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实务经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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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实务经验林瑞一、一般流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大体过程是: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险-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医疗查勘-事故责任认定书-协商谈判-伤愈出院-做伤残鉴定-提起诉讼。这个流程主要存在于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且是人伤事故,如果是按正常理赔程序就不会诉讼。下面的内容就根据这个过程具体分析一下代理原告时的实务操作,仅仅是个人主观经验,如有纰漏,还请见谅。二、在各阶段的操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介入其中,当事人在接受交警询问时,可以委托律师在场,因此律师要熟悉各种情形下的责任划分(详见附件)。律师还可以到交通管理部门查阅、复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证据,取得事故相关的详细材料,包括肇事司机驾驶证、身份证、肇事车辆行驶证、肇事车辆的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了解司机与车主的关系,并参与到其中的前期谈判,因绝大多数车辆都有强制险,在未超限额时,最好积极说服说服肇事方负全责,因为有保险公司帮你赔付,其次是一人受伤负主责以上的不会涉及刑责,除非肇事方具有酒后、无证等情形。事后伤者被送往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注意处理好与医生的关系,要提醒当事人,不管是在住院或者门诊,在检查治疗过程中花费的每项费用都要让医生写在病历本上,因为相关的医药费要有相应的病情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另外,住院时保险公司也会派人到医院查勘,其实就是调查取证,查实你的个人情况,如户籍、被抚养人、工作单位、收入等,并确定你的病情和用药。在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前,肇事方有积极负责的态度的,可暂不考虑查封保全肇事车辆,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出具垫付医疗费通知及被保险人签字,申请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医药费,责任认定书一般是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会制作出来,需要检验鉴定的通常也不会超过28日(3+20+5),特殊情况需上级机关批准最长是六十八日内。责任认定书的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属于诉讼法中的公文书证,证明力要高于其他书证,因此这份认定书非常关键,一旦作出,在以后诉讼过程中基本上不会被推翻,即使自行委托鉴定作出如碰撞痕迹鉴定等的结论也难以推翻。如果不认同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三日内申请复核,一种是在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由上述可知,一般通过复核推翻认定书,不建议在诉讼中提交证据。收到责任认定书,在确定各方的责任以后,保险公司的人就会和你谈判关于赔偿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伤情未完全痊愈时不要和解,首先涉及伤残评定、后续医疗费等未知因素,如果这些尚未确定或者无法协商一致伤残级别时,就不要先行和解;其次是不能一次性拿到现金的也不和解,涉及到被保险人携款走人、扣减自费药等风险,这主要是理赔程序比较繁琐。住院除了住院费,也会产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些都是肇事方需要支付的,因此不必过于心急出院。在伤愈出院后,注意提醒当事人要求医生在伤者的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上具体写明:1、住院期间护理人数;2、出院后是否需护理;这两点与护理费相关。3、出院后全休时间;4、后续医疗费,一般是内固定拆除费;5、加强营养,这一点可以要求营养费;6、具体写明伤者的病情。在出院后的伤残鉴定,如果构成伤残的,只有去鉴定才能获得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哪些情形构成几级伤残可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至于鉴定时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在广东的实务操作,一般是受伤后3个月,涉及到颅脑神经损伤的,是受伤之日起满6个月,有时伤情恢复的很快,不及时做鉴定会导致级别降低甚至无法评残,另外,有内固定的,最好不要等到第二次手术做完才做鉴定,这个时候很可能不构成伤残了。做伤残鉴定需要的资料: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X片和X线报告单、CT片和CT报告单、责任认定书、身份证。若是三方谈判结果不利于伤者的,也就要进行诉讼了,原则是能作被告的都要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必不可少的,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这是因为被告越多伤者的保障越大,其他被告的偿债能力都比不上保险公司。除了起诉状外,还要做一个赔偿项目清单,在开庭时顺便将当事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交给保险公司。三、责任主体、赔偿范围与责任承担关于责任主体,将各种连带、相应责任在此罗列如下: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1、租赁、借用情形=机动车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推定?)这个过错主要是: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知道驾驶人无资格;知道驾驶人饮酒驾驶等。2、未经允许情形=机动车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推定?)这个有个例外规定是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责任。3、道路管理维护缺陷=道路管理者(过错推定)4、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情形=行为人+道路管理者(过错推定)5、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是过错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挂靠情形=挂靠人+被挂靠人2、多次转让未办理登记=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机动车使用人?)3、同意套牌的=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4、拼装车报废车=所有的转让人+受让人5、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商+所有人、使用人(单方事故?无责事故?)替代责任的情形:1、在培训活动中=驾驶培训单位(驾校)2、试乘过程中发生事故=试乘服务者这个试乘服务者一般是汽车销售商,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承担:有责任主体,但不一定有赔偿责任,在上述承担责任的主体中,如果购买了交强险或商业险,赔偿责任在实体上的处理顺序是,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险公司赔-如果还不足赔偿的由侵权人(被保险人)承担。如果没有购买保险,赔偿责任顺序是:先由侵权人(被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双方过错比例赔偿,并且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有保险的情况,只有超出限额了才由侵权人(被保险人)承担。