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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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试行)电力工业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电力工业部文件电安生1996374号 关于颁发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修订本)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水电总公司,葛洲坝水电集团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机械局,物资局: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我部对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进行了修订,现颁发试行。本制度适用于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电力试验研究所和中心调度局(所)等电业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培训工作,加强管理,要配备专责培训工程师;建设必要的培训基地;制定规划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本制度颁发后,原电力部1981年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废止。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中电联取得联系。附件: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电力 职工 培训 制度 通知 抄送:劳动部,水电工会,中电联,国调中心,国电通信中心,可靠性中心。本部:部长,安生司,人教司,政法司,办公厅,存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一节 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第二节 网、省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三节 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第四节 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五节 班组培训员职责第三章 生产培训第一节 新生产人员和转岗人员培训第二节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生产人员培训第三节 在岗生产人员培训第四章 生产培训方式第一节 常规培训第二节 仿真模拟培训第三节 反事故演习和事故预想第四节 线路抢修演习第五章 培训中心(基地)第六章 考核与发证第一节 考核第二节 发证第七章 培训管理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要,全面提高电业生产人员素质,实现生产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文明,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和创一流企业的重要内容,应纳入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要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培训工作;要与生产任务一样进行考核、奖惩。第三条 网、省局教育、劳资部门应归口管理生产培训工作;基层企业应明确生产培训机构,具体管理生产培训工作。网、省局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中心,基层企业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基地。第四条 要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生产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第五条 生产培训经费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支出,亦可从生产费用中列支,新(扩)建厂(站)培训经费由工程投资中单列的培训项目中支出。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业生产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培训。第二章 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一节 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第七条 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1、网、省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应由主管生产或人事工作的局长领导,并配备一至二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培训工程师担负此项工作。2、发电厂、供电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原则上由主管生产的厂(局)长负责,并配备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培训工程师一至二名担负此项工作。3、分场(车间)、工区(县局)设专(兼)职培训工程师(员)负责培训工作。4、班组设兼职培训员,在班组长领导下开展培训工作。第八条 培训工程师应由熟悉生产情况,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热爱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工程师作为生产技术人员应纳入生产系列管理。第二节 网、省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九条 网、省局教育培训部门职责1、贯彻上级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2、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负责编制全局生产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经初审编入全局教育培训规划、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费预算,经局职工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上报有关报表和培训成果。4、负责检查、总结所属单位的培训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培训经验;对培训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5、负责组织全局的专业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技术表演、操作比赛、技术考试等活动。6、检查新建和扩建任务单位的生产后备人员培工作。第十条 网、省局教育培训部门权限1、组织培训网活动,召开培训业务会议,要求所属单位汇报培训情况。