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管理相关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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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版)*有限公司2008年7月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二章 安全教育制度第三章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第四章 安全检查制度第五章 安全检修制度第六章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第八章 事故管理制度第九章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第十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规定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办法第十二章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成品车间装车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名单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董事长安全职责:董事长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做到: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4、组织审定并批准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5、按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奖惩。第二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3、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亲自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4、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5、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7、协助董事长抓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技术部安全职责:1、直接领导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核实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包括特殊动火项目)。2、组织制订、修订企业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3、组织全公司性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5、组织对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6、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7、抓好安全教育与安全考核工作,特别是特殊工种的培训和技术考核。8、按“三同时”原则在组织新装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9、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的规定,专款专用。10、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11、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新进员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12、组织制订、修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13、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1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是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1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16、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17、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18、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19、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员工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负责发放和监督各部门合理使用。20、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 改善劳动条件。21、负责对公司各车间、部门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22、坚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2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24、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25、负责安全保证基金的管理。26、负责有关动火分析和进入塔、罐作业的气体测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分析测定数据和报告。27、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指示,制订、修订并完善公司环境保护制度的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8、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29、制订“三废”治理和噪音防治等措施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使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0、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使环保各项指标达到国际卫生标准。31、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通报。第四条 生产、车间安全职责 生产部安全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者,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领导报告,严禁违章指挥。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搞好生产调度工作,杜绝或减 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等事故,实现生产的安全平稳运行。6、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等)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7、负责车间机泵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使之达到良好的运转状态。车间安全职责工艺车间安全职责1、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3、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6、协助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7、制定装置检修、开(停)工方案,做好开(停)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三修车间安全职责1、 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2、 负责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3、 负责组织工业设备安装、调试、检修的安全工作。4、 在制订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5、组织本车间设备大检查,对检查出有关问题,要有计划的及时修复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6、 负责本车间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化验车间安全职责1、 建立健全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2、 负责有关动火分析和进入塔、罐作业的气体测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分析测定数据报告。3、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锅炉车间安全职责1、 建立健全锅炉房的安全规章制度,指定锅炉房专(兼)职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2、全面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2、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3、组织本车间设备大检查,对检查出有关问题,要有计划的及时修复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4、使用锅炉车间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原料、成品车间安全职责1、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本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本车间内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2、 按安全的要求来管理原料的储存和成品的发放。3、 贯彻执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4、 搞好车间的安全管理和各类储罐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炸工作。5、加强对原料、成品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符合企业要求。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安全职责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管理制度。3、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4、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5、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6、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安全职责:1、在编制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完成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情况。2、在审核、检查基础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应审核、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改造资金中提取10-15%的规定,专款专用,定期核算,并报送有关部门。3、监督和保障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障企业职防经费和安全教育经费的实际需要。4、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内容。5、负责各类劳保用品的保管,并按标准发放,做好发放记录。6、贯彻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供应科安全职责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所辖范围内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2、按计划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3、负责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4、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防火、防爆工作。5、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第八条 销售部安全职责:1、对所管辖的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2、在开具提货单据时,应对运输车辆资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不允许开提货单。第九条 质监科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全质监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实验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2、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第十条 保卫科安全职责:1负责领导消防人员,组织制订消防规则,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度。 2布置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3负责全厂防火器材的配备,杜绝其丢失乱动现象。 4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凡属政治破坏事故,负责进行追查处理。 5加强门卫制度,负责厂内的安全和巡逻执勤,搞好防毒、防爆、防火、防盗工作。 6经常对要害部门的管理进行检查,平时经常深入车间进行安全检查。7参加有关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第十一条 各车间主任(负责人)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1、保证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的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定并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进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各类班组安全活动,认真解决员工提出的安全建议意见。 