另外,关于保险公司的免赔,保险公司仅仅在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其余情形如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故意制造事故等,交强险保险公司仍需赔偿,而且不是赔偿狭义的抢救费用,而是赔偿所有人身损失,注意只是交强险。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比例确定:在以前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审理的情况下,不管是车和人还是车和车的事故,商业险正常理赔均按主责70%,同责50%来赔,从2012年12月21日开始合并审理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的事故,应根据道交法第76条、省道交条例第48条,1、主责80%;2、同责60%;3、次责40%;4、无责10%(高速路5%);5、受害人故意0。交强险限额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有责限额:这个有责限额,是指不论责任大小,只有车方有责,保险公司就在限额内赔偿,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限额:仅仅是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一)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二)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三)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必要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上述两项就是司法解释里的人身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项目主要有:车辆维修费、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购买车辆重置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停运损失(经营性的车辆);代替用车费(租车、打的等)。这项就是司法解释里的财产损失。对于哪些损失纳入哪个限额内,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虽交强险条款有规定,但该文件仅仅是保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适用上没有地位,可自由裁量,因此各地法院的处理不一样,在广州和深圳的司法实践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仅仅是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而将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归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另外,起诉状中应该明确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优先赔付。在以前有很长一段时间,江门、珠海、茂名、湛江等地区交强险不分项判决,采取的是一篮子判决,所有的损失总和不超过12.2万,法庭都可以支持,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5月29日作出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后,明确“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江门等地区从2012年9月18日后立案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都按照上述分项限额来判决。四、各个赔偿项目的计算:确定各个项目的最常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关于后续治疗费问题,在广东的实践是,医院出具了证明,且金额合理的,法庭一般支持,保险公司也会同意,比如拆除内固定费用不超过10000元的,如果是消除疤痕及功能性恢复或者金额明显不合理的,不会支持,可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好处是又可以另外算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全休时间,或者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哪个长就算那个,但是过分长时间的,法院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调整误工时间。 收入状况一般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即收入证明或误工证明,如果实际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还应提交完税凭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等证据,提交越多越能说服法官采信。如果对方伤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下,60(女50)周岁以上是没有误工费的,如果超过退休年龄,确实在单位继续留用工作的,有固定收入的,那么需要所在单位出证明,不然不予认可。3、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医院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广东一般是50元每天,或者雇佣劳务公司人员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发票金额计算,如果是自己的亲人朋友护理的,按照其误工损失计算,同误工费一样的证据。出院以后仍需护理的,在出院诊断或出院小结等上需有明确的医嘱:需要护理X个月。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缺乏事实依据,很难得到法庭支持。4、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一般都是500-1000之间,如果治疗期长,病情复杂转院的可以适当调高。住宿费一般有: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50元)*住院天数6、营养费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医生一般写明“加强营养”,营养费,没有评到伤残是不需要赔偿的,按照我的经验,一级一般是300-800之间,而不是像外省那样的按天支付。如果没有写明“加强营养”,特殊群体的受害人(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如果是特殊病情需要购买特殊营养补充的,按正规发票的数额给付。7、伤残鉴定费按发票数额确定。这个鉴定费问题,一般是700元左右。有的鉴定机构拆分为因果关系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可多一点创收,但不管怎样,只要有发票,一般由对方承担。8、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75岁以上,按5年计算。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具备的条件:1、无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赡养义务、扶养义务);2、未成年人(抚养义务)。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1、年老,女55岁、男60岁,2、伤残,残疾人证或公安机关、村委证明;无生活来源情形: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如有退休金或享有其他补助应视为有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与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关系密切,但不是必然对应的关系,因为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都需要司法鉴定来确认 。