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前期报告(城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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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2013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前期报告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专业(方向):法学学生信息: 学号: 、姓名: 、班级:指导教师信息:教师号: 、姓名: 、职称:报告提交日期:年月日内容要求: 工作过程:阐述工作过程,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效果、启示,任务书要求进度完成情况文献综述:毕业论文的前期报告要求提交文献综述)(红色文字在学生提交报告时删掉)涉诉信访是我国信访制度中极为特殊的一种现象,它主要指公民以来信和来访方式向法院和检察院(有时包括公安机关)就与司法有关的事项提出申诉或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现在,涉诉信访不断暴露出一些严重问题,导致取消涉诉信访或是改革涉诉信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从现阶段来说,取消涉诉信访是不太现实的,虽然存在问题,但是在司法制度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还需要涉诉信访制度发挥一定的权利救济功能。但是,对涉诉信访制度进行改革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当务之急。1 现实背景信访制度设立的本意是反映民意,加强公民对政府机构的监督,作为信访制度中的一种,涉诉信访理应是一种监督司法权,吸取公民对司法制度建设的意见与建议的一种渠道。然而由于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司法得到解决,涉诉信访制度也越来越远离它的初衷,演变成为一种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如果它能很好的发挥它的作用,即使是背离初衷,也是有价值的,也是值得保留的。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当然不能否认的是涉诉信访在某些情况下,也发挥了权利救济功能,但是在现实中涉诉信访更多的是作为当事人用来给法院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以使法院按照自己的意愿或是倾向于有利于自己的利益作出判决或执行判决。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虽然没有亲自做过统计,但是在很多的材料中都看到过有关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列举。于伟东在其论文人民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研究中曾列出过这样的数据:国家信访局在2004年1月至7月间,接待的涉诉类上访比2003年同期增长137.8%。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其中涉诉信访19695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涉诉信访435547件(人)次。并且涉诉信访案件在整个信访案件中的比例也是不断提高。在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增多的同时,问题也不断出现,恶意信访越来越多。有的重复信访,有的越级信访,有的暴力上访,有的集体上访。在这些恶意信访中,或许有些信访人的利益确实遭到了侵害,但也有一些信访人是为了达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但无论原因与目的如何,在这些恶意信访中,这些恶意信访人的行为都是对其在涉诉信访中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滥用。针对涉诉信访所面临的困境,很多学者从制度构建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构想。张文国在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中就对如何走出涉诉信访困境给出了几点建议,一是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确保真正的司法独立,二是以正当法律程序建设为核心完善诉讼程序制度,三是以完善再审制度为核心构建涉诉信访终。还有人是从文化角度来进行探讨,比如王亚明在其论文涉法信访的文化透视及出路探析中认为以下几方面的文化因素导致了涉诉信访的困境:首先,对法律作用的传统评价是涉法信访的内在原因;其次,对实质公正的追求是涉法信访的精神动力;再次,实用理性主义的价值取向是涉法信访的价值基础;最后,中国统一伦理观念的缺失是涉法上访的诱因。但是很少有人从信访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方面入手来思考这一问题。制度构建的再好,如果人们不加以遵守,也是徒然。在恶意信访案件中,如果能够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并引导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许会更快的取得更好的效果。2 涉诉信访人的权利界限2.1涉诉信访人所拥有的权利目前,好多学者从宪法学的角度就信访权的存在与否,如果存在,那它是否算得上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了思考。比如杜承铭和朱孔武在他们的论文“信访权”之宪法定位中就认为从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表述来看,信访似乎属于法律上的权利,而权利作为法律的最基本概念主要功能在于构成法律的基本体系,而未来的信访法的基本体系能否以“信访权”为核心,关键在于明确信访制度在我国宪法秩序中的准确定位。而现阶段,我国宪法上并没有明确的信访权的规定。一般认为信访制度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41 条,是公民宪法赋予的建议权、申诉权的具体体现。