桥梁专业强制性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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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专业强制性条文1、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982、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3、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4、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5、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20046、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7、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8、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一、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981.0.4 设计活载分为两个等级,即城-A级和城-B级。3.1.1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三类。3.1.2 主要为承受某种其他可变荷载而设置的构件,计算其所承受的荷载时,应作为基本可变荷载。3.2.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选择下列荷载组合:3.2.1.1 组合I: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与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相结合;3.2.1.2 组合II: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一种或几种其他可变荷载相组合;当设计弯桥并采用离心力与制动力组合时,制动力应按70%计算;3.2.1.3 组合III: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偶然荷载中的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相结合;3.2.1.4 组合IV:桥梁在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时,根据可能出现的结构重力、脚手架、材料机具、人群、风力以及拱桥的单向推力等施工荷载进行组合;当桥梁构件在施工吊装时或运输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设计经验,计入构件的动力系数;3.2.1.5 组合V:结构重力、预加力、土重及土侧压力,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与地震力相结合。3.2.2 不同时参与组合的其他可变荷载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 不同时参与组合的其他可变荷载荷载名称不与该荷载同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汽车制动力流水压力、冰压力、支座摩阻力流水压力汽车制动力、冰压力冰压力汽车制动力、流水压力支座摩阻力汽车制动力3.2.3 当桥梁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荷载组合,采用不同的荷载分项系数,分别验算变形、裂缝宽度、施工阶段的应力及预应力状态。其荷载组合及荷载安全系数的采用,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3.2.4 对钢木结构构件仍按容许应力进行设计。其荷载组合,材料容许应力取值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1.2 汽车荷载可分为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桥梁的横隔梁、行车道板、桥台或挡土墙后土压力的计算应采用车辆荷载。桥梁的主梁、主拱和主桁架等的计算应采用车道荷载。当桥面车行道内有轻轨车辆混合运行时,尚应按有关轻轨荷载规定进行验算,并取其最不利者进行设计。当进行桥梁结构计算时不得将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的作用叠加。4.1.3 城-A级车辆荷载和城-B级车辆荷载的标准载重汽车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城-A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五轴式货车加载,总重700kN,前后轴距为18.0m,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0m(图4.1.3-1)。车轴编号12345轴重(kN)60140140200160轮重(kN)30707010080总重(70kN)图4.1.3-1 城-A级标准车辆纵、平面布置4.1.3.2 城-B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三轴式货车加载,总重300kN,前后轴为4.8m,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0m(图4.1.3-2);车轴编号123轴重(kN)60120120轮重(kN)306060总重(300kN)图4.1.3-2 城-B级标准车辆纵、平面布置4.1.3.3 城-A级和城-B级标准载重汽车的横断面尺寸相同,其横桥向布置应符合图4.1.3-3的规定。图4.1.3-3 车辆荷载横桥向布置4.1.4 城-A级车道荷载和城-B级车道荷载应按均布荷载加一个集中荷载计算。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1.9 人群荷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1.9.1 城市桥梁的人群荷载:(1) 人行道板(局部构件)的人群荷载应按5kPa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计算。4.1.9.4 计算桥上人行道栏杆时,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活载:竖向荷载采用1.2kN/m;水平向外荷载采用1.0kN/m。两者应分别考虑,不得同时作用。