4、每周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保养,指导其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报告,并协助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注意保护现场,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重演。 7、负责向安全部门提出动火施工申请,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9、建立健全车间领导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第十二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各类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进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车间汇报;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车间,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配合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6、做好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监督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7、抓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8、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第十三条 车间安全员安全职责 1、车间安全员由各班组长兼任,在车间主任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并对班组安全进行业务指导。2、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4、协助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进员工的二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预案演习。6、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开(停)工的安全技术措施。7、负责车间安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8、每天要深入现场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施工动火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动火安全。9、协助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10、健全完善安全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第十四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接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的安全工作。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3、对新进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负责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则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上报。5、检查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汇报。第十五条 操作工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纪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7、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第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和消防工作。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实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负责扑灭企业内的一切火灾。3、认真进行基本功训练,经常组织实战演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4、负责建立本部门的防火档案,对主要车间、工序、设备及易 燃、易爆物料储罐区、仓库等,应有周密的灭火方案,并为消防指挥员所熟知。第二章 安全教育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预防事故的能力,增强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必须对职工进行普遍深入经常的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节 三级安全教育第一条 凡新进员工(学徒工、合同工、代培人员等)必须接受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条 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由安全管理技术部负责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要求: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常识等。3、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公司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特殊危害部位的介绍。4、介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各类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5、明确交待新进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规定,做好十防教育(防火、防爆、防毒、防烫伤、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车辆伤害、防灼伤、防起重伤害)。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础知识。新进员工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否则接收部门可不予接收。第三条 三级安全教育(车间、科室)由分管安全的主任(科长)或专职安全员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主要内容为: 1、了解车间概况、生产特点及其在全厂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2、车间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方面共通性的安全要求与注意事项。3、车间安全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共通性的安全性。4、本车间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5、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二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第四条 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时间不少于8小时,主要内容为: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2、学习本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其职责范围和应知应会。3、掌握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工具的具体使用方法。4、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本人只准作辅助性操作待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且车间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第五条 员工厂际调动后必须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厂内工作调动、顶岗劳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第二节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第六条 凡属临时工、外包工、民工和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在进入公司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第七条 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单位负责,教育内容:公司生产特点、安全通则、担任工作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等。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第八条,外来施工人员(民工)的安全教育,由安保科负责组织和教育,内容同第七条。第九条、对进入装置办事和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单位负责,教育内容:本公司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并有专人陪同。在生产不正常情况下或危险性大的岗位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三节 特殊工种教育第十条 对特殊工种(按劳动部门规定如电工、电焊工、气焊工、锅炉工、车辆驾驶员、水质化验员等)必须在接受规定的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一条 对特殊工种,各有关部门应定期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年累计受教育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第十二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在其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四节 日常安全教育第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科室)为单位的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1小时,车间(科室)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1次,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安全活动内容: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2、结合公司生产实际,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反事故演练。 4、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5、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第十六条 日常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部门负责人要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第五节 补课教育第十七条 补课教育对象。 1、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人身事故或性质恶劣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者。 3、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违章作业者。 4、随意破坏安全防护设施者。 5、发生事故不报告,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者。 6、无故不参加安全考核者。 7、非特殊工种非法进行特殊工种作业者。 8、违章造成工伤,伤愈复工者。 9、其它造成部安全因素的责任者。第三章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公司实行“安全作业证”上岗制,为规范使用“安全作业证”,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是本公司在职员工,均应考取此证,无证者不得独立操作。第二条 取得安全作业证的条件: 1、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 2、必须有三级安全知识考核的合格成绩。 3、必须熟习本岗位的业务,经考核达到独立操作的要求。第五条 取得安全作业证后,必须定期考核,由安保科负责。对特殊工种的考核,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安全作业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工作时应放置固定位置,以备检查。第八条 安全作业证应保持清洁,不得私自涂改、伪造或撕毁,否则,按无证处置。第九条 员工在安全方面的奖励和处分情况,车间应记入安全作业证,以作为员工考核的参考依据。第十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者,车间领导及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取证予以记录,并进行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事故责任者应持安全作业证到安保科进行登记,接受补课教育,否则,车间不予安排工作。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部门之间调动的员工应由调入部门给予补办安全作业证,被调动员工必须将安全作业证带入调入部门;调入部门应在其证的“备注”栏内填写其新工种,并在证的“厂内工种调动登记”页和“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栏内逐项填写,然后报安保科审批。 第十三条 车间内部职工变得工种,应在相应的栏内逐项填写。 第十五条 遗失安全作业证者,应由本人写出经过,经车间领导核实,出具证明,转报安保科补发。第四章 安全检查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1、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事故隐患;2、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制止违章作业;4、防范和整改事故隐患;5、检查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不安全因素。第二条 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车间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1、查思想:查是否重视安全生产;查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责任心;查是否敢于同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查违章作业情况。 