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加盟合同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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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加盟合同五篇招商加盟合同范本(一)合同编号:_甲方:_公司地址:_电话:_传真:_乙方:_地址:_电话:_传真: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于合作期内开设招商加盟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1.甲方的权利1.1 倡导经营“_”专卖招商事业,并拥有“_”注册商标的所有权;1.2 根据市场需要,在各个城市设立招商加盟店/专卖店;1.3 有权适时地得到乙方经营所必须提供的市场反馈信息;1.4 在产品计划方面可以结合乙方所在地的条件,对产品供应计划进行综合性援助。2.甲方的义务2.1 保证产品质量,如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如霉变,过期等),负责调换同类合格产品。2.2 不得无故拖延发货时间,否则,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2.3 乙方需要办理非法人执照时,甲方可提供一切合法手续,乙方办理的费用自理。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1.乙方的权利1.1 拥有“_”的商标,名称的使用权及营业推广权;1.2 依照甲方策划的会员促销,广告宣传,集体活动以及其它的策划方案进行共同活动;1.3 有权获得甲方经营管理业务的诊断性建议;1.4 乙方及从业人员有权接受甲方的职能培训;1.5 有权接受甲方的各项专门职能的指导并进行经营活动。2.乙方作为“_”招商加盟店的招商加盟经营者,必须恪守以下义务,诚实地从事经营活动:2.1 认同_公司倡导的招商经营理念,遵守甲方关于“_”招商经营专卖的各项规章制度;2.2 负责经营管理本区域的招商加盟店以及产品的推广,开发工作;2.3 依照甲方的标准,保持招商加盟店的结构及形象;2.4 招商加盟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专门从事经营活动;2.5 维护经营并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2.6 要认识作为_公司招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建设健康产品的招商加盟店;2.7 在招商加盟店的修方面,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V1标准执行;2.8 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进货标准购货,确定产品结构。2.9 乙方必须在当地租赁专柜,专柜面积以乙方资金能力确定。2.10 乙方必须保障通迅工具的畅通并配置传真等信息传递工具,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第三条 进货与运输1.产品的进货1.1 乙方经营的产品,一律从甲方进货。1.2 乙方首期进货金额为_。本合同签订生效起20天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后乙方承诺不再退货(除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外)。冷静期内乙方未提出书面申请的,甲方视为乙方已确认。甲方与乙方合约终止时,乙方在经营期间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1.3 乙方应及时并按要求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同时向甲方提交销售汇总表,无故拖延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1.4 乙方应及时提交购货计划书并将该购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甲方收到货款后,三天内将货发出给乙方。2.货物运输2.1 货物的运输为铁路、汽车、_三种方式,按离乙方注册地最近的城市发运。(地址为_省_市),到达乙方城市前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后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2.2 如因运输途中所造成的原因,应及时通过承运方予以解决。2.3 乙方收到货物后,在二日内验收并以书面回复甲方,如未回复,则视为合格验收。第四条 业务管理1.乙方及其所聘用的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统一零售价进行销售,不得任意降价或涨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2.本协议书签订后的三个月内,乙方累计销售额必须完成_以后每月的销售额不低于_。3.乙方如连续二个月未完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另外开设招商加盟店,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4.甲方付给乙方的服务津贴为:按销售业绩的5%计算并支付;(含乙方汇给甲方款项时应付银行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保密义务乙方不得随意将有关公司招商的计划,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甲方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相关要求予以赔偿。1.有关交易的价格,条件及供货对象的事项;2.有关乙方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内容;3.其它由甲方指定的保密事项。第六条 禁止行为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责任:1.向第三者转承包或提供经营的方案或策略;2.向他人转承包或转借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商情等原件和复印件;3.以本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类的其它招商,或有招商关系;4.向他人转承包或给第三人提供担保抵押,出借经营权的证照时;5.其它甲方要求禁止的事项。第七条 不可抗力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给产品进货及其它甲方活动造成障碍时,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并承诺不追究甲方的责任。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权当乙方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2.不遵守甲方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仿制本公司的产品;3.不遵照甲方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4.不遵守货款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5.停止营业时;6.有损害信用言行,已妨碍或将会妨碍招商活动时;7.每月达不到规定的销售业绩时;8.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使用招商加盟店公章,合同章对外签约合同时,乙方因此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九条 合同终结的处理1.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1.1 立即停止使用“_公司”的商标及带有“_公司”的标识;1.2 立即撤掉或取消甲方指定的招商加盟店的内外修,招牌标志,广告物等,将甲方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物,资料等上交甲方,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当乙方未自觉撤掉时,甲方可自行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1.3 立即返还由甲方配备的文件及授权牌等物品。1.4 对建筑物的损伤补修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2.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任何时候要保证不得有对“_公司”不利的言行。第十条 合同效力1.本合同的期限以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提前二个月向甲方申请续签,续签后的合同最低期限为一年。2.本合同未尽事宜部分,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异议的,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乙方自愿申请加入“_公司”“_”招商加盟店,一旦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退出,如果申请退出,甲方不负责退货,并自动取消其所有一切待遇。2.如因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责任(不包括中途运输问题),由甲方负责。3.如果由于乙方夸大产品功效的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1.有关甲方的说明:“_公司”是甲方的公司名称,“_”是甲方的专卖店招商名称。2.有关乙方的说明:乙方已充分的解读确认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承诺本人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能力完成本合同应尽的义务,用于经营的款项全部属予自有资金。3.本合同签约地:_4.本合同诉讼地:_5.本合同签订必须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方可生效。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_年_月_日起正式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甲方代表人(签字):_ 乙方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招商加盟合同范本(二)招商加盟商/店(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他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指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经营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和一整套的店务管理手册(人与保养等)以及公司有权使用的“某公司”注册商号、商标、标志、招牌、店铺管理方式等统一系统。