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财务管理咨询系列报告4.21资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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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1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世纪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二零零六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资金管理体制2第三章资金管理机构和人员4第四章外部结算7第五章内部结算17第六章资金支出计划与控制19第七章外部融资22第八章内部贷款25第九章资金监控27第十章附则2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强化对集团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促进集团的发展,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资金管理的目标通过资金运作和资金监控,实现集中资金、降低费用、加强监控和提高效率的管理目标。第三条 集团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一) 优选投资项目和确定合理资金结构,以确保集团具备以收抵支及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二) 依法合理地筹集发展资金,保证集团资金需求。(三) 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四) 加强资金管理,保障集团资金安全完整。第四条 集团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一) 资金管理体制(二) 资金管理机构及人员(三) 资金结算(四) 资金支付计划与控制(五) 外部融资与内部贷款(六) 资金监控第五条 集团公司与资金相关的各项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资金管理体制第六条 集团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资金统一收付和调度,统一对外筹资管理。第七条 集团股份公司和其他分子公司的经济业务设立两个核算系统,实行分立的资金管理方式,交叉业务定期清算。第八条 帐户集中管理(一) 集团本部各分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在银行统一办理开户,统一代管银行帐户,其银行存款由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集团本部各单位的银行存款收支必须经资金管理中心(或资金科)办理。(二) 集团本部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和驻外公司(单位)由单位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就近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开户单位发生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三) 未经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集团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包括临时账户、个人名义账户等)。第九条 资金集中结算(一) 集团建立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科),所有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都通过结算中心与商业银行交互办理。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面对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不直接面对商业银行。(二) 资金结算中心在集团内部充当“银行”角色,面对商业银行代表集团企业。 第十条 资金统一收付(一) 集团各单位资金收付由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调度,实行资金计划管理与收支两条线管理。(二) 集团各分子公司现金收入到达该单位账户后直接划转到资金结算中心账户。(三) 集团各分子公司对外支出现金,由分子公司提出申请,资金结算中心依据资金计划,从资金结算中心账户划拨现金到该单位账户,再从该单位帐户进行支付。第十一条 融资管理(一)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集团各分子公司融资,根据集团内部资金需求,确定资金信贷结构,统一向商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计划,统一办理贷款和筹措资金。(二) 禁止集团内部各单位未经批准向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三) 集团公司的内部贷款对象为在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开户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有经营收入,有还款保障的部门。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需要借款时,需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后上报财务部批准。第三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 集团的资金管理工作,在集团高层领导下,由集团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在本单位负责人及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并主动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集团财务部的检查监督。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开展以财务部门为主。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在集团公司财务部领导下开展资金管理业务,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机构 (一) 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在财务部领导下,办理二级单位或下属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二) 股份公司设立资金科,在财务处领导下,办理下属二级单位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三) 资金管理中心和资金科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或二级单位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在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领导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管理工作。