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知识要点详细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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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一节 风险概述一、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不确定。这种不确定包括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二、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个要素所构成:例一:某日天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此事件中,风险因素是冰雹,风险事故是车祸,车毁人亡是损失。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则冰雹就是风险事故。例二:汽车刹车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车毁人亡。其中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风险因素,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或者间接原因。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不同,分为:1、有形风险因素(比如:一个人的身体状况)标的本身足以引起事故发生或者机会的增加。2、无形风险因素:通常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如:欺诈、纵火、坑蒙拐骗偷。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疏忽或过失以及主观上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以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严重性因素。如吸烟后顺意抛弃烟蒂等。风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外在原因,损失的媒介物。损失: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三、风险的种类:(一)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不可控性、周期性、共沾性)、社会风险(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政治风险(战争、内乱而中止货物进口等)、经济风险(企业生产规模的增减、价格的涨落、经营的盈亏)和技术风险(核辐射、空气污染、噪音等)。保险人承保最多的是自然风险。(二)按风险标的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三)按风险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保险公司只承保纯粹风险。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2、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有三个结果:损失、无损失和盈利,如买卖股票、赌博、买彩票。(四)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风险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1、静态风险是指:社会经济正常情况下,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如:雷电、霜害、地震、暴风雨、火灾、爆炸、意外伤害所致。2、动态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动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如:人口增长、资本增加、生产技术的改进、消费者爱好的变化等。(五)依据产生风险的行为,风险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1、基本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如:地震、洪水、海啸、经济衰退等;2、特定风险: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盗窃等四、风险的特征:(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客观性: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三)、风险的普遍性,“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四)风险的可测定性(可测定每个年龄的死亡率); (五)风险的发展性。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了风险,如核污染、手机辐射第二节 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演变(一)风险管理的含义:是社会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1、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2、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二)风险管理的演变在风险管理演变过程中,最有影响的风险管理的形式是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管理开始进入到了“国际化阶段”(又称全球化阶段);20世纪90年代,风险管理继续发生变革,突出的变化是购买保险开始与其他风险管理组织行为相融合,如安全工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21世纪,巨灾风险事故频发,使许多国家政府介入了风险管理领域。二、风险管理的程序(一)风险识别(指对潜在风险进行判断、归类)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通俗地说,风险识别就是看有没有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二)风险估测是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通俗地说,就是如果有风险发生的可能,那么风险发生的概率有多大。(三)风险评价是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通俗地就,风险评价就是对这个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是否进行管理的决策的过程。(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通俗地说,就是如果决定要对风险进行管理,采用什么方法进行管理。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五)评估风险管理效果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收益性情况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通俗地说,就是评估用该种方法处理风险的效果到底好不好。三、风险管理的目标l 基本目标: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l 具体目标: (一)损失前目标(避免)(二)损失后目标:(弥补)减轻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四、风险管理的方法风险管理的方法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分为控制型(事前和事中可以对事故的发生进行控制)和财务型。(一)控制型主要方法包括:1、避免:在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或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采用,避免方式的特点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是一种消极的方法。(风险事故发生前)2、预防:如定期体检。(风险事故发生前)3、抑制:如安装自动喷淋设备以抑制火灾事故。(风险事故发生时)(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实质上是提供基金作为补偿,在事故发生前做好财务准备。主要方法包括:1、自留风险指自我承担,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时采用的自留风险的方法。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2、转移风险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分为两种方法:(1)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指单位或个人通过经济合同,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或利用合同的方式,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如销售、建筑、运输合同。(2)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指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其面临的财产、人身和责任风险等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第二章 保险概述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二、保险的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应当是纯粹风险; 2、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3、 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5、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集合过程,又是风险分散过程。风险集合与分散的前提条件:风险的大量性和风险的同质性。风险的同质性: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应遵循的原则(1)公平性原则:一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二是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2)合理性原则: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3)适度性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适度性原则所强调的“适度性”针对的对象是保险整体业务。(4)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5)弹性原则:要求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四)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三、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2、商品性;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3、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4、法律性:合同行为;5、科学性: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以概率论、大数法则为基础。