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原料 小麦》标准文本(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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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233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实施-发布饲料原料 小麦Feed materialWheat(送审稿)(本稿完成日期:2020-1-1)NY/T 代替NY/T 117-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ICS 65.120B 46NY/T xxxxxxxx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NY/T 117-1989饲料用小麦。本标准与NY/T 117-198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标准名称饲料用小麦为饲料原料 小麦;将原标准中感官性状、水分、夹杂物、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卫生标准五章合并为一章(见3,1989版的36和8);修改小麦水分的最低标准(见3.2,见1989版的6.1);修改小麦粗蛋白的最低标准(见3.2,见1989版的6.1);删除了小麦粗纤维的分级标准(见3.2,见1989版的6.1);删除了小麦粗灰分的分级标准(见3.2,见1989版的6.1);增加了小麦容重的分级标准(见3.2,见1989版的6.1);增加了小麦杂质的分级标准(见3.2,见1989版的6.1);增加了小麦无机杂质的最低标准(见3.2,见1989版的6.1);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76)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本标准起草人:马永喜、杨攀、王凤来、范元芳、杨彧渊、朱敏、王华凯。 饲料原料 小麦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原料小麦产品的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494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测GB/T 5498 粮食、油料检测 容重测定方法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10648 饲料标签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GB/T 14699.1 饲料 采样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允许误差3术语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无机杂质 inorganic impurity通过直径1.5 mm 圆孔筛的物质主要是砂石、煤渣、砖瓦块、泥土等矿物质及其他无机类物质。4 技术要求4.1 外观与性状籽粒整齐,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表1 理化指标指标项目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容重,g/L 770.0730.0710.0 杂质/% 1.02.0无机杂质/% 0.5粗蛋白质/% 10.0水分/% 13.5注:各项质量指标含量除水分外,其他均以88%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3 卫生指标 按GB-13078规定执行。5取样按GB/T 14699.1规定执行。6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样品放在白瓷盘中,在充足的自然光或灯下目视、鼻嗅、触摸等感官检验。6.2 容重按GB/T 5498规定执行。6.3 杂质按GB/T 5494规定执行6.4 粗蛋白质按GB/T 6432规定执行。6.5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 组批同品种、同产地、同等级、同收获年份、同储存单元或运输单元的皮大麦为一批,但每批产品不得超过100 t。 7.2 判定规则7.2.1 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7.2.2 检验结果中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2.3 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T 8170中全数值比较法执行。7.2.4 理化指标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 18823规定执行。8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 标签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和收获年份8.2 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无毒、无污染,并具有防潮、防漏等性能。8.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中应防止暴晒、雨淋,同时避免包装破损。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混装、混运。8.4 贮存储存时应通风、干燥、防暴晒、防雨淋、防虫、防鼠,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8.5 保质期未开启包装的产品,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与标签中标明的保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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