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HSE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446640 上传时间:2020-04-05 格式:DOC 页数:195 大小:9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承包商HSE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5页
承包商HSE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5页
承包商HSE管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第二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 安全资质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第四条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第三章 安全评审第六条承包商应将本单位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1)。第七条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2.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HSE管理体系文件;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第八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2)。“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第九条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承包商HSE承诺;2.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4.承包商HSE培训计划;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HSE管理体系文件;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9.其他相应内容。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HSE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第十二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得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施工前,承包商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HSE教育。对于实施厂区封闭化管理的,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第十六条承包商HSE管理要求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2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章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条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附件1 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附件2 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附件1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证书编号:承包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确认部门意见: 确认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证书编号:承包商名称:注册地址:安全负责人:HSE业绩:有效期限:确认部门意见: 确认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石化管道安200270号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集团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切实做好输油站队、易燃易爆场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以确保施工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试用于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各输油站队、易燃易爆区域的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第四条 实行封闭化管理的施工区域,必须符合“四定”要求。一、定施作业工人员(一)施工作业人员在进入施工区域前应接受入厂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根据合同期限办理进入厂内施工作业区的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应标明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二)施工作业人员入厂前应交纳风险抵押金,签订安全承诺书,制定“一岗一责制”。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具,严禁携带火种。(三)施工人员应按指定路线进入施工区域,严禁跨越施工警戒线或围栏进入其它生产区域。二、定施工进出路线(一)工进出路线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道路进口应设专人管理,在有条件的或通过重要的生产区域道路两旁可设置围栏,但设置的围栏不能影响消防车辆通行。(二)施工作业人员、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线行走。通过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应带防火帽;摩托车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厂区和施工区域。(三)进入生产装置、罐区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应按规定办理“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许可证应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四)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应按指定路线、指定时间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三、定施工作业时间(一)施工作业应明确施工工期,在指定的施工工期内施工。(二)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指定的施工时间进行施工;原则上夜间22点至次日6点不准施工。施工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的时间内施工。四、定施工区域(一)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的大小,由建设单位划定施工作业的区域,施工区域应按第五、六、九条规定实行封闭措施。(二)与施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施工材料、器具、设备不经允许不得堆放在施工区域以外。第五条 凡新建工程的施工区域要与生产及装置区域隔离,实行封闭措施,设置防火墙,其高度不小于1.8米实体围墙,并沙浆抹面。施工现场的明火区域与运行的生产装置区域安全距离不小于15米,与运行储油罐10000立方米以下不小于40米;10000立方米以上(包括10000立方米)储油罐不小于45米;施工用10KV以下变配电设施不小于30米。因施工现场环境原因,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按动火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第六条 改扩建、检修施工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停运检修的原油储罐施工区域应与在用原油储罐及生产装置区实行隔离措施。(一)同一防火堤或隔堤内的油罐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同时安排大修,如不能同时大修时应停止运行罐的运行或采取降低罐位运行,并在检修罐与运行罐之间应加实体隔离墙,高度应不低于2.5米;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隔离措施。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等应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二)独立防火堤和隔堤的检修罐区域应在防火堤处加防止人员进出的安全网或围栏。二、生产装置的检修及施工作业区,应与其它运行的生产装置采取围栏或安全网隔离。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应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第七条 施工现场用电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有关要求执行,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持证作业。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第八条 各施工区域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和HSE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厂区内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做到文明施工:一、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二、禁触动正在运行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三、临时用水用电,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四、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五、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十条 在施工区域周围生产区域发生跑油、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做到:一、即停止作业;二、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三、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四、通知生产、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地貌,做好地面的绿化、硬化工作。Q/SHGD管道储运公司企业标准 Q/SHGD 0030-2007代替Q/SHGD 00302003工业用火安全规程20070727发布 20071101实施管道储运公司 发布目 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定义4 工业用火管理范围5 工业用火分类等级划分6 工业用火作业原则7 工业用火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程序8 工业用火的现场监护和管理9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附录A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附录B 工业用火申请报告附录C 工业用火备案表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管道储运公司关于下达“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2006年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石化管道技监200640号)的要求而编制。原工业用火安全规程(Q/SHGD 00301996)自1997年发布实施、2002年重新修订以来,在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和现场监护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2004年,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修订颁布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适应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要求,依据石油企业工业用火安全规程(SY 5858)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实际情况及用火管理技术要求,对原标准进行修订。本标准修订中,对原标准中的管理范围、部门名称的用语、用火等级、工业用火原则,用火审批权限等作了相应修改调整,对用火现场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责任明确,便于管理,方便操作。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SHGD 00302003。本标准由管道储运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提出。本标准由管道储运(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7月27日批准。本标准由管道储运公司技术监督处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管道储运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达伟、刘志红、王振国。本标准委托管道储运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解释。Q/SHGD 0030-2007代替Q/SHGD 0030-2003工业用火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火分类等级及其管理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管道储运(分)公司范围内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用火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SYJ 4051 油气田集输工艺管道用火安全技术规程SY 5858 石油企业工业用火安全规程SY/T 6455 陆上石油工业安全术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3 定义3.1 工业用火: 使用电焊、气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3.2 现场监护:在用火作业中,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和消防器具,按照用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工作。