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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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附件1)管理,现制定本办法。一、申领对象和条件(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2、困难家庭人员,即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3、4050人员,即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援助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有效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处于失业状态的,可以重新申请,经认定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其有效期限重新计算。二、申领发放程序(一)申请。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2、失业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3、属困难家庭人员的,还需提供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4、属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二)受理、初审。受理申请的机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三)审核、公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四)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五)发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后,由受理机构将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六)备案。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援助证发放清单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三、证件使用和管理(一)证件使用援助证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者享受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援助证上进行标注。1、援助证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页,应填写享受扶持政策项目的名称、标准及经办部门。2、援助证上“就业情况”页,应填写单位招用、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灵活就业、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等内容。3、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办理就业登记时,由负责就业登记的机构收回失业证,同时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就业”印字,并在“单位名称”栏记录录用单位名称。援助证由用人单位保管。持证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援助证发还给本人。持证者办理失业登记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4、持证者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应由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协议备案手续;申报灵活就业的,应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协议备案手续。办理协议备案手续时,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收回失业证,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已申报灵活就业”印字。援助证由其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持证者失业后,援助证应及时发还给本人。持证者办理失业登记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5、持证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相关部门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填写相应情况,并加盖公章。援助证由本人保管。持证者所经营的实体歇业、注销后,应凭歇业或注销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资料登记手续,再按规定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二)证件管理1、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原持有的援助证自行失效,持证者应主动把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2、持证者户口迁出本市的,其援助证自行失效,持证者应主动将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3、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4、失业人员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领取援助证,经查证属实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再就业扶持资金。5、凡符合援助证申领条件并领取援助证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持证期间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提供就业岗位的;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援助证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6、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援助证骗取再就业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7、对领取援助证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各级要建立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失业人员就业情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四、新老援助证衔接(一)2009年7月1日起,需申领援助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领对象和条件执行。(二)2005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原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一律作废。(三)2006年7月15日以来发放的援助证(以下简称原援助证),应当在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换领新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证件自动失效。1、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由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原援助证、持证人员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2、持证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原援助证、户口簿复印件、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其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还需要携带营业证照及复印件。3、持证者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的,应及时向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1寸证件照1张,由其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办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新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四)办理换领新证手续后,其证件有效期自新政策生效之日起顺延3年,即延长到2012年6月30日止,其中,2014年6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证件有效期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五、发放要求(一)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援助证。(二)严格援助证的审核发放。要建立援助证的审批、发放、管理责任制。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发放援助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三)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搞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既要坚持标准、又要应发尽发,同时做好新老援助证的衔接工作。(四)各级经办机构要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宣传政策、讲解政策,对不符合条件没有予以认定的申请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劝说工作。(五)对发证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要及时上报,认真研究解决。六、其他(一)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程序1、申请。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填写杭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同时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2、受理、初审。受理申请的机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3、审核、公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可以直接申领援助证。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就业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零就业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二)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申领援助证按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人2004203号)执行。(三)遗失援助证的,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信息转记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00号)执行。(四)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2号)自2009年7月1日起废止。(五)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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