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组织与乡村建设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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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地区推行,重新强化了家庭的生产性功能,农民为了对抗小生产者所面临的脆弱性与风险性的缺陷,使得家庭之间的联合成为可能。人民公社从农村退出,国家对乡村底层的控制力减弱,新建立的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宗族的某些功能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适应、满足、迎合了乡村社会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某些要求,于是长期被压制的宗族在乡村地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复兴,农村宗族也就成了学界乃至政界关注的热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并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农村作为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最重要领域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社会和谐离不开农村社会的和谐。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总体是和谐的、稳定的,但也存在着不和谐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基层民主的顺利推进,其中宗族的存在就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宗族势力干扰了基层民主选举,破坏了村民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影响了村民的民主监督,阻碍了国家的政策贯彻实施和法治化进程,滋生和传播落后意识,影响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正确认识和应对宗族对乡村治理的负面影响,可以缓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提高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制度。1、宗族复兴的现状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文革的结束,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村委会的职能还不完善,宗族的某些功能适应了农民的要求,乡村宗族势力经过30年的打压在广大农村地区重新复活。隐性的宗族观念变成显性的宗族活动,并逐渐活跃起来。2、复兴的原因分析乡村宗族复兴的原因既有其外在因素,又有其内在的动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宗族观念、宗法制度又是儒家文化的重要成分,是维护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秩序的根基,对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深深地扎根于人们的心中。建国后宗族虽经历了土改、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等运动,受到严重的冲击,并且国家对基层高度集中的政治控制从组织结构上取代了宗族组织的社会调控、管理职能,在经济上削弱了家庭、宗族的生产经营职能,从而使这些世袭传统已处于表面的断裂状态。然而,宗族制度在中国毕竟存在了几千年,宗族观念、宗族意识代代相承,已经根深蒂固地积淀在人们的头脑中,它不可能像有形的宗族外化物,如宗族礼仪、族谱、祖坟等那样容易被取缔、焚烧、铲平,在广大农村地区,宗族存在的环境依然存在,宗族势力存在条件并未完全消除。因此,经过长期蛰伏,一旦有了适当的条件和气候,宗族观念被激活,并通过旧有的宗族资源如祖坟、轴子、族内的管事人等,宗族势力就会重新抬头,由隐性的宗族观念变成显性的宗族活动。(2)聚族而居的生存方式聚族而居的生产生活方式为宗族势力的生长提供了丰富土壤。聚族而居,是人们共处同一块土地,共同分享有限的资源,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族人自然形成的利益群体,这种利益关系便是宗族人际关系的核心。宗族势力虽经受了近30年的打压,但在强制性结构变迁时期,宗族的联带关系是被人为地切断的,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并没有改变人们的聚居方式,人们在公社里生产生活,户籍制度和口粮制度又进一步确定了村庄的地理边界,血缘性、封闭性没有改变,地缘性没有被打破。在当今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村落依然是主要居住模式和社区行政区划的基础,如调查的北村主要居住的是董姓,中村的马拐居住的仍全是马姓。居民的血缘性不变,社会结构变动缓慢,人口流动性较弱,生产、生活上族内的互助行为增多,意味着加强了宗亲间的联结,长期如此便形成根深蒂固、错综复杂的家族网络,这种网络系统仍然充斥着乡村社会。就象费孝通所说“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23这种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的宗族环境,自然为当前农村宗族势力复兴提供了丰富的土壤。(3)宗族的互助功能是其复兴的内在动力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强化了村落家庭的生产性功能,使之重新处于决定地位,为宗族的复兴提供了条件。家庭经济可称为自然经济,是以家庭为基础,家庭承担着经济生产的功能,由于现在农村23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是核心家庭,以一家一户为主,家庭就会独立面对小生产者的脆弱性与风险性,使得家庭与家族内部的联系得以加强,宗族势力便容易形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乡村经济生产的职能是由生产大队和小队承担,家庭失去了经济生产职能,家庭间联系就显得不是那样必要而迫切。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土地依然归集体所有,但农民长期经营,家庭实际上又成为基本生产单位。家庭自身和家庭之间所具有的血缘亲情关系再度成为生产中的主要人际关系。这种彼此依存的人际关系强化了人们头脑中的宗族观念,由血缘关系延伸开来的关系网重新成为乡村农户生产和生活互助的主要依靠对象。(4)乡村治理模式的变化,村委会的职能还不完善乡村治理模式的变化,村委会的职能还不完善,为农村宗族势力的抬头创造了空间。