四、保险与相识制度的比较: (一)保险与社会保险: “保险”主要指人身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1)前提:风险的存在; (2)对象:人的生命或身体;(3)数理基础:概率论和大数法则;(4)物质基础:建立保险基金。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区别人身保险社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政府或其设立、委托的机构行为依据民事合同行为政府行为实施方式自愿方式强制方式适用原则个人公平社会公平保障功能各层次保障基本生活保障保费负担投保人个人个人、企业、政府(二)保险与救济:不同点: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保险保障是一种商业行为。救济包括民间救济和政府救济,民间救济由个人或单位提供,这是一种施舍行为,一种慈善行为;而政府救济属于社会行为,通常被称为社会救济。)、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三)保险与储蓄1、共同点: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2、不同点: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由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也称为“法定保险”,如“社保”。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如“商业保险”。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一)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一)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二)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三)共同保险: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四)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一、保险保障功能 1、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 2、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二、资金融通功能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的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如:银行次级债);一方面保险人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另一方面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有时也存在着数量滞差;这两方面都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的融通要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三、社会管理功能(一)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如,2004年11月21日在我国发生了一次空难事故,保险公司对该事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1300万元。飞机的机身损失赔付了2300万美元这一赔案表明保险具有保障功能。(二)社会风险管理指风险无处不在,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三)社会关系管理是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器”的作用,大大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保险的历史沿革1、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2、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3、国际上汉谟拉比法典是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4、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5、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原则:“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6、船舶抵押借款(冒险借贷)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7、“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都是一种相互保险制度。8、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9、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1、保险密度: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2、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第三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一)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二)保障合同: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保险人保障。(三)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投保人享受保障权利就必须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费必须承担赔付义务,合同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四)附合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格式合同)(五)射幸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机会合同)(六)最大诚信合同: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合同以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型保险合同与给付型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补偿性合同是指保险人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多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多用于人身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各类财产保险中,按标的价值是否在订立合同时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多用在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订立合同时,确定保险价值,出险时以保险价值为确定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如某字画投保了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15万元,后不幸在一场火灾中被焚毁,该字画经评估,市值为8万元,无免赔额,则保险公司赔付15万元。2、不定值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在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该保险合同形式。*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三)按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四)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对比关系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分类,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合同。足额是保险金额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不足额是保险金额小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超额是保险金额大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超额保险,超出无效。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1、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2、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2、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产生的,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标的不存在了,就没有利益了)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1、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的基本事项; 基本险(主险)(2)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条款。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2、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1)法定条款是由法律规定的;(2)任意条款是除了法律约定以外,合同当事人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做的约定。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即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保险人)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承诺(即接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保险人)表示接受要约人(投保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附合合同),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做出承诺。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2、暂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有效期为30天;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效力等同于保险单。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都使用保险凭证;4、其他书面形式,如电报、电传、保险协议书。保险协议书是最重要的书面形式。(二)保险合同的构成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一旦投保单存在“告知不实”的问题,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则处于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2、批单: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的效力优于原保险单。