“公司商标” 指甲方有权使用及有权授权他人使用的“某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以及甲方经哈哈哈哈哈常使用的用以表示公司的标记、记花花花花花号、招牌、标签以及其他一些营业象征。“公司形象” 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 甲方技术服务项目: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设立“某公司”店(店面面积一般为2509500平方米,地址:省 市 _ 区 路号),同时对乙方进行开店辅导,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对乙方提供长期持续的技术支持等服务。(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祥见附件一):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饰的规划指导;3.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1)经营管理课程:A、商品知识B、店面营运知识(店面、厨房管理、采购议价技巧、成本控制等)C、品质管理知识(2)门市实习:A.、现场服务实习B、店务实习C、作帐实习(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2、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三)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后的辅导及培训1.不定期巡回指导,指导内容:门市经营管理、商品品质管制、营业成本控制等。2.新产品开发及制作指导。3.值班管理稽核评估(含厨房、外场及办公室)。4.不定期对其下属招商加盟店各岗位人员分批次进行集中专业培训及辅导。第三条 店面、潢、招牌等之设计与维修一、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潢图纸设计方案(以上图纸设计仅为平面图纸设计,图纸设计时间一般为十天,如乙方要求提供效果图,则须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元的设计费),并由甲方指定之修厂商进行修,修标准按照甲方图纸设计及要求进行,修价格为8001*元/平方米。二、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潢修等有关广告物,于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于本合同所限定之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同意由甲方代为拆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该费用。三、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潢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招商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当时之企业识别(CIS)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 设备之使用与维护一、乙方应妥善保管全部生财设备、用品、潢、招牌等物。二、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店内之厨房设备、桌椅、具、员工*、财务软件、特色调料、酱料及其他开业货品向甲方或其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第五条 菜式、商的用品进货贩卖之使用一、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店面应遵行销售甲方所规划的菜式、主及其他之规定。二、为维护统一形象及菜品品质,对于以下产品或物品,乙方承诺保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厂商采购:(一)、该产品或其外包印有“公司商标”的;(二)、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使用或销售的;(三)、考虑到质量及环保等因素而必须使用的;(四)、为维护招商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使用的。三、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自行进货之原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防疫及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将视乙方违约程度收取乙方5,00010,*元(人民币,下同)的惩罚性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直接解除本合同。第六条 柜帐的管理一、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二、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内安电子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机以查核乙方每日营业情况。三、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月之会计账册提供予甲方核对。甲方有权随时查阅乙方之会计账册、凭证等,如其有意隐匿、漏报金额,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加倍赔偿,且甲方有权选择按核定额收取招商权使用费直至终止合同。三、甲方按营业额提取招商权使用费以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准。第七条 形象维护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几点:一、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二、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三、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四、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三、客诉之发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四、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行为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惩罚性违约金,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第八条 广告与促销一、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得进行大众媒体之促销活动,乙方应于活动期间全力配合,并接受甲方有关广告与促销活动之指导与建议。二、乙方需单店进行促销活动时,所有广告宣传之进行及活动方案,应书面呈请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三、广告促销费用之分摊:(一)乙方单店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二)区域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该区域内所有店铺共同分摊。(三)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全国所有店铺共同分摊。四、乙方应无条件同意放置、摆设或张贴各项宣传甲方信息之宣传品;另对咨询甲方业务者,乙方店内人员应负责接洽,不得无故拒绝接受询问或敷衍推脱,若发现有以上情况的,视同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对其按照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罚方式处理。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一、作为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二、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三、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内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设“某公司”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招商加盟金。四、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没有开设“某公司”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招商加盟金。五、 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周内没有及时向甲方加纳招商加盟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六、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撤除其店面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与甲方相关营业象征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项(包括货款、招商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第十条 招商加盟金一、 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招商加盟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二、该费用是乙方为开店接受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初始使用权、开业技术指导的费用。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不论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该招商加盟金。第十一条 招商权使用费一、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招商权使用费。二、该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自开业之日起,乙方以其店面上个月单店营业额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金额(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亏损)每月向甲方支付该费用。