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建设的必然性和偶然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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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建设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发表时间:2010-7-18 17:15:00 阅读次数:60 所属分类:政治理论 任何历史都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对立统一,前者是后者的表现形式,后者是前者的本质所在。偶然性是具体的,必然性是抽象的。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权力经过了肯定、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各个阶段。在原始社会,权力是朴素简单的,氏族的一切处理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产生于内部所有成员,并由具有威望的人来掌握。这个时候,权力和民众是合二为一的,谁都不会认为权力是归为哪个人或者哪个阶层所有的。出现了私有制之后,相应地,权力便具有了私有性质。因为,只有权力为少数人占据了,才能具有维护私有制的功效。否则,私有制的存在是绝对不可能的。漫长的人类历史发展至今,国家权力已经归为人民大众所有。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便是公共权力全部用来为民造福的最为先进的制度。公有制,必然是对权力私有的彻底地否定。 然而,上述关于权力所有制度的演化,只是一种理论的反映。现实中的国家权力存在的状况,无不具有很多的偶然因素。正视这些外在的东西,我们才能高度自觉地建设政权,努力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否则,仅仅停留在理论阐述的层面,说的管说的,做的管做的,权力本质的体现,就会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譬如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其实也自称为是全部属于人民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上,他们都号称是人民主权的国家。然而,我们知道,只要私有制存在,那么,说政权是所有人的,则一定是虚伪的。不仅如此,即便是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公共权力现实化的问题倘若解决不好,依然可能为少数人占为己有。这种情况最大量地发生在个别官员身上,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便是最为典型的表现。 权力的必然性所赖以发挥作用的偶然性,具有两种状况。一种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载体,是必然性的具体表现。没有这样的偶然性,权力的必然性也就成为了空中楼阁。比如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力,是属于无产阶级的。这样的必然性,落实到我们中国,就表现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没有后者的载体,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的政权也就根本无法存在。另外一种偶然性是对必然性的排斥,是后者的对立面。就如同人的生理存在不可能是绝对健康,总是要有种种细菌病毒感染的一样,政权的存在也会受到逆向的侵蚀。如果以为政权可以完美无瑕地存在,政权建设本身就为成为一个伪命题。正如人体的健康是绝对的,那么保护身体也就毫无意义一样;绝对人民性的政权,就无需要强化建设。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政权的排斥偶然性存在,也具有某种必然性。 如果说政权的第一种偶然性,是本国实际情况发展的结果,那么,后一种偶然性则是人性中不好一面的使然。历史的逻辑无不是以各国历史发展的现实为补充的,否则,作为抽象形态的逻辑存在就是不可思议的。所以,我们应当在一般原理的指导之下,深入分析本国历史发展的经验,以及现实的特殊矛盾,从而设计出反映必然逻辑的具体的政权建设思路,坚持实践,并在积累经验的过程中,不断地加以完善。崇拜抽象的理论,单纯地从教条演绎本国的政权建设的实践,是没有不摔跟斗的。同样,盲目地信从他国的经验,以为只要是成功的东西,拿过来自己使用,也就一定能够获得同样的效果,也是荒唐之极的。驳斥这样的观点,其实无需更多的理由,正如千姿百态的植物世界,缘由于环境气候的差异,政权的不同,根源于不同民族的文化。文化存在着极大的差异,那么,受到文化影响的政权,一定会有明显的不同。在各个民族的文化氛围里,如果政权是完全相同的,那么,就一定有不成功的。 既然作为一种生物的存在,人性是无可否认的客观的东西。这种人性,不仅仅是社会性的,作为自然的存在物,同时还具有自然性。人的社会性即生活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环境中的人,具有不同的思想意识。人的自然性就是人的生存和享受的欲望,这种属性是任何时候都无法根绝的。