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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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签文件的函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山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我局起草了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发给贵单位,请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市领导意见,近日将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于2009年7月10日前将会签意见(加盖公章),连同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各单位1名领导担任)和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一并反馈我局。联系人:王喜英,联系电话:82720675,82718122(传真) 市教育局 二九年七月六日 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山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以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场所为目标,结合各区市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全面改善校舍安全现状,进一步提高学校综合防灾能力,推动建立中小学校舍长效机制,保障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二、目标和任务(一)目标。对全市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使其达到七度设防标准,并符合防御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防洪、防台风、防火、防雷击等安全要求。(二)主要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和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对处于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实施迁移避险,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2009年及以后新建、改扩建的中小学校舍,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原则上以建设楼房校舍为主,确保校舍安全。同时建立全市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校舍安全状况,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安全管理提供服务。三、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全面摸清全市中小学校舍现状,根据校舍的危险程度、建设年代、房屋用途和危房分布状况,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等实际,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改造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与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中小学“211工程”相结合、与标准化学校建设相结合、与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相结合、与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相结合。(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工程建设要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规范施工;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抗震设防要求;要依据校园具体规划,坚持先鉴定、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做到“安全、节能、环保、经济、实用、美观”,确保工程既符合标准又保证质量;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必须具备规定资质;要保证每栋校舍的加固和改造质量,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精品工程”。(三)以县为主,分级负责。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由青岛市级政府统一组织,各区市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各专业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区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四、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所有中小学。(一)基础数据采集和录入。充分发挥山东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平台的作用,在2009年7月 日前完成全市校舍信息管理平台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二)全面排查鉴定。各区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同时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各区市首先应邀请具有危房鉴定资质的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D级危房的数量,其次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处于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同时组织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查看所有校舍的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确定该校舍抗震设防状况、设防等级,提出加固初步方案和加固测算。对无图纸的建筑,应委托检测鉴定部门进行现场检测,确定其抗震设防状况、设防等级,提出加固初步方案和加固测算。各区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须于2009年8月30日前汇总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的抗震普查情况,并上报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三)制定工作总体规划与具体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与方案,要按照地质灾害情况、校舍危险程度、使用用途、建成年代、结构形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固改造计划方案,分三年时间将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实施迁移;对排查出的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重建;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优先加固改造无设防的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四)分步、分类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维修改造规划,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七度设防标准进行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处洪涝灾害易发区、水库大坝下游可能受淹区以及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抵制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违反校舍不再进行改造,但必须确保及时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五)执行标准。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舍的普查、检测、鉴定、加固要严格执行以下有关标准。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5.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6.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7.山东省建设厅关于青岛市建委关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协调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分散)办公。各区市政府也要参照成立各自领导小组,区市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通过文件形式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职责。(二)明确责任。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考虑各区市经济实力以及检测、鉴定、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施工。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指导各区市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和审定各区市工程建设规划和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市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制定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明确各级工作职责,确保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教育部门牵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并需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各学校科学编制防震防汛防灾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对全市所有校舍进行普查,通过图纸审查、检测鉴定,提出校舍改造加固处理意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要提供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地震部门要负责确定我市范围内是否有地震断裂带,对处在地震断裂带的学校提出规避意见,负责进行校舍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校舍改造加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积极参与和配合建设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鉴定工作;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做好上级资金的争取工作和本级资金的安排工作;消防部门要搞好校舍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指导工作;水利部门要重新确定洪涝灾害易发区域,对处在泄洪通道及周边的学校进行安全鉴定,视情况进行加固或迁移;安监、监察、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成为“阳光工程”、“放心工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意见,各区市政府要全面负责安全工程的实施与管理,对行政区域内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本区域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和校舍基本信息库;制订本地区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设立资金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保证工程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各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三)严格招投标制度,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所有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设计、施工、监理要严格依法进行招标。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要执行好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追究制度,特别是要落实问责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严格落实各项建设监管规定。新建校舍和旧校舍改造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新建校舍的使用寿命不低于50年。(四)建章立制。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实行报告制度。市、区市两级要对中小学校舍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和信息反馈,定期上报工程进度,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进行。建立校舍安全考评制度。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中小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科学选址、合理设计。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按照有关规定对校舍建设方案进行合理设计,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六)实行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中小学校舍电子档案,实行网上办公,实现动态管理。一是通过中小学校信息管理平台的网络管理,加强校舍信息监控,查清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管理和危旧校舍改造任务,科学安排维修改造工作。二是利用网络对每年实施校舍抗震加固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目标。三是根据各区市中小学校舍改造规划实施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使其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六、资金安排与管理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以各区市筹集为主,市政府将统筹安排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的资金,并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各区市财力状况、工作任务及工作实效等给予奖励性补助。各区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校舍安全工程投入资金的责任,安排专项资金,优先保证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留缺口,不能有新的摊派,不能把工程建设债务留给教育部门、留给学校,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校舍的改造资金由投资方和所属单位负责,所在地政府要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要严格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顶替原有教育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对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对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当年改造任务的,扣减下年度的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项目及时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实施跟踪审计,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二)实行“第一负责人负责制”。各区市区市长是本辖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死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四)监理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校舍安全工程要向社会公布,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责任人、施工队伍、设计单位、监理监督人员等公开,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要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要列入政务公开或村务公开范围,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六日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 单根据国务院、山东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组 长:张 惠 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徐剑波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李 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成 员: 于承玲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金柯寿 市教育局副局长赵兴书 市建委副主任、建管局局长李平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杜云烟 市财政局副局长姜集喜 市公安局副局长贺照兴 市安监局副局长韩光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孙爱国 市地震局副局长孙可君 政府投资专业局局长王锦妹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请各单位再确定1名部门人员作为联络员孙景文 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调研员刘国枫 市教育局基建办公室主任王进文 市质监站副站长唐文亮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矿处主任科员王建玲 市财政局文行处主任科员孙兆海 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指导科科长井岩 市安监局调研员张维忠 市水利局建设处副调研员陈希波 市地震局防御处副调研员公玉彦 政府投资审计三处处长师清存 市纪委执法监察室正科级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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