2、对所属单位培训工作作出评价,并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3、组织对有关生产人员进行规程制度和生产知识的抽查、考问。4、参加生产调度会议、事故调查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技师评审会等。第三节 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 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1、认真贯彻网、省局关于培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2、负责编制全厂(局)生产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向上级单位提出培训工作总结和填报各项培训报表。4、经常深入现场,负责检查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培训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培训经验,对培训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5、负责组织全厂(局)性的技术专业培训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表演、技术考试和操作比赛;提出参加上级举办的技术训练班的选派人选,并掌握学员的学习情况。6、负责组织制订新分配来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实习计划,组织审查实习报告。7、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生产人员规程学习、技术学习、紧急救护法的学习与岗位资格、技术等级的考试。8、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厂(局)性反事故演习。9、负责组织制订转岗人员或新建厂(局)后备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机组(新变电站)生产人员试运行上岗前的考试。10、负责安排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和外来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生产实习、并对实习情况提出意见。第十二条 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权限1、召开培训网业务会议,研讨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布置培训工作。2、对培训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和班组及个人提出评价和奖励的建议。3、有权对生产人员进行规程制度和生产知识的抽查、考问。对生产人员的转正、定级、晋级、提升、调职、奖励和鉴定其能否独立工作等提出意见。4、有权参加厂(局)生产调度会、事故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技师评审会等。第四节 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 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职责1、编制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培训计划,并按期作出总结、填写报表。2、布置、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开展日常生产培训工作;定期召开班组培训员会议,组织交流培训工作经验。3、组织本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规程考试和反事故演习。4、参加分场(车间)、工区(县局)主持的主要生产岗位上岗考试及各主要工种人员技术等级考试。5、落实后备人员培训工作,协助班组做好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生产实习和外来代培人员的培训工作。6、组织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等技术培训活动及考试。第十四条 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权限1、对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生产人员进行生产知识、安全知识、规程制度的抽查、考问。2、对生产人员及外出学习人员的转正、定级、晋级、奖励和能否上岗等提出意见。3、参加本分场(车间)、工区(县局)有关生产会议、事故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并对组织的培训工作作出评价。第五节 班组培训员职责第十五条 班组培训员具体负责下列工作1、编制班组培训计划,在班长领导下认真执行并努力完成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布置的各项培训任务。2、组织班组成员学习所管辖设备的技术规范,熟悉设备情况及规程制度等。3、依靠班组人员,结合班组特点开展班组培训活动。4、协助班长做好日常的班组培训工作,如站班考问、安全知识问答、技术讲解、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5、协助班长安排好新人员的岗位培训,督促、检查师徒合同的落实,做好新人员的考问抽测工作。6、及时做好各项培训的登记管理并按期总结,向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汇报执行情况。第三章 生产培训第一节 新生产人员和转岗人员培训第十六条 新录用生产人员的基本培训按有关规定录用的新生产人员入厂(局)后,必须进行入厂(局)教育,内容为:1、政治思想和优良传统、厂(局)史、厂(局)纪教育;2、电业职业道德教育;3、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教育;4、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新录用生产人员经入厂(局)教育,考试合格,择优分配工作岗位,进行岗前培训学习。第十七条 新值班人员的培训新值班人员在上岗独立值班工作前,必须经现场基本制度学习,跟班学习和试行值班学习三个培训阶段,每个阶段需制订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第一阶段 现场基本制度学习新值班人员必须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本岗位有关规程制度,考试合格才能参加跟班学习。第二阶段 跟班学习新值班人员跟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由班组培训员会同班长先派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和制订分期、分阶段的培训计划,学习有关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本岗位有关系统、运行方式、现场规程制度、职责等。在师傅指导下做些简单辅助工作,但不准操作设备、顶岗或进行运行业务联系。跟班学习期间,应按阶段进行考问。学习期满,必须进行全面考试。考试合格,才准转入试行值班学习。如考试不合格,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经补考仍不合格,调离该工作岗位。