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名词解释(超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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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A、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B、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周。 C、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抚恤:是指现役军人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由国家生活保障。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D、贷学金制度: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通过向学生提供低息或者无息贷款的方式,为学生解决读书期间的生活和学习困难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F、复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不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回原籍或入伍地重新就业。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关系: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G、广义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广义上的社会福利:是指由政府和社会举办和出资、旨在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一切措施。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个人争议:又称个别争议,是指发生在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会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会的参与权: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工会的监督权: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总额:也称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工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公平就业:就是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公共卫生:是以预防医学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所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公共设施:是指为了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而的有关交通、通讯、能源的、水务、绿地、文化、体育等公共性服务的设施。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就业服务。公共福利:又称为国家福利,是指国家通过直接投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举办的各种旨在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的社会福利项目。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称为定期劳动合同。H、和解:又称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J、奖学金制度:是指对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服务:是指法定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就业管理:是国家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管理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管理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作就相关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争议: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团体在举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事项上而产生的争议。集体争议: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计时工资;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计件工资: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竞业禁止: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展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最长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经济性裁员:是指因为生产经营的原因,用人单位与大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基本养老保险:也称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就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L、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灵魂。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就业方式、就业领域和具体实现就业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约定标准,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劳动收入。 劳动保护权: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期的检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劳动法监督检查活动。劳动法监督检查:即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输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减轻繁重体力劳动以及预防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卫生规程: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的危害,避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监察: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的授权,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以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3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廉租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是调整、规范和保障廉租住房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廉租住房保障的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女职工,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N、老年人福利: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安定老人生活、维护老人健康、充实老人精神文化生活而采取的一系列福利政策和服务。年休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农村养老保险: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Q、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一般为企业财政年度)为计算单位,依据经营者的责任、风险和管理业绩确定其报酬所得的一种工资制度。权利争议:是指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当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S、失业: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处于得不到工作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失业保险: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死亡抚恤:是指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规定享受一次性或定期抚恤金。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化原则:1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由国家和社会举办,对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抢救无效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和精神,主导整个社会保障法体系,为社会保障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救助:是指社会成员因受自然灾害及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导致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由国家或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而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形式。社会救助法:是调整社会救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对为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做出牺牲和特殊贡献的人及其家属通过优待、抚恤和安置,给予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提社会保险主体之间的依法形成的收取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商业秘密: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需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T、调解:是指通过第三者从中调和,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特殊群体劳动保护:是指针对某些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身份特征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权益方面给他们的特别法律保障。特殊教育制度:是专门针对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进行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探亲假: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团体争议:又称集体合同争议,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退役安置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军人提供一定保障措施的法律制度。退伍:是指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原籍就业。W、未成年工:是指处于法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无效劳动合同: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X、狭义上的社会福利:仅指由国家出资或给予税收优惠而兴办的、以低收费或免费形式向一部分需要特殊照顾的成员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的制度。狭义的休息时间:仅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设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是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动建议书。Y、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过程中的休息时间和用饭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Z助学金制度:是指由国家拨款或者学校接受社会捐助款项,向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职业中介机构:指由法人、其它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它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职业教育:又称职业培训、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以及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和在逼供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其进行的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福利:又称为职工福利、集体福利,是由用人单位通过兴建集体福利设施,建立福利补贴制度,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便利,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据此确认其资格或条件的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指国家职为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14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或损害身体健康,而制订的以设备操作技术、安全标准及卫生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行为或操作规范。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裁断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转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士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时,各项条件符合规定的,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参照原在部队所担任的职务,适当安排工作。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是指政府对收入水平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成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定灾害事件,并因此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现金、实物或服务援助,以帮助其度过特殊困难时期的一种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专门福利:又称为特殊群体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向社会特定群体提供的福利形式,包括未年人福利、老年福利、妇女福利和残疾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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