(二) 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处),是资金管理中心的开户单位,可视工作需要在管理中心开立一个或几个帐户,办理内部、外部结算业务。(三)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对外筹措资金,年度资金计划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 资金管理中心在集团公司财务部领导下,担负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工作,资金管理中心只负责资金日常的收付使用管理,且以结算为主。通过计息机制来体现资金的运作成本,控制资金的不合理流向,降低资金成本。(二) 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开户单位的资金划拨和内部信贷工作,执行财务部资金计划和其他决定。(三) 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加速资金周转工作,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和控制,使资金成本的深化管理变得更加可行和有效。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标准、开支标准、程序和审批制度以及其他财务规章制度。(二) 负责经济活动分析工作,编制资金使用分析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 组织编制资金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四) 严格遵循资金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的要求,办理收支业务及其他资金业务。(五) 参与公司新项目、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参与经营决策。(六) 统一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统筹处理经营管理中出现的财务问题。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中心与开户单位的关系(一) 管理中心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在集团公司内部资金运作过程中体现一种新型的公司内部财务关系。(二) 各开户单位在管理中心开户的同时,撤销其在商业银行帐户(经批准保留的除外),将现有银行存款余额全部转入结算中心,由管理中心集中安排,统一管理,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三) 各开户单位与外部单位款项收付需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经济业务往来的会计核算方式不变。必要时,开户单位应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四) 集团内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通过管理中心办理,并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中心的业务范围(一) 现金、银行存款的存取收付业务。(二) 办理开户单位的汇兑业务。(三) 办理开户单位的托收业务。(四) 办理对外结算的承兑汇票业务。(五) 对外户单位的内部贷款业务。(六) 代收、代付及专项业务。(七) 审核、监督及处罚业务。(八) 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机构的工作原则(一) 钱货两清。开户单位必须持有指定的票据加盖预留印签后到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付款业务,禁止写条子或口头命令的操作方式。(二) 资金管理机构不准垫付款项。管理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入收款单位帐户。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和义务,禁止透支、串支现象业务发生。 (三) 遵循“三不准”原则,即不准跨期结算,使其在时间上保持有效性和及时性;不准相互拖欠,避免形成资金呆滞;不准弄虚作假,避免结算凭证及在的不真实。(四) 管理中心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严格执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资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业务中,要秉公办事。第二十一条 资金业务人员任职基本要求:(一) 具备与职位相适应的财会专业技能和任职资格;(二) 极强的保密意识;(三) 认真、仔细、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四) 忠于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五) 工作稳定性较强。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中心安全保密制度(一) 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账单、凭证账薄等各种财务资料。(二) 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财务保密制度,不得查询与其业务不相干的其他单位账务情况。(三) 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向报账单位提供与其无关的会计信息。(四) 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将财务资料带出工作场所。(五) 要提高警惕,做好保卫、保密工作,严防坏人破坏和其它事故发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六) 对资金管理中心的门窗、微机、柜架设备等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七) 经鉴定需要销毁的资料,要经领导批准,派人监销,不得私自当废纸出卖。(八) 对违反工作纪律而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四章 外部结算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开户单位一般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收支业务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开户单位与外部单位的结算业务中,应先审核每笔业务中相关的内部凭证与商业银行票据相符合后,方可加盖有关印鉴,然后到商业银行办理手续。第二十五条 银行结算方式(一) 集团采用的银行结算方式有:支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公司暂不采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二) 各单位的一切货币资金收支,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业务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由专职结算员具体办理。