第三阶段 试行值班学习新值班人员在进行值班学习期间,允许在有经验的值班人员指导和监护下,逐步参加实际操作,并进一步加强操作技能、安全技能和事故应变能力的学习。试行值班期间,要加强实际能力考查。学习期满,须通过独立值班考试,履行审批手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值班。第十八条 新检修(试验)人员的培训新检修(试验)人员在独立担任检修工作前,必须经过基本训练和检修实习两个阶段,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每个阶段应制订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培训。第一阶段 基本训练新检修(试验)人员进入现场后,由培训员会同班长选派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检修工艺规程、验收规程、质量标准、工艺操作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并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基本训练完毕,必须通过全面技术考核。考试合格,可转入检修(试验)实习。考试不合格,应限期补考,补考不合格,调离该工作岗位。第二阶段 检修(试验)实习新检修(试验)人员基本训练考试合格后,准许在师傅的指导和监护下参加实际检修(试验)工作。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检修质量,主要由师傅负责,新检修(试验)人员负次要责任。学习期满,必须通过独立工作考试,履行审批手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在实习过程中,如检修(试验)能力和技术知识掌握较差,应延长实习期限,必要时调换其它合适的工作。对学习成绩优秀者,可提前完成各阶段培训计划。第十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的培训大中专毕业生,在正式分配到现场实习前,必须进行入厂教育,由总工程师、人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系统地介绍本厂(局)的概况,组织机构及有关规程制度等。组织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有关规程制度等,经考试合格,分配到现场实习。大中专结毕业生进入现场前,厂(局)培训工程师应根据所学专业,会同有关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制订学习计划,提出实习要求。实习期限为一年,实习必须经过生产过程见习和岗位实习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均需制订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培训。第一阶段 生产过程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应分别对全厂(局),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设备、系统和有关规程制度有一般的了解。发电厂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按生产过程通过各主要分场(车间)的值班见习;供电局的大中专毕业生应通过工区(县局)主要岗位见习和重要变电所的值班见习;见习期间可在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指导下,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不能操作设备或进行运行业务的联系。生产过程见习的期限,一般为整个实习期的三分之一,见习期满前半个月,应提出实习报告交培训工程师审批,并经过考试,然后作出是否准许转入岗位实习的决定。第二阶段 岗位实习岗位实习阶段要求深入、系统的熟悉和掌握本岗位主要设备的构造、特性、系统布置、设计和制造厂的技术资料、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有关现场规程、制度。并具备独立操作或检修(试验)有关设备的能力。实习期间,根据班长对实习人员日常考查,经分场(车间)、工区(县局)主任批准,在有经验的值班人员或检修(试验)人员的指导和监护下,逐步进行实际操作或参加实际检修(试验)工作。岗位实习期满前半个月应提出实习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独立工作考试和考核,考试不合格,则延长实习期限,然后进行补考。如培养为运行、检修(试验)生产人员时,应参照本制度第17条、18条规定进行培训。第二十条 发电厂新值长的培训发电厂培养值长应挑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本企业主要专业运行工作经验技术人员或运行班长进行培训。大中型机组发电厂值长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在各主要专业运行班长岗位上跟班实习,尽可能安排仿真模拟培训。经各阶段考试合格后,再上值长岗位跟班实习一年。培养单元制大容量机组的值长时,应送到同类型机组的发电厂学习实际运行经验,或到有关院校学习集控运行等知识,并通过仿真培训。第二十一条 新地区调度员的培训培养地区调度员,应选择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或主要变电站运行班长进行培训。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在本地区主要变电站和地调跟班实习。并尽可能安排上模拟机进行培训。经各阶段考试合格后上调度员岗位跟班实习一年。第二十二条 新中心调度员的培训培养中心调度所调度员应挑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主要发电厂值长或地区调度员进行培训。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在电力系统主要发电厂、变电所跟班学习和模拟机培训。经各阶段考试合格,上调度岗位跟班实习一年。第二十三条 发电厂值长、电力系统各级调度员实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由下列人员审查批准后,才能独立上岗工作。1、发电厂值长由发电厂总工程师主持并组织全面考试,考试合格,经厂长批准。2、电力系统各级值班调度员由电力网、省(市)局、供电局的调度所主任主持并组织全面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总工程师(经理)批准。第二十四条 转岗人员的培训转岗人员培训应按本人实际情况和岗位规范要求进行培训。第二十五条 班组长的培训班组长培训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班组长培训内容主要是班组管理知识、班组现场管理办法等。可划分为理论知识学习、调研取经、跟踪考核三个阶段。重点是跟踪考核,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每个阶段应制订培训计划大钢,按计划进行培训。各阶段考试(核)合格,经履行审批手续后颁发班组长培训合格证书。第二节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生产人员培训第二十六条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的计划任务书批准下达后,应即抽调人员进行筹建。各筹建机构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组织专门培训班子,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并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七条 新建发电厂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岗位的工人必须在投产前二年配齐,一般工人也应在投产前一年配齐,以便组织培训。