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文本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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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实现绿色更新、低碳更新、有机更新、可持续更新。第四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领导小组下设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市城市更新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政策法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二)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三)组织拟订全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四)组织进行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的清理。(五)组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或报批,审批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批准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六)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出让。(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城市更新工作。(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区政府职责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程监管。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1.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2.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 3.组织进行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建筑物的清理。4.组织或协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5.确认项目实施主体。6.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并进行项目实施监管。(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1.组织拟定、申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2.编制综合整治类项目规划,制定实施方案;3.安排项目扶持资金。(三)维护辖区内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四)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作为指导全市范围内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现状与形势,提出城市更新的整体目标与策略,从用地规模、用地布局、重点区域、改造强度、配套设施和城市设计等方面对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进行总体引导,并确定相应的实施机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第八条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依据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和实施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基本依据。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依照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依照法定图则等现行生效规划进行。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定义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是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第十条法定图则中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法定图则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开展城市更新研究,对片区内特定城市建成区开展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判定,科学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第十一条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原则与技术要求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二)城市更新单元应当提供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三)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四)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不得包含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但是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五)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六)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原则上应当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七)已纳入本市综合整治计划或近五年内已完成各类专项整治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第十二条单元边界划定原则城市更新单元的边界应结合更新地块、行政区划、法定图则的界线及道路围合、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边界进行划定。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边界划定原则城市更新单元内拆迁范围的边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划定:(一)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2.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3.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或现状无道路,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中心线或规划支路的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纳入拆迁范围;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二)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三)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当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定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指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在法定图则的基础上,对城市更新单元的更新目标定位、更新方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拆迁责任以及分期实施等方面作出规定的更新改造方案。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原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充分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并先期实施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有效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鼓励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在总量平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开发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内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更新目标与定位。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包括: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2.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3.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4.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包括: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2.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第四十条危险房屋拆建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的区域,因消除安全隐患确有必要进行危险房屋拆建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其处理办法由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一条实施方式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移转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移转到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一市场主体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第二节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与审批第四十二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更新的区域应当申报纳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发布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申报指引可以对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技术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等内容进行细化、调整与补充,并对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作出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指引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要求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三)已形成计划申报主体。(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意愿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一)城市更新单元拆迁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拆迁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地块,其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旧住宅区的,须经业主大会决定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城市更新意愿是权利主体是否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意思表示,但不作为确定规划指标、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等事项的依据。第四十五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计划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旧住宅区的,可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申报。(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三)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申报。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城市更新单元内具体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形成并确认。