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0kN/m。防撞栏杆应采用80kN横向集中力进行验算。作用点应在防撞栏杆板的中心。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2.0.3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2.0.4 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2.0.8 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4) 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2.0.10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如条件许可,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3.0.3 桥位选择,除符合整个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适应城市车辆交通和行人的流向、流量需要,必须满足使用上的方便,吸引各种车辆和行人过桥;(2) 水中设墩的桥位选择在河道顺直,河滩较窄、河床稳定的河段,并使桥位处高水位水流的流向与中、常水位水流的流向之间的偏差角最小;(3) 水中设墩的通航河流上,还应按下列情况考虑: 墩(台)沿水流方向轴线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如超过则通航净宽须相应加大。 一般应不小于二个通航孔,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河宽不足二个通航孔,应一孔跨过。 桥位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 桥位上游河道的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3倍,下游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1.5倍,受潮汐影响较大(双向流水)河流,其上、下流直线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3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2倍。 相邻二桥的轴线间距,对I至V级航道不得小于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5min航程之和,对VI、VII级航道为3min。若不能保证、要求的距离时,必须在通航的设计布置方面采取航行安全措施。3.0.5 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当无法避开时,宜建大跨桥跨过泥石流区。在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可在流通区跨越。桥位不宜布置在河床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化及平面上的急弯处,以免引起泥石流的阻塞沉积。3.0.6 桥位上空不得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桥位旁侧有架空高压电线跨河时,桥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架高度。4.3.1 作用在城市桥梁上的其他荷载和外力(风力、流水压力、冰压力、地震力、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及徐变的影响力和支座摩阴力等),可参照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4.4.1 新建桥梁的桥面净空限界应符合图4.4.1的要求。(1) 快速路桥可按图4.4.1-2(b)或图4.4.1-4(b)布置。快速道中间分车带Wsm,在特大桥和大桥中,可用划线代替。但快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快车道和人行道之间必须设置分隔带或分隔栏栅,必须时还应改设防护栏。图中设施带宽度Wf的数仅视具体需要而定。(2) 主干路桥可按图4.4.1-4布置,中间分车带Wsm也可用划线代替,也可按4.4.1-3布置。(3) 次干路桥可按图4.4.1-1、图4.4.1-3(a)或图4.4.1-2(a)布置,中间分车带Wsm可用划线代替。(4) 支路桥可按图4.4.1-1布置。(5) 对特大桥和大桥,除快速路桥外,凡符合本准则5.0.5规定的,车道布置可参照图4.4.1-1或图4.4.1-2布置,中间分车带Wsm可用划线代替。图4.4.1-1 无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图4.4.1-2 有一个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二幅)图4.4.1-3 有一个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二幅)图4.4.1-4 有三个或五个分隔带的净空限界(四幅)图4.4.1 桥面净空限界机动车道净高H按行车要求不得小于4.5m,行驶电车时可采用5m。非机动车道净高h可取3.5m。人行道净高宜不小于2.5m。图中:Wa路侧带宽度(m);Wb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Wc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Wdb两侧分隔带宽度(m);Wdm中间分隔带宽度(m);Wf设施带宽度(m);Wl侧向净宽(m);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Wp人行道宽度(m);Wpb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m);Wpc机动车道路面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路面宽度(m);Wsh两侧分车带宽度(m);Wsc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Wsm中间分车带宽度(m);H机动车道净高(m);h非机动车道净高(m)。5.0.2 下承式、中承式桥的主梁、主桁或拱肋和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塔,可设置在人行道上或车行道分隔带上,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使车辆撞及。