4 工业用火管理范围采用以下方式作业的均应纳入用火管理范围:4.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4.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4.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4 生产设施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4.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5 工业用火分类及等级划分5.1 根据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的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工业用火分为四级。5.1.1 一级用火a) 原油储量在10000m3 及以上的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b) 在5000m3及以上的原油储罐罐体上的用火;c) 退出运行清罐检修的10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及其附件上的首次用火;d) 输油干线停输、封堵、换管(截断阀)及紧急情况下的用火。5.1.2 二级用火a) 原油储量在1000m3以上、10000m3以下的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b) 在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含油污水罐、污油罐)罐体及其附件上的用火;c)退出运行清罐检修的10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及其附件上首次用火后的用火;退出运行清罐检修的1000m3以上、10000m3以下的原油罐罐体及其附件上的首次用火;d)输油站生产装置区(包括油泵房、阀组间、计量标定间、计量间)、原油罐区防火堤以内非油管线、生产区域内油气管线及设备上的用火: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e)1000m3以上、10000m3以下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f)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装卸台的用火;g)润滑油品、易燃物品仓库及堆垛区域内的用火。5.1.3 三级用火a) 原油储量在1000m3以下的油库,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b) 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等用火;c) 退出运行清罐检修的1000m3以上、10000m3以下的原油罐罐体及其附件上的用火;d)输油干线及站内管网补漏和腐蚀部位补焊加固用火;e)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f)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5.1.4 四级用火a) 输油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b) 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它非重要油气区域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内的生产用火。6 工业用火作业原则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人孔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检测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h继续用火,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6.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6.3 工业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录A)。6.4 用火审批人(或授权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6.5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6.6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h;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d。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6.7 凡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管线和室内等场所,应进行内部和环境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至少2台),并将检测结果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见附录A)。容器内、管线内、室内、作业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5%方可用火。用火期间应至少每隔4h检测一次。6.8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6.9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可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施工作业。6.10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6.11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及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6.12 用火作业要求除应执行本标准外,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尚应符合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版),以及管道储运(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7 工业用火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程序7.1 用火方案的编制7.1.1 一、二、三级用火作业前,均由施工单位填写工业用火申请报告(见附录B),并负责办理逐级审批及上报。7.1.2 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编制项目用火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a)工程概况;b)用火点部位及工程量;c)组织机构分工及责任;d)施工方案、程序及预计作业工时;e)用火作业的技术及安全保障措施;f)用火作业的抢险应急方案;g)附图:施工场地平面图及相关尺寸、用火作业点、机械设备摆放位置、工艺流程示意图、消防车及器材摆放位置等。7.1.3 三、四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办理用火申请。7.2 用火方案的审批程序7.2.1 一、二级用火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应在用火前五天报二级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审批;三级用火应在用火前填写用火申请报告报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四级用火应在用火前填写用火申请报基层站队审批。7.2.2 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应按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书的内容、格式认真填写。各单位审批人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7.2.3 一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用火措施。由二级单位编制项目用火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用火申请报告,并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7.2.4 二级用火,由施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制定用火措施,填写用火报告。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主管领导审查后,经二级单位生产技术、安全(消防)部门审查,并报请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7.2.5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编制用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施工单位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审批。7.2.6 四级用火,由基层单位生产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制定用火安全措施,由基层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审核,经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7.2.7 紧急情况下抢修(含一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现场组织制定施工用火方案和安全防火技术措施,事后成文领导签字归档。7.2.8 一级用火审查批准后,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应在用火作业前3d将用火作业的具体时间、用火内容报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用火结束后,7d内将工业用火备案表(见附录C)报安全环保监察处备案。8 工业用火的现场监护和管理8.1 施工现场的组织检查8.1.1 施工单位应在用火报告送审的同时,按照SYJ4051规定的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8.1.2 报告批准后,由二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安全(消防)技术人员及施工单位到现场检查用火准备工作及用火措施落实情况,填写检查意见。各级用火现场检查参加人员如下:a)一、二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生产、安全(消防)部门专业人员;站队生产、安全人员;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参加。b)三级用火,由二级单位的生产、安全部门及站队安全人员参加。c)四级用火,由站队主管生产的领导、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参加。8.1.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现场不准施工:a) 施工单位安全组织不健全;b) 用火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c) 施工组织方案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与现场不符;d) 经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有重大安全隐患。8.2 现场管理8.2.1 生产厂区内部用火作业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车辆进入应执行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版)。8.2.2 非生产厂区及特殊情况下(如野外),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要划分警戒区并设有明显标志。8.2.3 对施工人员要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电、气焊工应持有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及相应的等级证。8.2.4 罐区内油罐用火时,其相邻油罐不得实施清油作业。8.2.5 进入容器及封闭场所施工用火时应有强制通风措施,并应同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施工用火应同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8.2.6 严格用火措施,不得随意更改、扩大用火点、用火部位或延长用火期限。需要变更用火点及用火部位时应重新填写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和用火作业许可证;延长用火期限时应写出书面报告,按审批程序审批。8.3 现场监护8.3.1 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后,一、二级用火应由二级单位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三级用火由二级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和站队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监督实施;四级用火由站队专(兼)职安全员担任。较大规模的一、二级用火应按管理权限及分工成立安全(消防)现场监护小组。8.3.2 100000m3以上的原油储罐罐体用火、50000m3及以上储罐首次用火和长输管线停输用火,管道储运(分)公司生产、安全部门视具体情况进行现场监督。8.3.3 现场监护人应持证上岗。用火作业期间应监守岗位,履行职责,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按SY5858规定行使监护权。8.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用火:a)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b)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c)防火措施不落实;d)发生影响正常用火作业情况的;e)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8.3.5 用火作业结束,应确认现成无任何火种方可离开。