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检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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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设备检修管理,提高设备检修技术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设备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设备检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第四条 设备检修目标是以经济合理的费用,减少设备故障,消除设备缺陷,保持设备良好性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第五条 设备检修应坚持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以状态维修、预防维修和事后继续等多种检修方式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检修:第六条 设备检修遵循以下原则:(一) 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二) 恢复性检修与改善性检修相结合。(三) 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科学合理安排检修时间和降低检修费用。(四) 以安全运行为主,设备检修周期与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相适应。(五) 设备检修、检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第七条 在设备检修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单位设备检修,知道车间不断改进和加强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公司设备检修技术水平。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设备检修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公司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据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公司设备检修工作。第十条 机动部的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检修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二) 判定和修改本公司设备检修的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并检查和监督基层单位的执行情况。(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设备检修计划,确保检修工作安全、优质、高效。(四) 确认参与本公司检修的承包商资质,签订外委检修合同,并对其进行考核。(五) 总结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开展设备检修管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和应用先进设备检修管理方法和技术,组织参加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承办的设备检修管理各种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本公司设备检修管理水平。第十一条设备使用部门职责:(一) 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本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二) 负责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上报机动部。(三) 负责设备检修和紧急抢修的现场管理。(四) 负责或参与设备检修质量验收和工作量的确认。(五) 负责设备检修资料和数据的整理归档。第十二条供应部职责:(一) 按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的需要及时、足额、优质、价格合理供应所需物资。(二) 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负责、确保满足技术和使用周期的需求。第三章 检修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设备检修计划是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动部组织设备检修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机动部根据设备的技术变化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应与日常的设备管理工作相结合;重要设备及关键部位应采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定期进行数据的归纳整理和分析,组织检查鉴定,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搜集、积累设备技术状态数据为编制检修计划、制定检修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年度检修安排。主要生产装置的检修安排应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审批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编制的设备检修计划按本公司管理程序上报,经审批后下达执行。检修计划的调整必须按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公司要加强对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大力推行信息管理技术。 第十八条对突发性设备事故或故障应采取紧急抢修,迅速恢复正常生产,同时补办检修计划审批手续。 第四章检修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部及车间应加强检修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检修承包商资质、施工人员资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工作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校核。每一个检修项目应指定专人作为施工代表对检修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十条委托检修的项目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公司按合同发和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责任,明确检修内容、检修工期、检修质量和验收标准、质保期、检修材料及备品配件的供应和采购、项目费用、结算方式、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基本条款内容,同时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以下内容:(一) 承包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标准规范施工。(二) 承包商必须遵守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环保、生产、设备管理等有关制度和规定。(三) 承包商在施工前应向公司机动部提供承接检修项目管理人员的作业人员名单,并持证上岗,自绝接受公司机动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和验证。(四) 承包商分包项目时,施工管理和质保体系由承包商对委托企业全权负责。 第二十一条所有委托承包商检修的项目应现签订合同再组织施工。突发性生产紧急抢修项目可直接组织施工,但应补签合同。 第二十二条土建、防腐、保温等有条件的单项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采取竞价比价、协商议标或招投标的形式选择具有检修资质的承包商。 第二十三条装置停车检修前,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质量安全环保措施、计划项目、施工方案、检修费用、图纸资料、备件材料、施工力量、施工机具等八落实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装置停车检修和重大设备抢修应绘制总体检修网络图,并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检修(抢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检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设备检修前使用单位应做好工艺吹扫置换和隔离措施,加强与检修施工人员的联系,严格执行安全检修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试行科学检修、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做到“三不落地”、“三条线”、“三不见天”、“三净”。 “三不落地”:工具和量具不落地,拆卸零件不落地、油污和脏物不落地。 “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打开的设备不见天。“三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当天垃圾当天清,工完、料净、场地清。第二十八条设备检修要坚持“三不交工”,“四不开车”。“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车、安全没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第二十九条检修结束后,各有部门要认真做好检修总结工作和检修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第五章检修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承包商在设备检修中都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以及本公司检修技术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检修质量必须从检修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队伍、备品配件、材料,验收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三十二条主要设备的重要项目在检修之前、公司必须向承包商进行技术交底,有承包商制定施工方案,经公司确认后方能施工,并监督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第三十三条机动部应加强检修质量控制,坚持自检和专检相结合方法对检修质量进行过程控制。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要重点跟踪检查,未经公司专业人员验收不得封闭。第三十四条检修质量应达到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的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验收。设备检修验收工作有机动部门按程序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验收,做好记录并签字。第三十五条检修项目的交工资料应符合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本公司的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交工资料不齐全不验收。第三十六条公司根据不同检修项目对承包商确定设备检修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检修质量引起设备故障或事故应由承包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第三十七条公司对承担保运任务承包商的工作质量有明确的要求。第六章检修市场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备检修应大力采用市场机制,推行专业化、社会化,提高检修效率和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费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加强设备检修管理,对承包商试行准入制,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实行动态考核,遵守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 第四十条承包商应达到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和检修质量可靠等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一) 须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和已获得正式营业知照(经年审)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代理企业。(二) 具有经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无检修资质的企业,必须是经各企业资信审查准入的检修企业。技术服务代理企业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制造企业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三) 企业资质证上的名称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上的企业名称相一致。(四) 具有相应的检修业绩。(五) 无因违规受到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各企业禁入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对承包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审。 第四十二条对未列入承包商名录但因设备检修需要必须委托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的厂家或企业承担检修任务时,可采取临时准入的办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 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包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其它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二) 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三) 所有分包必须经过本公司设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按本制度和公司规定程序及制度严格管理外委检修项目,做到承包范围与资质相符,不准超资质、超级别委托,确保检修的合法性。第七章 运行维护保养管理 第四十五条生产装置运行维护保养(以下称为保运)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承包商进行的日常监检、状态监测(点检)、设备清扫和检查、故障处理、备用设备检修及填报相关记录等设备检修工作。 第四十六条运保工作委托承包商承担时,先签订运保协议或合同,其内容应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签订保运协议或合同时,一般应采用集团公司印发的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装置维修维护定额规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承担保运工作的承包商制定考核标准,属于运保范围内的检修内容,不得再签订其它检修合同。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每年在生产安全、设备大检查中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对此,公司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可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或专业管理检查时进行。 第五十条公司应将设备检修管理纳入本公司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对检修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检修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设备检修管理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机动部解释,不当之处以总部文件为准。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制度即行废止。 二 0 0 八 年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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