农村宗族势力在建国之后长时间里得到有效控制,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行政权力对乡村基层的强制整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人民公社从乡村社会退出,乡村的治理模式从“政社合一”24型过渡到“乡政村治”型。原有的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管理体制被乡镇政府、行政村、村小组取而代之。与改革前的农村基层组织生产大队、生产队相比,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生活的介入及对社区运转的调控能力大为弱化,在协调农民行为、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综合作用还有待完善。导致农村社区生活的组织真空,使相当多的农民一遇到困难便感到无助与无奈,陷于无所依靠之中。这样一来,农民逐渐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失落感,转而寻找别的关系资源来维护和表达自己的利益。在历史惯性的作用下,宗亲便成为人们寻求生产和生活互助的主要对象和联系家庭之间的纽带,他们把依24所谓“政社合一”就是政权组织与经济组织合为一体。寄托转移到宗族上来,并从中体验到血缘关系带来的好处与便利,这就为农村宗族势力的复兴提供了可能。(5)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是农村宗族复兴的重要原因。历史以来,宗族文化的特点就是血缘性、聚居性、礼俗性和农耕性等,这些特点与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相伴随,并逐渐成长为一种自在的秩序。虽然经过了建国后的高压控制,但当时农村社会控制系统是建立在比较落后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上,社会主义的农村社会经济从理论上讲应当高度发达,合理分工,人与人之间形成稳固的、有机的高级社会关系。可是从实际生产力水平来看,我国农业生产处于低级阶段,尽管有了集体经济,但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由产业分工而形成的那种稳固合作,而是一种需要用血缘关系来加强、以地缘关系来维系的村队集体生活互助体,它仍然沿袭聚族而居的社会结构。改革开放后,我国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整体不发达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人们控制自然和社会环境所需的各种资源尚相对不足。“物质生产力没有积累起足够的能量,以冲垮村落家族文化这一古老而又牢固的社会生活体制。”25致使改革开放后农村宗族出现了复兴。(6)对宗族精神心理上的依赖为农村宗族势力抬头提供了可能性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后,原先依附于公社组织的农民家庭一下子成了一个自主经营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独自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包产到户同时也消弱了集体时期凝聚村民的乡村组织的权威和作用,村民对乡村组织的依赖和服从大大减少,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家庭颇有点离群孤立,一个个单独站在国家权力机构面前。农民心理上的失落感和空虚感,使得他们25王沪宁著:当代中国村落宗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找到一种自我认同感和归属感,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此时虽然乡村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物质文明建设有了长足进步,而一些地方政府对精神文明建设重视不够。农民对宗族精神心理上的依赖,为农村宗族势力抬头提供了可能性。二、W村宗族对乡村治理的影响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改革开放后宗族复兴是必然的。宗族作为一种的组织,“在村民日常生活、村落、村社区和村际四个层面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26,对当今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阻力较大。村民自治作为乡村的基层民主制度,是农村基层直接民主治理的形式,它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有关的各项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经过近三十年的实践,村民自治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但由于村民自治在推行过程中,其本身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给宗族组织的复兴以可乘之机。宗族组织的存在对基层民主的影响多是负面的、消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干扰了基层民主选举在农村地区,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村委会成员是村民自治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村民行使村庄自我管理权利的起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公平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村级领导班子的质量,而且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效果和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村级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是在选举过程中,某些宗族为了本宗族的利益,参与甚至操纵村民选举过程,“干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利用宗族势力把持村民自治组织”,27破坏了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损害了民主选举的公平性原则。在调查的村庄,村民选举投票时,一般是以血缘关系来确定自己的选举对象。中村是个典型的多姓聚居村庄,同姓同宗和同村的姻亲往往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在选举过程中,该村往往形成马姓、成姓、刘姓、董姓等几个不同的利益集团,选举的过程其实就是这几个大姓之间的博弈。从村委会实行直选以来,中村的三任村主任分别产生于成姓、刘姓、马姓,但没有哪一任村主任是连任的,就连同姓连任现象也不存在,村主任由村中几个大姓轮流坐庄。从村委会成员的组成来看,也是几个大姓一直占据着,没有什么变化。