5.0.5 特大桥、大桥所处路段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可按混合行驶考虑:(1) 每一车道平均交通量少于300辆/h(当量小客车);(2) 同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高峰小时流量不在同一时间;(3) 双向的交通流量高峰不在同一时间;(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时间交通量相差较大;(5) 机动车设计行车速度小于30km/h;(6) 设计的两端连接的车道本身是混合车道。其宽度应按现行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算。5.0.8 桥面横断面布置:(1) 桥梁人行道或安全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7.0.7 梁式桥可按其跨径、温度变形长度和支点反力大小,选取不同的支座。各类支座,特别是板式橡胶支座不论上部构造坡度如何、支座均须水平放置(梁底、墩、台与支座的接触面须呈水平)。8.1.4 立体交叉的下穿交叉道路(地道或跨线桥下的道路),对其紧靠的墩、台、墙所需要的安全带宽度(机动车道路缘带外侧至墩、台、墙表面的宽度)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下穿道路紧靠柱式墩或薄壁的墩、台、墙时应设防护栏,保护柱、墩、台、墙。防护栏应独立支承,面向机动车道,其表面距路缘带外侧至少0.60m,距柱、墩、台、墙表面至少0.60m。(2) 当下穿交叉道路紧靠实体墩、台、墙时(如大体积圬工体):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机动车所需的安全带宽度不小于0.60m;支座不小于0.40m。(3) 下穿交叉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外缘,距柱、墩、台、墙表面不小于0.25m。8.2.1 跨线桥下,严禁存在生产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的工厂、车间,或存放此类物品的仓库;若附近有上述危险品设施时,应在平面上与桥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距离较近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8.3.13 各类管线、电缆敷设在地道内,应便于维修、养护。禁止高压电缆(大于10kV)、煤气管及其他可燃性和有毒物料输送管在道路地道内通过。若安排在地道外另行敷设的专用管道内,而专用管道与地道贴近,则其沉降缝、伸缩缝应与地道的沉降缝、伸缩缝错开。三、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2.3.1 天桥桥下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2.3.1.1 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4.5m,行驶电车时,最小净高为5.0m。2.3.1.3 天桥桥下为非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3.5m,如有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内驶出的普通汽车需经桥下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其最小净高为4.0m。2.3.1.4 天桥、梯道或坡道下面为人行道时,净高为2.5m,最小净高为2.3m。2.3.1.5 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其净高应适当提高。2.3.2 地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2.3.2.1 地道通道的最小净高为2.5m。2.3.2.2 地道梯道踏步中间位置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4m,坡道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5m,极限为2.2m。2.3.3 天桥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2.3.3.1 最小净高为2.5m。2.3.3.2 各级架空电缆与天桥、梯(坡)道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3.3规定。表2.3.3 天桥、梯道、坡道与各级电压电力线间最小垂直距离表最小 线路电压(kV) 垂直距离(m)地 区配电线送电线1以下1103560110154220330居 民 区6.06.57.07.07.58.5非居民区5.05.56.06.06.57.52.5.1 天桥与地道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2.5.1.1 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2.5.2 天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应超过下列允许值:梁板式主梁跨中L/600;梁板式主梁悬臂端L1/300;桁架、拱L/800。注:L为计算跨径;L1为悬臂长度。2.5.4 为避免共振,减少行人不安全感,天桥上部结构竖向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2.5.7 地道结构,以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计算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L/600。注:用平板挂车或履带车荷载验算时,上述允许挠度可增加20%。2.6.1 天桥必须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2.6.4 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足安全距离时,为确保安全,桥上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安全防护罩距桥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2.6.6 在地道两端,应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在长地道内,应按有关消防规范,设置消防措施和急救通讯装置。2.6.8 天桥或地道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体管道过街。3.1.11 栏杆水平推力水平荷载为2.5kN/m,竖向荷载为1.2kN/m,不与其他活载迭加。