第二十八条 新建的主要变电站,应在投产前一年配齐运行人员。第二十九条 可根据设备特点,选择厂(站)校结合,内外结合,理论与实际并举的方法开展培训,教材应采用新设备的技术资料编写。引进国外设备的企业,在确定项目之后,即组织人员集中培训,熟悉国外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要求,同时还要为必要的出国培训做好准备。第三十条 运行人员的培训1、应为运行人员选定一个同类型机组的相应岗位进行学习和培训,每个学员都要制订计划,注意从理论到实际操作两方面的提高,直至获得独立操作的能力。2、大机组主要岗位的值班人员应安排上同类型机组的仿真机进行操作训练。3、新机组投产前半年,应分期分批抽回培训人员,作好试运行准备工作,学习规程、设备构造和系统布置等。4、培训工作结束时,个人要进行实习总结鉴定,单位要进行实习总结和鉴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 检修(试验)人员的培训1、主要是按工种参加施工单位的安装,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熟悉设备构造、系统和检修方法。同时到同类厂(局)参加检修(试验),熟悉检修(试验)标准和工艺。2、到制造厂参加质量检查、组装和调试工作,以熟悉设备结构、特性和调试方法等。第三十二条 培训时间及要求1、车间主任和专业职技术人员,应选送同类机组厂(站)熟悉设备系统,学习管理经验,时间约半年左右。2、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应从相应岗位上值班一年以上人员中选择,在同类机组厂培训一年左右,其它机组值班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3、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一般应经两年左右时间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主要岗位的值班工作。第三十三条 新建电厂(局)应与代培电厂(局)签订培训合同。代培电厂(局)与新建电厂(局)均应有专人管理培训工作,主管生产的厂(局)长(或总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三十四条 在代培电厂(变电站)进行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代培电厂(变电站)应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给被培训人员以实际操作的机会,要包教包会。第三十五条 在试运行前半年,各种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都要备齐,以供有关人员学习。第三十六条 试运行前,所有运行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试运行工作。第三节 在岗位生产人员培训第三十七条 在岗位生产人员的培训应根据岗位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紧密结合生产实际,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培训。第三十八条 在岗生产人员生产培训,由有关部门提培训计划,培训部门归口管理,分头实施,岗位资格复考每年一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九条 要积极利用各种培训方式,结合设备检修开展技术等级培训,逐渐提高生产人员的技术等级。第四十条 在岗生产人员要根据电力生产的发展,针对生产中引进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积极组织知识更新的培训,以适应生产的需要。第四十一条 发电厂、供电局必须建立周培训日制度,保证生产班组的技术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2小时。第四十二条 运行人员技术学习内容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和有关规程制度。2、本厂(局)发生过的事故、障碍、历年累积的设备异常情况资料汇编和反事故技术措施。3、反事故演习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及反事故措施、对策。4、现有设备和新设备的构造、原理、参数、性能、系统布置和运行操作方法。5、安全经济运行方式和先进工作方法。6、设备检修或异动后运行方式及新技术的运用。7、季节变化对运行设备的影响及预防措施。8、运行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示范等。第四十三条 检修(试验)人员技术学习内容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检修(试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及有关规程制度。2、 2、 厂(局)及上级颁发的事故快报,事故通报、事故资料汇编及反事故措施等。3、现有设备及新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系统布置及一般运行知识。4、检修工具和器具、试验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5、设备的检修、试验方法、检修质量及验收标准。6、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7、检修(试验)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示范等。第四章 生产培训方式第一节 常规培训第四十四条 技术报告会为了解决本企业生产中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或推广交流先进技术。对工程技术人员所提出的技术报告内容,经培训工程师审阅,并报总工程师审定后,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生产人员参加听讲和讨论。第四十五条 技术讲座结合本企业生产上的关键问题,各专业的技术薄弱环节,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及各种技术会议精神,可不定期地组织合类型的技术讲座,组织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参加听讲。第四十六条 学习先进工作方法对生产人员的先进工作方法,应及进总结、鉴定、鉴定时应有原始人和总结人员参加,经鉴定的先进工作方法,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有计划地推广。第四十七条 传授先进经验对有特殊技能的生产人员,应发挥其专长,有计划地让他们采取“带徒弟”的方式传授经验,并指定专人跟随学习,研究总结他们的经验,汇编成册,作为培训教材。第四十八条 技术问答分场(车间)、工区(县局)、调度所、变电站的各生产班组定期进行技术问答,技术问答内容为当前技术薄弱环节和设备存在的问题。应先公布题目,后指定人员限期完成答案,并有专人审查评议。第四十九条 考问讲解为检查生产人员对设备构造、性能工艺的熟悉程度各级所发事故通报的贯彻情况和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可在班前会上进行提问讲解,以提高应变能力。考问讲解可采用逐级提问的方法。一般每人每月进行一次。考问讲解结果登记在考问讲解登记簿上。分场(车间)、工区(县局)主任或培训工程师(员),应经常检查考问讲解的质量。