在北村,村主任的位置则是在两个大的董姓之间轮流担任。其余四个小姓连出任村委会成员的机会都没有。在访谈中,我曾问几个村民“在选举村长时,你为何选”。他们回答“他是俺哥(族内平辈),”或“那是俺亲戚”“自己人被选上我还能被伤28”“谁不选自己人,又都不傻”。我又问“你们选举前商量吗?”他们的回答是“那是自然,选前家里都说好了,本家里都会写他的”。当然也有随意选举的,这只是出现在几个小姓里,他们说:“就是一张纸,写谁都一样,何况我写谁都不影响大局,索性随便填上算了”。这些小姓人少势微,他们的选举积极性不高。经调查,在村庄内部投票选举前,互相串通的,走访拉选票的,贿选的,用强制性的手段或承诺许愿等方式干涉投票人意愿的,都屡见不鲜。27于建嵘:要警惕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江苏社会科学,2004(4)。28被伤:是当地的方言,意思是不会被伤害,利益不会被侵犯。由此可见,这样的选举有失公正性,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宗族影响了村民依法的民主选举,侵犯了部分农民的权利,阻碍了基层民主的顺利推进。(二)破坏了村民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就是村民自己管理自己,使亿万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和保障。十七大报告指出“发扬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29。广大村民可以通过“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村务、政务以及决定自身重大利益的决策和管理,使村民主人翁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而在实际中,宗族势力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村民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在村委会的选举过程中,各家族为将本族的精英分子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可能采用互相串通,走访拉选票等各种不正当手段来影响选举结果,获取选举胜利。这些精英分子虽说都是各宗族推上来的,在本宗族中威望高、能力强,但由于乡村政治的决策和管理受宗族观念影响,他们就会倾向于关照本家族利益,使得本家族利益得到满足,很大程度上就成了本家族利益的代理人。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家族代理人的背景往往也成为影响村干部工作方式及其权限的重要因素。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有大族大房背景的干部尽管不一定是主要干部,但有着更大的发言权,来自小族小房的干部总会自觉地规避或忍让;在村务的管理和执行上,来自大族大房的干部工作时往往雷厉风行,胆子大,底气足,态度硬,也不怕得罪人,而来自小族小房的干部工作时则小心谨慎,不敢轻易得罪人,工作缩手缩脚。这也直接导致了党支部和村委会在乡村的权力分配,看谁在村中唱主角,谁是配角。在中村党支部书记(李姓)由于不是出自大姓,而村主任都出自大的家族(成、马、刘、董姓),所以对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上就显得没有太大的底气,是典型的“村强党弱”型;而北村的党支部书记出自1董30,人多势众,村委会基本没有发言权,是典型的“党强村弱”型。就象村内一位干部所说的那样“你让那几个小姓当官,他们能干得了?哼哼啥工作都进行不下去。你看让我们这一大家子的(能人)来干,看谁敢不听话,有啥事都能摆平,小菜一碟”。(三)影响了村民的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的工作应当对村民负责,向村民汇报,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全体村民大会应定期召开,村民依法享有监督权,村民可以通过村民大会罢免不称职的村官。村两委实行“三公开”,即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党务公开,以接受群众的监督。这些村官的实力派大多来自村中大姓,一般经济实力较强,由于受到宗族观念的影响,在村务管理中,对同族干部监督较松,对异族干部与其说是严格按原则办事,不如说是斤斤计较,吹毛求疵。把其它族人对自己本族干部提意见,认为是找岔子,与本宗族过不去,于是千方百计想法子要保护本族干部。这当然使本宗族利益得到巨大满足,然而获得的这种利益很多都是以牺牲其它宗族的利益为代价的,致使代表公共利益的村委会成为维护本族利益的私家机构,权力的异化使得集体利益家族化,家族利益家庭化,就象一位村民(北村小姓)所说“俺村的地都是那家的31,经常发生圈地运动,大家的地越来越少,刚开始还一口人一亩多,现在都成市民了,而那家的日子火得很”。在调查的村庄及周围的乡村,很少有乡村开全体村民大会,即使是“三公开”也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造假的成分居多,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形同虚设,多数村民认为村庄治理都是村干部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村中大姓干部对小姓利益的侵犯,大姓之间利益的争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会引起干部与群众、家族之间矛盾激化,甚至械斗,危害社会治安,干扰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利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四)阻碍了国家政策贯彻实施和法治化进程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宗族观念深厚,民主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程度低,在财产继承、调节纠纷等乡村民事时,各种民间法对农村的影响严重。民间法都是以原来的族规家法为主要依据,这些族规家法与现代民主法治的一般原则是相矛盾的,民主要求主权在民,要求平等,它是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的多数决定,是每个人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压力、影响和制约来自由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制度和行为,是保护村民个人权利的一种机制32。宗法讲究个人对家族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是先赋的、固定不变的,任何个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脱这种隶属关系。