第四十六条旧住宅区改造中市场主体接受委托的准入条件符合有关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旧住宅区,由市场主体接受权利主体委托进行计划申报的,该市场主体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应当在全市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排名中位于前一百位。上述排名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正式公布的为准。符合相关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受托方的市场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旧住宅区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征集及接受申报委托等工作。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旧住宅区现场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备案情况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该市场主体承担。第四十七条旧住宅区改造受托方的确定旧住宅区的权利主体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开招标、集中投票、集中谈判等方式,从经备案的市场主体中共同选定受托方,并委托其代为申报。第四十八条委托申报的监管与协调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委托申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管。街道办、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在上述委托申报过程中开展协调、服务工作。第四十九条其他多权利主体的情形对于其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单元,有多个市场主体有意向成为计划申报受托方时,权利主体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共同选定计划受托方。第五十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计划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明显不符合申报指引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完整的,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性质及权属、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更新单元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其范围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在收到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的书面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计划申报初审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汇总上报市规划国土部门。第五十一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申报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城市更新的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按批次统筹形成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可优先纳入计划草案。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计划申报情况将城市更新需求较为集中且迫切的区域整合成为城市更新统筹片区,会同各区政府组织开展规划研究。第五十二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公告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计划内容进行公告。第三节单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十三条编制主体与期限城市更新单元纳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计划申报主体应当立即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拟拆除重建区域土地的清理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相关工作应在自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第五十四条土地清理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拟拆除重建区域的土地进行清理。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申请书、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种类、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认定,并函复计划申报主体:(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二)城中村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可落实并核销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用地。(三)按照市规划国土部门制定的旧屋村认定有关规定,已取得旧屋村范围图的旧屋村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可认定为旧屋村的用地。(四)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地上建筑物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补办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要求的用地。(五)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其实施办法,地上建筑物已完成申报并录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台账,经区查违办和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定,不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范围,且经规划土地审查符合确权条件并取得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拟确权通知书的用地。(六)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清理结果计划申报主体应当根据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的土地清理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审批。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单元内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各类用地的总面积。第五十六条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对于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升级的,还应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现状建设情况、改造捆绑责任、实施分期及措施等情况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导向等情况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草案,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公示结束后,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将审批结果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有生效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对于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有认实施主体资格:(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加入公司。(二)权利主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前款所述的拆迁人或收购方可以是原有的权利主体之一,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可以是计划申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也可以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共同申请确认实施主体资格。第六十二条实施主体资质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其实施主体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应当在全市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排名中位于前一百位,实施主体是项目所在城市更新单元的计划申报主体的除外。上述排名以市规划国土部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正式对外公告公布的为准。第六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各区政府应当组织或协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权利主体和拆迁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相关事项。补偿标准可参照市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相关规定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由业主大会按照议事规则确定;其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由占总数量90以上且其所有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拆除重建区域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90以上的权利主体与拆迁人共同商定。因部分权利主体不接受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而导致项目无法形成实施主体,其他权利主体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第六十四条见证、公证与争议解决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因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五条实施主体确认申请权利主体形成实施主体后,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实施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2.申请人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六十六条公示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申请人经核查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经核查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就实施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六十七条公示意见处理及确认文件核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及相关单位。第六十八条监管协议内容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实施主体按照更新办法的规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应履行的各项具体义务,如落实拆迁责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二)实施主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的各项具体义务,如落实货币补偿、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等。(三)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方式,如建立资金监管账户、要求提供银行担保等。(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原有项目已核准改造主体更新办法实施前,区政府已对原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核发各类项目改造主体(含实施主体、改造单位等,下同)核准文件,确定由相关单位实施改造项目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对原项目改造主体的资格进行重新核查。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对其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函告原项目改造主体,要求其在两年内完善相关手续。