然而他们认为,信访权有一定的宪法基础,从实践和宪法权利理论出发,有必要对信访权加以分解,分为政治性权利和非政治性权利,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提出不服等四种信访事项,如果是公民基于自己的政治意志和公共利益而行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可称之为“监督权”;如果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而行使权利,则属于“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信访并不能算是一种权利,它只是实现公民的批评、建议、监督及权利救济的一种手段,信访的最根本的性质在于其民主性,无论是普通的信访,还是涉诉信访,其用意都在于加强公民的参与,增强政治的民主性。比如肖萍和胡汝为在其论文信访性质辨析中就有类似的论述。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涉诉信访权具有诉权与信访权的双重属性。闰继、勇梁、伟陈、国丽在他们的论文涉诉信访权利基律动模式研究中就认为,信访之于法院表现为涉诉信访, 一般“ 被视为在法定救济途径已穷尽或个人自觉申诉无门时, 被赋予的最后一道权利保护曙光” 犷呀诉信访权具有复合性, 由两个基础性的权利诉权基源自诉讼法上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信访权基源自宪法上规定的申诉信访权复合而成, 两个权利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决定了涉诉信访权的有效实现。实践证明, 两个权利基合理律动, 涉诉信访权就能平稳、有序、有效地实现若两个权利基处于无规律运作状态, 涉诉信访权在实现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障碍, 造成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效率低下和处理难度增大的后果, 导致重信重访甚至缠诉缠访现象的发生。在此,我们不妨将涉诉信访中的信访权看成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从其功能来看,它起到了批评、建议、监督、权利救济等多项功能。并且新的信访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公民信访中所拥有的六项权利: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从其性质来看,可以归结为宪法上所规定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控告权、知情权与监督权等。我们不妨暂将信访权看成是这些权利的综合。并在此基础上来探讨涉诉信访中公民权利的限制问题。2.2 涉诉信访中公民权利的限度恶意的涉诉信访案件所直接体现的是公民的权利滥用行为,只是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社会,并且公民的权利处于弱势,因此国家更加关注的是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在谈到涉诉信访时,国家更强调从制度本身来寻求出路,对公民的恶意涉诉信访并没有作出很大的规制。可是不论国家是否作出明确的规定,任何的权利都是有限度的。对于权利的限度范围,很多人都认为权利的限制既有内部的限制,也有外部的限制。胡肖华和徐靖在其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就认为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一是权利的内部限制,所谓权利的内部限制是指权利与权利之间的限制,任何的权利都存在着这种限制,任何人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应当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二是权利的外部限制,权利的外部限制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丁文在其论文权利限制论之疏解有更深层次的论述,他认为权利的内在限制应当遵循不贬损原则,不贬损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 权利的内在限制应以不出现权利冲突为基准。内在限制只能以消灭权利冲突为基本界限, 否则即为非法。(2) 权利的内在限制应以不妨碍权利的实现为主要指标。限制权利不应当阻止权利的实现, 而只能确定权利及其行使的合理边界, 这就要求限制权利的条件必须合理。权利的外在限制虽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但此种限制并非毫无条件, 比例原则的遵守是其必备要件之一。比例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权利限制的手段与目的之间应合乎比例, 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具体原则: (1) 妥当性原则(2) 必要性原则(3) 均衡原则。也有人认为,对权利的限制应当分为法律内的权利限度以及法律外的权利限度。陆列奇在其硕士学位论文权利的限度中有此方面的论述,他认为法律内的权利限度是指权利与其他法律构成要素之间的限度,他借用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关于权利概念的分析,来说明法律内的权利限度问题。他认为权利和其他范畴存在着一种法律相关联、相对立或者相矛盾的关系。从权利的限度所可能包含的关联和对立关系加以分析,法律内的权利限度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权利的限度是它与其对应物之间的重叠、相交或包含(被包含)的关联关系;其次,权利的限度是与其对应物之间的差异或排斥的对立关系,在法律体系中,权利的限度的这一对立关系可以具体由三种情况加以说明,其一,是在权利和其他对应物的比较中,权利的限度使权利包含特定的规定性而不同于其他,它和外物之间存在差异。其二是权利的限度使权利本身不能同时为他物。其三,权利的限度限制了其他事物进入它的领域,表现为相互排斥的关系。法律之外权利的限度是指权利与其他法律外的因素之间的限度,例如道德要求、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限制权利。对于只一点,陆列奇主要是从权利是如何在与法律外的因素的交流中确立它的限度这一角度来分析的。