(三) 财务人员应通晓各类银行结算方法,并根据情况选择对企业较为有利的方法进行结算。第二十六条 银行收款票据的取得与审核(一) 银行收款票据必须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其他人员交到财务结算部门的银行收款通知,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二) 取得银行结算票据时,应主动向银行办理登记等必要的交接手续。(三) 取得银行收款票据(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从下面几方面进行审核:1. 票据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相应商业银行的要求相符;2.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完整;3. 银行票据的联次、号码是否齐全、一致;4. 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5. 银行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有效期限);6. 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密码;7. 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8. 有无更改、涂改的现象,允许更改的事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9.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最后一手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10. 有关签章是否清晰完整。前述事项如有不符,应及时与结算银行或付款单位联系,尽快查明原因,在银行未收款入账或查询无误前,各单位不得办理物资出售、发运手续。如发现假票,应予扣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理。第二十七条 银行付款票据的填制与审核(一) 银行付款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付款凭证,经科长(主管)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按不同结算方式填写银行支付票据,银行结算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复核盖章,交银行结算员向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支付票据的填写应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二) 出纳人员、签章人员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1. 支付票据与付款凭证的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银行、金额、用途等是否一致;2. 使用的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支付票据是否与结算方式相符,是不是支付款项银行账户的票据;3. 支付票据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4. 票据的签章是否与支付款项的银行账户相符。第二十八条 银行结算票据的传递(一) 收款票据的传递:收取结算票据的会计人员将收到的银行汇票等票据进行登记,并与专职银行结算人员办理交接;专职银行结算人员应将收款票据登记,交银行办理收款或查询。从银行取回的收款票据应登记交有关会计人员签收。(二) 付款票据的传递:出纳人员开具的付款票据应登记,交专职银行结算人员签收,交银行办理付款;专职银行结算人员从银行取回的付款票据,应登记交相关会计人员签收。会计人员应将收取的银行付款单据作为付款凭证的附件。(三) 银行承兑汇票的传递:1. 负责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人员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初审登记后,交专职银行结算人员签收、审核后,负责送交银行签收查询,待银行查询无误后,方能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在制作收入记账凭证时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银行查询回执作为银行承兑汇票收账依据。对有异议的,可用背书的方式退还给前手单位。2. 查询无误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由专人签收,并登记备查账簿妥善保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10目前,应移交给专职银行结算人员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3.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时,由收取该汇票的人员登记签收,并以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为出账依据,同时应在“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四) 空白结算票据的传递1. 各种空白结算票据应由出纳或指定人员向银行申请购领;2. 出纳人员应设立空白结算票据备查簿,对各种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注销等情况进行登记;3. 为防止串用,对不同银行、不同账户专用的空白结算票据,出纳人员应事先在空白票据上注明开户银行、账户;4. 不得出借、出售、转让空白结算票据,也不得以复印、复制等任何方式对外提供结算票据式样。严防空白票据的盗用;5. 对作废的结算票据应在结算备查簿注销登记,按照规定向银行注销,不得私自销毁6. 对各种空白结算票据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五) 专职银行结算人员应及时、完整地从银行取得收款付款票据,使会计人员能够及时地进行业务处理。(六) 办理销售结算的人员在知悉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我公司付款时,应提请银行结算人员注意提取银行收款票据。(七) 销售部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交来的银行“收款通知”也不得直接从银行索取“收款通知”和现金缴款单。第二十九条 银行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一) 银行收款凭证的填制:根据取得的银行收款原始票据,经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逐笔填制银行收款凭证,不得将两张及其以上的银行收款票据汇总填制在一张收款凭证上。1. 支票:由付款人开据支票和进账单,委托其开户银行转账,以公司开户银行盖章的“进账单”收款通知联作为收款依据;2. 汇兑:以银行盖章的“资金汇划补充通知”、收款通知联、“电子汇拨收款通知”等为收款依据;3. 银行汇票:将收到的银行汇票在背面“提示付款人签章”处加盖单位预留结算印鉴,填写进账单一并送交银行,以银行盖章返回的“进账单”收款通知联为收款依据;4. 