3.4.5 栏杆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3.4.5.1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3.4.5.2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3.7.2 天桥的地基与基础,应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3.9.1 天桥的墩、柱应在墩边设防撞护栏。3.9.5 挂有无轨电车馈电线的天桥,馈电线与天桥间应有双重绝缘设施,天桥应有接地设施。4.2.4.2 地道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4.5.1 地道通道及梯道地面设计平均亮度(照度)不得小于2.2nt(30 lx),应合理布设灯具,使照度均匀;地道进出口设计亮度(照度)不宜小于2.2nt(30 lx)。四、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GJ D60-20041.0.6 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1.0.9 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三个设计等级,并不低于表1.0.9的规定。表1.0.9 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设计安全等级桥涵结构一 级特大桥、重要大桥二 级大桥、中桥、重要小桥三 级小桥、涵洞注:本表所列特大、大、中桥等系按本规范表1.0.11中的单孔跨径确定,对多跨不等跨桥梁,以其中最大跨径为准;本表冠以“重要”的大桥和小桥,系指高速公路上、国防公路上及城市附近交通繁忙公路上的桥梁。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公路桥涵结构,其设计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同一桥涵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体结构相同,有特殊要求时可作部分调整,但调整后的级差不得超过一级。4.1.2 公路桥涵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1 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2 可变作用应根据不同的极限状态分别采用标准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代表值。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及按弹性阶段计算结构强度时应采用标准值为可变作用的代表值。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为可变作用的代表值;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为可变作用的代表值。3 偶然作用取其标准值为代表值。4.1.6 公路桥涵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以下两种作用效应组合:1 基本组合。永久作用的设计值效应与可变作用设计值效应相结合,其效应组合表达式为:或式中Su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组合设计值;结构重要性系数,按本规范表1.0.9规定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采用。对应于设计安全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取1.1、1.0和0.9;第i个永久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应按表4.1.6的规定采用;SGik、SGid第i个永久作用效应的标准值和设计值;汽车荷载效应(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的分项系数,取=1.4。当某个可变作用在效应组合中其值超过汽车荷载效应时,则该作用取代汽车荷载,其分项系数应采用汽车荷载的分项系数;对专为承受某作用而设置的结构或装置,设计时该作用的分项系数取与汽车荷载同值;SQ1k、SQ1d汽车荷载效应(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的标准值和设计值;在作用效应组合中除汽车荷载效应(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风荷载外的其他第j个可变作用效应(含本规范第4.3.5条规定的人行道板等局部构件和人行道栏杆上的可变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取=1.4,但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1;SQjk、SQjd在作用效应组合中除汽车荷载效应(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外的其他第j个可变作用效应的标准值和设计值;在作用效应组合中除汽车荷载效应(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外的其他可变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当永久作用与汽车荷载和人群荷载(或其他一种可变作用)组合时,人群荷载(或其他一种可变作用)的组合系数取=0.80;当除汽车荷载(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外尚有两种其他可变作用参与组合时,其组合系数=0.70;有三种可变作用参与组合时,其组合系数取=0.60;有四种及多于四种的可变作用参与组合时,取=0.50。设计弯桥时,当离心力与制动力同时参与组合时,制动力标准值或设计值按70%取用。2 偶然组合。永久作用标准值效应与可变作用某种代表值效应、一种偶然作用标准值效应相组合。偶然作用的效应分项系数取1.0;与偶然作用同时出现的可变组用,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取用适当的代表值。地震作用标准值及其表达式按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规定采用。