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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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规范现金出纳业务操作,适应风险内控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基本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一)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现金和有价单证的收付、整点;残损币兑换上缴、大小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兑付。(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和农村信用社业务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的供应和回笼工作。(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五)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占压,讲求效益。(六)宣传爱护人民币,积极做好反假货币,反破坏人民币工作。(七)加强柜面监督,严格认真审核各类凭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遵守财会制度,切实履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职责,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部门为出纳业务的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出纳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制度;对辖内机构出纳业务进行管理、指导;整章建制,规范操作;组织检查和培训;(二)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现金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及出纳业务信息资料的统计、报告;(三)配合业务部门做好辖内营业机构现金库存限额的核定,降低库存现金数量,缩短现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四)做好出纳机具的配置及使用、维护、信息反馈等管理工作;(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纳事故、案件的核实、查出; 第五条 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出纳人员和出纳机具。出纳人员未经业务技术(反假币)培训和无上岗证的,不得对外直接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基本规定: (一)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调拨);(二)钱账分管、换人复核,日清日结,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三) 非营业时间不得办理现金出库;(四) 严密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印章及库房钥匙(密码副本)等,换人经管交接清楚,责任明确; (五) 库房管理有序、账实相符、定期查库。金库设计方案、密码、操作口令、库款运送路线、时间、金额等机密,不得泄露。(六)岗位、人员设置相互制约,职责和权限明确,符合内控要求;(七)监督手段完善,监控设施做到运作正常,资料清晰保管完整,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八)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现金收付、兑换与整点第七条 现金收付(一)收付现金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有据可查。(二) 现金收入坚持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双人复核、当面点清;一笔款项尚未办理完毕,经办人员不得中途离岗或交他人办理。(三)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有关凭证、证件,防止诈骗、冒领等事故发生;超权限现金支付必须经有权人授权和复核,并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登记报备。(四)综合柜员制柜员办理大额现金收付要换人复核,防止差错和付款串户。(五) 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成扎1万元)以上要进营业间保险柜、大量现金要及时入库(保险柜)保管或通知上解,不得放在办公桌、柜面或其他显眼且不安全地方。 第八条 因业务需要,遇节假日需对开户单位进行预约收付款的,县级联社(行)要严格规范收款程序,强化风险防范,责任明确、交接清楚、当日记账、入库保管。第九条 县级联社(合行)应结合当地季节性现金投放和回笼特点,考虑网点业务规模、运送保管条件等合理确定辖内机构的库存限额、单日提出现金最高限额和尾箱限额。出纳人员根据限额合理控制,超限额及时缴存。 第十条 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的兑换业务和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第十一条 残缺币兑换:残缺币的兑换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执行。兑换过程中,应向持币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对兑换的残币、污损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带本社(行)名“的全额”或“半额 ”戳记,入库保管,定期缴存。第十二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级联社送达当地人民银行处理。第十三条 现金挑残:收入的现金,未经挑残整理和识伪不清的不得对外支付。挑残污损票币按照以下标准:(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羞了防伪特征之一;(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情形之一;第十四条 现金整点: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整点,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复点。(一)纸币一百张为把,十把为捆。硬币一百枚或五十枚为卷,十卷为捆(人民银行另有要求的除外)。(二)同一币别、面值的钞票方能为捆,平铺捆扎,在捆扎的结扣处粘贴封签,封签要素为:币别、面额、张数、金额、封签日期、注明行(社)号、封捆人、复核人加盖名章 。 第四章 尾箱及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第十五条 尾箱管理(一)尾箱是为营业柜台收付现金而设置的存放尾款、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专用箱。尾箱应当牢固、能锁、便于搬动。(二)尾箱的设置纳入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设置和撤并需经有权人授权或批准,以岗设箱,不得因人设箱或一岗多箱。(三)现金尾箱严格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以保证当天支付进行核定,尾箱保存的残损钞票及时上解,禁止使用白条和任何凭证顶替尾箱现金。 (四) 尾箱现金日清日结,尾箱经管人每天营业终了盘点尾箱现金并与会计账相核对,核对无误,双人签章确认。(五)综合柜员制的尾箱实行监管人(会计主管)监管制度,监管人每天监督尾箱经管人核对账、证、款、交接等。(六)非营业期间,尾箱必须加锁、加封,入库保管。营业期间,尾箱经管人不得随意离岗,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需离开营业网点,必须由主管监督轧账上交钱箱后方可离开。如遇尾箱钥匙丢失不得配置,应报告并即时更换新锁。(七)尾箱换人保管,由当班的尾箱经管人对尾箱现金、业务用章、物品进行登记,双方在监交人监交下当面点交无误后签字交接并。尾箱经管人非正常的固定人员的换班交接( 出差、休假等),需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并实行监交。