银行承兑汇票:考虑银行票据传递时间,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10目前,在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被背书人”处填写收款的开户银行名称,在“背书人签章”处填写“委托收款”字样,并加盖单位的银行结算预留印鉴,填写“委托收款”票据,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以银行盖章的“委托收款”受理回单和“收账通知”为收款依据;5. 信用证:在信用证到期或货物发出、收款条件具备后,将信用证委托银行办理收款。以银行“特种转账传票”、“外汇结汇水单”、信用证收款通知联为收款依据;6. 现金缴存银行:以我公司会计人员从银行取回的“现金缴款单”第一联为收款依据,缴款单必须有经办会计人员的签名;7. 在需填写“进账单”、“委托收款”等补充结算票据时,必须在相应栏处记录票据种类、编号等内容以备填制记账凭证和记账时选用;8. 借款:以“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款依据)为收款依据;9. 贴现: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被背书人处填写贴现银行名称,并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后交银行办理贴现.以银行出具的收款通知为收款依据;各单位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 利息收入:以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收款通知为收款依据; 11. 公司不受理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二) 银行付款凭证的填制审核:根据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具备付款条件的,须按规定取得付款依据,逐笔填制银行付款凭证。出纳人员在开具银行支付票据后,应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印章、标明支付票据的号码,严禁重付、漏付、错付.办完银行支付手续后,要指定专人对原始支付票据与付款凭证进行再次核对。1. 原始支付票据与付款凭证标注的开户银行是否一致;2. 支票:以开具支票的存根联为支付依据;3. 汇兑:以银行盖章“回单”为支付依据;4. 银行汇票:以银行盖章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为支付依据。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故汇票未付而退款时,应以银行出具的多余款“收账通知”为收款依据;5. 解付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的“支付通知”为支付依据;6. 信用证:以银行出具的“特种转账传票”、“外汇兑换证明”、“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付款联为支付依据;7. 归还贷款:以银行盖章返回的“银行贷款归还书”付款通知联为支付依据;8. 借款利息:以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付款通知联、“贷款利息传票”回单联为支付依据。(三) 对于因故退回的支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别处理:1. 因付款票据填制有误,开户银行尚未划付的,经科长批准后,重新填制付款票据;2. 因收款方原因,开户银行已划付又被送回的,应以银行的退款通知为收款依据,编制收款凭证,登记入账。已填制的付款凭证按规定记账,确需支付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支付手续。3.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科目正确、数字准确。打印出的机制凭证应由制单、复核、主管人员的签字或盖章。4. 记账凭证摘要应摘其经济业务的要点,力求表达准确,能够说明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得过于简略,严禁使用符号替代。收款凭证的日期应与银行收账通知的签章日期相一致。第三十条 银行账簿的登记记账凭证应经制单、出纳、复核、主管等有关人员审核盖章或签字后,才能据以记账。(一) 记账人员根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按银行结算业务逐笔记录,不得合笔记账。各种票据号码的登记应按与开户银行约定的项目、位数登记一致。(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记账人员将记账凭证输机后,经审核人员逐笔核对才能“复核记账”,将临时记录转为正式记录。已转为正式账簿记录的凭证,未经主管科长批准不得取消复核和进行修改。(三) 会计人员应及时填制会计凭证,每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公司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调整后相互一致。第三十一条 银行账目的核对(一) 银行账目应按月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补正手续,确保总账与明细账核对相符。(二) 银行结算员应及时向开户银行索取对账单,保证银行帐目及时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当月的银行账目应在次月15日前核对完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存在的未达账,在次月月底前调整完毕.(三) 对存在的未达账项,应逐笔查明原因,每月报告财务科长(主管),时间超过3个月应报告单位主管领导。金额较大、事项异常的账项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四) 银行账目涉及的债权债务账项的,要定期与对方核对,业务频繁的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每年的四季度年终财产清查前应全部与对方核对一次,所有对账应保留完整记录,并与银行存款账的对账情况结合对照。(五) 在对银行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调整:1. 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落实到人,按“谁出错谁调整”的原则办理。2. 调整错误账项,必须一笔事项一张凭证,不得合并调整,涉及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等科目的调整凭证,必须由主管科长签字后,方能将调整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调整银行账簿。3. 若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记录正确,其他科目需要更正的,更正差错时,不再使用银行存款、现金科目。4. 调整凭证摘要应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字某号凭证”,同时在原有错误凭证上注明“该凭证已于某年某月某字某号凭证订正”。5. 由于开户银行原因造成的未达账项,主管科长、银行结算人员应积极与银行联系,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调整。6. 对于未能取得收款通知的账项,由主管科长、银行结算人员与银行、付款方联系,确需补制收款通知的,必须有银行盖章、行长签字的书面证明。若重复收到收款通知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科长和单位领导,同时与开户银行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并索取冲销重复收款通知的证明,证明应由开户银行注明“由此引起经济纠纷由我行承担责任”的保证。