表4.1.6 永久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编号作用类别永久作用效应分项系数对结构的承载能力不利时对结构的承载能力有利时1混凝土和污工结构重力(包括结构附加重力)1.21.0钢结构重力(包括结构附加重力)1.11.22预加力1.21.03土的重力1.21.04混凝土的收缩及徐变作用1.01.05土侧压力1.41.06水的浮力1.01.07基础变位作 用混凝土和圬工结构0.50.5钢结构1.01.0注:1 本表编号1中,当钢桥采用钢桥面板时,永久作用效应分项系数取1.1;当采用混凝土桥面板时,取1.2;2 计算圬工拱圈考虑徐变影响引起的温度和收缩作用的内力时,温度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取0.7,收缩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取0.45。4.3.1 公路桥涵设计时,汽车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和纵横向折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汽车荷载分为公路1级和公路II级两个等级。2 汽车荷载由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组成。车道荷载由均布荷载和集中荷载组成。桥梁结构的整体计算采用车道荷载;桥梁结构的局部加载、涵洞、桥台和挡土墙压力等的计算采用车辆荷载。车辆荷载与车道荷载的作用不得叠加。3 各级公路桥梁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表4.3.1-1 各级公路桥梁的汽车荷载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二三四汽车荷载等级公路I级公路I级公路II级公路II级公路II级二级公路为干线公路且重型车辆多时,其桥涵的设计可采用公路I级汽车荷载。四级公路上重型车辆少时,其桥涵设计采用的公路II级车道荷载的效应可乘以0.8的折减系数,车辆荷载的效应可乘以0.7的折减系数。4 车道荷载的计算图式示于图4.3.1-1。图4.3.1-1 车道荷载1) 公路I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为qk=10.5kN/m;集中荷载标准值Pk按以下规定选取:桥梁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5m时,Pk=180kN;桥梁计算跨径等于或大于50m时,Pk=360kN:桥梁计算跨径在5m50m之间时,Pk值采用直线内插求得。计算剪力和反力时,上述荷载标准值应乘以1.2的系数。2) 公路II级车道荷载标准值qk和Pk按公路I级的0.75倍采用。3) 车道荷载标准值应满布于使结构产生最不利效应的同号影响线上,集中荷载标准值则只作用于相应影响线中一个最大影响线峰值处。5 车辆荷载的纵、平面尺寸示于图4.3.1-2,主要技术指标规定于表4.3.1-2。图4.3.1-2 车辆荷载、平面尺寸公路I级和公路II级汽车荷载采用相同的车辆荷载标准值。表4.3.1-2 车辆荷载的主要技术指标项 目单位技术指标车辆重力标准值kN550前轴重力标准值kN30中轴重力标准值kN20120后轴重力标准值kN20140轴 距m3+1.4+7+14轮 距m1.8前轮着地宽度及长度m0.30.2中、后轮着地宽度及长度m0.60.2车辆外形尺寸(长宽)m152.56 车道荷载横向分布系数计算,应以设计车道数按图4.3.1-3布置车辆荷载。图4.3.1-3 车辆荷载横向布置7 桥涵设计车道数应符合表4.3.1-3的规定。多车道桥梁上的汽车荷载应考虑多车道折减。当桥涵设计车道数等于或大于2时,由汽车荷载产生的效应应按表4.3.1-4规定的多车道折减系数进行折减,但折减后的效应不得小于两设计车道的荷载效应。表4.3.1-3 桥涵设计车道数行车道宽度W(m)桥涵设计车道数车辆单向行驶时车辆双向行驶时W0.717.0W10.56.0W14.0210.5W14.0314.0W17.514.0W21.0417.5W21.0521.0W24.521.0W28.0624.5W28.0728.0W31.528.0W35.08表4.3.1-4 横向折减系数横向布置设计车道数2345678横向折减系数1.000.780.670.600.550.520.508 大跨桥梁上的汽车荷载应考虑纵向折减。当桥梁计算跨径大于150m时,应按表4.3.1-5规定的纵向折减系数进行折减。当为多跨连续结构时,整个结构均应按最大的计算跨径考虑汽车荷载效应的纵向折减。表4.3.1-5 纵向折减系数计算跨径L0(m)纵向折减系数计算跨径L0(m)纵向折减系数150L04000.97800L010000.94400L06000.96L010000.93600L08000.954.3.2 汽车荷载冲击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 钢桥、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圬工拱桥等上部构造和钢支座、板式橡胶支座、盆式橡胶支座及钢筋混凝土柱式墩台,应计算汽车的冲击作用。2 填料厚度(包括路面厚度)等于大于0.5m的拱桥、涵洞以及重力式墩台不计冲击力。3 支座的冲击力,按相应的桥梁取用。4 汽车荷载的冲击力标准值为汽车荷载标准值乘以冲击系数。5 冲击系数可按下式计算:当f14Hz时,=0.45式中 f结构基频(Hz)。6 汽车荷载在T梁、箱梁悬臂板上的冲击系数采用1.3。4.3.5 人群荷载标准值按下列规定采用:1 当桥梁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50m时,人群荷载标准值为3.0kN/m2;当桥梁计算跨径等于或大于150m时,人群荷载标准值为2.5kN/m2;当桥梁计算跨径在50m150m之间时,可由线性内插得到人群荷载标准值。对跨径不等的连续结构,以最大计算跨径为准。城市郊区行人密集地区的公路桥梁,人群荷载标准值取上述规定值的1.15倍。专用人行桥梁,人群荷载标准值为3.5kN.m2。2 人群荷载在横向布置在人行道的净宽度内,在纵向施加于使用主梁产生最不利荷载效应的区段内。3 人行道板(局部构件)可以一块板为单元,按标准值4.0kN/m2的均布荷载计算。4 计算人行道栏杆时,作用在栏杆立柱顶上的水平推力标准值取0.75kN/m;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标准值取1.0kN/m。五、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3.1.3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fck和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tk应按表3.1.3采用。表3.1.3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MPa)强度种类强度等级fckftkC1510.01.27C2013.41.54C2516.71.78C3020.12.01C3523.42.20C4026.82.40C4529.62.51C5032.42.65C5535.52.74C6038.52.85C6541.52.93C7044.53.00C7547.43.05C8050.23.103.1.4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d和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td应按表3.1.4采用。