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泡沫站管理规定(已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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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消防泡沫站管理规定制度编号/制度文号/制度版本/主办部门QHSE部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管理会签部门生产调度部机动部监督检查者QHSE部审核部门人力资源部解释权归属QHSE部签发日期废止说明/生效日期制定目的加强对消防泡沫站的管理,应对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安全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规及中国石化相关规定适用范围宁夏能化公司、各运行部、煤矿、专业中心约束对象消防泡沫站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业务类别消防管理所属层级/1 基本要求1.1公司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2 管理职责2.1 QHSE部负责: 2.1.1 QHSE部负责公司泡沫站的监督管理和考核。2.2 机动部负责:2.2.1 泡沫站的年度维修计划、工单的审批工作;2.2.2 泡沫消火栓及设备的维护保养的外委工作。2.3 QHSE部消防队是泡沫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2.3.1泡沫站的统筹、协调、检查;2.3.2消防队负责对各运行部泡沫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4 运行部职责:2.4.1 负责所辖区域内泡沫站的使用和日常巡检;2.4.2 负责建立泡沫站日常检查记录。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运行部所辖区域内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要求3.1.1 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或管理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3.1.2泡沫灭火系统竣工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3.1.3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系统维护管理记录。3.1.4应建立泡沫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运行部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运行部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同时报消防队、QHSE部批准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3.1.5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3.1.6泡沫灭火系统的的年度检测由机动部委托具备在宁夏自治区开展消防检测资质的(单位或机构)统一进行检测,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检测报告,报QHSE部和消防队。3.2 泡沫灭火系统设施、设备要求3.2.1泡沫泵及固定消防泵组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泡沫系统外观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3.2.2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装置、消火栓及管道、阀门等组件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竣工验收要求。3.2.3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管网电磁阀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动和停动,并接收和显示动作反馈信号。3.3 运行部负责所辖区域内泡沫灭火系统外观检查3.3.1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3.3.2查看泡沫喷头外观,泡沫消火栓外观,泡沫炮外观,泡沫产生器外观,泡沫液贮罐间环境,泡沫液贮罐外观,比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泵工作状态。3.3.3查看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3.3.4查看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3.3.5查看比例混合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是否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3.3.6查看泡沫产生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3.3.7查看泡沫栓阀门启闭是否灵活;泡沫喷头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是否堵塞。3.4 运行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泡沫灭火系统,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试验3.4.1 每月应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3.4.2每月应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要求。3.4.3每月应对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进行一次检查,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3.4.4每月应对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进行检查,仪表、器件、管件不应有损伤。3.4.5每月应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3.4.6每月应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清除锈渣。3.4.7每月应对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工作状况应良好。3.4.8泡沫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取得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3.4.9对每次检查和试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3.5 由机动部委托具备在宁夏自治区开展消防检测资质的(单位或机构)统一对各运行部泡沫系统,每半年及年度检查试验3.5.1系统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清洗,清除锈渣。3.5.2泡沫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自动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一最不利的防护区,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任选一防护区,使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并记录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的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分钟)。同时,防护区内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在封闭空间设置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各部位动作时间及动作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状态的反馈信号显示。3.5.3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远程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护区的泡沫灭火装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3.5.4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手动启动一防护区外泡沫灭火装置的紧急启动按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应报警,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紧急启动按钮部位,并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3.5.5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防控,复原系统。4 监督检查4.1 QHSE部消防队负责对泡沫系统的定期监督检查和管理。4.2 QHSE部消防队对泡沫系统在运行、维修、保养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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