因此,人性是一个中性词,可以表现为好的一面,也可以表现为坏的一面。任何国家政权的建设,都是建立在人的实践基础之上的。大大小小的权力,总是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和运用的。人性中好的一面,促进了历史发展规律的展现,从而融入到了前一种的偶然性之中。而人性中不好的一面,则阻碍了权力本质的体现。这些欲望占据主导意识的人,一旦掌握了公共权力,就必然要侵蚀政权,将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肆意进行腐败活动。 因此,政权建设要做到符合历史发展的逻辑,不仅要探索本国实践的规律,还应当切实加强政治体制的建设。要把政权建成成为一个能够有效抵御个人主义危害的健康的肌体,永葆权力的人民本色。不仅要有健全的选举制度,努力使当权者多一些公心,而少一些私心,让那些品行高尚的人,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还必须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设,有效防止个人欲望对公共权力的侵蚀。尽管我们需要根本就不想作恶的人当权,但是,对人性不足的恣意表达的假设,永远是制度建设的必然前提。否则,都是君子圣人,我们要这么多掣肘人家的制度干什么用呢?最后,还应当健全淘汰机制,任何一个不称职的掌权者,都必须被毫不留情地清除出社会公共服务提供者的队伍。这样的人无疑是政权肌体上的细菌病毒,不加以及时治疗,任其泛滥,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总之,历史发展的规律是纯粹的,也就是排除了任何偶然的因素,表达的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是具体的历史演进是具体的,这里具有很多偶然的因素。有的偶然因素是与规律相符合的,是事物本质的反映。有的则与规律是冲突的,并不是本质的表现形式。对这两种偶然性所产生的矛盾,在政权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都要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为什么中国有宪法无宪政? 发表时间:2010-7-18 22:10:00 阅读次数:197 所属分类:法律思想 一般地讲,宪法是指一个国家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宪政则指一国根据宪法所进行的政治实践。宪法必须充分体现民意,否则便不能称之为宪法,所以宪政往往与民主相关联。又由于宪法本身表现为法律,故宪政通常又与法治相关联。我所理解的宪政,就是民主与法治。一般而言,有宪法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宪政国家(但也有部分例外,多为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因为宪法自身包含了统治者对人民的承诺,宪法使得人民行使自由权利有了根据(再怎么无赖的统治者,也不至公然违反自己的承诺。尤其是君主立宪,之所以广受欢迎,是因为君王较之于短期当权的政治家更值得信赖)。人民有了自由,各种政治力量就会兴起,从而演变为政党政治,政党与政党之间的竞争首先确保了政治家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因为在竞争的情况下任何试图违反宪法的人都将失去自己的政治空间)。伴随着政党竞争,宪政降临。在极个别情况下,没有宪法也可以有宪政。比如英国(注:有人将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等文件理解为宪法性文件,似乎是一种误解。因为这种所谓的宪法性文件并不具备高于普通法的地位。英国没有根本大法的概念)。英国没有宪法,但民主与法治丝毫不落人后。这是什么道理呢?英国虽然没有宪法,但却有许多有关乎宪政的惯例(宪法惯例),这些宪法惯例替代了宪法发挥着作用。现在我们来思考:为什么中国有宪法,却没有宪政?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大纲规定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名义上统归皇帝,同时规定:法律由议会议决,皇帝诏命实施,皇帝不得以诏令废止法律,确认了议会的最高立法权;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皇帝任命,为最高行政官员;审判官由皇帝委任,代替皇帝总揽司法权。虽然大纲宣称“二权分立”,实质却是三权分立。这是中国历史上首个对皇权进行限制的书面法律文件,不能不算是个伟大的进步。遗憾的是,未及它见效,辛亥革命就爆发了。中国从此走向了比皇权专制更为可怕的时代。我始终在想,假如没有辛亥革命,成年后的溥仪会以怎样的态度对待这部大纲?是背叛先祖的诺言,还是让“三权分立”搞下去并不断完善它?历史不能假设,但却会给后人以财富。1912年,民国南京政府颁布临时约法,开始了民权时代的宪政尝试。偏偏老天与中国人作对,冒出个袁世凯,当了总统还想当皇帝,于是临时约法很快被袁记约法所取代,应验了它名称中的“临时”二字。此后,临时约法几度沉浮,先被黎元洪恢复,又被张勋复辟废除,继而被曹锟、吴佩孚恢复,又被曹锟宪法代替。直到1931年训政期约法颁布而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客观地讲,这部临时约法比之钦定宪法大纲除了以总统代替皇帝外,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突破。