3、查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了议事日程;对安全工作有功人员是否做到了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是否严肃处理。4、查纪律:查在岗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无擅离岗位,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5、查隐患: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装置区域有无安全隐患;跑冒滴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及其他不安全因素。第四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第五条 日常安全检查按以下方式进行: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特别是对安全监控危险点进行重点监控。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安全检查。3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第六条 定期安全检查分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1、季节性检查,每季度一次,由安保科负责组织。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中毒、防滑为重点。2、节日前检查,由安全管理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在五一、国庆节、元旦和春节前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是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及备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第七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1、专业性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等工作,分别进行专业性检查。2、不定期安全检查,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3、专业性检查以各专业职能科室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第八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抄送安全管理技术部。第九条 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拖延。第十条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第十一条 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四定”“三不交”。“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到上级。第十二条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项目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政改的,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办法。隐患整改通知单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安保科填写,必要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通知单要存入档案备查。第二十条 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整改计划而导致事故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附: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通知单 整改第 号-: 月 日对 检查,发现下列问题,请你(们)按照整改要求采取措施。并于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填入本表第二联交回安全管理技术部。 单位 签发人: 年 月 日问题:整改要求:送达人: 收件人:整改情况:(由整改单位填写) 负责人: 年 月 日复查 情况复查人: 年 月 日说明:共二联,第一联由签发部门留存,第二联交整改单位,整改后交回签发部门,并附在第一联后。第五章 安全检修制度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检修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第一条 装置停工前,公司成立以主管领导为总指挥的检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检修工作。各车间要成立相应的检修分指挥部,明确第一责任人,各负其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第二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第三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机具、材料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准备。对检修现场的各类机具、材料、设备应做好摆放布局。第四条 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群众讨论,由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第五条 各车间对参与检修项目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外来施工队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其做好项目的检修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第六条 由检修总指挥部负责召集各车间负责人召开每日现场调度会,安排任务,协调检修各现场的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检修任务。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由安保科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第二节 检修中的安全事项第八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调度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生产车间密切配合,确保安全平稳停车。第九条 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各种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不允许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料,无火炬设施的易燃易爆气体排空要缓慢进行,采取逐渐减压措施,放空关管线末端必须采取放火措施。第十条 对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时间分别进行彻底的吹扫、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等。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应达到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开。第十一条 在停工检修中有的罐、槽、塔、管线等设备中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生产系统相连部位应加盲板隔离,并挂上“有物料、注意安全”的警告牌。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置换分析后,应按停工方案将进出装置的物料管线堵上盲板,做好明显标志。盲板应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第十三条 打开人孔时,应使设备内温度降至安全要求范围内。并从上而下一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定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警惕有堵塞现象。第十四条 含油污水的井坑、漏斗要封死盖严,装置的明沟、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清扫干净,避免动火是发生着火或爆炸。第十五条 生产部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查盲板隔离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六条 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钉子鞋。凡有两人以上同时参加检修项目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第十七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1、施工动火必须办理用火证,落实防火措施。2、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拆卸。3、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涮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4、机动车辆进入检修现场,须佩带防火帽,并按指定路线行驶。第十八条 焊接动火必须事先通知安全管理技术部办理用火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焊接时防火监护人由用火车间指派熟练操作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需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用火车间负责人在现场监护。第十九条 动火地点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应清洗干净,如附近有阴井、地沟等可能漏出可燃气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条 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存放,其间距不应小于10米,距动火地点不小于10米。高压线下、管道下,仪表附近以及作业人员稠密处,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第二十一条 电焊工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所使用的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焊夹把要绝缘良好。第二十二条 焊接作业时,要配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第二十三条 电气检修,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第二十四条 凡是导电设备维修,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和闸”的标牌,不准任意送电。第二十五条 一般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电仪车间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有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担任。第二十六条 外线作业,电工在登高前应检查工具,确认良好后,方可登高作业。非本职工作者严禁检修任何电气设备。第二十七条 在距地面(垂直距离)二米以上或不足两米,但地面有障碍物,地形复杂下进行的作业均视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处作业的各项规定。第二十八条 高处作业要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防护体、安全网或系好安全带。第二十九条 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格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厥、癫痫,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登高作业。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禁止从上往下扔工具、物件等。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脚手架堆放的物料和作业人员总重不得超过270kg/。第三十二条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距220伏到6000伏输电线1。5米以外,距6400伏以上输电线7米以上,防止触电。第三十三条 夜间高处作业必须照明充足,六级以上大风暂停作业。第三十四条 凡需进入容器设备内(塔釜、储罐、容器、槽车等)进行检查、检修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向安全管理技术部申请办理进入罐内作业许可证。若罐内作业因故中断时间较长,且安全条件有所改变,又需继续入罐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危险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车间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会集安全管理技术部、生产部、等部门共同制定出可靠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六条 进罐作业必须有熟悉本岗位生产情况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一般监护人不少于两人,监护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离开。第三十七条 在罐内清除可燃物、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打碰撞。严禁内外互投物料、工具等。第三十八条 许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性残留物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准备好急救物品。进罐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间歇操作,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第三十九条 罐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共同检查罐内外,确认合格无疑,监护人在罐内作业证上签字后,交回车间存档。第三节 检修竣工后的安全规定第四十条 各车间在检修完毕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四十一条 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后方可封闭,封闭要有检查记录和检查人员的签名。第四十二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储罐等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未经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得投入生产。