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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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局属单位党委、局直属机关党委、局机关各部(室):中国地质调查调查局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十一月二十五日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国地质调查局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干部廉洁办事行为,明确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作用,推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地质调查和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以及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局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纪律,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各级党政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严格管理;(二)自律与约束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三)加强监督,事务公开,处理公正;(四)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与行政和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委(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第六条 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党政纪律,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第七条 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第八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行政、业务工作和公务交往中,要坚持依照法律和规章办事,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办事规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一)地质调查和科研项目管理人员,不准违背工作程序对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诺或更改计划;不准利用职权索取、收受项目承担单位或下属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不准在项目承担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二)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决策程序干预项目的立项、分配、招标以及设备采购等工作;不准利用职权违规为亲属朋友承揽项目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三)局机关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地质大调查项目或以专家身份参加职权管辖内的地质大调查工作项目的评审,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准在物资采购、基建招标等经济活动中,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收取回扣、谋取私利。(四)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未经上级批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经集体决定,不得担任地质大调查项目负责人,不准违规领取额外报酬,不得兼任下属企业或经济实体的领导职务并领取兼职报酬。已转企的科技开发单位领导在下属企业中兼职取酬的,执行中央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坚持选人用人标准,严格履行程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自觉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一)领导班子在选拔任用、聘用或招聘干部等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用人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不得依据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二)领导干部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和徇私舞弊;不准要求或指使提拔、聘用或录用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干部考察、研究中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三)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安排亲友或不符合条件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本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第十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公物保管规定,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不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准用公款设立“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或变相私分公款;不准用公款为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二)不准弄虚作假报销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在工作调动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占用公物不还;不准违反规定领取专家补助或劳务费。(三)各单位不准巧立名目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准违反规定发放津贴或劳务费;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领导干部不准指使或授意财务人员设立账外账、记假账。(四)财务人员不准伪造、编造或灭失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不准利用虚假资料偷税漏税;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设障阻碍审计或财务检查。第十一条 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改进工作作风。不准安排在国家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准利用会议或业务活动发放纪念品;不准在下基层工作时接受超标准接待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基层单位赠送的礼金;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住房;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第十二条 副处长以上(含副处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要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一)遇有下列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报告:1.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2.领导干部本人认为应当提前向组织报告的事项。(二)遇有下列事项,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1.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2.配偶、子女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法律追究的;3.家庭成员发生重大民事纠纷的;4.收受贵重礼品及处理情况;5.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三)局党组负责受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局人事部门受理局机关正副主任、正副处长的重大事项报告;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重大事项在向部报告的同时抄报局人事部门;局属单位党委(总支)负责受理本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四)党组(委、总支)受理报告后,对告知性报告事项存档备案。对请示性报告事项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报告后,属告知性的报告事项定期汇总报告局党组;属请示性的报告事项应与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批准,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第十三条 局机关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期申报个人收入。(一)申报人必须按规定申报收入,并填写地调局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二)申报人每年申报个人收入两次, 7月15日前申报上半年收入;次年1月15日前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收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的,需事先征得受理部门的同意。(三)收入申报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副局级以上干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并在局人事部门备案;局机关正副处长向局人事部门申报。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第十四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内容和责任分工,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第十五条 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担任实职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局党组对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重点抓好工作部署、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局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所属单位(部门)的考核。(二)局属单位和局机关部室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党组(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努力做好廉政建设工作。(一)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及时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有效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同行政、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廉政制度,重点加强地调科研项目、人财物以及经济实体的管理,加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防范。(三)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五)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重视信访举报,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认真查处违纪问题。(六)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确保各项廉政措施落到实处。(一)局机关和在京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局纪检组(监察审计室)、机关纪委负责和指导;查办党纪政纪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由局纪检组(监察审计室)、机关纪委分别负责,相关部室协助。(二)局机关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加强会议管理的工作由办公室和相关部室负责;局机关干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开展业务活动等)严格按标准接待,减轻基层负担等工作,由局相关部室负责。(三)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工作,由局人事教育部负责。(四)压缩和控制局机关、局属单位不必要出国(境)活动的工作,由局科技外事部负责。(五)落实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评审费和劳务费的领取,规范项目安排和技术经济管理,控制检查评比等工作,由局总工程师室、计划财务部和各业务部室负责。(六)落实财务管理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准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和其它不正当费用等工作,由局各部室负责,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监督检查。(七)落实物资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工作,由局计划财务部、办公室负责。(八)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纠正干部选拔任用不正之风的工作由局人事教育部负责。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进行分工,明确责任。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发挥监督效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九条 党内监督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凡重大决策,重要地调科研和基建采购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领导干部任免等事项,都要按规定程序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班子成员要互相监督。