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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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9月12日发布)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注册制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取得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不予注册和逾期不注册的教师,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注册条件(一)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2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4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满足以下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5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学校和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三、注册程序(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和幼儿园集体办理。学校和幼儿园(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办幼儿园)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中等职业学校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企业办幼儿园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三)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2教师资格证书;3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本校(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4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2教师资格证书;3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4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5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定期注册材料中的(1)(2)(3)项材料,同时提交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和上一学年度考核合格证明。(五)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证明、暂缓注册期间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满一学期及以上的证明和各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六)学校和幼儿园按照隶属关系(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办幼儿园)集中将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将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企业办幼儿园将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学校和幼儿园提交的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给出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进行公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七)准予注册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四、注册结果的运用(一)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三)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五、注册罚则(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二)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六、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山西省教育厅2013年9月12日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9月12日发布)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结合我省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二、工作目标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通过改革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办法和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强化申请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确保师资质量;以中小学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类院校教师教育改革,推进中小学教师的职前教育和职后培养,促进教师素质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家考试标准,全省统一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重点围绕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教师资格申请人的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把教师入口关,建立起符合国家统一要求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一)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标准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确定考试笔试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二)考试对象自2013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省区域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2013年及以前参加过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教育学、心理学两科成绩均不合格的人员;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学生。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三)考试报名条件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符合山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4.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5.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6.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7.本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名。(四)考试内容与方式1.考试内容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2.考试科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不分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社会、美术、音乐、体育等学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试点期间,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笔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试点期间,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暂纳入面试环节考查。3.考试方式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今年采用纸笔考试方式。今后的笔试方式根据教育部要求统一调整。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和评分等环节进行。4.考试成绩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通过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5.考试时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举行,面试一般在每年12月举行,具体时间和相关安排面向社会公布。(五)考试收费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四、教师资格申请认定(一)申请认定对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省区域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二)申请认定条件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2.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4.按照山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体检合格;5.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三)申请受理及认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在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并严格审核申请人具备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具备认定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面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五、过渡衔接政策1.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人员,应在2014、2015年内,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取得合格成绩且具备其他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人员,应在2014、2015年内,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补考,补考科目(教育学或心理学)成绩合格后,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取得合格成绩且具备其他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3.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且具备其他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在2014年或2015年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4.截止到2015年,凡上述1、2、3条所列人员,仍未取得补考科目(教育学或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或未取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成绩,或不具备其他认定条件,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从2016年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含笔试、面试)。5.2014年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六、考试组织与实施1.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统筹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日常工作。2.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依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工作。市教育考试机构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牵头实施本地区面试工作。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不得组织与教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本办法与晋教人字200194号文件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山西省教育厅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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