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项目报表填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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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项目报表填报指南一、总说明1.指标说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104-1、X204-1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104-2、X204-2表)中的指标,如无特殊说明,除个别指标(如:计划总投资、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外,均为本年实际发生数,不包括以前年度发生数值。表中所有指标均不应为负数。2.相关规定有正在开发或销售项目的企业必须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104-1、X204-1表),一个项目一张表;没有正在开发和销售项目的企业不需填报此表。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无正在开发或销售的项目,均需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104-2、X204-2表)。有正在开发项目的企业应填报表内的所有指标,包括资金、土地、契税等情况(301-408),其中资金仅指用于所有正在开发项目的资金。没有正在开发项目的企业不应填报资金情况(301-320均应为0);如果有土地交易行为,则应填报土地、契税等相关指标,如果没有土地交易行为,则不应填报土地、契税等情况(403-408均应为0)。3.计量单位价值量指标计量单位均为“万元”,面积指标计量单位均为“平方米”。二、关于一套表审核错误信息的说明在对基层表进行审核或提交时,如果出现审核错误信息提示,首先请点击指标错误信息(迅速定位出错的指标数据),然后再根据审核错误的类型进行区别处理。审核错误信息分为四类:A类,强制性逻辑审核:指标数据存在必须修改的逻辑错误,必须修订填报数据,直至本条审核通过为止。此类错误主要出现在分项数据相加与总计不相等的情况,容易找到错误原因。B类,准强制性逻辑审核:指标数据存在逻辑错误,需要进行核实确认。此类错误一般表明数据确实错误,需要修改。如经过仔细核实并确认数据填报确实无误,需要联系县级统计机构(或其他直接接受基层表的统计机构),申请将该条审核解锁,解锁后填写情况说明,即可提交报表。C类,核实性审核:指标数据需要进行核实并确认。此类错误表明数据错误可能性比较大,如有错误需修订数据,如核实并确认数据无误,需要填写情况说明,然后提交报表。D类,提示性审核:指标数据可能存在错误。如有错误需修订数据,如核实并确认数据无误,可以直接提交报表,不需要填写情况说明。三、具体指标填报说明(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104-1、X204-1表)1.项目基本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1)项目代码 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唯一标识码,共12位。前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和项目所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保持一致。后面三位为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项目代码后三位不应为“000”,项目代码在报告期内不得重复使用,项目代码一旦使用,不能更改。(2)项目名称 指经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立项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称,按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文件上的名称填写。项目名称不应含有空格以及“,”等非法字符。(3)项目建设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01)本指标应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所在地,按照统计机构最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地址代码共12位,前6位表示省市县,7-9位表示乡镇,10-12位表示居委会。企业在填报本指标时应从码表中进行选择,并且应选到居委会一级。(4)项目开工时间(02)本指标应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项目开工时间不能为空,并且不能晚于报告期。年份应填4位,月份应填2位,1-9月份应填“01”-“09”。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如果既没有设计也没有计划方案,应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5)项目竣工时间(03)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年份应填4位,月份应填2位,1-9月份应填“01”-“09”。如果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指标可取自项目的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四方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6)项目属性(05)本指标应按照各级发改部门项目批复用途填报。如果尚未取得项目批复,应按照该项目规划的实际用途填报。全部为商品住宅或仅含有底商、幼儿园、学校、车库、会所、物业办公场所等为小区服务的配套设施的商品住宅项目,项目属性应填“纯商品住宅”。凡配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两限房、拆迁安置房等的商品住宅项目,项目属性应填“其他”;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及其他商品房项目,项目属性应填“其他”。(7)项目规划占地面积(06)、(8)容积率(061)、(9)绿化率(062)、(10)项目规划建筑面积(07)、(11)规划住宅套数(08):以上指标应取自项目规划许可证。(12)计划总投资(101)本指标应按照各级发改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立项上的计划总投资填写。如果尚未立项,应按照项目概预算上的计划总投资填写。两者都没有的按本年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写。计划总投资指标不得随意调整,调整必须要有充足的依据。计划总投资为跨年度指标。往年已经竣工的项目,只剩销售待售,不再填报计划总投资。(13)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03)本指标取自统计人员每个报告期填报的统计资料,是每期完成投资额汇总的结果。自项目开始建设,一直累加到该项目投资全部结束。(14)本年完成投资(107)本指标为当年累计数,不得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数值,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本指标由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四部分构成。由企业的工程、及财务部门负责,数据来源于企业工程部门的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及财务部门的项目实际财务费用支付。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一般以形成工程实体为准,只发生财务收支或没有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和需要安装而未安装的设备,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其他费用以实际支付为依据计算投资完成额。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人员应在建立好统计网络基础上,建立工程、财务等部门统计台账,定期分别向工程、财务等涉及部门收集资料;其次,工程部门应依据施工单位上报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和土地开发工程的形象进度或工程监理部门上报的形象进度,计算投资完成数额并填写工程部门统计台账上报给企业统计人员;同时,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成本核算资料,将项目全过程的实际费用支付情况填写财务部门统计台账上报给企业统计人员;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人员应依据工程部门和财务部门统计台账汇总到本年完成投资及其分组当中,填报本年完成投资情况。(15)配套工程投资(102)本指标应取自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单,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如果没有工程进度单,应根据工程预算按照形象进度完成比例进行填报。配套工程既包括小区内道路、桥梁、绿化、景观等,又包括小区配套的学校、幼儿园、会所和物业管理房屋等;相关房屋的面积竣工后,不作销售的填入“不可销售面积”中。(16)建筑工程(108)本指标应取自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单,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如果没有工程进度单,应根据工程预算按照形象进度完成比例进行填报。(17)安装工程(109)指标应取自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单,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如果没有工程进度单,应取自设备购置或安装合同中相关的安装费用。