补制的票据凭证必须经主管科长签字后,才可进行会计处理。第三十二条 支票结算管理(一)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从基本账户支取现金,且必须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二)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 表明“支票”的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确定的金额;4. 付款人名称;5. 收款人名称;6. 出票日期;7. 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三) 各单位在办理支票结算时,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规定的结算凭证,填写各项记载事项,不得空留事项。(四) 支票的付款期限为10天,超过期限的支票由经办人重新办理。(五) 公司付款开出的支票必须注明“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六) 公司各单位办理支票收款时,由付款人开据支票和进账单,委托其开户银行转账,以公司开户银行盖章的“进账单”收款通知联作为收款依据,应即时通知并转账给收款单位。第三十三条 汇兑结算管理(一)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二)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 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确定的金额;4. 收款人名称;5. 汇款人名称;6. 汇入地点;7. 汇入行名称;8. 汇出地点;9. 汇出行名称;10. 委托日期;11. 汇款人签章。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为无效凭证。(三) 公司各单位办理汇兑付款业务时,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中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否则责任自负;不得办理表明可以提取“现金”的汇兑结算。(四) 公司各单位办理汇总收款业务时,以银行盖章的“资金汇划补充通知”、“收款通知联”、“电子汇拨收款通知”等为收款依据,应即时通知并转账给收款单位。第三十四条 委托收款结算管理(一) 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收时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除此之外其他业务不得采用。(二) 公司不接受对外付款的委托收款的结算。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结算管理(一)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承兑;3. 出票金额;4. 付款人名称;5. 收款人名称;6. 出票日期;7. 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二)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三) 本部各单位收到的银行汇票应于当日送缴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收到后,在银行汇票背面“提示付款人签章”处加盖单位预留结算印鉴,填写进账单一并送交银行,以银行盖章返回的“进账单”收款通知联为收款依据,应即时通知并转账给收款单位。各单位收到的银行汇票应办理收款手续,一律不得背书转让。(四) 公司在办理对外付款时,一般不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款随人到”、急需材料物资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予办理银行汇票。(五) 公司对外付款办理的银行汇票应注明:“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禁止办理注明“现金”字样可以提取现金的银行汇票。第三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管理(一) 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 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确定的金额;4. 付款人名称;5. 收款人名称;6. 出票日期;7. 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 单位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在被背书人处填写收取单位的全称(有银行账户的单位), 负责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人员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初审登记后,交专职银行结算人员签收、审核后,按照“与出票行同行优先,查询速度快优先”的原则交开户银行签收查询,待银行查询无误后,方能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在制作收入记账凭证时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银行查询回执作为银行承兑汇票收账依据。对有异议的,可用背书的方式退还给前手单位。(三) 考虑银行票据传递时间,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10目前,在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被背书人”处填写收款的开户银行名称,在“背书人签章”处填写“委托收款”字样,并加盖单位的银行结算预留印鉴,填写“委托收款”票据,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以银行盖章的“委托收款”受理回单和“收账通知”为收款依据。(四)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五)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按批准的资金预算执行。按不同时期的资金情况和物资市场供求情况,公司确定距到期日时间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留待到期收取现款,不予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时,由收取该汇票的会计人员登记签收,并以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为出账依据,同时应在“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背书转让的填写不得交由客户办理,不得将没有填写下手的承兑汇票交给客户。 (六) 各单位应设立“应收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到期日、出票银行、前手单位、金额、票号等内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应与“应收票据”账簿登记人员、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办理人员相分离。