(八)尾箱出入库、运送及交接。尾箱经管人直接办理出入库的,由尾箱经管人与管库员办理交接;未设金库社(网点)的尾箱必须在营业间内履行交接签收手续, 现金尾箱送达时,出纳人员要检查钱箱锁具是否完好,清点箱内现金是否账款相符;营业终了验款核对后,会计出纳双方落锁,经验证押运人员身份后由尾箱经管员与随车出纳(管箱员)办理交接登记签字手续。在没有押运人员的情况下,不得将待运的现金、箱、等物品置于柜台外面,待押运人员到位后才能取出办理交接。 第十六条 自动柜员机现金业务管理(一)自动柜员机现金业务严格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操作。(二)凡办理自动柜员机开箱、装钞、卸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换人复核、手续清楚、责任明确、账款相符。(三)自动柜员机钞箱备付金的领用、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专柜领缴现金手续办理。领用的备付金必须是经过清分、复点后,符合使用标准的现金。 (四)自动柜员机如发生错款或存款误收假币,使用网点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处理,对当日难以处理的长短款,填写ATM现金登记簿,经有权人批准,暂列当日其他应收(付)款科目,严禁以长补短。(五)自动柜员机现金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使用网点的会计主管人员,每旬至少一次检查;社主任须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抽查,内容包括: 1、自动柜员机的备付金与有关分户账是否一致; 2、日常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缺钞等手续是否坚持双人办理; 3、长短款及错账记录是否清楚,是否纳入有关科目核算; 4、款项清点、交接、运送工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钥匙、密码的交接和备用钥匙、密码副本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有关人员检查后,必须登记。第五章 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第十七条 信用社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标准。第十八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必须入库保管。装零头数的尾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管。库内的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放整齐、保持库房整洁,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及其他物品。第十九条 凡入库(寄库)保管的现金和实物、款箱都必须有账(簿)记载,有记录可查。实行每工作日对账制度,管库员(出纳员)必须坚持每天盘点库存并与会计帐核对无误后,会计人员签章确认。保证账、款、实物相符。第二十条 各社要配备两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正式员工负责管库工作。管库员分工明确,出入库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共同负责。第二十一条 除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管库人员离职必须办妥交接手续并监交。第二十二条 库房钥匙及密码管理:(一)库房必须安装专用金库门锁。库房钥匙的使用、保管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建立购置、起封、保管、交接登记档案。(二)库锁、转字密码锁和保险柜锁的安装、更换和维修由县联社指定专人负责。如有丢失及时报告县联社,更换新锁,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三)机械正钥匙的管理。正锁匙与组合密码由两名管理库员分别掌管,单线传递,做到自开、自锁、自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严禁将钥匙置于他处或交他人代开、代锁。 (四)每日营业终了,使用钥匙一律存放金库钥匙保险柜内。存放使用钥匙的保险柜,要求内设抽屉,两把钥匙分放、分锁;保险柜抽屉、保险柜门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妥善掌管。该保险柜必须放置在守卫人员和电子监控所控制的范围内,由守卫人员负责看守。(五)机械副钥匙(备用钥匙)管理。县级联社业务库副钥匙由管库员、出纳(会计)负责人、分管领导当面共同密封并登记签收入库(柜)保管;信用社库房和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会计主管(主任)共同密封盖章交县级联社会计部门装箱加锁集中入库保管。如必须动用,启用社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县级联社分管领导批准,会同管库员启封,详细登记动用时间和原因,并签章确认。(六)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分管领导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妥善保管。开启时共同开启,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七)实行头寸押运接送社会化的社(行)金库钥匙必须由营业部(社)管库员双人保管,不得交押运(保安)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 基层信用社人员不足仅设一名管库员的,要严格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会计分管锁匙和密码,现金出入库同进同出,并定期核对库存,及时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形成一人管库。第二十四条 严格履行查库制度。信用社会计主管(内勤主任)每周对营业款、库款、现金尾箱和代保管的有价单证等检查一次;社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二次;上级管理部门不定期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手续齐全,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内容:(一)核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账款是否相符,出入库和交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二)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库房和管库室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运转是否正常;双人守库和管库履职是否到位;(三)库房钥匙、保险柜及转字密码锁的使用、交接、保管是否合规等;(四 )库款摆放是否整齐,有无存放违规物品,是否发生虫蛀、鼠咬、霉烂等保管事故;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进行登记,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备查。 第二十五条 现金调拨、运送:(一)现金、实物调拨业务实行岗位分离,凭有效的凭证办理,大额现金调拨需有权人授权。调拨时,出纳(管库员)会计双人核对现金、实物,进行封装,双人确认押运人员(调款员)身份后,办理交接登记签收手续。(二)调拨、运送严格执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有价单证(代保管物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价单证是指印有面额的特殊凭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建设债券、定额存单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第二十七条有价单证由会计部门负责账务核算,实行账证分管,定期核对 ;有价单证的出入库、运送、保管比照现金管理;按票面金额列账,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二十八条 如因业务需要,代客户保管有价物品必须经社(行)主任和县级联社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办理代保管物品业务时,验证委托人身份,可根据有价物品种类和委托人要求,采取露封保管和原封保管(或装箱加锁)。