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ppt课件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932228 上传时间:2019-09-30 格式:PPT 页数:13 大小:2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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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义务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1,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章程的地位(第3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章程的制定(第16-22条):专门组织起草草案(代表性)内外部沟通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党委常委会审定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2,章程的内容(第七条):(1)学校的登记名称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2)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3)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4)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5)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6)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7)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8)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9)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10)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3,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学科专业设置; 教育教育计划制定; 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教育教育考核和评价。,4,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招生行为的法律性质:许可性行为;民事契约行为 许可: 招生层次、招生规模、招生标准、招生收费 民事契约 程序:制定并发布招生方案(招生宣传)考生报考学校录取学生报到; 原则: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5,4学籍管理权 学籍管理权的性质:行政行为或内部管理行为? 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6,5学业学位证书颁发权 权利内容:标准制定权、申请审查权、证书颁发权 典型案例: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博士证书案,7,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8,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9,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黑龙江教师诉教育教学权损害案)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高丽娅诉著作权损害案)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北大甘朱事件)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待遇权的内容、湖南缺班事件)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上海教师诉进修培训权损害案),10,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计划怀孕事件、六色头发事件)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湖南裸体考试事件;体罚与惩戒)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范跑跑与杨不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11,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法42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教育法42条)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法42条)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42条) (五)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高教法56条) (六)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高教法57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42条),12,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法43条)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法43条)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教育法43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法43条) (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高教法54条) (六)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高教法55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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