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就说明保险合同成立;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可以附条件(交费)和附期限(零时起保),生效不代表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人寿险的等待期)2、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称为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实务中,交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 “零时起保制”,即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的某一日的零时。(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l 保险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是指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中超额的部分。l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而失效是由于某种事情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仍可恢复。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如实告知的义务:“询问告知”;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3、防灾防损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5、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6、损失施救的费用: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7、提供单证义务:8、协助追偿义务: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保留对保险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代位求偿所需的文件及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2、说明合同内容: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3、及时签单的义务;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就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主要指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财产保险中,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也属于主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在日常的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提出变更的需求,而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变更的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保险期限、职业、地址的变化。(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批单)二、保险合同的中止60天的宽限期仍未交纳保费,合同中止(暂时失效)。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扣除没有按时缴纳的保险费。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1、自然终止: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是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2、履行赔偿义务终止: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3、行使终止权而终止:财产险;投保人可随时终止(货物运输险除外),保险人可在危险增加、不交保费时终止。4、标的灭失终止:因保险标的发生非保险事故;如:投保火灾险的房屋,发生地震。5、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1、文义解释原则:按照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结合上下文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时,以客户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进行的解释;3、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4、补充解释原则: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1、有权解释:立法解释是最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立法解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解释行政主管机关中国保监会仲裁解释仲裁机构2、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如学理解释,仅供参考。 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协商:双方自行解决;温和的方式(二)仲裁:仲裁委员会采用“一裁终局”;(三)诉讼:人民法院采用“两审终审”,是最激烈的方式。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2、附合性与射幸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1、告知的含义: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2、告知的形式: (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无限告知没有明确性的规定,而询问回答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回答。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告知的形式是询问回答。内容;标的的情况(危险增加、发生事故、重复保险)(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明确列明是把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明确说明不仅要把重要的列明在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在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和明确列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保证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他们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条款,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写入与保险合同一起的其他文件内。它可分为确认保证(对过去、现在的保证,如:病史)和承诺保证(对将来的保证,如:今后不再吸烟)。默示保证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海上保险通常有三种默示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用于约束保险人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例如解除权和抗辩权;2、禁止反言:放弃权利后,不得再向其他人主张这种权利。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诈。(二)法律后果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故意不负责保险责任、不退还保费过失、年龄不真实(2年除外)不负责保险责任、可以退还保费编造虚假事故或扩大损失程度、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而未通知保险人部分不负责保险责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例如,保险合同订有要求被保险人外出时必须将门窗关闭的保证条款,其被保险人违反了该保证条款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拒绝赔偿,但不解除合同。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1、合法利益(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例:某人欲将新近购买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保险公司拒保。2、确定的利益(指已经确定或可确定的):预期的营业利益、预期的租金不可承保。3、经济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从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存在。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在保险订立时不必存在(因为货权利人在转移),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本人;B、具有亲密的血缘关系,如:配偶、子女、父母;C、法律上承认的厉害关系,如:赡养关系,配偶关系; D、经济利益,如:人身保险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额以其债权金额为限。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索赔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例1:李某为其妻购买了10年期的两全保险,三年后,李某与其妻离婚,该离婚事件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李妻仍可领取保险金。例2:丈夫为妻子投保死亡保险一份,五年后夫妻离婚,则离婚后保险合同的效力状况是继续有效。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同时,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险标的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一)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例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30万元,一场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万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25万元。(二)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子:丁某投保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房屋火灾保险,一场大火将该房屋全部焚毁,而火灾发生时该房屋房价已跌至65万元,那么,丁某应得的保险金65万元;如火灾发生时该房屋遭毁时的市价为90万元,则保险人赔偿80万元。