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制度概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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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制度概况信托登记的定义:对有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在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完权属登记手续之后,受托人持新的信托财产所有权证明到信托登记机构办理信托登记。对于无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可在实质占有财产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直接到信托登记机构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信托登记办理后,意味着信托财产被登记到了具体的信托项下,实现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互区别和隔离,保障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于有权属登记信托财产,信托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意味着信托生效,表明信托关系得到了外部承认,同时,受益人开始享有受益权。对于无权属登记信托财产,其法律效力可以参照日本的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以信托财产为有限责任对抗善意第三人。信托产品登记及转让交易的现状目前提供信托产品转让服务的平台包括: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和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多个平台提供信托产品转让服务。将多个平台相比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虽成立时间较早,但发展缓慢。北金所有信托业务信息服务系统,信托业务只是北金所的一个业务条线,其设立信托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产品登记、信息披露等,为信托受益权转让提供需求报价、交易撮合及变更登记服务。据了解,在北金所挂牌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仅面向机构投资者。2010年成立以来,累计转让信托受益权34笔。与北金所类似,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同样注册成立于2010年,在交易所挂牌转让的信托资产21笔,累计金额6510万元。重庆金交所和前海金交所则没有针对信托的数据披露。前述平台会员信托公司中层表示:“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信托转让业务几乎没有启用,在这一方面已经落后于北金所、天津金交所许多。”按照上海银监局和浦东新区金融办的设想,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初期以信息登记为主要建设目标,初步建立数据库和档案库,对风险聚集提供早期预警;中长期目标是实现信托受益权登记和转让;最终,协调工商、证券登记中心、房地产登记中心等,实现信托财产登记的功能。如今距成立8年时间过去,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仍停留在信息登记阶段。网站显示,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会员数量共41家,登记产品数量12148个。而产品转让栏,仅有7只信托产品,全部来自于华宝信托,转让时间均为今年一季度。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正式下发信托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拟“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贸区支持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发挥信托登记和信托受益权流转平台功能”,这也意味着此前业界多方探讨的信托受益权交易将正式投入实践。试行办法适用的信托登记机构并不局限于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平台。其所称的信托登记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浦东新区、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信托登记平台。试行办法同时还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方便、快捷的登记及查询系统,提供必要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鼓励登记机构与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间的信息归集、交换和共享。与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不同,信托登记平台建立最终的目的是推动流转机制,北金所在流转上走的相对超前。而上海地区短时间内推出信托登记试行办法,也是希望利用自贸区的优势形成自己的竞争力。信托登记试行办法推出信托登记平台和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在自贸区的成立和探索试点对信托行业意义重大,首先,它增强了信托份额的流动性,进一步盘活了信托资产,大大增强了其金融属性;其次,信托份额流动性提高后,不仅信托机构发行信托产品更加顺畅了,而且信托资产亦由非标资产转成标准资产,可以质押、融资甚至买卖。根据办法,信托受益权是指信托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信托受益权登记是指信托登记机构依登记申请人申请,对信托受益权相关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载并向社会提供查询的行为。办法并明确,信托机构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以及相关主体查询信托受益权信息事宜适用本办法;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信息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信托登记试行办法信托登记试行办法显示,为规范信托登记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附信托登记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信托登记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结合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推动信托行业创新试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信托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第三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贸试验区支持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发挥信托登记和信托受益权流转平台功能,推动信托行业规范发展。第四条信托机构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以及相关主体查询信托受益权信息事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托受益权,是指信托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托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成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托受益权登记,是指信托登记机构依登记申请人申请,对信托受益权相关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载并向社会提供查询的行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的信托机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托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浦东新区、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信托登记平台,开展信托受益权登记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十条登记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信托受益权登记业务规则,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实施。第十一条登记机构及登记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在沪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申请人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登记机构信息系统的用户,按照要求录入登记信息,并将本办法规定的文件提交登记机构。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登记,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信托名称、目的、期限;(二)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个人身份信息或组织机构信息;(三)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四)信托受益权的权利负担状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登记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登记申请书;(二)信托设立文件、信托合同等相关信托文件;(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信托存续期间,与信托受益权相关的已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信托终止后,申请人应当在完成信托财产归属分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信托清算报告;(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信托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机关的裁决、公证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撤销登记。第十七条申请人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已登记信息或已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与事实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持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第十八条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的信托受益权信息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可以持与信托受益权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异议。第十九条发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更正登记的情形,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登记机构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应当书面告知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出具收件收据,该收件收据的出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尚未齐备的,登记机构应当场口头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齐要求,申请登记材料补齐日为受理日。第二十一条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信息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登记条件的办理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登记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二十二条信托受益权在登记机构登记后,具有公示力。第二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有关文件和资料,自信托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二十四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方便、快捷的登记及查询系统,提供必要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鼓励登记机构与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间的信息归集、交换和共享。第二十五条登记机构对所登记的信息,应当设置不同级别的可查询范围:(一)信托名称、类型、目的、期限、受托人名称公众可以查询;(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与其利害相关部分的各项登记信息;(三)信托当事人可以查询与其自身相关部分的各项登记信息;(四)监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查询各项登记信息和信托设立文件、信托合同等各类登记申请材料。第二十六条公众向登记机构查询时,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利害关系人向登记机构查询时,应当提供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信托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查询时,应当提供其当事人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监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向登记机构查询时,应提供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根据查询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机构可以在该查询申请人可查询的范围内就已登记事项出具登记证明书。第二十七条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向有权查询人提供的;(二)根据法律和法规可以公开的。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如伪造、变造申请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重大错误或虚假陈述,给信托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按照自贸试验区综合监管制度创新工作要求,推动行业组织制定信托行业公约,培育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信用服务机构等信托中介机构,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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