本部各单位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送缴公司财务部集中管理,未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存放银行承兑汇票。(七) 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盘点,应收票据辅助账和应收票据会计账核对一致;银行承兑汇票实际库存数量、金额与应收票据会计账面数相一致。(八) 各单位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擅自贴现,确因资金紧张需要贴现,必须经公司财务部批准,本部单位由财务部统一办理。(九) 需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各单位须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确定的额度、银行、到期日进行办理,并设立 “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开据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到期日、出票银行、收款单位、金额、票号等内容。(十) 公司不受理农村信用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三十七条 信用证结算管理(一)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结算方式。(二) 各单位在出具信用证时,必须以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为依据,且该合同能得到实际的履行。(三) 各单位对外开具信用证时应按照资金预算确定的金额、到期日,事前向财务部申请计划,事后报告登记。(四) 在信用证到期或货物发出、收款条件具备后,将信用证委托银行办理收款。以银行“特种转账传票”、“外汇结汇单”、信用证收款通知联为收款依据。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银行结算相关票据的管理。(一) 各种票据应由银行结算员向银行申请购买,必须专设结算票据登记簿,对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二) 为防止串用,对不同银行、不同账户专用的空白结算票据,出纳人员应事先在空白票据上注明开户银行、账户。(三) 对有关时间、类别、数量、票号、经办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四) 不得出借、出售、转让银行结算票据,不得以复印、复制等任何方式对外提供结算票据式样。(五) 各单位对作废的结算票据应登记保管,按照规定向银行注销,不得私自销毁。(六) 对各种商业票据视同现金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结算预留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严禁由一人办理银行支付业务的全过程,确保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四十一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连续2个月重复发生填制凭证错误、输机错误、对账不及时的,由所在单位按经济责任制考核。第五章 内部结算第四十二条 集团开户单位之间提供的产品、劳务等经济业务往来,一般十天结算一次。矿石、煤炭、生铁、废钢、钢坯、钢材和水、电、气等凭计量数据,每十天预结一次,月底凭计量数据清算;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大型工具、低值易耗品等,凭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料单(或调拨单),每十天结算一次;提供的劳务凭劳务作业单,每十天结算一次。第四十三条 计划价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内部利润及应结款项等在月末一次向财务部、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第四十四条 严禁签发空白料单。发料单位,凭盖有财务印章的料单开据内部结算凭证,管理中心可据此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存款户划拨收款单位。 第四十五条 开户单位之间结算使用的内部结算凭证为三联,第一联是给付款方的付款通知,第二联为管理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是给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 第四十六条 开户单位与资金管理中心的票据、凭证管理,款项查询(一) 开户单位与资金管理中心在经济业务交往中,根据票据法及有关法规办事,同时遵守严密的交接手续,对所交换票据清单等加盖公章和审核人员印章,为避免凭证和福建混淆,应及时在附件上加盖“附件”章。(二) 开户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的存款余额可随时查询、查对,未达帐项及不明经济业务的收入、支出应及时反映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及时查询与更改。(三) 管理中心票据、凭证按日装订成册,按年存档,开户单位若出现重大经济业务收付不符现象时,应及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交管理中心进一步核查、核对,以免开户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若结算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管理中心只负责结算过程中属于管理中心出现差错的处理,质量、价格、计量等异议由财务部负责协调处理。第四十七条 开户单位与管理中心的票据传递开户单位签发的结算凭证与相关的商业银行票据日期应保持一致,并在签发当日到管理中心办理转换手续,不得提前或拖后。第四十八条 开户单位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及空白票据、凭证管理(一) 利息收入:开户单位在管理中心存款利息由管理中心按月累积计算,利率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二) 利息支出:开户单位借款利息,由管理中心按月结算,直接从开户单位帐户划付。(三) 手续费用:开户单位对内、对外发生经济业务的手续费由管理中心按规定收取。(四) 开户单位对内、对外的结算票据、凭证,实行有偿使用。第六章 资金支出计划与控制第四十九条 资金计划管理是预算结果的一个编制、审批、执行程序,是建立在预算基础之上的一套资金管理方法。第五十条 各单位根据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根据自身的运营需要编制资金计划,提交到财务部资金管理部门。财务部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汇总,编制集团资金计划,经财务部通过后报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预算管理委员会形成审批、调整、执行、预警处理、跟踪分析等管理程序,最终实现资金计划的事先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管理功能。第五十一条 资金支付的预算与分配资金的支付按预算安排组织实施,具体运作实行动态管理,即资金预算在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按月滚动编制、按周调控、按日分配。