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三校系统提高班李仁玉婚姻家庭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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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亲属一、 结婚1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法定条件第一,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二, 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第三,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双方都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或离婚。(2)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一,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患有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难点辨析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否包含拟制血亲。对此应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立法目的,该立法目的是为了人类的优生优育,因为血亲太近容易造成所生子女痴、傻、呆、残问题,如果是拟制血亲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依据现代法制“重自由,轻身份”的法律精神,以不包含拟制血亲为宜。(3)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2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非法同居的处理规则:(1)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判决解除。(2)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3) 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4)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在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时,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3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领取了结婚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如果未领结婚证,则不是无效婚姻问题,而可能是同居关系问题。(1)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确认无效之诉的申请人。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可为申请人;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一方的近亲属可为申请人,基层组织和已达法定婚龄的一方不具有申请资格;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为申请人,基层组织不为申请人;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为申请人,不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不具有申请人资格。对于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当对此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法院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当事人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后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在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效力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无效婚姻的情形时,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难点辨析无效婚姻的补正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条件已经消失,此时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此为无效婚姻的补正。如果婚姻当事人再主张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例】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003/三/4)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解析:B(2)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6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一方以胁迫手段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这里所指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已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或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状况。可撤销的婚姻的撤销权由受胁迫的婚姻一方当事人本人行使,胁迫人不享有撤销权,被胁迫人的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均不享有撤销权,被胁迫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作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则归于消灭。【题例】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 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6/三/66)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解析:BCD二、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应予以注意的是,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采用协议离婚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离婚方式。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1) 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离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法院就应判决准予离婚。3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但是应予注意的是,如果婚后一方对家庭事务尽了主要义务的,在离婚时,该方享有劳务补偿请求权。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须对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对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4离婚时债务清偿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下列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第一,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第二, 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务;第三,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四, 其他个人债务。【题例】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2004/三/15)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主要由甲偿还解析:C5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这里的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条件。生活困难是指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应予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后被帮助方已经再婚的,则帮助义务自然终止,如果帮助方已丧失帮助能力的,帮助义务也自然终止。6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第一,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的婚生子女、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按以下情形处理: 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灭; 继子女是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第二,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第三, 抚养关系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原定的抚养方式可因父母抚养条件的变化和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变更。具体变更方式,可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第四, 子女抚养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一般到子女满18周岁时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已满18周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须给付抚养费:属于尚在学校接受高中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离婚后,对离婚抚养费的数额,在父母或子女情况发生变化时,男女双方及子女都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增加、减少或免除。子女或抚养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原来的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给付;因犯罪正在服刑,无力支付抚养费。7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另外,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期间提起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被告可以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题例】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三/68)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解析:AD难点辨析第一,因男方沾花惹草或女方红杏出墙而离婚时,对方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享有其他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沾花惹草或红杏出墙,因此离婚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依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此时对方因自己无过错而享有分割共有财产的照顾权。第二,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否可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对此依照国外的配偶权理论,此种情况下第三者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无过错方可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但在我国,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三、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有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财产制度有以下形式:(1)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但知识产权本身不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知识产权包含了人身权利。 继承或赠予所有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2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受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下述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题例】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三/16)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析:B(2) 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三继承一般1继承权的接受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2继承权的放弃需注意的是:(1) 继承人只能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其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2)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3) 继承权的放弃为形成权,不能附加条件。(4) 继承权的放弃只要继承人单方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效力。并且,继承权放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5)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注意,此处是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是一般债务。【题例】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三/18)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解析:B难点辨析遗产分割后,继承人表示放弃的,其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其意义何在?如果放弃的是继承权,其放弃继承的遗产归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的是所有权,则为抛弃,根据先占原则由他人取得。例如甲乙丙三人为兄弟,其父死亡后,甲不在家,乙丙对遗产按三份分割,甲的一份由乙保存,甲回来后,对乙丙说,他的份额不要了,如认为甲放弃的是继承权,甲的份额应由乙丙平分,如认为甲放弃的是所有权,因其份额在乙处,乙可以依据先占取得甲的份额,丙无权平分。3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未遂或者中止,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考虑继承人杀害的动机,而只要求继承人有杀害的故意。(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杀害其他继承人有动机之要求,该动机必须是为争夺遗产,如因其他动机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故意也不丧失继承权。(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注意,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使其陷于困境,对此应从两个方面理解:被遗弃人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继承人有能力或条件尽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如果继承人本身没有条件和能力进行扶养义务,则不构成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从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是虐待人确有悔改表现,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丧失继承权。(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情况。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应由法院确认。继承权的丧失溯及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但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题例】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A乙B丙C丁D戊解析:ABCD难点辨析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后继承人绝对不能享有继承权,即使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其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后,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其继承权自动恢复。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绝对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相对丧失的事由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继承权的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难点辨析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至于回复请求权的性质存在继承地位回复说、遗产权利回复说和折中说。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主体为真正继承人,其行使回复请求权应亲自行使,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但是继承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回复请求权人民法院才予保护。四、 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范围及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 配偶;(2) 子女;(3) 父母;(4) 兄弟姐妹;(5)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全部遗产的权利,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才能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题例】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三/22)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解析:D五、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 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2) 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3)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4)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5)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似,但有以下区别:(1)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2)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可以是任一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3)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4)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题例】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三/68)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解析:BCD六、 遗嘱继承1遗嘱的形式(1) 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2)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打印。(3)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代书人也可为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4) 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带、录像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录音遗嘱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证明应录制在录制遗嘱的音像磁带上。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录制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5)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其他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是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形下作出,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 继承人、受遗赠人;(3) 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2遗嘱的内容遗嘱应当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说明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设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并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3遗嘱的有效要件遗嘱的有效要件有:(1) 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2) 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4)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 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6) 遗嘱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4合立遗嘱合立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以处分共同遗嘱人各自所有的或者共有的财产。合立遗嘱的特殊性主要有:(1) 合立遗嘱是一种共同行为,须有立遗嘱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 合立遗嘱的每一个遗嘱人对其财产的处分的意思表示都受其他遗嘱人的意思的制约;(3) 合立遗嘱只有在合立遗嘱的遗嘱人全部死亡时才生效。5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变更、撤销遗嘱只要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遗嘱人依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须依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方为有效。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依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可推定其变更或撤销遗嘱,主要有:(1)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2)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3) 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原遗嘱毁坏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题例】1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三/69)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解析:ABD2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三/14)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解析:A七、 遗赠1遗赠的概念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以下区别:(1) 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 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3)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4) 受遗赠人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5) 遗赠人不能于指定受遗赠人后再为其指定受遗赠人,而遗嘱人可以于遗嘱中指定遗嘱继承人的候补继承人。【题例】甲死后留有房屋套、存款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三/21)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解析:C八、 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内部效力:(1) 扶养人的义务就是在受扶养人生前扶养受扶养人,在受扶养人死后安葬受扶养人;(2) 受扶养人的义务是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的外部效力,表现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处理的依据,在遗产处理时排斥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题例】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2004/三/16)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解析:A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单选第19题)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解析:A。九、 继承的开始1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题例】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三/60)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解析:ABCD十、 遗产遗产的范围:遗产包括自然人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以及有价证券、以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权债务等。遗产中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有:(1) 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2) 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3) 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4)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殖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十一、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2) 保留必留份的原则。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3)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不执行遗赠。(4) 继承人连带清偿责任原则。继承遗产的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负连带责任。十二、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若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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