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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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型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E1危险品E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设施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社区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维修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厂39客、货运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及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第三章 建 筑 容 量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第八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建筑性质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十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应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10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400m2;(三)以净宽3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七)公共空间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指标建筑基地类型 旧城改造地区新开发地区中心地段一般地段中心地段一般地段D%FARD%FARD%FARD%FAR低层独立式住宅其他低层居住建筑1827居住建筑多层高层30232723一般办公建筑多层高层4540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多层高层4540商业建筑多层高层6360商住综合楼多层高层4545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低层多层高层544027普通仓库低层多层高层542047公共绿地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折减率(J)(百分比)小于、等于100025大于1000,小于、等于200022大于2000,小于、等于300020大于3000,小于、等于400018大于4000,小于、等于500016大于5000,小于、等于600014大于6000,小于、等于700012大于7000,小于、等于1500010大于15000,小于、等于1700011大于17000,小于、等于1900012大于19000,小于、等于2100013大于21000,小于、等于2300014大于23000,小于、等于2500015大于25000,小于、等于2600016大于26000,小于、等于2700017大于27000,小于、等于2800018大于28000,小于、等于2900019大于29000,小于、等于3000020表四 核定建筑容积率表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21.0大于、等于2,小于41.5大于、等于4,小于62.0大于、等于62.5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物之间外墙面相距的距离。若建筑物外挑的阳台、走廊对相邻居住建筑产生遮档,其长度超过该建筑物长度的1/2时从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的外边缘起计算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采光、防震、视觉卫生、防噪、管线埋设等要求。第十五条 住宅日照时数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十六条 相互间无日照影响的住宅侧面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3条执行。(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第十七条 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5倍,并且最小不小于6.0米。第十八条 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9.0米。(十七、十八条不适应旧城区危旧民房改造)第十九条 三层住宅楼日照间距计算同多层住宅。第二十条 多层之间被遮档建筑物下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以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但最小不少于15米。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米,教室长边与运动场地间距不应小于25米。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物位于居住建筑物南侧或东西侧时,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物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按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1/2加非居住建筑物防火间距的1/2。但必须满足防火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四条 建筑退让系指建筑物后退地界、城市道路红线、河渠、绿线、供电线路、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等的距离。建筑退让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等方面要求外,还应符合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第二十五条 相邻地界内已有居住或有日照要求类建筑物,必须满足日照间距。非居住建筑,应满足消防、安全疏散、防噪等距离要求。相邻地界内已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确定的建筑物高度、性质、位置确定退让距离。第二十六条 相邻地界内无永久性建筑物,也无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按表五要求退让地界。 表五退让 建筑距离 类别建筑朝向居 住 建 筑非 居 住 建 筑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LD24.5LD25.0多层LD27.5LD29.0高层LD215.0LD215.0次要朝向低层LD34.0LD34.0多层LD34.0LD35.0高层LD39.0LD39.0注:满足本表要求外,还应满足消防等要求。LD是满足日照间距。第二十七条 界外是公共绿地或规划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按表五中的非居住建筑退让距离执行。该建筑物若位于公共绿地或规划的公共绿地北侧,按表五中的距离乘以0.8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从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3.0米。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临街正面最突出部位退让道路红线宜符合表六要求: 表六后退最 道路等级 小距离建筑高度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低层建筑物 H10.0米4.03.03.0 多层建筑物 10.0H24.0米8.06.05.0 高层建筑物 H24.0米12 + H 1010 + H 1010.0建筑物侧面临城市道路其最突出部位退道路红线距离宜符合表七要求:后退最小 道路等级 距离建筑高度主干路次干路支 路低层建筑物H10.0米4.03.03.0多层建筑物10.0H24.0米6.05.04.0高层建筑物H24.0米12.010.08.0注:建筑物最突出部位包括:门廊、室外台阶、有柱挑檐及阳台,长度超过建筑物长度1/2的悬挑阳台等。H指建筑主体高度。第三十条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高层写字楼、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详规退让外,不得小于15.0米,并应当留出停车场和回车场地。 第三十一条 商业街、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物退道路红线除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详规执行外,不得小于3.5米,并应当留出停车场和回车场地。第三十二条 临街围墙、栅栏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米,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5米。 第三十三条 卫河、人民胜利渠、赵定排等城市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绿线最小距离,低层建筑物3.0米,多层建筑物3.5米,高层建筑物6.0米。临市区各防汛、排涝河道建筑物,退让河道外口不少于5.0米。第三十四条 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交叉口节点处四角,原则上要留有一定数量的开放空间,具体规模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现场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三十五条 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和保护性建筑、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宽度在30米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H1.2(W+S),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第三十八条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位于规划区范围内零星建设的民宅不得超过两层;位于东二环、建设路、西干道、向阳路所围合范围内的民宅,只允许原面积翻建,不允许加层或扩大建筑面积。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第三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第四十条 一个街区内的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第四十一条 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的控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第四十二条 在建筑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建筑用地面积的5%。 第八章 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第四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实施停车场面积指标控制。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且室外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总配建停车场面积的1/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第四十四条 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六)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乡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次市规划委员会通过,自 年 月 日开始执行。本规定用词说明A.1、旧区系指地面上已建有设施短缺、简陋、密集、部分建筑质量低劣房屋的区域。A.2、多层点式住宅楼系指以共用楼体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多层住宅。A.3、垂直布置间距系指建筑物侧面与另一建筑物正面间的距离。A.4、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4.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4.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4.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A.5、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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