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正式发文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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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政府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转贷工作遵循的原则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第四条转贷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外国政府贷款(含联合融资,以下称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的贷款活动。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职责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职责 作为本地区贷款统一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地区贷款转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地区贷款转贷工作;(三)制定本地区转贷银行的选择和管理办法,选择一、二类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提出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委托和变更申请;(四)审核贷款转贷条件,出具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附件一、二);(五)作为借款人签署一类项目贷款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六)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七)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八)将影响项目还款的有关情况报财政部,抄送相关转贷银行;(九)核对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金额,办理相关结算工作。第七条转贷银行职责转贷银行作为财务代理或自主转贷项目的贷款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一、二类项目的评审,向财政部门出具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二)向财政部出具接受贷款项目转贷委托确认书(附件三);(三)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四)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履行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五)审核有关采购单据,确认单据列示的采购内容与采购合同列示的采购内容一致,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六)向债务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及转贷协议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七)按时足额对外偿还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并为发生拖欠的债务人进行垫付;(八)按规定管理提前还款资金;(九)按规定将资金提取、支付、贷款偿还和对外垫付有关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十)按规定做好债务统计和预测工作,及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十一)及时将银行内部有关转贷的规定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第八条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债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二)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按时足额还款;(三)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供债务统计有关数据; (四)会同采购公司及时将经有关部门批复的采购合同和采购清单的变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五)配合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的管理工作;(六)将影响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七)妥善保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的设备,如对设备实行出租或产权变更的,在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前,应当先征得转贷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 转贷委托第九条转贷银行资质转贷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职的转贷业务部门和专职转贷业务人员,熟悉贷款方和我国贷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二)具备与贷款方认可的国外银行发展业务关系的能力和经验;(三)具有良好的国内和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第十条选择转贷银行 一、二类项目的转贷银行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三类项目的转贷银行由项目单位选择。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择优选取转贷银行,并在按规定程序提出拟利用贷款申请时一并上报。如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后需变更转贷银行,应当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一条风险评估报告对于一类、二类项目,转贷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对拟承办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省级财政部门出具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提出拟利用贷款的申请时,应当附送一、二类项目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运营情况、还款能力、应当提示的潜在风险等。第十二条财政部委托经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财政部下达备选项目清单时明确各项目的转贷银行,委托其承办贷款项目的转贷业务。第十三条转贷银行确认接受委托转贷银行同意承接转贷的,应当在备选项目清单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转贷银行逾期未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的,视为不接受委托,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另行选择其他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转贷银行贷前审查的主要内容贷款项目列入备选清单后,转贷银行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贷前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二)借款人注册登记情况、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或运营情况;(三)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配套资金来源及证明材料;(四)项目效益指标预测,包括社会、生态、环境以及经济效益指标预测;(五)还款资金来源及担保意向情况。对于一、二类项目,转贷银行主要审查项目申请材料和审批文件是否齐备、合规,原则上不进行实地评估。第四章 转贷协议第十五条协议流程转贷银行根据政府协议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做好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第十六条转贷协议 转贷银行在贷款方批准项目后,应当与债务人就转贷条件和转贷协议其他内容进行协商。转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贷金额和转贷条件;(二)转贷资金的提取(以下称提款)、单据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核;(三)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的偿还;(四)转贷手续费,规定收取转贷手续费、罚息及滞纳金的费率、基数、币种等;(五)结算和支付货币,明确转贷协议项下借款人提取贷款资金,偿还本金,偿付利息、国外银行费用、罚息,以及借款人偿付转贷手续费、滞纳金、罚金的结算和支付币种;(六)担保,明确担保方式、担保文件齐备是提款的先决条件;(七)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八)争议解决的约定;(九)协议生效前提条件,如还款承诺函、还款保证书等有关文件是否齐备等;(十)其他。第十七条还款承诺函和还款保证书转贷条件确定后,转贷银行应当通知省级财政部门为一类项目出具还款承诺函,为二类项目出具还款保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在接转贷银行通知20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项目的还款承诺函或保证书;如不出具贷款项目的还款承诺函或保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转贷银行提交书面意见,并抄送财政部。转贷银行与债务人就转贷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对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审核无误后,双方应当及时签署转贷协议,并办理协议生效手续。第十八条转贷条件转贷银行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改变一、二类项目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宽限期、年利率、国外银行费用等贷款条件。如贷款方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对三类项目改变贷款条件。第十九条转贷手续费转贷银行可对其转贷的项目收取转贷手续费。转贷手续费是国内转贷银行收取的费用,不包括中外双方律师费和外方银行承诺费等。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应当按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日期,对债务人的贷款余额按规定的年费率收取转贷手续费。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分档年费率如下:(一)一类项目,转贷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25%;转贷金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20%;转贷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15%。(二)二类项目,转贷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30%;转贷金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25%;转贷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20%。贷款项目的转贷币种为非美元货币的,确定转贷费年费率的转贷金额应当按转贷协议签署日前10个工作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转贷手续费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按转贷协议规定的通知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各结算货币兑人民币卖出价折算。三类项目的转贷手续费,由转贷银行和债务人参照本办法协商确定。第二十条协议的变更如贷款协议的变更引起转贷协议需进行相应修改的,转贷银行原则上应当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答复转贷银行。