权利并不独立于它的环境,但它们之间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发生着互动,权利的限度也就体现在它和环境的复杂的超循环中。对于涉诉信访中公民权利的限制,我们或许可以从涉诉信访所涉及的各种关系来分析。涉诉信访中产生了以信访人为中心的各种复杂的关系,从这些复杂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涉诉信访中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至少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第一是公共利益的限制;第二是受到公权力的制约;第三他人权利的制约;第四是涉诉信访人自身义务的限制;第五是应当遵循“司法救济穷尽” 原则。3对涉诉信访中公民权利行使的制约的基本措施对于上述关于涉诉信访中公民权利的界限的论述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分析,但是要真正实现这些限制,只能通过法律对此作出具体而微的规定,公民依法信访是实现这些界限的最为直接的途径。信访有法可依,群众才能依法上访,可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涉诉信访的法律方面的规定,而关于信访方面的规定也只有信访条例这一部文件,并且信访条例也只是行政法规性质的文件而已。法律的缺失是导致恶意信访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国家应当加强有关涉诉信访方面的立法。对此,裴小梅在其论文对涉法上访问题的理性思考中做过类似的论述,他认为由于法律的缺位造成的涉诉信访人的权利界限模糊、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程序的不规范性以及信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重叠是涉诉信访制度陷入困境的重要的原因。因此加强立法是当务之急。他认为,不久将来的信访立法应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让随意信访、接访和违法信访、接访者承担相应的后果;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二是在程序上,涉法上访应参考我国两审终审制,制定两级信访处理终止制度。三是对于异常上访、无理缠访等应在相关法律中作出禁止性规定及处罚办法。总之,任何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涉诉信访人的权利也是一样,应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并不是无界限的。但是由于我国有关涉诉信访的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的空白,在具体的权利行使及法律责任方面还有很大的缺失,使得涉诉信访人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导致涉诉信访人权利的滥用。国家应当从规制涉诉信访人的行为方面入手来引导涉诉信访的顺利进行,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对公民在涉诉信访中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其滥用,并对滥用涉诉信访权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权利与责任相联结,涉诉信访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这样双管齐下,使得我国涉诉信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能正常的运行,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参 考 文 献1于伟东.人民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092王亚明.涉诉信访的文化透视及出路探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6)3杨相峰,赵洪印.浅析涉诉信访的根源与动因,着力从源头上寻求治理效应.决策探索,2004(9)4 张文国.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5 杜承铭,朱孔武.“信访权”之宪法定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6 肖萍,胡汝为.信访性质辨析.法学杂志,2008(4)7 胡肖华,徐靖.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法学评论,2005(6)8 陆列奇. 权利的限度.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49 裴小梅.对涉法上访问题的理性思考.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0 史东洋.涉诉信访的程序性设计.辽东学院学报,2006(1)11 李卫国.论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理论导刊,2011(8)12 汪太贤.权利的代价-权利限制的根据、方式、宗旨和原则.学习与探索,2000(4)13 丁文.权利限制论之疏解.法商研究,2007(2)14 闰继勇,梁伟,陈国丽.涉诉信访权利基律动模式研究.人民司法-应用,2009(15)15 张光博.试论法定权利的界限.祛会科学战线(法学),1981(4)16 毛传来.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依法维护人民利益.浙江日报,2005(2) 17 陈爱民.正确把握信访工作中的辩证关系-射阳县信访量大幅下降原因的调查.秘书之友,2002(8)18 赵平萍.法权结构论:权力与权利互动的分析框架.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200719 徐显明.论权利.文史哲,1990(6)20 熊静波.权利之间的界限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现代法学,2007(7)注:编辑和打印格式:WORD文本,正文五号宋体。A4纸单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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