如果乙方月营业额不足三十万的,甲方将以乙方月营业额为三十万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该费用。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时提供上月营业收入报表的,甲方有权按每月二万的核定额收取当月招商权使用费,乙方不得拒绝。三、 乙方必须在次月十日前将上个月的招商权使用费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乙方拖欠该款项超过三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二条 月结货款一、乙方应于次月十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如乙方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月或虽未达两个月但已累计超过三万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欠款,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一周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二、如甲方认为其向乙方单月供货金额已经超出三万元之范围,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按照其他方式结算货款,乙方不得异议。第十三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一、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招商加盟金、履约保证金、招商权使用费、月结货款、广告宣传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逾期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第十四条 店址选择一、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选择的店面进行商圈评估(该评估仅供乙方参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二、甲方一般情况下给予乙方店面的商圈保护范围不低于1000米(以乙方店面为中心,10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三、甲方根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认为,在现有乙方店面所在地另设分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变化等因素导致该商圈状况发生变化,甲方认为有必要增设分店时,甲方可自设分店或准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增设分店,除非乙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店的设立会给其营业状况带来严重的影响,否则乙方不得异议。四、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位于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内的乙方店面。本条款“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及市区人口在*万以上的其他城市。第十五条 开店筹备一、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各款项,且乙方同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将根据乙方店面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店工作。二、乙方店面修图纸设计由甲方负责,修施工及修材料由甲方指定厂商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开店厨师长(1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2、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4、开店组人员开店期间的薪资、往返差旅费、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祥见(附件二)。5、为协助乙方店正常开业筹备,甲方需代为乙方配置一部分熟练员工(主要为店面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该部分员工,见附件三),该部分员工的数量及到乙方店处报到时间由开店经理视具体情况而定。6、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来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代为培养的分店,该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甲方根据其招商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方店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7、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8、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9、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乙方有无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10、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员工当月薪资的1.2倍发放给该部分员工作为当月薪资,用于弥补该部分员工在调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失。11、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支配。12、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出纳、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甲方将按照每人*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3、在乙方店开业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根据其实际支援的天数向该支援人员按照其实际工资的1.3倍向其发放薪资。14、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为乙方规定店面筹备期为50天,时间从乙方店面进场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开店进行筹备工作。如果乙方店面筹备期间超过5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按照1*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以弥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第十六条 开业后的人员调动一、在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到达乙方店面旅程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二、在乙方店开业一个月后,如果其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店调配人员,但乙方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三、乙方店不得私自聘用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招商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员工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收取乙方人民币5*元的违约金。第十八条 商品之售价一、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商品。二、乙方若不予按前项售价销售商品时,须于十五天前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甲方将视乙方店面具体情况及为维护店面整体形象,商品招商形象及市场交易秩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第十九条 哈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一、乙方所需货品,可由甲方或其他方提供。但为维护商品质量,甲方指定专属厂商供应之商品不得向他方采购。二、 开业前,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订购货品时,应填妥定货单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三、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该按照甲方要求提前订货并保证累计订货金额(未付款部分)不超过三万元,如乙方由于该因素导致其订购货品无法及时到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四、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收或退回。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货品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合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退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第二十条 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及其使用的限制一、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可在其招商加盟店内正常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的标签、招牌。三、乙方不得在其店面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乙方店使用的甲方商标,更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该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容器、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解除合同。