本指标只填写设备工器具的安装费用,不包括设备工器具本身的价值。(18)设备、工器具购置(110)本指标应取自设备购置或安装合同。应按照设备本身的全部价值来计算。如果没有安装合同或安装合同中没有安装时间,要根据具体的安装时间和进度填报。同时,要参照工程进度表或报量单查看该设备是否开始安装,开始安装之时,一次性全部计入设备工器具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在运达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即可计算完成投资额。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本指标只填写设备工器具本身的价值(含设备保管费、运费、损耗),不包括设备安装费用。如果购买设备免费安装,则安装费用包括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中。设备购置合同中规定设备由厂家负责安装,只有设备款,没有安装费用,此种情况下只计算“设备工器具购置”,不计算“安装工程”部分。(19)其他费用(112)本指标应取自财务部门掌握的财务开发成本明细账,以实际发生的账务数据为准,是财务实际支付的价款,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企业开发成本明细账一般设六类科目: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开发成本明细账中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开发间接费,原则上计入其他费用(不排除例外情况)。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扣除兴工动料部分后计入其他费用。当年没有计入企业开发成本明细账的一些费用,也应算作其他费用,如:土地购置费、贷款的利息支出等。广告费、售楼处建造费用、样板间建造费用等销售费用,不计入其它费用。平衡关系:本年完成投资(107)=建筑工程(108)+安装工程(109)+设备、工器具购置(110)+其他费用(112)(20)旧建筑物购置费(113)本指标应取自财务部门掌握的财务开发成本明细账,以实际发生的账务数据为准,是财务实际支付的价款,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21)土地购置费(114)本指标应取自财务部门的财务账,以支付凭证为依据,是财务实际支付的价款,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土地购置费随房地产开发项目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从永久性工程开始施工起填报投资完成额,只购买土地、尚未开工建设时,不能填报土地购置费;项目开工后,只计入与本项目有关的已经支付的土地购置费。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用于支付土地购置费的资金也应在项目开工后填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104-2、X204-2表),若土地购置费在项目开工前就已经支付完成,用于支付土地购置费的资金应填入“上年末结余资金”内。(22)本年新增固定资产(128)本指标应取自财务部门的项目成本核算资料,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本年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设备、工器具购置,建造和开发过程发生的应分摊计入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不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购置费用,因此,这种情况下,本年新增固定资产小于该项目投资完成额。凡能独立使用的房屋和已完成开发的土地,在建成交付使用后(一般情况下以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即计算该工程的新增固定资产。凡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需要安装的,要安装就位,不需要安装的,交付使用后,都计算为新增固定资产。填报房屋竣工价值,就要填报本年新增固定资产。2.项目施工、销售及待售情况(1)房屋施工面积(601)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指标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如果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指标可取自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预算报告或房屋设计图纸等的面积数。施工房屋面积以整栋房屋计算,一栋房屋只要正式开工,即计算整栋房屋的施工面积。不包括上年已经完成的整栋房屋面积及未开始施工的整栋房屋面积。施工面积为跨年度累计指标,包括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也包括在施工面积中。(2)房屋新开工面积(602)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指标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如果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指标可取自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预算报告或房屋设计图纸等的面积数。房屋新开工面积以整栋房屋计算,一栋房屋只要正式开工,即计算整栋房屋的新开工面积。不包括尚未开工的整栋房屋面积。房屋新开工面积是年度内累计指标,以年度为报告期,当年开始破土刨槽施工的房屋面积,即为房屋新开工面积,下年度不再作为新开工填报。(3)房屋竣工面积(603)本指标在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时就应填报,本指标计量单位为“平方米”。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果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指标可取自项目的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四方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特殊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时期内未获得竣工验收报告,但房屋已交付使用,统计人员可以对该房屋做竣工处理,填报竣工面积。竣工面积是是当年发生额,不应把以往年度数据计入。(4)不可销售面积(604)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不可销售的面积数,本指标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如果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指标可取自项目的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四方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 中不可销售的面积数。(5)住宅竣工套数(605)本指标应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果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指标可取自项目的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四方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特殊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时期内未获得竣工验收报告,但房屋已交付使用,统计人员可以对该房屋做竣工处理,填报住宅竣工套数。(6)竣工房屋价值(608)本指标应按照工程结算价格填报,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如果尚未结算,本指标也可取自企业工程部门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价值仅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不含购置土地的费用和迁移补偿费、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7)批准预售面积(626)、(8)批准预售住宅套数(627)以上指标应分别取自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和住宅套数,为当年发生额。(9)出租房屋面积(609)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销售部门掌握的报告期末有效的房屋出租合同、出租记录表、台账,为时点数,本指标计量单位为“平方米”。(10)商品房销售面积(610)、(11)现房销售面积(611)、(12)期房销售面积(612)以上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期房销售合同和现房销售合同),为当年发生额,指标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当年销售当年退房的期房销售面积数据在年度内可以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不允许调整。项目竣工后,期房销售面积不再结转为现房销售面积。(13)商品房销售额(613)、(14)现房销售额(614)、(15)期房销售额(615)以上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期房销售合同和现房销售合同),为当年发生额,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商品房销售额不能直接取财务预收款发生数,必须采用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16)商品住宅销售套数(616)、(17)现房销售套数(617)、(18)期房销售套数(618)以上指标应取自报告期内正式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期房销售合同和现房销售合同),为当年发生额。