焙烤食品用植物蛋白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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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GCC xx-2020ICS号27.200团 体 标 准T/CGCC -2020焙烤食品用植物蛋白液Vegetable protein liquid for bakery product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奥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全国焙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共同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焙烤食品用植物蛋白液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焙烤食品用植物蛋白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焙烤食品用植物蛋白液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2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胡萝卜素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 食用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焙烤食品用植物蛋白液 Vegetable protein liquid for bakery products以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配料、搅拌混合、均质、巴氏杀菌、包装、高温灭菌、冷却等工艺制成的用于焙烤食品表面上光的液态产品。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应符合GB 20371的规定。4.1.3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4.1.4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5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 11674的规定。4.1.6 酪蛋白酸钠应符合GB 1886.212的规定。4.1.7 乳糖应符合GB 25595的规定。 4.1.8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9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 。4.1.10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11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4.1.12 蛋白酶应符合GB/T 23527的规定。4.1.13 -胡萝卜素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4.1.14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4.1.15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形态液态,状态均匀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mL) 5.0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7.04.4 食品安全要求4.4.1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4.4.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4.4.3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4.4.4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 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4.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等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取适量试样置于玻璃量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颜色、杂质及形态,闻其气味。6.2 理化指标6.2.1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2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要求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7.1 组批与抽样7.1.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工艺、同一产品为一个批次。7.1.2 抽样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需要以及留样的需要。 7.2 出厂检验7.2.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蛋白质含量、总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商业无菌。7.3 型式检验7.3.1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 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b)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4.2、4.3、4.4、4.5以及8.1规定的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检7.4.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产品。7.4.1.2 出厂检验不符合商业无菌要求,直接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8.1 标签、标志8.1.1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1.2 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贮存、运输及销售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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