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结构劳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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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名称:天津津门总包工程工程发包方(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程承包方(乙方):金坛市金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小明队) 劳务作业发包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或甲方)劳务作业承包人:金坛市金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或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津门项目总包工程二次结构及总包范围内装修劳务工程的分包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1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另有约定,应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合同 是指分包合同、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中标报价单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甲方 是“发包人”的简称。发包人是指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乙方 是“承包人”的简称。承包人是指其投标书已为甲方接受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质量监督单位:天津市质量监督站。 合同工程(简称本工程) 本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永久工程 是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 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开工日期 是指总包方向分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是指合同中注明的亦可按合同条款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 是指最终通过四方(甲方、设计、监理、业主)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工程保修 是指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工程质量保修书 是指本合同提及的,由甲乙双方签署的约定本工程的保修事宜及双方权力、义务的协议。连带责任 是指义务人负共同义务或对共同义务的不履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对工程损害的自然灾害。合同价 合同价是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支付的总金额。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天 指公立日,而非工作日。第二条 工程总体概况2.1总体工程名称:津门项目总包工程2.2建设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与兴安路交口西北侧2.3建筑面积:248970.7平方米2.4 承包总价: 暂估第三条 本工程承包内容及承包范围3.1承包内容:所附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清单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亦包括建筑及结构施工图包含的全部关于二次结构(砌筑工程及所附的圈梁、构造柱、板带、抱框、墙垫)、装修的施工内容及建筑施工图中的屋面工程(不含防水工程)。3.2该工程内容包含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材料明细表所包含的全部工作以及合同中未列明而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完整工序所必须的结合面处理、各种收边和及其完成面后成品保护至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3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该项工程,材料质量、安装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顺利通过验收。第四条 接受现场和开工4.1承包人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提供工程所需的机械、仪器、工具和车辆,制定材料供货计划,为所属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负责工程所需的标高定位并承担有关责任。4.2 当施工现场具备条件时,发包人应邀请承包人共同确认,确认后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接受现场通知书后3天内,及时接受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4.3承包人不应该因自身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不足而影响开工时间,否则承包人应承担一切延误责任。第五条 承包方式、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5.1合同类型:固定综合单价合同。5.2合同价(A):详见附件一:分部分项二次结构工程量清单。合同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1)人工费完成施工图中关于二次结构及装修工作需要的全部人工费用(含工完场清及现场文明施工所需的人工费);为配合其他专业分包商、业主指定分包人的施工所需付出的人工费用,如:为配合水电分包人施工的墙体开槽、埋线完毕的恢复工作、为配合防水专业施工分包商的施工所需提供的防水找平层及保护层(含保护砖墙的砌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保护层铺贴)施工所需的人工及辅材、机械机具费用。等。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额外付出的材料(含甲供材料)清点、装卸车、二次搬运(场内无论运距多少均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的人工费用;为保证施工现场达到招标人的要求,而需由投标人支出的现场文明和环境保护所需的人工费用;投标人生活及生产责任区内的日常打扫、清理及安全保卫工作;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的试验测试费用,及协助招标人现场管理人员制取检验试验试件需额外支出的人工费用。任何情况的人工垂直运输、水平运输费用。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工期目标而应由投标人承担的人工费用。(2)材料费承包范围内分项工程的全部材料(含材料损耗)。商品混凝土: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自行购买泵管并负责泵管的接拆。承包人承担因自身施工导致的涨模、楼地面标高超出设计标高等原因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钢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加工,并自行负责保管。模板: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施工方案自行配置满足施工要求模板,并自行负责保管。脚手架及其他周转材料: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施工方案自行配置满足施工要求脚手架及其他周转材料,并自行负责保管。(3)机械费除塔吊、外用电梯以外的全部机械费、机具费。(塔吊拆除时间由发包人根据主体结构的需用情况而定)(4)其它费用为实现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现场文明目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投标人人员在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低值易消耗品的费用、劳动保护费、竣工清理费用;超高费。保险: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项目要统一交纳工伤保险费用,费率为合同额的1.2,甲方将在结算时按乙方的结算额乘以费率扣除。成品保护: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的成品保护。因发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分包人现场停窝工的全部费用。临建、现场办公室和办公条件:发包人仅提供满足分包人需要的生活用房、施工用仓库以及办公用房等。分包人应为其所有进场人员合理安排上述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并自行解决住房内的住宿用床及日常生活必需品、办公必需品。分包人的报价中应包含其临建设施(生活、生产、办公等)日常消耗材料的费用。分包人的报价中应包含其临建设施在发包人要求下搬迁及清场的费用。施工现场总平面的管理是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自费负责现场所有垃圾的日常清运工作,以确保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第六条 工期6.1承包人应遵从发包人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要求(详见附件二)。6.2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08年 10 月 27 日6.3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9年 08 月 29 日6.