(一) 月预算审批。财务部每月25日根据公司生产安排及物资部门采购计划等情况,编报公司下一月的资金预算,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执行。(二) 周资金调控审批。财务部在月资金总量控制上,提出每周的资金平衡方案,经公司协调会批准后执行。(三) 资金按日分配授权。各用款部门把前一天分配资金的用途、去向及当天资金需求的信息反馈到财务部,财务部根据每天的资金进量、出量及物资存量等具体指标,在不突破公司周计划的情况下,由财务部部长批准执行。第五十二条 各资金事项审批权限人由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或集团高层领导构成。审核责任人依据相关业务规范和经营政策对具体经济业务的发生内容及要件进行审核。审批责任人依据整体经营利益原则对具体经济业务的发生必要性进行审批。第五十三条 资金开支审批一般原则(一) 先下级,后上级;(二) 先定性审核,后定量核准;(三) 先业务行政线,后财务线。第五十四条 资金开支审批要点(一) 开支是否合理、合规、真实;(二) 单据是否合法,数量、金额是否准确;(三) 是否完备了必要的手续,如:资产购置是否经过批准,资产是否经过验收等,办理财务手续的基础要件是否齐全,如原始业务单据等;(四) 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开支标准的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的精神;(五) 是否符合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第五十五条 资金审批权限的分类 (一) 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二) 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 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第五十六条 资金支付业务审批权限(一) 预算内货币资金支付按以下实施分档审批:1. 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审批年度资金支出预算、重大支出事项;2. 集团公司总经理,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办理;3. 集团公司班子成员,授予分管工作预算内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权;4. 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授予本部门预算内货币资金支出审批权;5. 分子公司负责人,依据本公司章程规定、集团公司授权,在预算内办理货币资金支出审批。上述授权的形式、权限、程序、责任、相关控制措施,须以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会议纪要、管理文件等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授权人签字。对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必须有书面规定。(二) 预算外资金需求,首先按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核准增补,具体货币资金支出按以上分档审批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安排支出资金。(三)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四)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主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包括对外投资付款、借出款项付款、特殊或储备定额外物资采购付款以及其他大额付款等。第五十七条 对审批权限中未能涉及的具体事项,资金业务人员应作出符合常理的专业性判断,交由具有类似或相近事项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并要保持一致性原则。第七章 外部融资第五十八条 集团实行统一信贷融资管理。统一信贷融资,即整个集团对外融资,成员单位不单独与外界进行融资行为,所有融资行为由集团出面统一完成,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商业银行授信额度。第五十九条 统一信贷融资有利于掌握成员单位、集团对外信贷情况,对合同台帐的分类管理、分析、预测应用统一的平台,整合集团的资源进行管理。第六十条 科学化、利润化投融资是集团统一信贷融资的目标。第六十一条 企业筹资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的需要,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用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理财活动,包括股权筹资、负债筹资、项目融资等。第六十二条 企业筹资的方式一般有:吸收直接投资、金融机构贷款、商业信用、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发行短期融资券、租赁、联营、企业内部积累,筹资资渠道有国家财政资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其他法人单位资金、民间资金、国际境外资金等。第六十三条 从筹资方式和渠道来看,金融机构贷款、商业信用、企业内部积累等筹资方式,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等筹资渠道都与资金集中管理直接挂钩,企业对筹资决策的制定,除了考虑生产经营、投资等之外,同样涉及到企业自身的资金情况。第六十四条 融资策略是集团公司为实现融资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战略目标,对资金筹集问题所采取的行动方针。融资策略是决定集团公司融资效益最重要的因素,是集团公司融资方法选择和运用的依据,融资的目的是投资,融资策略必须以投资策略为依据,充分反映集团公司投资的要求。融资策略主要包括融资的评价准则、融资时机、融资规模和融资组合等方面。融资策略应结合公司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经营业绩、风险因素、外部资金供给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第六十五条 公司融资的评价准则(一) 以“投”定“筹”:公司投资是公司的各项需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需要和流动资金的需要,集团公司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投资不能盲目进行,必须以“投”定“筹”,融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必须依据和适应投资的要求,这一原则要求在制定融资策略之前确定企业投资策略。(二) 量力而行:公司融资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这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客观要求,其中有些融资的代价表现在承担一定的债务、如发行债券、定期租赁等。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如果负债过多,公司就有可能入不抵出甚至破产。