露封保管时,管库员必须与委托人当面点收清楚并按实际价值进行登记和核算;原封保管的,管库员应与委托人当面检查封包无误后,方能进行交接,并按件数进行登记和核算。禁止对危及库房安全的物品和易腐霉变的物品代为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抵、质押品入库保管。会计填制抵、质押物品清单,出纳凭清单登记抵、质押登记簿,定期与会计账簿核对。抵押品返还时,出纳凭会计交给的通知凭证办理出库,并核销登记簿,确保账、实、簿相符。任何人不得私自借出抵、质押物品。第七章 出纳错款处理第三十条 出纳错款是指办理现金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长款、短款、误收假币。第三十一条 出纳错款分为:一般技术性错款、责任事故性错款、原因不明性错款、联行现金调拨错款、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等。第三十二条 发生错款,当事人要立即向所在行、社负责人报告,及时组织查找;发生大额错款,县级联社要派员指导和协助追款。禁止以长款补短款。第三十三条 处理出纳错款,要根据错款的性质,区别进行处理:(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辩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二)责任事故性(原因不明)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四)联行现金调拨错款处理:1、从人民银行领取的现金发生错款,领钞社首先要认真检查本社在调运、保管、拆封、付款等过程中有无问题。经核实确非本社责任,应将原腰条、封签和有关证明提供给有关银行。如查明系其他银行责任,由他行处理。经双方查找如无结果,由领钞社两名以上出纳人员证实,出纳负责人查验认可,分管领导批准,作报损或收益处理。2、人民银行通知,我社上缴人民银行的款项中发生错款,应请人民银行提供有关腰条、封签和证明,如属我社责任,错款由我社处理;如不属我社责任,应向人民银行说明,并提供我社追查情况。3、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级联社(合作银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情况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4、系统内的现金调拨:调入社发现发生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行)追查 。如无法确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 第三十四条 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定期上报。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具体如下: ( 一)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县级联社审批;(二)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市级联社)审批。第八章 票样管理与反假第三十五条 票样管理(一)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的重要资料,县级联社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收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真假币鉴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信用社不发票样,可用流通券代替。(二)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追查票样来源,如经调查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办法兑回。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要酌情处理。如非本县级联社经管的票样,应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追查。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多余的票样上缴上级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 反假与假币管理 (一)假币管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办法;(二)营业收现发现假币,应当着客户的面经两人以上鉴别,确系假币,当即告之客户按规定予以收缴,并加盖“假币”戳记,向持币者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三)持有人对被收缴的货币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通过收缴单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经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收缴社不得将已收缴的假币交予当事人或借出,以待鉴定。(四)凡是收缴的假币都必须入库保管,建立“收缴假币登记簿”,实行簿实分管,定期核对,按规定上缴。丢失假币比照丢失同等面值 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五)各市级办事处(联社)县级联社要高度重视反假货币工作。配备得力人员、购置必要的反假货币仪器,落实反假货币培训宣传,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假工作;各社要结合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建立反假货币工作责任制。如发生新版假钞因培训不到位或假钞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准确而误收,有关人员要承担责任。(六)建立假币收缴、误收情况报告制度。对辖内机构收缴和误收假币情况进行统计,按季逐级上报。 第九章 出纳交接第三十七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第三十八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一切款、账、物、保险柜钥匙、机具、警卫器械等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钥匙(包括转销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第三十九条 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由监交人清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移交表归档保管。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第四十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出纳),对所发生现金业务,当时记账;每天午间、日终两次结平现金;核对账款.午间休息、营业终了,款项、章、证箱等必须入库保管.会计主管、信用社主任按内控要求对库款、尾箱等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县级联社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内机构现金和金库业务风险点排查(每季不少于一次),积极发挥岗位相互制约机制,督促辖内机构认真落实“四双制度”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查库、守库、押运、值班等制度;仔细核查大额支付,监控频繁现金提取;不定期检查金库、尾箱、金库钥匙,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三)县级联社分管领导及上级管理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查库,特殊情况和节假日要加强对库房和现金检查。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一 条 各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办事处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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