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发包人审核、监理、业主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6.4.1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改变、主要设备增减和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改变)。6.4.2不可抗力。6.4.3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6.5 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周及月进度计划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非上述原因,承包人连续两周未完成周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劳动力的数量,并在接下来的两周内将延误的计划赶上。如承包人连续四周无法完成进度计划,发包人将处以每延误一天罚款为10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它承包人,费用从承包人应得的各项款项中予以扣除。6.6施工时间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否则承包人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第七条 发包人责任7.1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7.2及时与业主、设计单位协调,办理施工有关的深化设计、变更、洽商等文件的确认。7.3通知承包人在适当的时间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并负责承包人与其他有关分包商的协调配合。7.4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一套。7.5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程控制计划,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提供技术洽商。7.6负责提供主体施工时已搭设完成的外维护脚手架。7.7负责提供承包人生活用房、办公用房、仓库、水电等临时设施。7.8 负责对承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7.9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切联系工作;7.10 负责提供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提前一周通知承包人;7.11 负责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7.12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定期组织综合检查。7.13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第八条 承包人责任8.1承包人应遵守天津市关于工程承包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查,亦不能减免承包人应负的上述任何责任。8.2指派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和合同约定规范化管理本工程,并处理现场有关事宜,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发包人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承包人作出决定和遵照发包人指示工作。8.3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处理现场有关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问题。8.4按政府关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现场文明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8.5材料堆放整齐,及时将垃圾运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持现场的整洁。8.6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处罚。8.7接受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并遵照其指示,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8对正在施工未交付的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8.9本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并运至现场发包人指定的地点。8.10在发包人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做好与其他施工分包单位的协作配合。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中的必要协调: 业主和发包人所要求的有关分包商; 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8.11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8.12承包人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8.13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此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8.1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点和电源点上进行接驳,配置施工所需的各级水管以及电箱。对于用水和用电既要符合安全要求又要避免浪费,否则,发包人将根据现场管理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8.15发包人负责市容、场外交通、环卫的检查疏通工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分担。8.16承包人负责提供其自身生活场地内的清洁打扫及保卫工作。8.17承包人须为完成本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8.18为保证承包人设立的项目组织机构能迅速有效的从发包人处接收任何指示,承包人须明确任命一名主要人员,任何发给此人的一切书面指示、通知等都被认为已发给了承包人;8.19承包人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施工管理人员的数量须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承包人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的承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现场经理、质量员或工程师、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撤离现场。8.20除非事先获取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项目组织机构的任何管理人员。8.21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的代表:(1)在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2)不遵守合同的约定;(3)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4)其工作不能达到发包人满意的。8.22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在接到发包人的有关书面通知后,承包人须在7天内选派称职的人员,并将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须经过发包人的批准,同时保证被更换的承包人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8.23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 承包人须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所有的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返遣费。除此以外,承包人还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8.23.1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合理支付以及保障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人须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8.23.2承包人须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8.23.3承包人须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内设施、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承包人还须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8.24成品保护 8.24.1承包人须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在本工程范围内对其它已完成的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8.24.2成品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25特殊工种 承包人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试验工、测量工、防水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8.26垃圾清运 8.26.1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工作面,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堆放场。