如变更内容不涉及贷款币种、本金金额、贷款利率及贷款期限的,转贷银行和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转贷协议,并由转贷银行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禁止终止转贷协议转贷银行和债务人在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前,如需终止转贷协议,原则上应当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同意。如因转贷银行同意债务人对内提前还款引起转贷协议终止的,转贷银行应当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备案。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立负责人制度转贷银行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对每一个贷款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项目档案,并按规定保管贷款协议、转贷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资金支付单据等备查。第二十三条债务人提款债务人或债务人委托采购公司在转贷协议生效后根据项目进度向转贷银行提交提款申请。转贷银行根据政府协议、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规定,采取直接支付、提款报账或周转金等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并及时将资金的提取和支付等情况报送债务人和省级财政部门。第二十四条转贷银行审单支付转贷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有关单据,并确认单据和采购合同列示的采购内容一致。转贷银行发现采购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要求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对采购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作出相关说明。经调整仍不符合采购合同的,转贷银行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累计提款额的确认贷款提款执行完毕,转贷银行收到贷款方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转贷银行应当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将还款确认书送达债务人,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应当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对贷款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定期与债务人对账,确保账务准确和资金安全,并将可能影响项目单位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七条防范汇率风险债务人应当采取措施,规避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债务人进行风险管理操作,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转贷银行应当向债务人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为债务人控制债务成本提供参考。第六章 贷款偿还第二十八条还款通知书(催收) 转贷银行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向债务人发送还款通知(催收通知),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九条还款债务人收到还款通知后,应当按时足额偿还。转贷银行依照贷款协议规定的付款程序,按时足额对外偿付。第三十条垫付 除转贷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如债务人或担保人未足额偿还应付款项,转贷银行应当依次按照贷款本金、利息、国外银行费用、转贷银行按转贷协议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的排序以及先本期后前期原则,确认已偿还的款项、金额和拖欠款项、金额。转贷银行应当及时足额对外垫付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设立还贷准备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第三十二条提前还款 债务人如提前还款,应当征得转贷银行同意。转贷银行应当将确认后的提前还款金额、方式等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及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提前还款资金。第三十三条贷款清偿前,债务人的有关变化 在贷款债务清偿前,债务人如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或者申请破产的,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债务责任;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偿还安排。 第七章 财政扣款第三十四条扣款范围对一、二类项目,财政部将根据转贷银行的申请采取财政扣款等方式,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对2009年1月1日以前签署转贷协议的,财政部将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国外银行费用和按转贷协议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对2009年1月1日及以后签署转贷协议的,财政部将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第三十五条转贷银行上报扣款金额 转贷银行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扣款申请,并附按贷款项目编制的上一年度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明细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转贷银行垫款金额的确认意见。第三十六条适用汇率转贷银行报送财政扣款有关数据时,原币折人民币的汇率应当采用实际垫付日转贷银行公布的相应结算货币的卖出价。第三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确认扣款金额 转贷银行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明细表送省级财政部门核对。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转贷银行提供的垫款明细表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对并出具确认意见。省级财政部门逾期未向转贷银行出具垫款金额确认意见的,视同对有关数据无异议。转贷银行可直接向财政部报送扣款申请,并对此作出相应说明。省级财政部门与转贷银行因财政部予以认可的原因,暂时无法就垫款金额达成一致的,财政部将推迟至下一年度扣款,并责成双方按转贷协议有关条款予以妥善解决。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通知领款 财政部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将确认后的垫款金额扣回,并通知转贷银行办理领款手续。第三十九条领款 转贷银行收到财政部领款通知后,应当向财政部提出领款申请,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领款手续。第八章 统计报告第四十条报告内容和时间 贷款清偿前,转贷银行应当以总行名义行文,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度的贷款债务统计数据(附件四)报送财政部,抄送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应当定期与省级财政部门核对贷款债务统计和垫款数据,并就有关问题向财政部作出说明。第四十一条报送要求转贷银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的质量和效率。财政部对各转贷银行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通报或以其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未按本规定第六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等处罚。第四十四条 转贷银行未按本规定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参与贷款转贷业务等处罚,并建议银行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八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者违约金、停止安排贷款,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 采购公司违反本规定,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参与贷款采购代理业务,并通知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供货商违反本规定,与项目单位、采购公司订立不当返款协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贷款资金,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参与贷款采购业务,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商务主管部门和贷款方。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中央及企业类项目适用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贷款的转贷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同时废止。现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关于接受转贷 项目委托的确认书财政部:你部关于 年度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等事项的通知(财办金 号)收悉。经研究,我行同意接受你部关于转贷( 项目名称和项目类别 )项目的委托,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还款承诺函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我厅(局)愿为下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承诺:贷款国别:项目名称:贷款金额: (币种) (数额大写)我厅(局)负责按时偿还转贷协议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如我厅(局)不能按期有效履行上述承诺,我厅(局)同意财政部对我厅(局)采取财政扣款的方式偿还全部债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3还款保证书(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我厅(局)愿为下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国别:项目名称:贷款人:借款人:贷款金额: (币种) (数额大写)我厅(局)愿为借款人因与贷款人签署的关于上述项目的转贷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国外银行费用、转贷手续费、罚息、滞纳金和其他应付费用)的偿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未能根据转贷协议按期如数偿付转贷协议项下的到期债务,我厅(局)保证在收到你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我厅(局)将以足额的贷款币种或与之等额的人民币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国外银行费用。在有关债务未清偿之前,本保证不因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法人代表变更,法人组织机构变动及隶属关系变化而失效。保证期间自本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我厅(局)不能有效履行上述保证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对外还款时,贷款人应当先行予以对外垫付。贷款人应当将对外垫付的本息及国外银行费用的明细清单在对外垫款后及时报我厅(局)。我厅(局)审核无误后,将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确认,贷款人据此向中央财政申请对我厅(局)采取扣款等措施,并按双方确认的金额以人民币拨付贷款人。 保证人:(盖章) 年 月 日抄: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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