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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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结合黔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江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黔单位和区级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市外的机构,执行所在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二章交通费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职务/交通工具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正、副厅级及以上相当职级人员软卧二等舱普通舱凭据报销正、副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硬卧三等舱普通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座三等舱普通舱凭据报销事业单位4级职员以上以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参照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执行,事业单位5-6级职员以及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参照正、副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执行。(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第六条 乘坐火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第八条 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正、副厅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区外200元以内,正、副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50元以内,其余人员130元以内。工作人员在区内乡镇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30元以内。第九条 出差人员出现单数的(含性别差异),可在住宿费限额标准的200%内报销。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区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50元。为鼓励出差人员乘火车、汽车、轮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在区内出差(不含城东、城南、城西、正阳、舟白所辖范围),每人每天补助15元。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后,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报销。第五章 公杂费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区外出差的,按实际出差天数定额包干补助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出差所在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15元)。为鼓励不带公务车辆外出,以节省经费开支,凡出差往返乘坐火车的,可在以上公杂费标准基础上另行包干补助50元/人/次。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区内出差,不报销公杂费。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凭会议通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报销,但不得报销会议中途往返、外出期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第十五条 经有关部门统一安排、批准,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区内或区外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原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原所在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不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到区外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原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0元;学习10天以内按出差标准补助,学习10天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以及各类短训班、干训班等,由原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第十七条 没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区级召开的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报销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同时发给每人每天误工补贴30元。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迁移,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迁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一般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移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 职工探亲、外出就医的差旅费第二十二条 职工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条件的,其往返车(船)费、住宿费按相应职级开支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座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开支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探亲途中,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点住宿的,住宿费按标准予以报销。中转住宿超过规定天数(中转点一天)的,超过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探亲期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参观、旅游等费用,同时也不执行乘座交通工具的有关奖励政策。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外出就医的非因工负伤的人员按本办法标准报销往返车船费。因工负伤人员经批准外出就医的,门诊期间按出差标准执行,住院期间每人每天除补助20元伙食补助外,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外出就医需经区内中心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机构出具外出就医证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应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接待单位收取的食宿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差旅费补助,否则,属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第二十九条 各街道、镇乡人员差旅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各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0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黔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及津补贴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江财政发20049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黔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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