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噪声执行标准的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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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噪声执行标准的理解经常会遇到关于此问题的提问和回答,现将我个人的理解发上来,欢迎大家讨论和指点,共同进步。一、规定原文原话: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8.3.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二、为更清楚直观的说明问题,个人做了一个示意图(我在其他帖子回复别人问题时发布过): 2011-4-10 10:44:00 上传下载附件 (76.34 KB) 三、理解 1、对于规定原文的理解:临街建筑低于三层为主,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是指以道路红线起,之外多少米止,之间的一个区域。 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为例:是指,该道路红线一侧,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为主,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的,道路红线起(可以假设为0m),之外45+-5m止,这个范围内执行4类标准,这个45+-5m,不是4050m,而是,040m,050m,或040和50中间的一个数,+-5m,是可以允许的一个调整范围。如果不好理解,我们完全可以将此暂定为48m,或43m,即043(48)m范围内执行4类。2、我在上面已分析,45+-5m是一个允许调整的范围,是以红线(0m)为起点的距离,不是4050m范围。红线、建筑物相对固定,这个距离一定,红线、建筑和距离范围的关系有多种,如:2011-4-10 10:44:41 上传下载附件 (18.33 KB) 既然因为道路交通噪声的特殊原因,规定了因交通噪声影响,这个区域有必要要执行4类,那这个区域内的敏感建筑也得执行4类。这就对新建敏感建筑建设时提出了潜在要求,你不要建在这个区域内啊。以上纯属个人理解,不对之处,欢迎大家共同讨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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