临时约法没有考虑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到底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制。这个要命的疏忽几乎直接决定了它自己的命运。你不考虑地方的权力问题,各地的武装集团怎会承认你呢?它规定了总统和副总统,提到了未来的国会,它将行政权完全赋予了总统,似乎是要采美国的总统制,然而却没有仿照美国宪法规定两院制。这使得人们对于未来的政体模式发生了怀疑:究竟是虚总统内阁制(如现在的德国),还是半总统半内阁制(如现在的法国),抑或是总统制(如现在的美国)?这些重大的问题,它都“疏忽”了(之所以加引号,是因为我不能确定究竟是不是疏忽),也难怪袁氏要另砌炉灶弄个袁记约法出来。可见,临时约法之失败,在于自身的缺陷。这种缺陷是因为中国政治家过于自负,以至现成的经验不肯借鉴?还是另有隐情?我认为,形势发展到当时,这种缺陷是不可避免的。盖美国总统制同时是联邦制,如果约法明确总统制,就无法拒绝联邦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采联邦制是极其危险的,容易造成地方割据甚至国家分裂(青年毛泽东甚至提倡过湖南共和国)。孙中山主张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原因即在于此。若采总统虚位制,固然可以避免联邦主义者得势,但谁还会稀罕这个总统呢?人人都愿意自己集权,却都不愿让别人集权。这就是政治。可见,临时约法是政治家心怀鬼胎的产物,并非发自内心的妥协,这样的约法谁还会真心去实施呢?解套的办法是有的,那就是梁启超提出的君主立宪、虚君共和。要个皇帝固然有坏处,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有好处,一方面可解总统虚位的问题,另一方面可压制联邦制呼声。现在我们可以理解,在梁启超宣称“共和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为什么仍然有一大堆文人要袁氏称帝了。因为它确实是有道理的。可惜,当时的政治家们恨透了君主制,以为君主制一无是处。带着仇恨和偏见,怎会有妥协的可能呢?宪法上的“智慧” 发表时间:2010-7-16 22:08:00 阅读次数:161 所属分类:法律思想 宪法序言中有这么一段文字:“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一段文字“躺”在宪法上已经很多年了。似乎少有人注意到,一段看上去不痛不痒的文字,却暗藏着大的学问。先回忆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的基本知识。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道:“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意思就是,阶级斗争靠个体的单打独斗是不能成功的,必须要唤醒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使无产阶级结成团体。百度百科对“阶级斗争”的释义则是“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可见,阶级斗争的主体双方是“阶级”,而不是阶级中的个体。至于社会的阶级划分,马克思采取的是二分法,即,凡阶级社会,都存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因此阶级斗争只能是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只要剥削阶级被消灭,阶级斗争便不可能存在。至于剥削阶级中“没有消灭殆尽的个体”,由于他们不作为“阶级”而存在,所以不能形成“阶级”的对立与斗争。这是合乎逻辑的解释。我国宪法宣称“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显然是说不通的。如此简单明了的错误居然会出现在一国的宪法之中,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果你这么想,那么恭喜你,你可算是一个纯洁而又诚实的人。)然而,事情并非我们想像的这么简单。宪法的起草者不会如此大意。如此笔法,其实是一个高明的布局。话还得从马克思主义说起。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自然世界是可以被人类所认识的(另一派人则认为客观的世界不可认识,人们所知的,仅是世界的表象,这一派称为“不可知论”)。人类通过自身的努力最终会发现客观世界的规律-真理。至于社会,如同自然的世界一样,也是客观的存在。既然自然的规律可以被人类所认识,社会的规律亦不例外。-这是一种与“不可知论”相对立的哲学。社会的规律真的存在吗?现在马愤青开始思考了。马愤青不满于资本主义初期的现状,以至于资本主义尚在初级阶段时,他便忙不迭地作出了资本主义必将灭亡的预言。马愤青同时又是个理想主义者,他抵挡不住空想家的煽动,和乌托邦的诱惑,决心用自己的学说将社会主义乌托邦硬生生地拉进人间。(决心够大)怎样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呢?欧洲曾经普遍存在的奴隶制,使他坚定不移地认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奴隶制是历史的规律使然,是必然。欧洲普遍存在的封建制,又使他想当然地认为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同样是规律使然。