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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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崔会敏摘 要 “防止利益冲突”作为一个廉政概念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西方对“防止利益冲突”问题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际的制度安排上都已经比较成熟。“防止利益冲突”概念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更能给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一个合理对话的平台。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建立完善我国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有效预防腐败。关键词:预防腐败 利益冲突 逻辑起点腐败问题是困扰了人类社会三千多年的难题,世界各国都在与腐败作斗争,但却从未根除腐败。这一方面是由腐败与反腐败本身的复杂性有关,另一方面也和人们对腐败问题认识和研究有关。从大量研究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的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出,虽然理论研究时间不长,不过二三百年的时间,但是已经对腐败问题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研究重点已从着重打击和惩治腐败转到教育、预防和惩治有效整合战略上来,其中预防腐败是人们在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共识。预防腐败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逻辑起点决定了整个制度安排的结构和导向,因此找到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一、防止利益冲突概念的提出“利益冲突”是一个涉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和伦理学的交叉概念。在政治学分析框架下,利益和人们的需要有关,人的需要是多样的,那些持久且不易被满足的需要构成了人们关注的利益。需要的主体和内容都呈现复杂多样性,也就决定了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的多样性。利益主体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关系,既有共同利益,也会存在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即使相同的利益主体也会因为利益内容的不同出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利益冲突一般分为两大类,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外部冲突)和相同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内容冲突(内部冲突)。这也形成了对“利益冲突”概念的广义理解和狭义理解。广义的利益冲突,是指不同利益主体基于自身需求矛盾产生的利益对立、抵触和竞争的状态或行为。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多样化,利益矛盾复杂化,社会管理领域存在大量的利益冲突情况,需要我们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制定合理的利益表达和疏导机制,化解利益冲突。我国学界对广义利益冲突的研究大都以“和谐社会”为主题,利益冲突的概念也隐于社会和谐的主题之下。狭义的利益冲突是一个廉政概念,特指利益主体的内部冲突,并将利益主体范围限定为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即“利益冲突”是指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部门利益或私人利益发生抵触、矛盾和干扰。“防止利益冲突”就是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措施,规范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其自身利益对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进行干扰和侵害。在国外学术界,对“利益冲突”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笔者用“conflict of interest”和“corruption”关键词在EBSCO数据库进行搜索,与之相关的主题文献共有681篇,如果只用“conflict of interest”进行搜索,则与之相关主题文献多达47975篇。西方对“利益冲突”的研究主要在理论和政策两个方面进行。在理论视角下,主要研究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根源、形式,以及利益冲突与公共行政伦理的关系、利益冲突与腐败的关系等主题。这些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对利益冲突进行研究,虽然具体方法和思路存在差异,但都将利益冲突看做腐败的主要原因。在政策视野下,主要研究防止利益冲突政策的产生、发展与政策效果,以及防止利益冲突和廉政建设的关系等主题。这些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府在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防止利益冲突是公共行政伦理建设与政府制度建设的统一过程。 庄德水:利益冲突研究:理论路径、政策视界与廉政分析,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1期。在西方政府实践中,早在美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国会会议上就提到“利益冲突可能性,并要求祛除其诱惑”, Lewis LStrauss .Conflict of InterestJ, WINTER 1964.California Manangmeng Review.“利益冲突”在廉政意义提出是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2年3月31日,代理司法部长查尔斯法希(Charles Fahy)给战争部长写了封信,对容许一位军官和他拥有股份的一家公司保持联系的建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法希认为这样势必会导致美国政府、作为国家军队一员的军官,以及作为私人公司股东的军官,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美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3页在“水门事件”以后,美国的公共部门日益关注利益冲突问题,并制定了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如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国防部人员行为准则等。加拿大政府则制定了一部专门用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法规,即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利益冲突问题也非常重视。联合国在1990年8月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要求各个国家在打击贪污舞弊的法律中设立利益冲突罪,指出“公职与私利之间的冲突应得到正确的处理,虽然确定何种冲突应属犯罪行为随各种不同的文化而有区别”。 刘明波:廉政思想与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5页。