现场垃圾严格按照ISO14001环卫标准进行分类存放,并将垃圾进行覆盖,防止垃圾露天。8.26.2如果承包人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现场垃圾,且在收到发包人或有关政府机构的书面通知后,仍未立即采取具体行动,发包人可雇佣其他人清除现场垃圾,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或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8.26.3上述垃圾存放、清理的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承包价格中。8.27保持现场清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保护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8.28尘埃和噪音的限制:采取一切必须的步骤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骚扰。风动钻机、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地运转, 并要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要做好水土保持及扬尘处理措施设法减少尘埃, 在有尘埃的地方经常洒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天津市有关规定。8.29承包人须对本合同下的整个工程负责,包括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周转材料或工程设备。8.30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8.30.1施工机械和工器具8.30.1.1承包人须负责为完成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所需的其他各类通用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包括电焊机、空气压缩机、电钻、冲击钻、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设备、手推车、扳手、锤子、梯子、油毡、刷子等中小型施工机械和工器具;8.30.2机械设备的保养、校试和维护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试和维护,以保证他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承包人同时应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机械和工器具,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进行。8.31工人的雇佣 8.31.1对雇佣工人的要求 承包人和所有的承包人为本工程目的雇佣的工人须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政府有关机构规定的任何有效证件;(2)特殊工种具有特殊工种上岗证;(3)其中包括人数足够的、在各自的专业中技术熟练和经验丰富且经过一定的职业培训或取得一定资格证书的班组长或管理助手,以便更有效地对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4)合格的技术工人和壮工。8.31.2雇佣工人的费用 承包人须负责为他所雇佣的任何工人办理政府有关机构规定的上述证件和其它一切必要的证件,并承担有关的费用。8.31.3雇佣工人的解雇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将他认为不能规范自己行为或不能恰当履行自己职责或不称职或其雇佣是不合法或不合适的任何现场人员开除出现场;未经发包人许可,被开除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任何被开除的人员须尽快以称职的人员替代,替代者的资格和经历须报发包人审批。8.31.4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 8.31.4.1发包人拥有限制或禁止承包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扰民的加班工作的权力,发包人将不受理任何与此类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费用或工期延长的索赔。8.31.4.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报告承包人计划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此类安排应首先保证在各方面已依照了劳动法的要求并有可靠的和具体的措施,保证不会给发包人带来因扰民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为便于发包人的工作安排,如果承包人计划改变正常的工作时间,承包人须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如果承包人的此类改变涉及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承包人须提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8.31.4.3承包人应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包含必要的加班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文件要求的竣工日期竣工;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不得以加班为由,提出任何相关费用的索赔。8.31.4.4承包人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承包人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支付都由承包人负责。8.31.4.5拖期支付责任: 承包人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支付承包人应得工程款及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全额支付承包人应得工程款及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或发包人予以查处,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全额支付承包人应得工程款及支付民工工资,经举报且情况属实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商于约定时间一个月内还清,逾期每天罚款壹万元。(2)建立承包人每月上报支付民工工资情况制度。承包人于当月25日,将所在工地每月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告上交发包人,发现谎报、漏报及未按月支付者,漏一罚十,发包人采取每月审查制度。(3)承包人应该保证免除发包人由于其拖期支付承包人应得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对发包人带来的责任与影响。8.32工人的劳保、卫生和安全 8.32.1承包人须在整个履约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工人劳动保护、身心健康、预防传染病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如发包人依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依法承担责任的,则承包人须对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8.32.2承包人须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结合并遵照当地卫生保健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工棚备有急救措施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及一切必要的福利和卫生要求做出必要的安排。万一出现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须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发包人为处理和克服上述传染病而可能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第九条 质量与检验9.1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9.2本工程创优目标:确保结构海河杯,争创鲁班奖。9.3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标准、部颁标准和业主提出的质量标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则按照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9.4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当承包人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发包人将提出警告,警告之日后7天内承包人仍无改进,发包人将视其为违约,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9.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停工,返工、停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9.6承包人负责按照工程进度总计划中有关验收安排的要求及时准备验收资料并事先做好自检,按照发包人的验收安排进行验收。