五、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六、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第二十一条 法令遵行及法律责任一、乙方店开业前须办理好政府规定的各类证件;店面营业后,应依法如实缴纳政府要求的各项规费、税金(乙方店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纳税),若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二、乙方店因违反政府法令受到相关政府机关处罚所发生一切经济上的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该行为影响到甲方及其他分店的正常营业状况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至五万元的罚款或直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二十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一、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当事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权力的行为,乙方店员工(包括乙方店开业时由甲方代为其配置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不对乙方劳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二、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技术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任。三、若因乙方行为致甲方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第二十三条 关于教育训练一、乙方店开业前,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派人员参加甲方安排的职前训练。乙方店开业后,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自行定期安排各种培训会议及其他店务会议。二、乙方店开业后,在不影响该店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甲方安排其他分店人员在该店内进行现场受训场实习,乙方不得拒绝,但甲方或委训分店应参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支付乙方费用。第二十四条 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一、乙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技术或擅自复印经营甲方KNOW-HOW技术资料予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并要求其甲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三、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四、乙方应与其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五、乙方之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赔偿请求权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第二十五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一、乙方店应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特别对厨房内物品必须经常清洗以确保安全营业,应经常检点店铺外观,养护店内外修和其他物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二、 乙方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受到甲方相关通告后五日内仍没有改善的,甲方可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乙方做保养工作,费用由乙方店承担。第二十六条 甲方义务一、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协助乙方完成开店筹备工作。二、 在乙方店面开业后至合同期满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安排技术及管理人员对该店面营运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稽核辅导,并对该店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但乙方须为甲方到店辅导人员提供宿,车资由甲方自己承担。三、将每年所安排的对于分店所作的培训计划告知乙方,并如实执行,以便及时对乙方店人员进行再培训。三、 不断对其技术及经营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并不断的推出新的产品,以适应市场变化及更新的需求。同时甲方应不定期召开厨务会议或到乙方店对其厨师进行技术培训,使得乙方店人员技术不断得到更新。四、 特别指导:乙方另有请托,甲方须派专人至门市服务,解决问题,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收费标准祥见附件四)。五、 当乙方店与甲方其他分店发生冲突时,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处理。六、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人员需求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帮助甲方调配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第二十七条 乙方义务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为甲方到其店进行稽核辅导人员提供宿(在该店内用员工,住宿条件不得低于附件五之标准)二、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三、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以达到双赢目的。第二十八条 违约责任一、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诚信原则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为违约。二、任何一方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三、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或未按附件承诺支付款项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时更正,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向乙方收取5,0001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改进的,视为新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加倍收取违约金。乙方的违约行为如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经有明确的处罚办法的,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理,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悔改程度及补救措施等,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及解除一、合同的变更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二、合同的正常解除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2、合同到期,双方无意续约的。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4、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解约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5、本合同的正常解除,双方应充分协商,各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6、 合同的正常解除如果是由以上四种因素引起,甲方应在合同正常解除后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三、 乙方无权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四、合同的单方解除1、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1) 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2)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真实。3) 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2、乙方若有下列情况发生,可视为重大违约,甲方可直接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1) 拖欠甲方各种应付款项金额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2) 假冒甲方的商品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3) 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4) 未按合同的规定,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5) 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6) 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7) 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合同权利的一切行为。8) 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9) 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10) 一年内受过甲方处罚超过三次的。11) 其他违背本合同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3、乙方的单方解约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1)甲方对乙方店面营运状况或店内员工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技术辅导或培训的,但乙方未按时交纳招商权使用费的除外。2)甲方被法院宣布破产的。