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总共4次明确使用“利益冲突”这个廉政用语,其中与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行政伦理管理有关的条文有: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订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政府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政府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经合组织(OECD)2003年发布了针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报告公共服务中的利益冲突管理:OECD的指导原则与评述,具体介绍和评述了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新西兰、波兰、葡萄牙及美国等成员国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体系和执行情况。2009年10月14日至16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在北京举办反腐败研讨会,会议主题是“APEC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各方与会代表在惩治和预防腐败、避免和消除利益冲突、健全完善廉政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廉政教育培训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在我国,“防止利益冲突”概念2009年9月首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2010年1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要“防止利益冲突”。2010年2月23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多处提到“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引起人们对利益冲突问题的关注。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对以“利益冲突”为题目的论文进行搜索,检索到相关文献881篇,其中与“反腐败”和“廉政”词相包含的文献约20多篇,从时间上看,这些在论文大都是在2009年以后刊登的,2009年以前发表的廉政意义上的利益冲突论文很少,具有代表性的是孔祥仁、程文浩的论文。这说明国内学界对政府施政纲领进行积极回应,也预示了以后学界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必将深入和迅速的展开。在实践中,我国部分地区已经试行“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如2009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印发温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2010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国内首个相关地方性法规,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其它省市也表示将着手探索“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二、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任何一种思想、理论、学说或制度安排都有自己的逻辑起点,它是研究对象的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逻辑起点是一个理论或制度安排的起始范畴,往往以起始概念的形式来表现。逻辑起点问题是预防腐败理论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逻辑起点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决定预防腐败理论体系内在的严密性,直接影响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那么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是防止利益冲突呢?还是制约公共权力呢?笔者认为,制约公共权力固然是反腐败的根本措施,但不是起始概念,并不构成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原因有三,其一,公共权力形成的基础在于人们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并不是一个自发和自动的过程,而是利益主体能动、自觉的活动过程,为了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利益主体会尽可能调动其有效资源,并有机聚合成特定的力量展开谋利活动。由于利益的需要主体性和实现途径社会性的基本矛盾,人们之间形成不同的利益关系,其中处于同一社会关系中的人们会形成相同的利益,即共同利益。权力是一种影响和制约能力,公共权力就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对其它权力客体的制约力量。因此,对于预防腐败理论来说,公共权力并不是一个起始概念。其二,公共权力是一种委托权力,其人性假设前提是“公共人”。根据社会契约论可知,主权在民。人们为了避免生活在“人与人之间是狼”的自然状态中,自愿将自己惩罚犯罪的权力交到公共机构,形成公共权力。这种委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内含了“公共人”的假设前提。公共人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行使公共权力,依靠公共给养,受公众监督 刘瑞、吴振兴:政府人是公共人而非经济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按照这样的逻辑,公共人在掌握公共权力时就不存在为了私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只是政治谚语,或者是经验总结,从公共权力概念本身并不能推出腐败的结果。另外,公共权力制约概念在政治学领域主要是围绕多元利益主体的协调而展开的,是主要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冲突的工具。制约公共权力不能成为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其三,公共权力概念无法整合“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指理性自利主义者,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选民、政治家和政府人员和普通人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都是出于自利而采取行动的个人,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这些个人的机制。根据预防腐败理论可知,腐败的原因有两类,一类是腐败动机,即理性自利人的最大化动机,二是腐败机会,即客观的制度、体制或机制方面的因素。 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9页。而公共权力是以“公共人”为假设前提的,这和“经济人”截然不同,公共权力概念无法提供“经济人”存在的平台。与之相反,利益冲突概念不但在基础上提供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存在的空间,还提供了“公共人”与“经济人”对话的平台,而且也揭示了腐败的根源,因此,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首先,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发生私人利益与其代表的公共利益相互抵触、竞争和干扰的情景或行为。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虽然各国立法基本上都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精确的定义,只是采取了抽象概括的方式来规定,但公共利益却是客观存在的。就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来看,主要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是公共利益优于私人利益。西塞罗曾提出了“公益优先于私益”的主张。在18世纪甚至将公益视为最高的“法”,认为公益与私益相对立。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公益不过是私益的总和和抽象,私益才是最终目的。如英国功利主义学派边沁就宣称“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国内学者刘军宁认为,公共利益的最高境界就是为实现个人利益提供最有益的环境,只有追求这种公共利益的政府才可能有广泛的民众基础。