(19)待售面积(623)本指标应从企业工程部门和企业销售部门共同取得,根据企业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填报,本指标计量单位为“平方米”。为时点指标,不因投资结束而结束,只要有待售面积,就要一直结转到下一个报告期。(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104-2、X204-2表)(1)本年资金来源合计(301)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内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由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汇总而成,本指标指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没有项目的企业本指标不得填报,项目开始后只填报与项目有关的到位资金,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本年资金来源合计及其中项,均为用于投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累计,而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转出。填报时应有相应的财务凭证,应在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时才能统计。(2)上年末结余资金(302)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本指标指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没有项目的企业本指标不得填报,项目开始后只填报与项目有关的到位资金,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为用于投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累计,而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转出,不得为负数。用于支付土地购置费的资金应在项目开工后填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104-2、X204-2表),若土地购置费在项目开工前就已经支付完成,用于支付土地购置费的资金应填入“上年末结余资金”内。(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303)本指标指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没有项目的企业本指标不得填报,项目开始后只填报与项目有关的到位资金,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各种货币资金。为用于投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累计,而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转出。填报时应有相应的财务凭证,应在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时才能统计。平衡关系:本年资金来源合计(301)=上年末结余资金(302)+本年资金来源小计(303)(4)国内贷款(305)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国内贷款及其中项是时期指标,而不是贷款科目余额。(5)银行贷款(322)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企业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是时期指标,而不是贷款科目余额。(6)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325)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企业向除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是时期指标,而不是贷款科目余额。平衡关系:国内贷款(305)=银行贷款(322)+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325)(7)利用外资(307)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8)外商直接投资(308)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合资、合作或独资中投入的资金总量,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9)自筹资金(311)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 (10)自有资金(316)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一般情况下,开发企业首先使用自有资金开发项目,所以,在填报资金来源时,自有资金应大于零。(11)股东投入资金(326)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项目单位从股东处融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项目单位的股东为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如果不是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各级财政资金或外资,应做为自筹资金统计。来源于项目单位总公司或上级部门的资金,也应归入此类。(12)股东投入资金(326)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项目单位从其他单位(不包括股东)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但不包括财政资金、贷款和外资,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13)其他资金来源(318)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平衡关系:本年资金来源小计(303)=国内贷款(305)+利用外资(307)+自筹资金(311)+其他资金来源(318)(14)定金及预收款(323)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定金指签订合同前的押金。预收款指签订合同后的首付款(不包括按揭款)。(15)个人按揭贷款(324)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个人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6)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320)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本指标指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没有项目的企业本指标不得填报,项目开始后只填报与项目有关的到位资金,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为当年发生额,不应把以往年度数据填入。(17)工程款(321)本指标应取自企业的财务相关科目。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18)待开发土地面积(403)本指标应按照企业自成立以来通过各种方式所获得的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减去已竣工及当前在建的全部土地面积进行填报,本指标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19)本年购置土地面积(404)本指标应取自企业本年所签订的全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面积总和,为当年发生额,本指标计量单位为“平方米”。(20)本年土地成交价款(405)本指标应取自企业本年所签订的全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合同金额总和,为当年发生额,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本年土地成交价款应按合同金额填报,不能填实际支付款数额,不能与当期“土地购置费”划等号。(21)拆迁补偿费(406) 本指标应取自企业本年所签订的全部土地出让合同中“拆迁补偿费”的合同金额总和,为当年发生额,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2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07)本指标应取自企业本年所签订的全部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金额总和,为当年发生额,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23)契税(408)本指标应取自企业本年所签订的全部土地出让合同中“契税”的合同金额总和,为当年发生额,本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契税应按合同金额填报,不能填实际支付款数额。契税与本年土地成交价款是一对配套指标,二者同时存在,契税一般在土地成交价款的3%-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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