宗法社会只尊重少数权威,讲究阶层等级,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群体而不是个人,个人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由于农村村政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有章不循,而这些利用宗族势力被选上的村委会领导,在村庄事务的决策不可能真正体现最广大村民的民主权利,他们以自己是群众选出来的民选干部自居,上任后公开维护本宗族利益,以本家族内的利益为出发点,在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等方面,为同姓同族的人办好事、行方便,对他族的人则另搞一套。也有一些村民仗着宗族势力大,大族欺凌小姓,有的甚至将本家族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这样就会造成村民的民主管理、监督更流于形式,宗族势力就会行使村委会的部分职能,造成正式组织的职能虚化,就有可能出现以宗规族约代替村规民约来处理村务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和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五)滋生和传播落后意识随着农村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抬头,农村宗族活动也使一些带有封建文化印记的落后思想意识得以复活和蔓延,例如农村宗法活动大行其道,宗法的、封建的、迷信的与现代社会生活格格不入的东西充斥其间,并导致落后行为方式的变态扩张,滋生和传播落后意识,影响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一是严重挑战殡葬改革。土葬、建墓、大操大办、旧的丧葬习俗几乎全面恢复,出现丧葬文化的倒退。在调查地区,即使火葬后,也是按照村庄的丧礼仪式举行,并且出现了“双棺”即大棺内放骨灰盒的现象,这当然与当地的政府治理有关,但关键是受旧宗族观念的影响较深的缘故。二是严重冲击计划生育观念。在“无儿便是断香火”、“传宗接代”等宗族观念支配下,家族为得子不惜用欺骗、抗拒、外逃等手段来摆脱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违反计生政策超生。在调查的乡村,早婚早育超生的现象很平常,因为可以通过各种社会资源来摆脱国家的政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生育数量、性别选择上都有消极的影响。宗族活动和家族文化使族人对家族文化的认同感大大加强,使农民的个体社会化镀上了厚厚一层家族化的色彩,滋生和传播落后意识,不利于现代农民的培养,影响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到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由于社会环境的历史性变迁,现在复萌的宗族文化已大大不同于传统的宗族文化,但其活动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有不容忽视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给族人提供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上的帮助和支持。乡镇和村办企业宗族化已成为目前农村引人注目的一种社会现象。二是在族内和族际事务中调解矛盾,理顺关系,维护社区人际家际关系。三是有利于乡村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乡村处于社会权力的最底层,监督成本过高,腐败现象滋生并呈蔓延之势,农民极易受一些腐败分子和小职员的粗暴工作作风的伤害。在这种外部环境下,宗族势力对宗亲的保护无疑具有一定作用。所以,在现今中国农村社区发育不成熟,社会公共机构能量不足的情况下,合理发挥宗族文化活动的作用,对农村社区的民主化进程仍有间接的促进作用。农村宗族制度并非只是陈腐的传统遗存和阻滞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改革以来,它至少起到了以下的功效! 有利于克服小生产的局限性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之后 单家独户的农民成了名义上的独立经营主体 ,但 由于土地规模狭小 ,生产力低下,以及强制性的农村人口政策使农户人口规模 日益小型化,农 民实际上很难独立地低成本地 完成全部生产经营 ,规模不经济制约着农家的收益和效用最大化的实现 ,同时处理 日常生活中如生老病死、结婚盖房等事宜也有诸多不便,因而需要互相帮助、互通有无 。比如 ,一些生产活动只有通过几个劳动力共同完成,才能达到最佳收益 。在大部分地 区 ,耕地便是必须 由多个农户共同完成的农事活动之一。通常情况下要顺利地完成耕地 ,需要有不少于 & 人的协作劳动 ,包括扶犁、撒粪、撤肥、撤种、破地等的分工协作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不能用货币购得服务或被认为是不合算的情况下 ,利用认亲戚关系为主体的社会互助来实现协作生产,便成了合乎理性的选择。宗亲 自然成了可动用的有效的社会资源。# 保持传统的责任 在社会经济的二元运行及其刚性差序中 农民的养老及其保障几乎全由家庭承担,每个成年人都肩负着“仰事父母 ,俯畜妻子”的重任。老年农民既无力凭 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 ,又无退休金 ,何以颐养天年呢, 只能靠宗亲的赌养。对于鳄寡孤独而言,宗亲更是唯一的依赖 。这样 ,宗法关系的存在就成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保证。+对农村权力的有效制衡。改革以来,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剧烈的裂变和重整 ,如果说曾经是一种纵向梯阶系统,那么改革后更接近横向网络的系统结构 。改革后的农民显然要与更为广泛的权力主体如乡村各级干部 、工商税务人员等等发生关系,并因此而可能遭受不正常的权力的欺压,即是说,作为个体的农民更易受一些腐败官员和小职员的更大范围的专横行为损害 。如契约上的不平等和在经济上的产权侵犯等。实际的情况是,农村处于社会权力结构的最基层,由于与权力中心在结构上的巨大距离,高昂的监督成本 ,以及乡村干部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法制在农村并不能有效地正常运转 ,不少地方 “天高皇帝远” ,腐败不断滋生出来并呈蔓延之势 ,甚至个别地方的干部坐地为大,横行乡里 ,已蜕变成一种恶势力 。在这种外部环境 中,宗族的血亲势力无疑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当然,如前 文所述 ,宗法制度也存在局限性和消极作用。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认为,重要的是 , 6 要有合理的权力分配格局,特别是要公正地行使外部权力 ,满足被权力支使者的社会期望 # 要有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要提供信息服务。这里由于篇幅有限,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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