(二)领导班子按规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凡发生案件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的单位,党委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找原因,吸取教训,进行整改。(三)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在干部管辖权限范围内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时,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党组(委)讨论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提出书面的廉政审查意见。(四)拓宽党内民主和监督的渠道,采用有效的形式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保障党员权利,发挥党员的积极性。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要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内部层级约束机制。(一)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部门应完善内部工作规则和办事规程。(二)上级管理机关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审阅或听取下级的工作情况报告和汇报、下基层调研、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下级单位或部门落实规章制度、实行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下级对上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廉洁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三)行政、党务、经济和技术综合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实行监督。平级部门之间在工作联系中也要履行相互监督职责。各部门内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逐级落实监督检查下级的职责。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职工监督的作用。(一)完善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研究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 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二)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情况通报机制,实行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三)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重要的信访件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组织研究,责成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专职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一)纪检监察部门应实行有效的监督,积极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监督的重点是大调查项目实施、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干部提拔任用规定的落实等情况。(二)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财务管理和资金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的重点是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大调查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第二十三条 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实行廉政谈话制度。(一)工作谈话。上级纪检部门负责人不定期与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进行情况沟通、交换意见和问题研究。局纪检组每年安排的工作谈话不少于局属单位总数的50。(二)提醒谈话。对外出执行任务、因公务或私事出国(境)等人员,主管领导应提出注意事项;对干部职务变动、新干部调入、重大节假日等情况,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进行廉政教育;对领导干部本人报告的重要事项,主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妥善做好工作,提出纪律要求。(三)诫勉谈话。对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自身廉政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干部职工有举报、经组织核实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民主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多等情况的,由主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人员参加进行个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要求和时限。第二十四条 各级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开展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一)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本规定,对干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等情况,有计划地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督促落实。(二)经济管理和业务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经济、技术、质量检查工作的同时检查廉政建设情况。(三)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上级机关要求或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和部署的专项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落实责任和规章制度情况”等内容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协调,发挥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检查结束后提交专项检查报告,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四)局属单位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适时对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针对生产经营的效益和质量,从检查内部管理入手,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责任,提出处理和改进建议。第五章 考核奖惩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评定,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担任、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监察审计室)负责日常工作。考核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第二十六条 局考核领导小组在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报部考核领导小组。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由部进行考核。局属单位和局机关部室参照本规定,对本单位(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七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为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采用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自查自评。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对照责任制规定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局考核领导小组。(二)考核组考核。在局属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组,局领导带队进行考核。局属单位的考核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局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同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为配合年度考核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第二十九条 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参考平常检查结果和自查自评情况,经综合分析给出客观全面的考核评定。(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打分。分别以民主测评分数、考核组考核分数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数为基础,按照4:4:2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定,得出最终考核成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分别提出建议档次。(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领导班子存在以下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有案不报、不查,违纪不纠;有小金库或账外账;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行为被立案查处。对于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有不廉洁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分管工作发生严重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第三十条 考核档次评定。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档次,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局党组研究审定,报部考核领导小组。局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的考核档次,由局党组审议决定。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反馈。局党组审定的考核结果,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反馈,根据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三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一)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成效显著的领导班子、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由局给予表彰、奖励。(二)对不认真落实责任制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三)对执行责任制不尽职尽责的,不能提拔使用。(四)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年度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考核成绩在一般及以下档次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长期失察发生严重违纪案件或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二)对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处理。(三)对领导干部不按规定申报个人收入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申报,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四)对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处理。第六章 信息反馈第三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实行半年报、年报。局属单位由党委向局党组报告,局机关部室向局机关纪委报告。内容包括贯彻上级指示情况、工作计划安排、工作重点与措施、工作进展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15日、12月15日前。各单位报送材料经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汇总后,向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第三十五条 信访受理、案件检查情况实行半年报、年报。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报统计表,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局纪检组(监察审计室)。重大情况随时报送。经分析汇总后,向局党组报告。第三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随时报送。内容包括工作动态、经验做法、问题研究和情况分析等。局通过工作简报、通报、互联网等形式进行交流。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工作对策和措施。局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局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或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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