防止利益冲突概念不但提供了公共利益存在的空间,也提供了私人利益存在的空间,避免出现公共利益吞没私人利益,或者私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因此,围绕防止利益冲突而进行的预防腐败制度安排就从基础层面避免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可能。其次,利益冲突概念整合了“公共人”与“经济人”假设。对公职人员来说,利益冲突是角色冲突,是“公共人”与“经济人”的冲突,是一种伦理困境。现代社会中个人角色多样复杂,尤其是公职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同时扮演两种角色,作为公职人员,他应该是“公共人”,应承担公共责任,作为普通公民,他又是“经济人”,关注私人利益。这种角色对抗经常导致责任的冲突,如何处理这些冲突就是公共行政人员面临的伦理问题。如果角色错位,即以一个普通公民角色对待公职,就会将公共职位看作是谋取个人利益的手段,从而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产生腐败。“人们受雇扮演公务员角色(尤其是选举产生的公务员和行政人员角色)常会体验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常为如何处理这些紧张关系而进退维谷。”防止利益冲突提供了“公共人”与“经济人”对话的平台,公共组织的公共性不等于抹煞公职人员主体个性,公职人员的个体利益也应受到尊重。“公共组织不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建构的集体性的部门,也应该是个人试图通过事业的发展而实现自己个人利益的领域。” 特里L库珀著: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因此,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最后,利益冲突概念揭示了腐败的根源。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博士,认为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研究员认为,任何权力部门和掌权者,只要存在利益冲突,就可能主动或者在各种内外部压力下利用其权力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芳勇认为,“从普遍意义上说,腐败的第一诱因就是利益冲突,而不是个人的贪欲。自由裁量权是形成腐败之云,利益冲突是形成腐败之冷空气,一旦两者结合就会形成腐败之雨。因此,自由裁量权与利益冲突的结合构成了一切腐败的源头。” 杨芳勇:试论“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倡廉,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利益冲突虽然不直接表现为腐败,却是腐败产生的重要诱因。“腐败的滋生是私欲、权力、机会等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诸多要素中,利益冲突相当于触发机制,正是在公权与私利出现冲突的背景下才会导致私欲膨胀、权力异化和机会漏洞。” 顾阳、唐晓清: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理论内涵、制度功能和实践途径,探索2011年第2期。因此,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三、建立健全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途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安排就是要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设置一个“防火墙”或“隔离带”,既不让公共利益挤压私人利益的空间,也不让私人利益侵害、干扰公共利益的实现,让利益冲突不能发生,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随着各国对腐败打击力度的加大,腐败也日益隐蔽,大多数隐蔽型腐败就是通过利益冲突途径来实现的。因此,以防止利益冲突为逻辑起点,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成为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安排。(一)明确以“利益冲突”为逻辑起点,完善整合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和法规。 法律法规是指导行政人员行为的最高准则,要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中,提高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法律效力。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基本利益冲突法,而后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以及各州制定的廉政准则对利益冲突情况做了更详细的规定。90年代加拿大制定了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较全面地规定了公务员廉政从政、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要求,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和办法。经过10多年的实践,加拿大又于2006年制定了利益冲突法。 我国对公私利益冲突的管理实践开始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此后,中央层面又先后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1997年颁布,2006年修订),“廉政准则”制度(1997年试行,2010年正式颁布,从最初的30个“不准”扩展到目前的52个“不准”)。但这些规定没有明确以“利益冲突”作为逻辑起点概念,不是作为单独法律用语适用于法律领域的。建议围绕“利益冲突”这个核心概念,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法,用国家立法形式对利益冲突加以科学合理规定,并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整合。就象2010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整合了1995年的收入申报制度以及1997年以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这种整合既可行,也很必要。因为收入也好,其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也好,都属于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在其他国家,特别是以成文法形式推行此类制度的国家,一部法律往往综合了大部分可能的利益冲突事项”。 任建明:朝着公开透明的方向改进申报制度,学习时报,2010年7月27日。(二)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法规与组织,强化公职人员廉政教育。现代社会中个人的利益复杂多样,公职人员面临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实质也是一个伦理困境,是公职人员面对角色冲突、权力冲突时依据自身价值观和伦理规范选择的情景和行为。在公职人员的价值观和伦理规范的建立中教育的作用不可估量,开展公职人员廉洁教育已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正式要求。我国香港是最早将廉洁教育作为预防腐败战略并进行系统实施的地区,经过持续三十年的廉洁教育,其廉洁指数现为1.1分。廉洁指数以10分为满分,分数越低代表越廉洁。美国世界日报报道,据最新公布的一份政经风险评估报告,香港地区的廉洁指数站上亚太区中的第二位,较去年上升一级,仅次于位居榜首的新加坡。 中国新闻网:报告指香港廉洁指数跃升亚太区第二位,http:/news.sohu.com/20110324/n279977361.shtml我们可将廉政教育与防止利益冲突伦理培训作为公职人员实现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开始相关专门课程,帮助公职人员了解利益冲突法规制度的要求和适应范围,帮助他们树立防止利益冲突的思想观念,并指导其在利益冲突中做出适当的选择。如果说通过廉洁教育可以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在机制的话,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法规则是外部的制约机制。