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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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招投标过程中,一般情况之下,投标者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定额、费率等标1准规定来进行标书价格的计算。而这些定额、费率仅仅反映整个社会该行业的平均劳动生产率,并未真正地、准确地反映某一个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中标者也未必就是真正具有执行合同能力的施工企业。鉴于此种情形,现在一些地区在试行和推广最低标中标,得到了一些改善。但是另一个问题也随之出现,也就是部分施工企业为了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在一些时候竟然不惜代价以低于成本价格2进行报价,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市场秩序。致使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纠纷不断,经常发生违约现象。在实施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情况如下:首先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一些法规有漏洞;没有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其次是实行招投标程序不统一,漏洞较多;三是有的招标人擅自切割标段进行分包、转包;四是一标多投(所谓“围标”),名为联合3,实为出卖借用资质;五是政企不分,对招标活动行政干预过多。鉴于上述情况,笔者着重提出几项应注意的问题,以引起市政投资管理者的重视,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使其逐步纳入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一、市政工程招投标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对承包商的选择对承包商的选择应当是择优而定,选定承包商的第一关就是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对参与竞标的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技术人员构成等进行比较审查,从中选出几家优秀的企业来参加竞标,这种做法有利于保证发标人的自身利益。 (二)对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界定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除了要看“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件”外,还要从以下要素来评判:(1)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出工程造价;(2)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确定最大可下浮的浮动率(此最大可下浮率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3)确定投标单位的平均评标价,去掉最高和最低各一家投标单位的评标价(但必须保持有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后,计算出投标单位的平均评标价;(4)运用权数计算组合造价咨询计算的工程造价和投标单位的平均评标价,再乘上最大的下浮率,得出的便是设想的最低工程成本价;(5)工程量清单报价,根据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再考虑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及税金等,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采取有差别的管理费率、利润率报价从而审定是否低于成本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改变过去的“法定量、指导价、竞争费”,进而成为清单模式下的“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组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系。同时注意废标的界定:业内人士强烈呼吁,某些废标条款严格到不尽情理,过于苛刻,甚至吹毛求疵,应予改观。为此,呼吁尽快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以外,不得擅自增加废标条款,对废标条款的设置应该慎之又慎。(三)评标专家的素质问题标书评定工作的真正意义在于评定出最为合理而且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执行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招投标的公平、公正的特点,在这一环节中应该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标书的评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和粗心。但是在评定标书的实际过程中,这项工作的完成仅在几个小时内就结束了。可想而知,这样没有时间保证的评标太过于形式化,使评标者根本没有时间来仔细阅读标书文件,根本无法了解投标企业的具体而详实的资质、实力、信誉、业绩等情况。因此得到的结果也实难保证评标的工作质量,同时也很难发现标书中存在的问题,致使出现偏差是难免的。另外,某一个地区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而且每次评标都是他们来参与。这种做法存在着许多弊端,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同时委员的心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倾向性,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进,一些评标专家对清单招标不熟悉,知之甚少,对标底,对项目特征的描述把握不准,亟待提升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是保证评标客观公正的重要举措。1清单计价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规范和发展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革命。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评标专家要站在这一高度,真正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现实意义。2强化对评标专家知识盲点的充电,在实践中确有一批评标专家知识老化,对清单计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束手无策,无法面对带有挑战性的新思维方式。因此有关部门应未雨绸缪,及早组织培训,做到知识常新。3工程量清单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是关键控制点,作为社会中介单位,在实质的考核上不能仅局限于单一,在条件许可情况下,逐步演变成具有双资质的代理机构。4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专家行为,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大力开展公正度评价,对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媒体曝光,并加强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招投标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市政工程招投标中的几点建议1信用考核:将企业信用列入投标入围审查条件,诚信是一个企业有否生命力的标志,市场经济就要讲诚信,无诚信可言还谈什么竞争。因此要将投标人以往的经营状况,合同履约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及履行职责情况、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支付工资情况等方面表现要有综合了解予以考核,准确做好对投标方自身能力和信誉评审。2中标候选进入考核:对投标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列,商务评审标价分析与比较,技术评审工程实施方案评审,能力和信誉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进行评标、定标,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候选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淘汰出局。3强化风险担保制度:完善风险担保制度和合同条款,对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交方式、额度、时间、终止时间以及担保金的管理、退还予以明确落实。4对低价中标实施全程监督:借鉴香港等地区经验,对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的项目,实行中标后项目施工行为和监理行为的跟踪监督,动态考评制度,公布考评结果,容纳企业资质晋升、年检、投标入围,评价企业信用的范围。三、结语在招投标工作中,依据市场运作规则,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最适宜的施工承包队伍,采用这种方式,使建设单位利益最大化。但是在运行操作中总伴随一些不尽如人意的行为,如上级的某项特殊的指令,或是某方之间、某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造成了这种公开、公正、公平行为的扭曲。政府为了避免一些非正常行为的出现,便出面进行监管,用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同时,政府的监管也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中,政府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也存在一些应当改进的地方,如政府的监管没有摆正位置,在某些情况下,对违规者姑息迁就,执法不严。有时监督管理错位,不该管的它去管,而该管的又不去管。如对评标的过程,政府仅应作为监督者,而不应该进行干预,更不应该对评标委员们指手画脚,或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暗示,来影响评标委员们的判断力。为此政府的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行事,要摆正位置,做到公正廉洁,同时政府的监管工作要有透明度。总之,由于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传统文化、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精神文明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许多问题。为此,建筑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管理者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勇敢地面对问题,积极地去解决问题方能使招投标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参考文献1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2003,(8)2朱斌,胡峰工程保险招投标重点分析J建筑经济,2001,(3)3吕所章,李京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建设监理,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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