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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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注册管理和查询使用等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用来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等业务。第五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监控、更新本系统的机构注册与变更、用户注册与变更以及业务发生等情况。各小额贷款公司负责本公司的个人征信工作,包括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征信管理系统数据补正和异议处理。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 协会负责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接收反馈报文、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重报、异议处理、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及相关文档保管。第八条 协会负责征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为全省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网络保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做好异议核查。第九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体指定部门或个人负责本公司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登录征信管理系统下载本公司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根据错误提示进行数据补正、对收到的异议申请进行核查上报及相关文档保管。 第三章 用户管理第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协会使用)。第十一条 用户实行逐级创建管理。协会管理员用户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创建,协会管理员用户创建数据上报用户、总部查询用户和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创建本公司查询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兼任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第十二条 管理员用户负责对所创建的用户进行管理,其管理权限包括创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权限等。第十三条 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等。第十四条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个人信贷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第十五条 协会用户的个人信息报人民银行备案,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与查询用户的个人信息均报协会备案。协会管理员用户变动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变更备案;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与查询用户发生变动均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管理员用户变更备案。第十六条 用户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保证征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七条 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严禁创建共用用户(一个查询用户多人使用)。第十八条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交由小额贷款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保存。专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第十九条 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之后至少每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第四章 信息采集、报送和反馈第二十条 协会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实行“协会一点接入”原则。协会数据上报用户按月向人民银行报送上月的个人信用信息。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做好上报报文组装、对反馈报文进行加载和对错误数据进行补正后重报的工作。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做好对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及时补正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用户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 信息查询和使用第二十四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作为贷款担保人的;(三)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四)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五)开展其他合法业务时,需查询相关个人信用状况的。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之外,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也可以采取单独授权书的形式。第二十六条 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应与相关的贷款申请书、合同等信用业务档案文件一同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 在受理查询申请时,应登记有关事项,查询申请人在收到查询结果时,应签字确认。 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八条 客户对本人的信用报告内容有异议时,各小额贷款公司异议处理人员应根据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查。第二十九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在答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到协会,由协会完成异议信息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返回异议申报小额贷款公司。异议信息经核查无误的,应将核查结果返回客户。 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应遵守保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在数据生成、报送、查询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严守客户的信息机密。第三十一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和异议相关文档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在内部传递和保管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用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五种情况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三十二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安排专门档案柜存放相关文档,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 对征信相关文档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三十四条 对于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协会应按照规定的数据备份要求进行数据备份。第三十五条各级金融办、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对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办法及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反馈的全行业全系统查询记录,监控各小额贷款公司的查询情况;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情况和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第三十八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八章 罚 则第三十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运行和使用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一)未按要求进行个人征信数据生成和报送;(二)未按要求进行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进行补正;(三)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四)未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导致征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一个用户多人使用行为;(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泄密行为;(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之规定,有越权查询、超范围查询行为;(八)未按要求对相关文档进行妥善保管;(九)离开操作台时未退出系统;(十)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个人信用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须按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操作规范第一条 为了保障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规范各级用户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操作,根据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用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采用多级用户体系,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第三条 用户角色和权限(一)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本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二)普通用户分为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1.查询用户权限有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和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2.数据上报用户权限有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和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第四条 用户的创建规则(一)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由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负责创建。(二)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数据上报用户、本级查询用户和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本级查询用户。(四)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管理员用户应向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提交用户申请表(见附件1),由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统一创建分配。申请普通用户必须向本级管理员用户提交用户申请表,由本级管理员用户创建。第五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保存申请的相关文档,以备检查。第六条 查询用户由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及各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第七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个人征信系统采用逐级用户管理,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负责对本级普通用户及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员用户进行管理,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员用户负责对本公司普通用户进行管理。第八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员用户需要重置密码必须向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提交重置密码申请表(见附件2),普通用户需要重置密码必须向本级管理员用户提交重置密码申请表。第九条 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可以对公司内的普通查询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第十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员用户更换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提交用户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由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进行对老用户的停用及新用户的创建。普通用户变更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管理员用户提交用户变更申请表,由本公司管理员用户进行对老用户的停用及新用户的创建。第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所创建用户的日常管理,不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用户所在部门应在用户停用离岗前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员用户。附件:1.用户申请表2.重置密码申请表3.用户变更申请表 附件1:用户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所在部门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系统及账号类型申请原因:申请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 附件2:重置密码申请表申请机构申请人部门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重置账号名申请系统及重置账号类型申请原因:申请机构(盖章):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用户变更申请表机构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原用户姓名变更用户姓名变更用户所在部门变更用户联系电话变更系统及用户类型变更原因:变更人(签字):变更机构(盖章):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操作规范第一条 为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加强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规范征信管理系统用户的操作,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根据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 征信管理系统的用户分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和各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用户。各小额贷款公司用户由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创建,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该用户,并将用户个人信息报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备档,用户发生变更应向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提交用户变更申请表(见附件)。第三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每个月在征信管理系统采集上月数据,组装成上报报文,通过人民银行预校验系统进行数据检验,符合条件的数据会生成enc文件,报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不符合条件的数据会生成错误文件,当日返回征信管理系统由各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用户进行补正,3日后进行重新组装重报。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在收到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当日将反馈报文解压并读入征信管理系统,3个工作日后进行组装后重报。第四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用户须每日至少一次登陆征信管理系统查看是否有本公司需要补正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未能按时补正的用户必须向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书面说明原因。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根据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 外部查询,即个人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个人征信查询用户取得申请人授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获取个人信用报告的行为。个人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须提交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个人征信查询用户对申请人身份核实无误后给予查询,并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见附件2)中登记。第三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内部查询时,除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的第(三)项规定之外,个人征信查询用户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被查询人书面授权或在贷款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取得;个人征信查询用户查询完毕后,应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中登记。第四条 个人征信查询用户除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外部查询和内部查询外,不得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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