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离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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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确保人事为公司在入职、试用期转正、及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关系解除、离职程序等方面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人事制度管理。第二章 入职报到第三条 人事行政部是具体负责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的职能部门,入职时您须出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效证件的原件并保留复印件:1、身份证;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3、职称证书、资格证书;4、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红底照片3张; 5、前任工作单位离职证明;6、符合我公司要求体检内容的体检报告书;7、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保证24小时可以联系到的电话),紧急联系人电话除总经理授权外,其他人员均无权查看。第四条 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请您在一个月内到人事行政部出示相关证明的原件并留下复印件,以确保与您有关的各项权益:1、姓名或身份证号码;2、职称、从业资格;3、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4、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 您进入公司后,部门都会指定一名员工作为您的入职指引人。入职指引人除了向您介绍公司、部门的基本情况和您的工作任务外,还会指导您如何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用餐等有关工作的具体事项。第三章 试用及转正第五条 试用 (一)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约定为三个月。试用期上班不足一个星期员工自动要求辞职或试用期不满6天因不符合岗位需求被辞退者,不计发工资。试用期届满,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者作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关系。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公司可随时辞退。员工试用期间提出离职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公司。(三)试用期间如有重大贡献或工作表现非常突出者,经主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核同意,报人事行政部核定后可提前转正。 (四)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工资的80%。第六条 转正 (一)试用期届满时,由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在OA上按要求填写试用期满转正申请流程后提交人事行政部核定。 (二)人事行政部根据审批结果为员工办理转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 劳动关系的变更第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客观情况、员工绩效考核、员工胜任力,来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或其他有关事项。公司应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但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变更有关事项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解决。 第五章 劳动关系的终止及解除 第八条 公司或者员工均可根据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有关法律,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条 辞职 (一)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劳动合同期届满不续订合同者,必须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须补偿公司相当于其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期届满不续订者除外)。 (二)由公司资助参加培训的员工,在协议的服务期内辞职时,应按公司规章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偿还培训费用。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应服务时间已服务时间)/应服务时间培训费用 第十条 辞退 (一)经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员工,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按规定予以立即辞退,而无须提前通知: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 2、向单位提交的材料或个人信息存在虚假或隐瞒 ,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 3、向单位提交虚假文字资料和证件,误导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 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2)一年内累计迟到10次的,或累计旷工5天的; (3)未经许可从事非本单位工作的; (4)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的; (5)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6)拒绝接受工作指派3次以上的; (7)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8)严重损害单位的名誉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六章 离职程序 第十一条 本文件所指离职包括:员工辞职、公司辞退、合同期满不再续约三种情况。 第十二条 离职申请人以书面OA形式向直接主管提交员工离职申请流程(辞退、除名的由部门提交)。试用期内员工须提前3个工作日、正式员工须提前1个月,以主管收到离职申请流程日计算。没有按上述规定提前递交书面离职申请流程即离职的员工,公司将有权扣除相应天数的代通知金,结余工资在完成离职审计工作后发放。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员工离职申请流程时,试用期内员工须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正式员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将加具意见的离职申请流程移交给人事行政部。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收到员工离职申请流程后应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以便于人事行政部跟进相关离职手续事宜,对于未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所有员工离职应依核决权限逐级核准并在员工离职申请流程内签名确认:主管以下员工由部门主管及经理签署意见;主管以上(含主管级别)交予部门经理签置意见后交主管副总签署意见;部门经理以上(含经理级别)及总经理直管部门离职主管副总加具意见后须提交总经理签署意见。 (一)人事行政部在收到完成审核手续的离职申请表1个工作日内完成离职面谈,签署相应资料并告知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程序及工资发放等事宜。 (二)员工被批准离职后,到人事行政部领取离职移交表。按离职移交表的要求办理各项交接工作,包括工作交接、资料交接、物品交接、帐目交接,销售人员还需进行业务交接(包括应收帐款、客户资料、预付款、市场遗留问题、对市场方面的承诺及其他销售管理资料)。接收人应承担接收责任,接收部门领导应承担交接监督和管理责任。(三)员工必须在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后方能离开公司,未办完离职移交手续前还必须正常出勤,违者按相关考勤规定办理。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视为恶性离职。公司有权对恶性离职的员工选择相应媒体曝光,并对因恶性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且其未结算工资及其他待遇不予发放。(四)辞退员工或员工擅自离职的,用人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将员工离职情况电话告知人事行政部(翌日补充书面通知文件),以便于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停社保手续,否则,因此而造成没有及时停保而产生的社保费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承担。(五)离职员工没有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有权暂不予发放其余下工资直至离职手续办结后方予发放。(六)所有离职人员,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即进入到1-3月的离职审计期,完成离职审计后剩余工资才予结算发放。第七章 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并在规定服务期内离职的,必须依照规定按比例偿还培训费或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员工离职时必须按要求办妥离职移交手续,否则员工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离职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怠工,或因未善尽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因员工个人问题被公司辞退员工,按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需要给予补偿金的,支付补偿金。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的;2、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3、员工严重失职损害公司利益的;4、员工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或经责令拒不改正的;5、员工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解释权归XX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XX号人事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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