表3.1.4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MPa)强度种类强度等级fckftkC156.90.88C209.21.06C2511.51.23C3013.81.39C3516.11.52C4018.41.65C4520.51.74C5022.41.83C5524.41.89C6026.51.96C6528.52.02C7030.52.07C7532.42.10C8034.62.14注: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表中数值应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混凝土成型、截面和轴线尺寸等)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3.2.2 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fsk和预应力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fpk,应分别按表3.2.2-1和表3.2.2-2采用。表3.2.2-1 普通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MPa)钢筋种类符号fskR235 d820235HRB335 d=650335HRB400 d=650400KL400 d=840R400注:表中d系指国家标准中的钢筋公称直径。表3.2.2-2 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MPa)钢 筋 种 类符 号fpk钢绞线12(二股)d=8.0、10.0d=12.0s1470、1570、1720、18601470、1570、172013(三股)d=8.6、10.8d=12.91470、1570、1720、18601470、1570、172017(七股)d=9.5、11.1、12.7d=15.218601720、1860消除应力钢丝光 面螺旋肋d=4、5d=6d=7、8、9PH1470、1570、1670、17701570、16701470、1570刻 痕d=5、711470、1570精轧螺纹钢筋d=40d=18、25、32JL540540、785、930注:表中d系指国家标准中钢绞线、钢丝的公称直径和精轧螺纹钢筋的公称直径。3.2.3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sd和抗压强度设计值fsd应按表3.2.3-1和抗压强设计值fpd采用;预应力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d应按表3.2.3-2采用。表3.2.3-1 普通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MPa)钢 筋 种 类fsdfR235 d=820195195HRB335 d=650280280HRB400 d=650330330KL400 d=840330330注:1 钢筋混凝土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构件的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大于330MPa时,仍应按330MPa取用。2 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表3.2.3-2 预应力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MPa)钢 筋 种 类fsdf钢绞线12(二股)13(三股)17(七股)fpk=1470100039fpk=15701070fpk=17201170fpk=18601260消除应力光面钢丝和螺旋肋钢丝fpk=14701000410fpk=15701070fpk=16701140fpk=17701200消除应力刻痕钢丝fpk=14701000410fpk=15701070精轧螺纹钢筋fpk=540450400fpk=785650fpk=9307705.1.5 桥梁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采用下列表达式:式中桥梁结构的重要性系数,按公路桥涵的设计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取1.1、1.0、0.9;桥梁的抗震设计不考虑结构的重要性系数;S作用(或荷载)(其中汽车荷载应计入冲击系数)效应的组合设计值,当进行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等超静定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公式(5.1.5-1)中的作用(或荷载)效应项应改为,其中Sp为预应力(扣除全部预应力损失)引起的次效应,为预应力分项系数,当预应力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取=1.0;对结构不利时,取=1.2;R构件承载力设计值;R()构件承载力函数;fd材料强度设计值;ad几何参数设计值,当无可靠数据时,可采用几何参数标准值ak,即设计文件规定值。6.3.1 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正截面和斜截面抗裂验算:1 正截面抗裂应对构件正截面混凝土的拉应力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全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在作用(或荷载)短期效应组合下预制构件分段浇筑或砂浆接缝的纵向分块构件2) A类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在作用(或荷载)短期效应组合下但在荷载长期效应组合下2 斜截面抗裂应对构件斜截面混凝土的主拉应力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全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在作用(或荷载)短期效应组合下预制构件现场浇筑(包括预制拼装)构件2) A类和B类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在作用(或荷载)短期效应组合下预制构件现场浇筑(包括预制拼装)构件式中在作用(或荷载)短期效应组合下构件抗裂验算边缘混凝土的法向拉应力,按本规范公式(6.3.2-1)计算;在荷载长期效应组合下构件抗裂验算边缘混凝土的法向拉应力,按本规范公式(6.3.2-2)计算;扣除全部预应力损失后的预加力在构件抗裂验算边缘产生的混凝土预压应力,按本规范第6.1.5条规定计算;由作用(或荷载)短期效应组合和预加力产生的混凝土主拉应力,按本规范第6.3.3条规定计算;ftk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标准值,按本规范表3.1.3采用。