第五十条 技术比赛和技术示范技术比赛和技术示范是现场进行交流、传授、总结工作经验、促进技术水平提高的有效方式,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应围绕生产关键或针对有关人员的技术薄弱环节,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第二节 仿真模拟培训第五十一条 仿真模拟培训是提高生产运行人员运行操作水平、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能力的十分有效的手段,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网、省(市)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创造条件、依托学校建立发、供电设备仿真模拟培训中心。第五十二条 主要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包括值长、值班长、调度员、锅炉值班员、汽轮机值班员、电气值班员、集控值班员等)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仿真模拟培训。一般轮训周期为23年。第五十三条 220WM及以上机组、220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仿真模拟培训。第五十四条 仿真模拟培训的时间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日(90学时)在岗未经仿真模拟培训人员不少于10日(60学时)轮训人员不少于5日(30学时)。第五十五条 各仿真模拟培训中心应建立健全学员的培训档案。第三节 反事故演习和事故预想第五十六条 反事故演习的目的1、定期检查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2、使生产人员掌握迅速处理事故和异常现象的正确方法。3、贯彻反事故措施,帮助生产人员进一步掌握现场规程,熟悉设备运行特性。第五十七条 反事故演习的组织领导1、发电厂的运行班、供电局的变电班与巡线班的反事故演习,在班长领导下进行。2、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变电所、地区调度所的反事故演习,在主任(局长)、所长领导下进行。3、厂(局)的反事故演习,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4、电力系统联合反事故演习,在网、省局总工程师领导下进。第五十八条 发电厂的值长除参加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外,还应有重点地参加分场(车间)的反事故演习。第五十九条 反事故演习的具体规定1、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的反事故演习,一般由总工程师室、生技、安全、培训等部门组织。2、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网、省局总工程师批准。3、发电厂、供电局(所)的全厂、全局(所)性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年进行二次,由厂、局(所)总工程师(调度所主任)批准。4、分场(车间)、工区(县局或所)反事故演习一股每季进行一次,由分场(车间)、工区(县局或所)主任(局长)批准。5、班组反事故演习每季不少于一次,由班长或分场(车间)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6、200MW及以上机组及有仿真装置的机组可在仿真模拟机上进行。第六十条 反事故演习应着重考虑以下内容1、本企业和其它企业发生事故的教训和异常现象。2、设备上存在的主要缺陷及薄弱环节。3、新设备投入前后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季节性事故。4、特殊运行方式及操作技术上的薄弱环节。5、设备系统的重大复杂操作。第六十一条 演习领导人应对演习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审定演习计划。在计划中应指定参加演习对象和出现问题时正确处理方法,还应根据设备和仪表可能出现的故障及值班人员可能发生的错误,订出预防措施。第六十二条 每次演习都要指定监护人,由非当值的班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演习前,演习领导人应向监护人讲解全部演习计划,布置监护人的任务和责任,并会同监护人仔细研究演习计划。监护人的职责:1、按计划内容正确及时地发布事故现象,监视演习人的动作是否正确,判断是否迅速。2、发现演习人违反演习制度,企图触动运行设备时,应立即制止,防止造成事故。3、当演习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宣布停止演习,全体演习人员退出现场,由当值人员进行事故处理。第六十三条 反事故演习开始前,演习领导人应将演习现场当时的运行方式和负荷情况,以及应遵守的制度通知演习人员,演习人员各就岗位后,演习领导人和监护人按照演习计划的程序,将演习情况和事故状态发展的补充情况,依次向演习人员宣布。第六十四条 演习过程中,演习人员不得妨碍当值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准操作运行设备。为保证演习过程中的安全,应采取如下措施。1、演习人员不得触动运行设备,只能用模拟方式表示,或在培训专用模拟场进行操作。2、事故演习可用挂牌方法进行,但演习用标示牌的颜色必须与运行中的标示牌颜色有明显区别。3、使用通讯电话事故信号时,应与正常运行有区别,防止发生误会。第六十五条 演习结束后,演习领导人应召集全体监护人员、演习人员进行总结评价,并针对演习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演习结果应填写在反事故演习记录簿内,并附原始演习计划。第六十六条 运行人员应根据季节特点和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开展事故预想,预想可能性的事故,做好预防和处理对策。事故预想应有现象、处理对策,其它班组的补充意见和上级领导的审阅意见及评语。事故预想应记录在事故预想薄上,事故预想每周不少于一次,遇有特殊运行方式,设备缺陷应随时进行。第四节 线路抢修演习第六十七条 线路抢修演习的目的1、定期检查和锻炼线路检修人员在事故抢修时的集合速度,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和迅速处理线路故障的能力。2、了解检修人员能否当线路发生不正常现象时,迅速准确地运用规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判断事故。3、帮助线路抢修人员不断总结提高事故抢修能力和技术水平。第六十八条 各站(班)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线路抢修演习,各工区(局)可根据需要进行。第六十九条 线路抢修演习计划应经本企业领导批准。演习前领导人员和监护人应详细拟定演习计划,做好充分准备。第七十条 线路抢修演习题目和具体演习办法,应根据季节特点,设备经常发生的事故和异常现象,过去检修时发现的薄弱环节情况确定。第七十一条 线路抢修演习结束后,演习领导人应召集监护人员,演习人员进行总结评价,并针对演习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演习结果就填写在演习记录簿内,并附原始演习计划。第五章 培训中心(基地)第七十二条 培训中心(基地)是规范、快速有效地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必备条件。各网、省(市)局都要建产生产人员技能培训中心;各基层企业都应建立与本企业培训相适应的技能培训基地,由网、省(市)局统筹规划、统一布点,避免重复设置。