3)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第三十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一、本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立即:1.如归责于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失。2.不论是合同期满还是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就丧失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乙方应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店铺内外之所标示之商标、名称拆除,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可自行进行拆除作业,并要求乙方承担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3.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各类营运使用规章报表、经营Knowhow的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归还甲方,不得复制使用。4.营运使用之电脑软件及各VIP会员资料,均应归还,并不得拷贝或备存使用。5.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15日内,乙方须交付甲方双方往来账务之结算明细表,逾期则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6.在交付结算明细表予乙方核算后,欠款方应于1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结清,逾期则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7.乙方应登报声明,及时清理对外所欠的各种款项。二、本条之约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之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第三十一条 通知条款一、一方当事者通知另一方时,依下列通知地址通知:甲方: 飒飒倔强倨傲经三等奖面通知,而对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第三十二条 合意管辖合同双方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第三十三条 股权约定及专职经营一、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其内部股权应维持不变,如在合同期间,乙方内部股权(股份)变动或转让,与本合同签订时之股权状况相比,差别在三分之一以上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二、乙方须自行或委派一人担任该店负责人,驻店专职经营。委派任负责人之人员应在店占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该人员必须经甲方审核通过。专职经营之定义如下:1、不得于其他公司任职(含专任、兼差),不论担任职务为何。2、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执行业务股东、董监事。3、不得经营其他公司或对其他公司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第三十四条 确认事项1、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合同,受本合同约束。2、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双方的关系为招商人与被招商人的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利用自己的招商及开发成型且逐步完善的经营技术以协助乙方经营,使其尽可能的成功,但甲方并不能保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能达到某个程度,亦不能保证乙方一定赢利。乙方在店开设后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商号和店名,完全自负盈亏,自己独立纳税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对此做了足够详尽的了解。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使用公司的商标,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因乙方的该行为而被索赔时,可要求乙方承担该被索赔的赔偿金。第三十五条 合同权利的转让一、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及店铺营业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亦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他处置。二、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人情况等书面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三、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两年内不得进行转让。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招商经营合同,招商经营合同使用合同转让时甲方制定的新合同文本,受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但招商加盟金不予退还。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需独立自主地经营招商加盟店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形式将招商加盟店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第三人经营。五、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有权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他方,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另设立公司承受本合同之权利义务,乙方不得异议。但甲方应保证合同承受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须符合本合同之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合同期限为五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续约时,招商加盟金、招商权使用费按当时收取标准调整之,但甲方会给予乙方比较优惠的价格,甲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自动转为新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二、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前或双方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用同公司商标或相同、近似的商标饰门面或开展业务,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三、合同双方任一方有意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他方,双方在无债权债务情况下可终止本合同。四、合同到期前,乙方如有意续约,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期满自行终止。五、本合同某条款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六、乙方店开业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店负责人(店法人代表、店长)与双方签约时的乙方不一致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通方一起连带承担本合同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若乙方店负责人拒绝在本合同上签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该店负责人赔偿一切损失及赔偿违约金。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广州市某公司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 地址(住所):代表人: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招商加盟合同范本(三)第一条:组织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加盟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加盟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加盟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C公司加盟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加盟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有关C公司加盟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第七条: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加盟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第八条:技术指导费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业加盟合同书 加盟店加盟合同 瑜伽加盟合同 家具加盟合同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 加油站加盟合同书 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销售额比率2*万日元以下部分交*.*%;2*万日元以上3*万日元以内部分交*.*%;3*万日元以上4*万日元以内部分交*.*%;4*万日元以上5*万日元以内部分交*.*%;5*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第九条:商品手续费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第十条:共同宣传费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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