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范文:财政税收公告实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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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公告 公告范文:财政税收公告实例 公告范文:财政税收公告实例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公告闽国税公告xx4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71号)、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第38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在xx年11月1日试点实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xx年度或截至xx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税服务或应税货物(劳务)的年销售额任一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情形外,均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四、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的,应于xx年9月20日前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应于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四)试点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五、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六、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核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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