第七十三条 各培训中心(基地)应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培训文件。第七十四条 各培训中心(基地)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职培训教师。聘请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一定培训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为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生产培训师资队伍。第七十五条 各培训中心(基地)要紧密结合本企业设备现状、生产发展和生产人员技术状况,制定培训方案,培训内容突出技能,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第七十六条 各网、省(市)局技能培训中心负责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及稀少工种生产人员的培训;各基层企业培训基地负责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岗位技能的培训。第六章 考核与发证第一节 考核第七十七条 生产人员考核分为录用考试、转正定级考试、上岗考试、本等级考试、升级考试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第七十八条 各网、省(市)局及所属企业分别成立生产人员技术考核委员会,领导本企业的生产人员技术考核工作。劳资、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第七十九条 为了考察生产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能力,调动生产人员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生产人员素质,必须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考核、考试。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术鉴定。第八十条 生产人员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生产技术业务能力考核的结果应列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可根据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采用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可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针,明确评分标准、定期考核。技术业务能力的考试,可结合生产的实际操作,设备检修(试验)进行。第八十一条 生产人员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能力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即为考核合格。第八十二条 发电厂、供电局、调度所、电力试验研究所总工程师以下各级生产人员,都必须通过本企业组织的现场规程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上述企业的总工程师应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规程和制度的考试。每年的定期考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在“五一”前考完。现场规程制度应在“十一”前考完。规程修订后,应即组织学习考试。地严重违反现场规程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人员,应给予不定期考试。第八十三条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计划,每年应逐级制订,由各级总工程师批准。对生产厂(局)长、总工程师及厂(局)级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考试计划,由上级主管部门制订。考试日期应在考试前一个月公布。第八十四条 日常生产培训考核成绩应记入班组考试记录簿内,妥善保管。第八十五条 生产人员技术业务能力考试要建立试题库、试题库的内容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规范编制。第二节 发证第八十六条 实行岗位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2、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3、对岗位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岗位证书。第八十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岗位证书是生产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第八十八条 上述证书由部统一印制,按部的有关规定核发。第七章 培训管理第八十九条 各网、省(市)局应制订培训管理办法,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第九十条 发电厂、供电局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培训管理办法,按上级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制订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第九十一条 发电厂、供电局应建立生产人员个人技术培训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录生产人员的各项培训内容,并将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及有关资料归入个人培训档案内,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第九十二条 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应建立生产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培训考核档案,并逐步实现微机管理。第九十三条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培训的统计工作,每年年终逐级上报教育培训统计表。第九十四条 各网、省(市)局的教育劳资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各基层企业的培训工作,评估结果作为企业达标、创一流的依据之一。第九十五条 发电厂、供电局的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分场(车间)、工区(县局或所)、班组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作为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第八章 附 则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电力部负责解释。各网、省(市)局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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