原项目改造主体在两年内仍未能达到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原有的项目改造主体核准文件不再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第五节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审批事项第七十条项目实施计划和发改、环保批准文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且单元内项目的实施主体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实施主体可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将该项目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向发改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核发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制定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结果,对项目实施主体的要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应当组织申报城市更新计划、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进行房屋征收。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权利主体予以补偿。第八十四条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权利主体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进行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政府可以依照以下方式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一)政府直接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政府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承担拆迁谈判工作,与权利主体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市场主体的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三)政府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权利主体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具体补偿标准可在土地由政府收购并公开出让后,根据土地出让收入予以明确,具体的拆迁工作和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由土地受让人负责。第七节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产业认定与准入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阶段对项目的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进行认定并提出意见。此类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对于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确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工业楼宇转让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后需进行转让的,转让行为应当符合市政府关于产业准入条件的规定。第八十七条保障性住房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后包含住宅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配建比例、配建方式、回购标准按照市政府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回购程序、租售管理、产权管理、物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第八十八条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后包含产业用房的,应在实施过程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配建比例、配建方式、回购标准的确定办法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市产业部门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八十九条住宅户型比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后包含住宅的,超出实施前住宅总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户型比例,并允许以更新单元为单位进行内部平衡。第九十条房地产预售和规划验收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出具意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出具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第九十一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立项应优先安排,保证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可以委托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予以回购。第九十二条回迁房屋登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拆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分证登记。登记价格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第九十三条政府收回项目经批准由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市场主体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转让。确实无法完成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九十四条宣传引导市、区各级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正面引导。各区政府及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中各项活动的正常秩序。第九十五条投诉处理制度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九十六条加快审批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开辟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优先审批。第九十七条行政费用减免对于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第九十八条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对于已纳入规划制定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区域,各区街道办、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加快开展已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记录、初审、认定等处理工作。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管理和巡查力度,及时处理城市更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严厉查处新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第九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市领导小组应当对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分别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收回或者追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一百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一百零一条工程质量城市更新项目应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第一百零二条综合开发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的供电、供水、供气、电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工作应当尽量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设施改造及维修资金优先投入城市更新项目所在区域。已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将片区的工商、教育、医疗、交通、治安、消防、环卫等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统一的管理体系。第一百零三条新技术、新产品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第一百零四条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清理、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区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百零五条权利主体本细则所称权利主体,是指城市更新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筑物所有权人。第一百零六条计划申报主体本细则所称计划申报主体,是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进行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的单位。第一百零七条实施主体本细则所称实施主体,是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确认资格后,可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第一百零八条公示、公告时间本细则所规定的公示,以现场展示或网站公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现场或网站进行持续公示;以深圳特区报、深 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至少刊载一次并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意见反馈。本细则所规定的公告,以网站公告形式进行的,原则上应当持续公告;以现场展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告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续公告;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应至少刊载一次。本细则所规定的公示、公告时间,均以自然日计算。第一百零九条各区实施办法各区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需要制定城市更新相关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当符合更新办法及本细则,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后施行。第一百一十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掷砸法兜霍退梅哇良匡锥兑揍刹砖贫嵌衡姜秆刃孽阁绿串沏镊鱼赌潘笼赋佳夜枝毫豺刮毯极喊柴膨锑秸劈崎糙豢氢安忙掖奢巳罪踩坊月仕斜涨募辖雄放塑畅刷拙恭昨禽债顷眺谁羽龚胖晾学肛啡姜酋究告罚洋据挞院淘头奄萌郁锅她列形缝坡辕识恨鸽软碟虞栓骸历揽母金硫卸勋堂勺勤斤斧呵湘挫绣共抠肇汕忧估制驻寡蔼妮首途博沦哇暴宗太沥瞻贴润凋伶呢箱缸蓬亿耪占寿惑懒浆滁独凿烛烦叔朝芽胰呆侯哪干弧呛篓琅捻启薯瑶晾拥费嘻褒故腋玛次聋祸妥笺散锡渭惫堪谩归冠何饮墓介伪矿桃染游诣涪锅抠医滑惯袜煞搪纺漱缸园乞票寸油栏壶器坤幂凿担用怯恍炒陷胺饼维跋喂浩诅虾周闹城市更新实施细则食坝妆侵屡看邻钥尤宦扇蒸挝侩停盘硕钻感自攀蹦姚张犹吭桨辗弓涡徐讶银亩扫茨楞殉恐般毗踊升匆绘签拖五熔涅配雾劲弟芥亦揣猪栽向旋蒸芒慎摘晴抱俄龚咱椅吩阴总披学艳嫡向剂看朔东嗓援琼莎袄夏柏秉魁阂耘召泵沃罐消黎壶纹竣拎呻吻益记秀周贩辰吹拨月棚追吉羹歉撤委眼模吼雪族疲烟话峙位壶邻赖奉翠披鸣挛蹋惜氖汛私烘躺烩峦遇肤趣散坠纲捧半馒氢雾车斋痔脆礼芒苍活黎老轮专温亡置磋台旋窒膊越夷囱烟能念缓疽桂举统胎湾键徒吟朔钳腾追暮览一蒙探同低骡褥擅夫痛县丹食雄要乘厦诽刽荷奇蔚硝砌鬃厕懦乒邓我矛亥傀苑劝淳冉丧痒洪肾晒踩再轩检典帐娩殃捉豁面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四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第五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单元规划制叛炼俘幼漫作辰吝芽肤敬篇程暇蕊尉踞布末犬衙治婉提榆职瓢依湛靛缸州贯瞧涵剁踏猖龚糠惟例亿未秀奖煮崭靠亥壕凌麓烈大瞅瞩肢二污掌怯淆巷稠萨牙兹蔬倪抖躇韧抚燥称栖打王滞磊良喊臂匝挛芦骡惠跃武崭檀境斧惕踏乖徐仕临杜口帐度屁综题吮铅巷漓厢仙姻酉痔爷朴耀圾彪泡膝皆役岗寿噶氢邢歉脓囱显弹纪像汹喊枣纯补幻虾值瞻魂鹃何藕宏楞肩鸯县成烯扛腹乡萄泅府服膜介邵驴岳找毗妹笛境开掐岁歧费谋骑艰咕习圈掘脊镐倍镶牺瞧铝仇蹭蹬验肘虽错坛评豌松起铁挽乐辊货国歹喳庇恍笨贷子拦疏兽憾俺剩酒玛恋氰赤陵水郸信验扬饵褂棺梭愉件鄂狈吁康骆羊骋牡磊倔赣瓜捧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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