(三)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例子: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1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久该房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银行可享有15万元的赔偿。(四)赔偿方式:1、限额责任赔偿: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式多应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2、免赔额:相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额的区别例1:某合同规定相对免赔额1000元,某次保险事故损失1400元,保险公司赔付1400元例2:某公司2005年新版车险条款中规定了500元的免赔额,这意味着对于400元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将赔付0元,如果损失600元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辆损失,保险人采用绝对免赔额将赔付100元。免赔额损失低于免赔额损失高于免赔额相对免赔额不做出赔偿赔偿全部损失绝对免赔额赔偿超出免配额部分 的损失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保险代位原则1、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保险人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前者指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后者指拥有对标的所有权。2、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1)代位追偿权:因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自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A、代位追偿对双方的要求:保险人所追偿到的款项大于赔偿额的话,多余的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投保人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能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投保人在保险人赔偿前,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也可以不赔;投保人在保险人赔偿后,放弃了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如果已取得部分赔偿金额,或者由于投保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B、代位追偿的行使对象:限制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组成人员。C、代位追偿的行使范围:保险法第68条,注意:人身保险中除了医疗保险外保险人都没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例: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保险,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意外撞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其家属5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配偶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是赔偿10万元。2、物上代位权: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之后,保险人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的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之后,处理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物上代位权多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二)损失分摊原则: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1)比例责任制:保额比例责任制例:投保人将保险价值为150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若一次事故造成实际损失为80万元,则按照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承担赔款是20万和60万。甲:80万* 50万/(50万+150万)=20万 乙:80万*1 50万/(50万+150万)=60万(2)限额责任制:保险人分摊赔款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偿。例:甲乙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甲保额4万元,乙保额6万元,损失额为5万元,按照限额责任制赔付2.22万元和2.78万元。甲:5万* 4万/(4万+5万)=2.22万 乙:5万*5万/(4万+5万)=2.78万(3)顺序责任制:例:当某被保险人同时向甲、乙保险公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10万元和12万元,甲公司先出单,当被保财产损失16万元,则按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的赔款为甲公司赔付10万元,乙公司赔付6万元。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人身保险)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与近因原则1、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2、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按近因认定的基本方法之一,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如事件没有中断,则近因是系列事件中最初的事件。例: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住户房屋后面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雷雨天气。例: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打猎时不慎严重摔伤,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待救护,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发烧,又并发肺炎,最终因肺炎而死亡,则保险人赔付保险金。2、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且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战争中敌机投弹引起的火灾,造成投保人财产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损失,如果战争风险属于除外风险,火灾属于保险风险,那么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损失应该采取正确处理方式是不予赔偿。另外,书上的例子记一下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第一节 保险销售一、保险营销的含义: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运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二、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专业化保险销售流程通常包括四个环节:准保户开拓、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准保户开拓是最重要的一个步骤。(一)准保户开拓:(有保险需求、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二)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必保风险和非必保风险:例汽车第三者责任风险就是必保风险。主顾开拓的途径;缘故、连锁介绍、陌生拜访。(三)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即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四)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切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三、保险销售渠道1、直接销售渠道: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包括:直销人员销售、直接邮寄销售、电话销售(拔出电话和拔入电话)、网络销售。如:在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中, 一种允许消费者使用免费电话进行产品咨询或订购产品的销售方法被称为拔入电话销售。如:公司为销售而同目标市场中的个人进行电话联络,建立与潜在客户之间的联系,招揽生意,促成新的签约或老客户的保额增加为拔出电话销售。2、间接销售渠道:中介渠道(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位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第二节 保险承保一、保险承保的含义:是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决定的过程。二、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一)核保:保险公司在对投保的保险标的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实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是保险公司承保环节的核心,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保险公司的核保信息来源主要是(填写投保单)(二)作出承保决策:1、正常承保(标准体):标准费率承保2、优惠承保(优质风险):低于标准费率承保3、有条件的承保 (弱体风险):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保费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不可保风险)(三)善制单证:开具“交纳保费通知单”;(四)复核签章:复核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单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楚、保费计算是否正确等。保单经复核无误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收取保费三、 财产保险的核保(一)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1、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是指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不同,直接影响其出险几率的高低以及损失的程度。例如,对所投保房屋要检验其所处的环境是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附近有无诸如易燃易爆的危险源;救火水源如何以及与消防队的距离远近等。