第十条 工程结算10.1工程结算10.1.1结算价格=ABC+D+E-F A:实际施工范围施工图内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应项目工程量计算原则)合同单价;B:变更洽商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应项目工程量计算原则)合同单价;C:暂定料值项目涉及图纸工程量(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应项目工程量计算原则)定额损耗价差1.02(材保费)D: 如遇图纸装修做法变化出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以外未确定综合单价项目,以如下原则进行确认综合单价。人工工日含量按2004年天津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定额中人工含量,人工单价按45元/工日进入预算;主要材料:(仅限于钢筋、混凝土、水泥、砂子、石子)执行施工前的采购时期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其它材料:按2004年天津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定额中的材料费执行,不允许调整;机械费按2004年天津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定额中的机械费执行,不允许调整;工程水电费按施工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如何分?)E:承包范围以外零星用工35元/工日(零费率)现场签证如何计(材料、人工)F: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的各项扣款。10.1.2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以项目各相关部门出具完工证明办理。10.1.3合同外另行委托施工的工作另行结算。10.2结算依据:10.2.1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生产经理签字认可的工程量签证单(签证单样本附后);10.2.2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完工证明(用于整体完工的结算,具体完工证明样本附后)10.2.3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零工;承包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从事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其它零星用工工作按照以下原则结算: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委托的零星用工按照现场核实的工日数35元/个工日办理结算。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认的零星用工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必须发生的超出上述数量的50个/工作日零星用工必须在得到生产经理(机电经理)的许可后方予实施。超出50个/工作日的零星用工必须得到项目经理的许可。10.3结算周期:主要实物工程量部分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予以结算。地下室部分完结算一次;(每一次的比列?)地上部分完结算一次;零星用工部分每周办理签字手续,当月办理结算,预期不予办理。10.4工程结算时,按结算总价的5%扣除保修抵押金,保修金待工程竣工贰年后结算。除上述依据外,发包人不接受其它形式的结算。10.5发包人对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及不能证明合格的工作,均不予结算。10.6竣工结算报告10.6.1承包人在在其承包范围内工程正式交付发包人后的15天内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向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一式三份,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10.6.2为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分包人应保证其递交给发包人的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如果分包人对分包人自己工作范围内任何计量或计价超出最终经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或金额的20以上(含20),发包人将从分包人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扣除分包人高估冒算部分后)中扣罚分包人对相关变更高估冒算的那部分金额的百分之六十。10.6.3高估冒算是指分包人向发包人人递交的工程量的计量和计价与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或金额的20以上(含20)的部分,且分包人对此超过20以上(含20)的部分又无明确的能由合同文件或图纸等导致误解或歧义的理由存在。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11.1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11.2承包人必须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1.3承包人应按国家、天津市及施工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随时接受有关安全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应采取严格的维护安全的措施、防范危险的措施、预防火灾的措施,但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11.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1.5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11.6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11.8承包人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发包人、监理提示安全保护措施报告,经发包人、监理审核批准后实施。若承包人未提出报告或防护不利而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1.9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限期作出整改,当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二条 文明施工12.1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不允许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人的任何保温材料和多于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12.2保证本工程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2.3在竣工前,承包人应该从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发包人、监理满意的使用状态。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13.1安全保卫工作13.1.1承包人须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并遵循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依法组织施工。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随时设立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1)“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2)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3)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及操作说明;(4)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5)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3.1.2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并配备足够的助手常驻现场,该安全员应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有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13.1.3所有架子工、电焊机、钢筋成型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信号指挥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技术熟练,持有天津市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教育,考核并颁发安全上岗证;13.1.4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任何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报告。