因为个人的价值观和行政道德不完善和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无法避免公共行政人员面临利益冲突时能拒绝诱惑。而道德约束的随意性和效率低的特点需要将一些伦理规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如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韩国1981年颁布公职人员伦理法,日本1999年颁布国家公务员伦理法。除了建立伦理法规,组织在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方面中也有重要推动性。许多国家成立专门的负责公职人员伦理道德问题的专项机构,其职责是对伦理道德建设中的各项环节给以支持和协调。如美国在联邦政府内设立独立的政府伦理办公室,英国成立“公共生活规范委员会”,澳大利亚由“管理顾问理事会”负责,新西兰则叫“国家服务委员会”。(三)完善综合配套的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制度,需要相互配套的措施,要根据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将公职人员在职时与离职后的行为都纳入管理范围,同时也将利益公开、利益回避和利益处理等措施相互耦合起来,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在职公务员来说,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主要体现在利益公开、利益处理和利益回避方面。利益公开,特别是财产申报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前提条件,也是预防腐败的基础性措施。国外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中普遍都有关于财产申报的制度,如美国根据公职人员级别分为秘密申报和公开申报两种。需要公开申报的联邦行政人员包括总统、副总统、GS-15级以上的雇员,已及高级行政官员和某些高级军官在内的2.5万人。需要进行秘密财产申报是部分中层官员即GS-15级或以下官员,大约有25万人。申报内容大概都包括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如股票、债券、共享资金、养老金、能带来收入的不动产,个人通过其他劳动、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接受礼品、住房及招待消费,本人在外任职情况,以及为将来所做的安排和制定的个人协议等。我国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财产审核技术不完备,申报公示流于形式等。因此我国应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次,将财产申报列入公务员法条款当中,提高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利益处理是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措施。国外已有相当完善的利益处理机构和相关制度。主要先由行政监察部门对个人的财产申报进行详细初次核查,看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况,如果存在就要由国会进行正式审查,审查后要对那些构成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进行处理。资产处理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利益出售,二是利益委托,三是利益回避。加拿大规定,任职后120天之内,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必须处理完毕。以公平交易的办法卖掉资产,潜在的利益冲突随之消除,这是最有效的办法。若不愿出售,可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经营。但是,这种信托是隐名的,由政府严格秘密安排的信托人管理,这就是盲目信托管理制度。该官员因不知信托人而无法参与决策,也就消除了潜在的利益冲突。利益回避也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也是公平正义的程序保障。利益回避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利益回避需要以利益公开为必要条件。如美国道德行为准则规定,禁止雇员以官方身份参与他知道对自己或其他关联人有经济利益的任何特定事项,其他关联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对需要回避事项,应如实向其主管报告,并提交一份回避的书面报告。我国现有的回避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回避程序、回避申请的法定期限、当事人提出回避的具体方式等明确规定。因此,我国要完善创新公务员回避制度,就具体回避情况作出可操作性的详细明确规定。最后,对于离职后的公务员来说,还要做好离职后的从业限制。虽然公职人员退休或辞职后到私营企业任职是很普遍现象,但这也有可能带来利益冲突,特别是一些特别的机构或高级官员,出任与原来就职机构关联紧密行业的顾问等,有可能会利用其在原单位的人际关系或其他资源为私营公司营利,给国家带来潜在的损失。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对离职后公职人员的从业限制都有具体的规定。除了限制再就业范围和期限,即在离职1-2年内禁止到与其任职期间有工作关系或联系较密切的公司任职,还要限制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不准作为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与其原任职单位打交道,不准代表某个国家对政府进行游说活动,不准利用原来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利益。总之,以“防止利益冲突”为逻辑起点,完善我国预防腐败制度,是一个全新的视角。其实,在我国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严重违法犯罪的案件只占少数,但违法党纪政纪的案件却占大多数。这些大多数违纪案件很多都是典型的利益冲突问题,而且这些利益冲突问题因为没有纳入法律轨道,存在与法律空白或监管不严处,使腐败成本很低甚至根本没有成本,才使腐败者越来越大胆,腐败人数越来越多。这些利益冲突问题普遍引起公众不满情绪,比如社会对“官二代”现象的批评,对“萝卜招聘”的愤怒等。同时,廉政准则中规定的“52个不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也打了不少折扣。如果我们能借鉴国际做法,将这些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和不良行政行为以“利益冲突”形式加以法律规范,不但能避免不同法规和准则之间的矛盾之处,还能规范不良行政行为,提高腐败成本,从而有效预防腐败。参考文献:1 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2 美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3 特里L库珀著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 刘明波廉政思想与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5 孔祥仁防止利益冲突在国外反腐败工作中的应用,新时代风纪J,2001(3).6 Lewis LStrauss .Conflict of InterestJ, WINTER 1964.California Manangmeng Review.7 刘瑞、吴振兴政府人是公共人而非经济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2)。8 杨芳勇试论“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倡廉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9(5)。9 顾阳、唐晓清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理论内涵、制度功能和实践途径J,探索,2011(2)。10 任建明朝着公开透明的方向改进申报制度R,学习时报,2010-7-27。11 庄德水利益冲突研究:理论路径、政策视界与廉政分析J,学习与实践,20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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