在他所生存的时代,资本主义的普遍出现更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于“规律”的确信资本主义的出现绝非偶然。历史的进步既然有规律可循,那么毫无疑问,资本主义也会被别的社会形态所替代。至于替代者是何,得先找到以往的规律。它是怎样的一种规律呢?历史告诉马愤青,摧毁一个旧的世界总是离不开战争,战争的参与者总是一群最穷的人。是什么摧毁了奴隶制?是奴隶作为主要参与者的战争!是什么摧毁了封建制?是农民作为主要参与者的战争!穷人总是战争的积极参与者这显然是其中的“规律”。既如此,靠什么力量摧毁资本主义呢?当然也是穷人!如果用归纳法将“奴隶”、“农民”、“工人”来归类,“无产阶级”是最好不过的名词了。于是“阶级”的观念自然而生,阶级斗争促进社会进步的理论也就顺乎逻辑了。谁来替代资本主义?退回历史是不行的。唯有消灭私有制才是正道。于是共产主义学说粉墨登场。简而言之,在马克思看来,过往的社会都是阶级的社会,阶级斗争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按照这一逻辑,资本主义社会同样是阶级的社会,阶级斗争最终会促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一种全新的生产关系所代替。这种全新的生产关系,就是“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现在的问题是,既然我们已经是社会主义了,既然我们要为共产主义而奋斗,既然马克思主义者已经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那么,社会主义靠什么力量才能过渡到共产主义呢?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马克思没有给出答案,因为他自己还没有考虑成熟(关于“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个称谓的使用以及各自的含义,应该说马、恩本身是模糊的。恩格斯说“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中则同时出现了这两个称谓,但并未作出区分。马克思曾将共产主义划分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40多年后,列宁把这里讲的“第一阶段”叫做社会主义社会)。摆在宪法起草者面前的,是一道难题:如果承认社会主义没有阶级斗争,无疑是对马克思“阶级斗争是社会进步动力”论点的极大挑战,乃至是背叛。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既然不用阶级斗争社会也能进步,那么以往所进行的残酷的阶级斗争还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可言么?如果承认社会主义仍然存在阶级斗争,等于承认社会主义仍然有剥削阶级的存在,从而否认了社会主义自身的优越性。今天看来,如果不是因为共产主义被“两分”,如果不是因为社会主义学说“被剩余价值和历史唯物主义证明为科学”,马克思主义是很难作为革命理论而立足的,因为共产主义是无政府、无权力的社会,当然也不会允许领袖的存在这显然不对革命领袖的胃口。又因为,在贫穷闹革命的情况下,革命者谁也不可能疯狂到要直接进入共产主义。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既具相当的诱惑力,又为极权主义提供了形象极佳的外衣,广受领袖和群众的一致欢迎也就不难理解了。可见,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割裂,为革命者提供了理论源泉。然而,天不遂人意,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被割裂,却导致了前面所说的两难。这是出乎他们意料的。现在我们应当可以理解,当年的宪法起草者们所面临的,就是这样的两难。(宪法上的这段文字实在是不得已的选择罢了情非得已时的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也是一种智慧!他们大概也意想不到,这种被喻为“智慧”的东西,一旦被人戳穿,性质就会大变,终究会回归“伎俩”的面目!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的确是法治的真谛。如何才能让人民信仰法律呢?我想,法律自身具备善良、诚实和平等待人的品格,应当是必要的条件。)从哲学的角度说,社会不同于自然,因为社会并非是哲学意义上的“客观”,而是“主观”和“客观”的复合体,社会的本质是人类自身动态的实践过程,与人的思维同属于认识的范畴,错拿“认识”当“客观”来研究,错误就在所难免了。如同人的心理活动很难说有什么规律一样,社会因为人的参与而变得复杂异常。如果说非得去寻什么规律,我以为“贫富分化使贫穷者铤而走险”倒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至于贫穷者是何种身份,奴隶也好、农民或工人也罢,那是无关紧要的。历史上的经验和教训是十分丰富的。英国人不肯破坏旧世界,也没有理想中的新世界,他们走的是一种审慎的经验主义路线,结果几十年功成,虽不完美,但自己受用。法国人要破坏旧世界,又想按图索骥去建设心目中的新世界,结果150年不成。当年的这两国,破旧立新者在反复中失败,在失败中反复,守旧更化者在稳妥中前进,在前进中稳妥,他们的实践难道真的没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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