13.1.5承包人制定的或准备的任何用于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应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的此类审核不解除或减轻承包人受合同制约的任何责任;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承包人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13.2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须遵守所适用的安全规章,并且:(1)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现场人员的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事故;(2)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3)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并提供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13.3人身财产的损害及发包人的保障13.3.1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免于承担因工程施工所引致的对任何人士的人身损伤或死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13.3.2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免于承担因工程施工所引致的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伤或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纠纷、损失、索赔或诉讼。13.3.3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它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的后果.13.4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承包人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成品保护14.1分包方需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特别是注意分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成品保护,无论分包工程是否完工,在整体竣工之前,分包方均负责上述内容的成品保护工作,在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坏、被盗、损失或伤害,分包方应自费进行修理和修复,以保证本工程在竣工时全部完好及在每方面均能符合合同的要求。14.2分包方对工程的照管14.2.1自分包方进场之日直至工程全部竣工为止,分包方应完全承担对已送抵工地的工程材料(含周转材料(包含甲供材料)的照管责任。14.2.2在分包方负责照管期间,如已送抵工地的任何材料因何原因遭受破坏、被盗、损失或伤害,分包方应自费进行弥补此部分损失,以保证本工程在竣工时全部完好及在每方面均能符合合同的要求。14.2.3分包方必须注意:总包方在工地现场提供任何的保安措施,不会减轻分包方在现场照管上的任何责任;分包方特别应为自身工作面及自身的仓库、材料堆放场地、生活场地提供保卫及安全。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15.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对因转包和非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工程款拨付16.1月度结算(付款)单 16.1.1月完成工程量的核实:每月20日,承包人填写月完成工程量审核表,并由发包人工程师、主管生产、机电经理签字确认。16.1.2每月25日前,承包人根据上述16.1.1款的工程量审核结果编制月完成工作量报于发包人商务部审核并签发“月度结算(付款)单”;16.1.3“月度结算(付款)单”须由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发。16.2支付 16.2.1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依据为“月度结算(付款)单”;16.2.2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最低限为“月度结算(付款)单”金额的70%与承包人现场施工总人数580元/人的较低值。16.2.3保证金的扣留 :按结算总价的10%扣除保修抵押金,保修金待工程竣工贰年后结算。 第十七条 保修17.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分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17.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分包人发出保修通知。分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救事故,分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现场抢修。17.3保修完成后,由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7.4本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贰年。17.5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按所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的(含追加合同工作内容)承包内容均在保修范围内。17.6在业主或者房屋所有人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分包人后,如果分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业主或者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的修复。在不限制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保留金中扣除,同时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分包人。17.7在保修期满的任何时间,对于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可批示分包人在监理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分包人责任,则分包人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八条 保险18.1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8.2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第十九条 争议19.1甲乙双方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发生任何争议时,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竣工后,此类争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a)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b)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c)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d)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如发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在争议未解决之前,甲、乙双方都应共同保护好已完工程。由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并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第二十条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生效与终止20.1构成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合同文件合同附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20.2中标人投标书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3在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完毕、承包人将工程交付业主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第二十一条 其他21.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1.2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四份,发包人双方各两份。21.3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附件如下:附件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附件二:施工进度计划 附件三:工程技术要求及图纸附件四:质量管理协议书附件五: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六:消防保卫协议书附件七:成品保护协议书附件八:文明施工协议书附件九:环保协议书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应与合同条件互为解释说明,如有不一致处,由发包人负责解释。附件三技术要求二次结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二次结构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厚分别为200、150、100mm。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为A3.5,体积密度等级B06。水泥:采用P.O32.5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需准用证及出厂合格证,出厂日期不超过3个月,严禁使用超期水泥。水泥进场后应按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待复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砂子:使用中砂并过筛,其中不得含有杂物,含泥量不得超过3%,进场复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钢筋:采用6.5、8、10、12、14、16钢筋。