9 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9.1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或代签,应妥善保管备查。9.2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9.3 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建立一级工业用火备案台帐;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存档;三、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站队存档。并应建立各级别工业用火台帐。9.4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附录A(规范性附录)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级)第 联记录编号申请单位申请人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用火人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监火人监火人员工种采样检测时间采样点分析结果分析人用火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用火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1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火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4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5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6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9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锨( )把,石棉布( )块10其他安全措施危害识别:申请用火基层单位意见生产、消防等相关单位意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完工验收年 月 日 时 分签名附录B(规范性附录)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年 月 日填 写 说 明1、此报告用于一、二、三级工业用火时填写,字迹端正、清楚,无涂改。2、报告需按动火级别的规定,在动火前报送二级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审核。3、报告审批必须有审批人签字方可有效。4、此报告一式三份,分别用蓝黑黑水填写。用火级别施工地点施工时间用火起止时间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用火负责人申请用火理由用火部位管网流程示意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情况施工程序说明安全防火技术措施安全防火技术措施消防器材配备名 称数量规格负责使用人消防车干粉灭火机毛毡消防沙铁锹备注施工单位审批意见现场施工单位 单位盖章 审批人:安全部门 单位盖章 审批人: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 审批人:二级单位审批意见 基层站队单位盖章 审批人:生产部门单位盖章 审批人:安全部门 单位盖章 审批人: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字:现 场 检 查 落 实 情 况参 加 人单 位姓 名职务或职称检 查 情 况储 运 公 司 现 场 监 督 意 见运 销 部 门现场监督人签字:年 月 日管 道 部 门现场监督人签字:年 月 日安 全 部 门现场监督人签字:年 月 日注:发生8.3.2条情况时填写此页。附录C(规范性附录)工 业 用 火 备 案 表用火级别:申请用火单位申请人用火部位用火主要内容申请用火时间现场检查时间审查批准用火时间批准人现场安全监护人序号现场安全检查提出的主要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实际用火起始时间及用火基本情况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07463号关于印发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安全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安 全 检 查 规 定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第二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两部分。(一)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1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会议纪要(记录)等。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符合情况等。3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符合要求或规定。(二)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1按照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储运、检维修和改扩新建项目施工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制度,检查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问题。2检查企业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检查生产、检维修和改扩新建项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各项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 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计划性和临时性的自查活动。第五条 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一)综合性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对直属企业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三)专项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1.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2.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交通、娱乐场所、应急预案进行的检查。特别应对节日期间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车辆值班和安全管理,以及原辅料、备品备件、存在隐患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和卫生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以及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第七条 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以及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要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部门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第八条 直属企业开展安全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应成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九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必要时编制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第十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检查人员或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整改通知单。对于综合性检查和重要的专项检查,检查组须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应符合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所含内容有:记录号、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检查日期、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和(或)防范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实际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措施复核人。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暂时不能整改的,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还应制定计划,落实整改;对需资金投入整改的问题,应按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并对整改措施进行有效性评估。第十三条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实现闭环管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检查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附件:中国石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供参考)附件:中国石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第 号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签发人:序号所在部位存在问题要求整改期限实际完成日期备注被检单位: 整改负责人:主题词:印发 安全 检查 规定 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 2007年8月23日印发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07466号关于印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第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二)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三)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五)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六)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名。第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一)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二)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五)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六)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八)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2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九)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十一)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十二)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十三)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十四)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十五)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三)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四)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五)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包括:(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二)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三)“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四)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五)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六)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一)“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三)“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四)“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本规定对内部员工的习惯要求应通过制度公示、纳入安全教育、作业指导书、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等方式确保相关员工周知。第十条 术语和定义(一)“受限空间”是指在中国石化所属管理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裙座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二)“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三)“隔离”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附件: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