但目前各地司法实践情况差异较大,常见两个标准: 1、根据伤残鉴定报告伤残等级认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广东地区);2、仅出具伤残鉴定报告不认可,需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报告,才认可实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主要见于上海,其他等地有类似案例(如四川)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需抚养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关于这个限额问题,算法比较复杂,较为科学正确的是佛山地区的算法,但对受害者不利。在广州的做法是,先分责再确定总额,即先按责任比例计算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部分,再计算数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是否超过年均额,这对受害者有利。在广州的实践是成年人的计算到年,未成年人的计算到月。而且根据扶养人的情况来确定,即是根据扶养人的标准来确定。对于居住在深圳、珠海的,还可证明在该地有长期或稳定居住生活,比较严格。如果夫妻一方灭有劳动能力,主要依赖于对方经济收入的,可以主张。10、丧葬费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1、死亡赔偿金同伤残赔偿金,只是不再乘于伤残赔偿系数。对于财产损害赔偿,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法院判决时只确定为近亲属共有,不会进行分配。12、精神损害抚慰金除请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精损司法解释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是精损的表现形式,性质一样,但人损司法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非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肇事方被追究刑责的,不论是附带还是另行起诉,一般不支持精损。精损一般要在有伤残时支持,从实践中,不构成伤残,但1.从事特殊职业影响发展的;2.因侵权行为毁容的;3.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可以得到支持。在广州的实际是,全责时,一个伤残级数5000元;次责时,一个伤残级数3000元;在深圳的实际是,全责时,一个伤残级数10000元。这只是一个大概数,法官可以自由裁量适当提高的,但在广州一般不超10万元。五、其他问题1、关于受诉法院的确定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事故发在深圳,受害人又不是深圳人的话,在深圳起诉可以过得更多的赔偿。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比如,深圳人在广东其他城市发生事故的。2、关于伤残评定标准问题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受到人身伤害,需要根据受伤原因,参照以下不同的鉴定标准来确定受伤程度,从而计算赔偿金额。A.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 工伤或者职业病,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C. 医疗事故受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评定医疗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D. 刑事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进行评定。E. 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赔偿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评定伤残等级。F.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一直没有正式颁布执行,因此人身伤害案件不采用该鉴定标准进行评定。3、关于一人有多处伤残的赔偿问题当事人因事故造成两个或以上不同级别的伤残等级的,根据审判实践,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一定的比例,增加赔偿的比例不超过10%,如,一处8级,一处9级,定为30%+2%=32%,有其他多处伤残的,不能超过7级;有如,一处7级,一处10级,定为41%,还有一处9级,定为43%,还有其他多处伤残的,不能超过6级。4、多车事故、牵挂车事故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具体根据受害人(第三者)的损失和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的大小确定:受害人的损失限额总和,按各自限额承担;受害人的损失限额总和,按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5、关于喝酒、无证驾驶的问题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个问题基本是大一统了,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事由是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无论是无证、醉驾、驾驶人故意,保险公司均需赔偿,并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6、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双重赔偿问题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与工伤同时存在时,除扣除医药费部门外,其余项目均可以得到赔偿。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与第三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劳动者在取得工伤赔偿后,不能再以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7、关于交强险和商业险各种险种的赔偿问题如第三者的界定,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肇事机动车上的“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这是一个临时性身份,会随着特定时空变化而转变。当“本车人员”离开肇事机动车后因该机动车发生事故,则属于第三者,如司机检查故障时被己车碾压、开门下车瞬间被撞、刹车后飞出被他车撞后再被己车撞。8、城镇标准农村标准问题法院对农村居民“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的认定十分宽松,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实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在广州市区的城中村也是在城镇居住,居住证、租房合同、派出所或居委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完税证、银行支取明细等证据综合判断。9、己方车损及对方车损问题六、法律法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2)2、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3、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准驾车型及代号(公安部第 111 号令)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2012)5、地方性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2005)6、规范性文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指【2012】2号)附件:事故责任认定图起诉状赔偿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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