页岩砖:采用MU10页岩砖,不得使用粘土砖。本合同承包内容适用于现行国家、部、省(市)有关技术、质量、检验等规程、规范及规定。二次结构技术要求:隔墙较长时在墙中间及转角处、丁字、十字交接处、悬臂墙端部、不同厚度墙体交接处均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3m),其截面尺寸为墙厚250mm纵筋为412,箍筋6.5200,C25混凝土,构造柱与砌体之间留设马牙茬。圈梁、过梁混凝土标号C20,过梁尺寸为墙厚150、墙厚180。砌块墙体下部加砌35皮页岩砖,顶部斜砌页岩砖。砌块砌筑时,砌块排列应尽可能采用主规格砌块,混凝土砌块应错缝搭砌,上下皮竖向灰缝相互错开1/3砌块长,并不应小于120mm,当不能保证此规定时,应在水平灰缝中设置2根6拉结钢筋或4钢筋网片,长度不小于700mm;墙体转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将砌块分皮咬槎,交错搭砌。二次结构与混凝土墙、柱连接处,设置6500的拉接筋。混凝土砌块墙体允许偏差混凝土砌块墙体允许偏差表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1轴线位置102垂直度小于或等于3m5大于3m103表面平整84门窗洞高、宽(后塞口)55外墙上下窗口偏移20装修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1)水泥:采用P.0 32.5普通硅酸盐水泥,有出厂证明和复试报告,对于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的必须复试。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2)砂:宜用平均粒径0.350.5mm中砂,使用前过5mm孔径的筛子,进场后复试,含泥量不大于3%。本合同承包内容适用于现行国家、部、省(市)有关技术、质量、检验等规程、规范及规定。二次结构技术要求:1)抹灰工程a、一般抹灰工程表面质量:本工程抹灰分项工程质量控制标准为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抹灰分格缝的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b、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高级抹灰检验方法1立面垂直度3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2表面平整度3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3阴阳角方正3用直角检测尺检查4分格缝直线度3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2)楼地面工程-整体面层铺设(混凝土楼地面、水泥砂浆楼面)a、混凝土面层铺设不得留施工缝。当施工间隙超过允许时间规定时,在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对已凝结的混凝土接槎处进行处理:刷一层水泥浆,其水灰比宜为0.40.5,再浇筑混凝土,并应捣实压平,不显接头槎。b、细石混凝土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5mm。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c、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d、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e、加筋细石混凝土楼面,应控制钢筋网片距上面20mm,且应按照分格缝采用跳格法施工。f、为防止楼面开裂,车库、车道等大面积房间,应设置分格缝。3)楼地面工程-铺地砖楼地面a、砖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b、踢脚线表面应洁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一致。c、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一致,齿角整齐;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d、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e、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陶瓷地砖1表面平整度2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2缝格平直3用5m线和用钢尺检查3接缝高低差0.5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4踢脚线上口平直3用5m线和用钢尺检查5板块间隙宽度2用钢尺检查4)内墙面工程(耐水腻子墙面、乳胶漆墙面)a、基层腻子应刮实抹平,砂纸打磨到位,达到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b、涂刷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无透底、起皮。c、后一遍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涂料干燥后进行。d、涂料干燥前,应防止雨淋,尘土玷污。施涂前和施涂过程中,应充分搅拌。e、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高级涂饰检验方法1颜色均匀一致观察2泛碱、咬色不允许3流坠、疙瘩不允许4砂眼、刷纹无砂眼,无刷纹5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允许偏差mm1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5)顶棚主控项目a、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b、轻钢骨架和罩面板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c、轻钢骨架安装,吊杆、主、次龙骨,饰面材料安装必须牢固。d、石膏板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一般项目a、金属龙骨中间部分起拱高度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的1/200, 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和标高。b、吊杆应垂直并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轻钢骨架的吊杆、龙骨不准固定在通风管道及其它设备件上,其它工种的吊挂件也不得吊于轻钢骨架上。c、钢骨架整面顺直,无弯曲、无变形;吊挂件、连接件应符合产品组合的要求。d、罩面板应平整、洁净,颜色一致。罩面板接缝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缝和压条宽窄一致,平直、整齐,接缝应严密。e、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纸面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1表面平整度322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2接缝直线度31.53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3接缝高低差111.5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附件四质量管理协议书为保证天津津门工程按照业主的要求完工,总分包方签订如下管理规定,以共同遵守,如与总分包合同有不一致处,以较高要求为准:1质量标准与目标工程质量标准采用现行的国家检验标准,如图纸要求与国家及天津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分承包单位应以质量较高者同时取得业主及总包方的认可为施工依据。本工程质量目标:确保天津市海河杯金奖(含建筑、结构),争创 “鲁班奖”。 2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各分包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其机构及名单报业主和总包方。样板引路制度a施工样板制度:各分包方在大面积施工前,要先做样板间,总包方和甲方(监理)对样板间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作效率、各专业协调配合情况,从而确定整体工艺流程、资源配备、质量标准样板,用以指导大面积施工。b材料样板制度:各分包单位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采用招标择优录用的原则,要求多家材料商提供样品,建立样板库,为总包单位、甲方(监理)选择(考察)提供参考总包方定期召开总包方与分包、分包与分包各专业之间的协调会,研究交叉配合中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总承包的协调作用,确保工序搭接合理,工种配合得当,尽量避免人为返工,保证工程质量。3施工中及完工后检查各分包商应服从总包方的质量管理,遵守总包方制定的各种质量管理制度,满足总包方制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要求,总包方对分包商的工程质量拥有临督责任和否决权。因此在本工程分包项目施工中,所有分包商的施工质量均需按总承包商设定的质检程序分级检查,填写书面报告、检评意见、签字盖章。只有通过分包自检、总包方复检及监理工程师终检合格后的分项工程,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凡对总包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不认真整改处理的或在整改期限内仍没达到整改要求的,总包方可以下发质量问题罚款通知单,罚款权限5005000元。总包方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现场施工各分包单位进行定期质量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打分排名,对在定期检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分包单位进行200050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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