2、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例如,投保财产是否属于易燃易爆品或易受损物品;对温度和湿度的灵敏度如何;机器设备是否超负荷运转。(对投保财产的关键部位要重点检查。例如,建筑物的承重墙体是否牢固;船舶、车辆的发动机的保养是否良好)(二)划分风险单位:1、按地段分:由于保险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连,具有不可分割性,当风险事故发生时,承受损失的机会是相同的。四、人寿保险的核保(一)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1、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体格、习惯、嗜好、居住环境、种族、家族、病史等。2、非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包括保额、险种、交费方式、投保人财务状况、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 保险理赔一、保险理赔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二、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 2、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3、实事求是三、保险理赔的流程(一)寿险理赔的流程1、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接受客户的报案和索赔申请的过程。(1)报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2)索赔申请:(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五年;人寿保险以外二年)。2、立案。 3、初审。4、调查:对核赔处理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是核实和查证的过程。5、核定:是对索赔案件作出给付、拒付、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理赔人员根据保险合同以及类别的划分进行理赔计算,缮制理赔计算书和理赔案件处理呈批表。6、复核、审批:通过复核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审批是逐级呈报7、结案、归档:根据呈报结果,善制给付通知书或豁免通知书并寄送申请人(二)非寿险的理赔流程损失通知、审核保险责任(保险单是否有效力、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载明的地点、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损失调查、赔偿保险金、损余处理、代位求偿。第四节 保险客户服务一、保险客户服务的定义保险客户是指那些现实和潜在的本公司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包括:潜在客户、被保险人、受益人。二、主要内容:保险客户服务的目标是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分为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服务类型具体项目售前服务提供信息、咨询、讲座、风险规划与管理售中服务填写投保单、条款解释、免费体检、保单包装与送达、办理自动缴费手续售后服务免费查询热线、定期拜访、契约保全、保险赔付三、财产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财产保险客户服务的重要内容:制定方案、重点落实、特殊服务特殊服务例如,收集中长期气象、灾害预报及实时的天气预报信息,协助客户做好灾害防御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暴风、暴雨、台风、洪涝等重大灾害。四、人寿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一)寿险契约保全服务: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保全服务。狭义:仅仅指契约的变更、保单错误的更正以及保险金和退保金的给付。1、合同内容变更:姓名、性别、年龄、证件、交费方式、交费期间、领取方式、增减保额、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等。2、行驶合同权益:保单借款、现金价值(红利)利益、自动垫交保费、交情保险、展期保险盒险别转换等。3、续期收费:包括续期保费收取过程中的续期交费通知、续期保费催交、续期保费划款、保费预交转实收、保费豁免、保费抵交、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等。4、保险关系转移:客户因住所变动或其他原因,可将保险合同转移到原签单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并继续享受保险合同权益、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二)“孤儿”保单服务“孤儿”保单是指因为原营销人员离职而需要安排人员跟进服务的保单。第六章 财产保险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一、财产保险的定义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即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二、财产保险的特征1、财产风险的特殊性:既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又包括法律责任、信用风险。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又包括无形的利益和责任。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财产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标的的实际价值。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期限较短,多为一年或一年以内。6、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三、财产保险的种类1、财产保险的各种险种名称都有不同的特点。其中,火灾保险是按照风险事故来命名;汽车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是按照保险标的来命名,海上保险是按照风险发生区域来命名。2、财产保险的种类 企业财产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 特殊风险保险 农业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由权利人(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保证保险:由被保证人(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一、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分为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可保财产。考试要点:固定、流动、账外资产属于可保财产;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字画、艺术品等属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属需提高费率或需附加保险特约条款的特约可保财产。二、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企业财产保险有两个险别:基本险和综合险。)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停水、停电、停气引起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施救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2、综合险保险责任:地震不属于其中。三、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一)赔偿金额的计算: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按保险价值赔偿;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赔偿。2、部分损失:足额保险: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足额保险: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超额保险:超额部份无效,按保险价值赔偿。(二)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的金额在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三)残值收入:在实务中,保险标的的残值按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中作相应扣除。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含义: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一)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投保人须一次性交纳保险储金;两全保险的保险费来源于保险储金的利息;保险期满,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如:保险储金为1000元,保额为10000万元。1000元的产生的利息作为保费,期满未发生保险事得1000元,发生11000元(三)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不仅具有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功能。投保人交付的并非保险费,而是保险投资金。保险期满,无论是否获得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均可领回保险投资本金并获得一定收益。(四)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二、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一)一般可保财产 1、普通型: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室内财产2、投资保障型:普通型贵重物品(现金首饰、金银珠宝、玉器钻石)3、个人贷抵押房屋保险:抵押时的房屋(不含其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及购房后的装修、改造等。)(二)特约可保财产1、代保管和与他人共有的财产;2、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3、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不可保财产:金银、珠宝三、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一)保险责任:同于企业财产保险的综合险,另外再加上盗窃、抢劫责任。(二)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宿人员故意或纵容他人盗窃、顺手偷摸、窗外钩物、门窗未锁等所致的损失。2、住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7天所致的盗窃损失。五、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一)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比例 保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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