第四十三条 检修竣工,由生产部、安全管理技术部、及生产车间组成验收小组与施工方双方要进行交接验收,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检修质量及安全装置是否合格好用,认定无疑,双方签字。第四十四条 车间对检修前所堵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要按抽堵盲板流程图逐个逐项抽出盲板,车间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第四十五条 开车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疑,防止水击。第四十六条 系统开车由车间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由检修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项工序保持紧密联系,按序开车。第六章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我公司属化工企业,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设施设备,应积极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员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第一条 生产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第二条 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安全消防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第三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非敞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1、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放火规定的规定。 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在设在单独风机室内。3、散发可燃蒸汽、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并设排水沟。4、散发的可燃气体、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粉尘遇水及蒸汽能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第四条 甲类生产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泄漏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第五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防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2紧靠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建筑物、构筑物内布置设备防空管、应高于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 第六条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的静电的接地装置。1、生产储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2、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内设备管道;、3、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有专门接地。第七条 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mm2。第八条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应有用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第九条 有液化石油气、易燃及可液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其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支柱的下部。宜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5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第十条 甲、乙类生产的设备及管道的绝热层;应采取非燃烧的材料;并防止可燃气体渗进绝热层内。第十一条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面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第十三条 液氨贮罐上应装有液面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露天贮罐应采取绝热、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第十四条 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井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小于250毫米。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合排入工业下水道。第十五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应根据公司的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进行经常的消防教育、训练和实战演习,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第十六条 由安全管理技术部不定期的组织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第十七条 生产厂区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外围、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剂和其它简易灭火器材。小型灭火设施的种类及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其它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易发生火灾的个别地点,可增设较大的泡沫、干粉等手推式灭火机。第十八条 各类灭火剂和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并有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挪用。灭火器和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更换,保证完整好用。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向消防队报警,迅速切断电源,清除和导出可燃无切断其来源,并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扑救。第二十条 预防火灾的一般规定 1、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2、禁止在厂内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需时应经安全管理技术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生物进入危险场所。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厂区必须安装防火罩。 5、禁止未经允许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油罐区的道路上行驶。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危险源30米外进行。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第二十二条 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因临时需要装设电器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安保科审批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第二十三条 可燃物、爆炸物的管理1、严禁到油罐区和有关岗位随便罐装汽油等易燃、易爆物质。2、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有专用仓库储存和专人保管,使用后的容器必须移置安全地点,妥善处理。3、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运输时不得混存、混装。4、用过的废料、废渣(如废气油、柴油、机油、废催化剂等)要及时清扫收集在一起,送到安全地点处理,其它易燃物(如棉纱、手套等)也要集中处理掉。5、各类下水道、管沟必须盖好,缺盖时应及时补齐,严禁在下水道、管沟、机械设备处或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资。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本着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原则积极抢救。事故所在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消防队报警,同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抢救。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及其它多人伤亡事故时,厂领导人应直接指挥,安全管理技术部、生产部、保卫科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第七章 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以及剧烈化学危险物品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毁损的物品,均属危险品。第二条 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十类:1 、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热、摩擦、冲击或其他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起剧烈反应而引起的爆炸,如雷管、炸药等。2、氧化剂;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本身虽不燃烧,但在空气中遇酸类或受潮湿、强热或与可燃物质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如硝酸和过氧化钠等。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氧、液氨、液化石油气等。4自燃物:未与明火接触,但在适当温度的空气中能发生氧化作用,放出热量而引起燃烧,如黄磷、硫化铁等。5、遇水燃烧物品:与水能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易燃气体 而引起燃烧的物品如电石、金属钠等。6、易燃液体:易于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在摄氏四十五度以下,或稍高于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等。7、易燃固体:引火点较低、受热、冲击、摩擦或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剧及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如赤磷、硫磺等。8、剧毒品:具有强烈杀害性,少量侵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即可能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二坤、氰化物等。9、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体和其他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10、放射性物品:能放射出一种或多种穿透力很强,人们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放射线如钴60,硝酸钍等。第三条 危险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第四条 有些虽然不属危险物品,但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石油产品,也应加强管理。第五条 危险品装卸和运输任务,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承担。危险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中应按装运危险品性质,佩带相应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及拖拉。第七条 危险品装卸前,应对车、库房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第八条 危险品装卸时,起爆器材,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第九条 装过危险品的运输工具,在卸完后必须彻底清扫。对装过剧毒的运输工具,卸后必须进行洗刷。第十条 仓库内存放危险品要严格执行危险品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要严格隔离。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危险品同存一库。2、炸药不得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3、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储存。第十一条 危险品仓库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与生产区、值班室有适当的距离。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 危险品必须有出入库方法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保管人员要按管理危险品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第十四条 危险品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妥善管理好领用的剧毒物品、炸药和起爆器材。领用量一般不应超过三天生产需用量,对临时性使用要限量领取,剩余退库保管。第十五条 剧毒物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作业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第十六条 严禁用手接触剧毒物品,并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使用、保管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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