因此,公司在融资时,必须全面地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做到量力而行。(三) 具有配套能力和消化能力:消化能力是指公司对筹集来的资金、资产、技术的掌握、管理和运用或吸收能力。配套能力指公司其他的生产要素,如人、财、物、技术、管理与筹措的资金资产协作配合的能力等。公司消化和配套能力直接影响到企业投资效益,并进而决定着公司的偿还能力。所以在进行融资时,必须综合考虑公司的各种生产要求,寻找能使公司各种生产要素彼此协调的方案。(四) 融资成本。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融资成本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主要包括:1. 融资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费;2. 融资后的利息或股息租金等支出;3. 融资时所支付的其他资金。融资成本是决定公司融资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对于选择评价公司融资方式有重要意义。(五) 借款对公司的控制权。在评价公司融资方案时,必须把公司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的丧失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六) 公司融资管理的难度。公司融资管理的难度主要指公司融资由一套审批程序及融资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公司融资管理的难度,决定公司能否及时得到资金以及为此而付出的代价,这也是评价公司融资方案时,应着重考虑的问题。(七) 公司融资的期限要适当。(八) 权衡资本结构。公司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九) 公司融资要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十) 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第六十六条 融资机会的选择公司必须为投资而筹集必要的资金,公司融资的机会是客观存在的,能否抓住融资机会,不但直接影响公司融资的经济效益,而且关系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不可忽视。分析与评价公司融资机遇,主要运用上述融资的十项评价准则来评价融资投资的环境条件。第六十七条 融资风险管理(一) 融资风险的评价由财务部负责。(二) 公司融资风险的评价原则1. 以投资和资金的需要决定融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2. 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全面地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3. 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4. 融资要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三) 融资成本是决定公司融资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对于选择评价融资方式有重要意义。财务部应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融资组合评价公司资金成本,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四) 融资风险的评价方法采用财务杠杆系数法,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公司融资风险也越大。(五) 财务杠杆系数(DFL)=每股税后利润变动率/息税前利润变动率(六) 公司财务部依据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和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第八章 内部贷款第六十八条 内部贷款的几项原则(一) 内部贷款分短期和中长期借款两类,短期借款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长期借款主要用于构建固定资产。(二) 借款必须有经济保证。(三) 借款到期时,必须按期归还,若借款单位不能偿还,经财务部批准后可办理展期。若在期限内既不还款,又不办理展期,罚款从单位奖金中支付。第六十九条 内部贷款对象 内部贷款对象是在管理中心开户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有经营收入,有还款保障的部门。 第七十条 内部贷款的期限内部贷款以短期借款为主,短期借款分三个月以内和六个月以内、一年以内三种。一年以上为中长期借款。第七十一条 内部贷款利率计划内借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计划外借款,按商业银行借款同档利率上浮幅度执行。第七十二条 内部贷款利息内部贷款利息按月收取,每月的二十日为计息日,收取的利息按隶属关系分别上交财务部和财务处。第七十三条 内部贷款手续开户单位需要借款时,需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借款申请书,经单位领导签字报中心,管理中心接到开户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查、了解情况,并上报财务部,经财务部批准后,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载明借款种类、用途、利率、金额、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来源、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和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等。 第七十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对内部贷款项目具有审查权,制裁权,一般包括:(一) 对不合理占用的借款,加收利息;(二) 强制收回逾期借款本息;(三) 提前收回用途不当的借款;(四) 停止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五) 其它制裁措施。第七十五条 有关开户单位需到各商业银行办理政策性借款时,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后,由资金管理中心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九章 资金监控第七十六条 资金监控是对成员单位的实时付款、收款情况的信息收集,以实时收付款信息为基础,了解各单位的资金流量情况,实现集团对资金的监控管理。第七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务部、总经理、董事长进行专题报告。(一) 定期检查各各单位的现金库存状况。(二) 定期检查各各单位的资金结算情况。(三) 定期检查各各单位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管理部门存款的对帐工作。(四) 对各单位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和修订,其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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