注:1 本条规定的荷载长期效应组合系指结构自重和直接施加于桥上的活荷载产生的效应组合,不考虑间接施加于桥上的其他作用效应;2 B类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在结构自重作用下控制截面受拉边缘不得消压。9.1.1 普通钢筋和预应力直线形钢筋的最小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缘或管道外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公称直径,后张法构件预应力直线形钢筋不应小于其管道直径的1/2,且应符合表9.1.1的规定。表9.1.1 普通钢筋和预应力直线形钢筋最小混凝土保护层厚度(mm)序号构 件 类 别环境条件IIIIII、IV1基础、桩基承台(1)基坑底面有垫层或侧面有模板(受力钢筋)(2)基坑底面无垫层或侧面无模板4060507560852墩台身、挡土结构、涵洞、梁、板、拱圈、拱上建筑(受力主筋)3040453人行道构件、栏杆(受力主筋)2025304箍 筋2025305缘石、中央分隔带、护栏等行车道构件3040456收缩、温度、分布、防裂等表层钢筋152025注:对于环氧树脂涂层钢筋,可按环境类别I取用。9.1.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轴心受压构件、偏心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5,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50及以上时不应小于0.6;同时,一侧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当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压区配置按计算需要的受压钢筋时,其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2 受弯构件、偏心受拉构件及轴心受拉构件的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45ftd/fsd,同时不应小于0.20。轴心受压构件、偏心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和一侧纵向钢筋(包括大偏心受拉构件受压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应按构件的毛截面面积计算。轴心受拉构件及小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应按构件毛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为100As/bh0,其中As为受拉钢筋截面面积,b为腹板宽度(箱形截面梁为各腹板宽度之和),h0为有效高度。当钢筋沿构件截面周边布置时,“一侧的受压钢筋”或“一侧的受拉钢筋”系指受力方向两个对边中的一边布置的纵向钢筋。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最小配筋率应满足下列条件:式中Mud受弯构件正截面抗弯承载力设计值,按本规范第5.2.2条、第5.2.3条和第5.2.5条有关公式的等号右边式子计算;Mcr受弯构件正截面开裂弯矩值,按本规范公式(6.5.2-6)计算。部分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中普通受拉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宜小于0.003bh0。9.4.1 预应力混凝土梁当设置竖向预应力钢筋时,其纵向间距宜为5001000mm。预应力混凝土T形、I形截面梁和箱形截面梁腹板内应分别设置直径不小于10mm和12mm的箍筋,且应采用带肋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自支座中心起长度不小于一倍梁高范围内,应采用闭合式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在T形、I形截面梁下部的马蹄内,应另设直径不小于8mm的闭合式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此外,马蹄内尚应设直径不小于12mm的定位钢筋。9.8.2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R235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每个吊环按两肢截面计算,在构件自重标准值作用下,吊环的拉应力不应大于50MPa。当一个构件设有四个吊环时,设计时仅考虑三个吊环同时发挥作用。吊环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35倍吊环直径,端部应做成180弯钩,且应与构件内钢筋焊接或绑扎。吊环内直径不应小于三倍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60mm。六、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第1.0.3条 桥涵地基基础的设计应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及耐久性。第3.1.1条 桥涵墩台明挖基础和沉井基础的基底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二、当上部为超静定结构的桥涵基础,其地基为冻胀性土时,均应将基底埋入冻结线以下不小于0.25m。五、小桥涵基础,在无冲刷处,除岩石地基外,应在地面或河床底以下至少埋深1m;如有冲刷,基底埋深应在局部冲刷线以下不少于1m。第3.2.4条 桥涵墩台基础的合力偏心矩e0应符合表3.2.4的规定。表3.2.4 墩台基础合力偏心距的限制荷载情况地基条件合力偏心距备 注墩台仅受恒载作用时非岩石地基桥墩e00.1对于拱桥墩台,其合力作用点应尽量保持在基底中线附近桥台e00.75墩台受荷载组合I、II、III、IV非岩石地基e0石质较差的岩石地基e01.2坚密岩石地基e01.5注: 表中为墩台基底截面核心半径。 建筑在岩石地基上的单向推力墩,当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时,合力偏心距不受限制。第4.1.2条,各类桩基础的墩台、承台底面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二、承台底面在水中时,其标高应在最低冰层以下不小于25cm。三、当有强大的流水、流筏或其它漂流物时,承台底面标高应保证基桩不受直接撞击损伤。