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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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配合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实施,根据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焦作市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焦卫201171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化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调动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坚持成本核算,分配与积累并重的原则;必须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 (三)改革目标: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和要求,在全市各乡镇卫生院整体推进。按照“先入轨、后规范”的原则,逐步实现人员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2011年7月底,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市乡镇卫生院发展特点的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合同聘用制度,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乡镇卫生院管理运行新机制。二、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乡镇卫生院人才结构不合理、监督管理不到位、分配制度不完善、机制不活、人浮于事等问题。从解决人的问题入手,以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和推行全员聘用制为手段,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 (一)核定人员编制。根据省编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通知(豫编办2010139号)文件精神,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核定我市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数为370人。目前,以370个编制数作为我市乡镇卫生院设置岗位、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清理清退临时人员。鉴于目前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乡镇卫生院临时人员(指未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人事劳动合同关系,含合同到期未续聘的人员)必须先期清退。 (三)理顺在编人员。 1、理顺在编在岗人员的人事关系。 2、对在编不在岗长期外出、或请病假休息、以进修名义外出的人员发出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与单位取得联系,愿意回单位上班的,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逾期不回单位参加竞聘上岗的,视为放弃竞聘资格,作未聘人员对待。 (四)科学设置岗位。根据省编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通知(豫编办2010139号)文件规定,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责任务,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按要求报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和焦作市人社部门核准。其中,岗位总量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0。其中专业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应保证公共卫生任务的完成,原则上不低于编制总数的15(最低不少于5名)。同时,应当配备中医类和妇幼保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五)组织人员竟聘 1、竟聘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2)必须具备申报聘用岗位的资格。医师系列岗位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医师以上职称,同时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药、护、技、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卫生监督、会计和行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身体健康。无碍所聘用岗位工作的疾病。 (4)院长、副院长的任职年龄按市委组织部门规定执行。 2、竞聘对象:2010年5月17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指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 3、确定竟聘人员。市卫生局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竟聘人员进行逐一甄别、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并上报焦作市卫生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组织竟聘上岗。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状况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求,制定竟聘上岗具体实施方案,对竞聘的原则、程序、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统一组织竟聘上岗。 (1)干部聘用 各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通过公开竟聘演讲,经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后进行任命,院长任期为5年。在同一单位、同一领导职位任职原则上不能超过2届。 副院长、防保科科长通过组织推荐、民主推荐或院长提名,按核定的职数经差额推荐,报市卫生局考核批准,由院长聘任,签订聘约。 (2)职员聘用 个人申请。应聘用人员向聘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资格审查。各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竞争聘用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应岗位。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 竞争上岗。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应聘对象采取笔试、面试、组织考核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择优聘用。 科室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由院长聘任。 (六)实行全员聘用制 1、基本原则: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现卫生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2、聘用合同的签订。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与竟聘上岗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文本要执行市里统一规范,聘用合同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按规定确定所聘岗位工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通过竞聘上岗的人员,报经市卫生局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今后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及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 3、聘后管理 (1)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用量化的考核要素,对聘用人员进行平时和定期、定性和定量考核,检查聘用合同履行情况,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2)建立解聘和辞退制度。对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解聘人员按安置落聘人员有关规定安置;对符合辞退条件的人员应予以辞退。 (3)各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续签、变更及解除聘用合同,均应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鉴证手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及违约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赔偿与补偿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未聘人员的安置与分流 未聘人员为2010年5月17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在竟聘上岗中未参与竞聘或参加竟聘没取得岗位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二是非正式在编在册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的安置和分流办法: (一)正式在编在册未聘人员 1、系统内调剂。分流人员可由市卫生局视情况在卫生系统内调剂,参加竟聘上岗。仍然未能取得岗位者,可按以下其他方式安置和分流。 2、允许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同意、市卫生局批准,可实行提前退休。市卫生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允许内部离岗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 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同意、卫生局批准,签定协议,可实行内部离岗退养。职工内部离岗退养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其原基本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等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离岗退养期间,不进行年度考核和晋升工资。 4、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内,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竟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3年过渡期内,未聘人员待遇第一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生活费;第二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放;第三年,适当发给生活费,最低不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过渡期间,不服从单位调剂安排的人员不予发放生活费,作辞退处理;满3年后,不能竞聘上岗的未聘人员,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国办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三年过渡安置期满后,落聘人员不再转入下一个过渡安置期。 5、鼓励自谋职业。积极鼓励非医疗卫生专业的未聘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实际工作年限为依据,每满l年发放相当于本人上年l个月月均国家规定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基本工资指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的基本工资。外出打工、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主动辞去公职、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可按此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6、辞退处理。对外出打工、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乡镇卫生院应提前书面通知并按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本人,本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回到原单位参加竞聘;逾期不归者,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的规定处理。 7、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1年7月3 0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政策外,还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方法另行制定)。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可参与竟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由人力资源市场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参与竟聘、优先聘用。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正式在编在册未聘人员 非正式在编在册人员中已签订的合同未到期的未聘者,乡镇卫生院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将与其解除合同,到期后依法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l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落实相关保险。按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参加公开招聘或推荐聘用。具有相应学历和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院还有编制或空缺岗位的情况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统一组织,通过公开招聘的方法,择优聘用;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由卫生院推荐分流到村级卫生所工作,纳入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没有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分流到市卫生局所属的后勤服务管理公司工作。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离岗退养和分流手续时,必须经单位呈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专业技术骨干(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担任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离岗退养和非正常退休手续。四、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关系到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要求,也关系到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各乡镇卫生院都要成立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对此次改革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方案审核、人员认定及分流人员参保;市编办负责编制的核定;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市卫生局负责未聘人员安置分流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监督检查。我市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要按照省、焦作市关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确保今年7月底完成改革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深入检查各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要创新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开展专题考核验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分流安置人员,未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考核认定工作的乡镇卫生院,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保障经费支出。未聘人员过渡期间相关生活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内部退养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行人事代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宣。(五)维护稳定大局。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宣讲改革各项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仅限于我市乡镇卫生院此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今后国家、省、焦作市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市卫生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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