第4.2.2条 混凝土桩的构造一、桩身混凝土标号,对于钻(挖)孔桩不低于15号,水下混凝土不应低于20号;对于沉桩或管柱不低于25号,管桩、柱填心混凝土不低于15号。第4.2.3 条 桩的布置和间距一、桩群的布置可采用对称形、梅花形或环形。二、桩的中距:1、摩擦桩锤击沉桩,在桩尖处的中距不得小于桩径(或边长)的3倍,对于软土地基宜适当增大;震动沉入砂土内的桩,在桩尖处的中距不得小于桩径(或边长)的4倍。桩在承台底面处的中距均不得小于桩径(或边长)的1.5倍。钻孔桩中距不得小于成孔直径的2.5倍(成孔直径按第4.3.2条规定采用)。管柱中距可用管柱外径的2.53.0倍。2、柱桩支承在基岩上的沉桩中距,不宜小于桩径(或边长)的2.5倍;支承或嵌固在基岩中的钻孔桩中距,不得小于实际桩径的2.0倍。嵌入基岩中的管柱中距,不得小于管柱外径的2.0倍,但计算管柱内力不考虑覆盖层的抗力作用时,其中距可酌情减小。挖孔桩的摩擦桩和柱桩中距,可参照钻孔桩采用。三、边桩外侧与承台边缘的距离,对于直径(或边长)1m的桩,不得小于0.5倍桩径(或边长)并不小于0.25m;对于直径1m的桩,不得小于0.3倍桩径并不小于0.5m。但桩柱外侧与盖梁边缘的距离可不受此限。七、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第1.2.5条 钢材的容许应力规定如表1.2.5。表1.2.5 钢材的容许应力(MPa)应 力 种 类钢 号A316MnZG25IIZG35IIZG45II45号钢35号锻钢轴向应力140200130150170210弯曲应力145210135155180220220剪应力851208090100125110端部承压应力(磨光顶紧)210300紧密接触的承压应力(接触圆弧中心角为245)70100657585105105自由接触的承压应力5.58.05.06.07.08.58.5节点销子的孔壁承压应力210300195225255180节点销子的弯应力240340360注: 表列16Mn钢的容许应力与屈服点340MPa对应;如按国标(GB)1591-79的规定,由于厚度影响,屈服点有变动时,各类容许应力可按屈服点的比例予以调整。 验算紧密接触和自由接触的承压应力时,其面积取枢轴或辊轴的直径及其长度的乘积。其容许承压应力取两接触钢材中强度较低者。 节点销子的孔壁容许承压应力系指被连接件钢材的孔壁承压应力;节点销子的容许弯应力仅适用于被连接构件之间只有极小缝隙的情况。第1.2.10条 容许应力的提高系数验算结构在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稳定性时,基本钢材和各种连接件的容许应力应乘以表1.2.10的提高系数k。第1.2.12条 桥跨结构在施工架设时期应保证横向和纵向的倾覆稳定性。稳定系数应不小于1.3。第1.2.17条 凡承受动应力的结构构件或连接件,应进行疲劳验算。以压为主兼受拉力的构件,在验算疲劳强度的同时,还应验算构件的总稳定性。表1.2.10 容许应力的提高系数构造物性质荷载组合k永久性结构组合I组合II、III、IV组合V1.01.251.301.4临时性结构组合I组合II、III、IV、V1.301.40注:节点销子的容许弯应力在任何荷载作用下,均不得提高。第1.2.19条 杆件容许最大长细比规定如表1.2.19。表1.2.19 杆件容许最大长细比杆 件长细比主桁杆件受压弦杆受压或受压拉腹杆100仅受拉力的弦杆仅受拉力的腹杆130180联结系杆件纵向联结系、支点处横向联结系和制动联结系的受压或受压拉杆件130中间横向联结系的受压或受压拉杆件150各种联结系的受拉杆件200第1.3.16条 螺栓连接的布置,应与构件的轴线对称,避免偏心。螺栓的距离应符合表1.3.16的规定。表1.3.16 螺栓的容许距离名 称位 置 和 方 向杆力种类容 许 距 离最大的最小的中心间距沿对角线方向拉力或压力3.5d07d0或16t中的较小者3d0靠边行列在板上或角钢上24t中间行列垂直内力方向拉 力24t顺内力方向压 力16t中心至杆件边缘距离机切或焰割顺内力方向或沿对角线方向拉力或压力8t或120mm中的较小者2d0滚压边或刨边机切或焰割垂直内力方向1.5d0滚压边或刨边1.3d0注: 表中符号d0为螺栓的孔径,t为栓合部分外层较薄钢板或型钢厚度。 表中所列“靠边行列”系指沿板边一行的螺栓线;对于角钢,距角钢背最近一行的螺栓线也作为“靠边行列”。 有角钢镶边的翼肢上交叉排列的螺栓,其靠边行列最大中心间距可取14d0或32t中较小者。 由两个有角钢或两个槽钢中间夹以垫板(或垫圈)并用螺栓连接组成的构件,顺内力方向的螺栓之间的最大中距,对于受压或受压拉构件规定为40r,但不应大于160mm;对于受拉构件规定为80r,但不应大于240mm。其中r为一个角钢或槽钢绕平行于垫板或垫圈所在平面轴线的回转半径。第1.3.22条 在销接接头中,带销孔的受拉杆件其销孔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垂直受力方向销孔直径处的净截面积应比杆件计算所需的面积大40%;二、由销孔边至杆端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杆件的计算截面积。注:腹杆端部如用钢板加强时,在销孔中线每边连接钢板的焊缝长度,应与此项钢板的净截面积作等强度计算。第1.5.2条 不得将各种辅助构件(如拉杆、人行道托梁及管道托架等)直接焊在主桁弦杆上或主梁翼缘上。不得在板梁的受拉翼缘上布置横向角焊缝。八、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第1.0.4条 对构造物的地震作用,应根据路线等级及构造物的重要性和修复(抢修)的难易程度,按表1.0.4进行修正。表1.0.4 重要性修正系数Ci路线等级及构造物重要性修正系数Ci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抗震重点工程1.7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一般工程、二级公路上的抗震重点工程、二、三级公路上桥梁的梁端支座1.3二级公路的一般工程、三级公路上的抗震重点工程1.0三级公咱的一般工程、四级公路上的抗震重点工程0.6注:(1) 位于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抗震重点工程,其重要性修正系数也可采用1.5。(2) 抗震重点工程系指特大桥、大桥、隧道和破坏后修复(抢修)困难的路基、中桥和挡土墙等工程。一般工程系指非重点的路基、中小桥和挡土墙等工程。第1.0.6条 立体交叉的跨线工程,其抗震设计不应低于下线工程的要求。第1.0.7条 验算构造物地基作用时,水平地震系数Kh应按表1.0.7采用。竖向地震系数Kv取Kh/2值。表1.0.7 水平地震系数Kh基本烈度(度)789水平地震系数Kh0.10.20.4第3.1.2条 路基应按表3.1.2规定的范围和要求,验算其抗震稳定性。第3.1.4条 挡土墙应按表3.1.4规定的范围和要求验算其抗震强度和稳定性。表3.1.2 路基抗震稳定性验算范围和要求公 路 等 级高速公路及一、二级公路三、四级公 路基本烈度(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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