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案例分析及详解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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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 案例分析1某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由出口方向德国某公司出口化妆品,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但载货船舶沉驶离装运港两小时后遇到恶劣天气触礁沉没,在载货船舶沉没的当天,出口方持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合同所要求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但遭到买方的拒绝,理由是由于货物全部损失,买方不能取得任何货物。请问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买方的理由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按照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属象征性交货方式,卖方只要提供全套的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买方就必须旅行其付款义务。相反,假设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即使货物已安全到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利拒绝付款,就本案例来讲,只要买方对卖方提交的全套的单据找不出毛病,就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货款,倘若买方发现卖方提交的单据与合同规定不相符,那就另当别论了。2.我外贸公司于10月11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IF天津USD200,有效期至10月18日复到。10月13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IF天津USD170”我方未予答复,10月15日,该商品价格聚涨,外商于10月16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10月11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此项交易没有达成,我公司应立即退还信用证,公约规定,外商在复电中要求降低价格,这属于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原发盘失效。外商于10月16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10月11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这属于新的发盘,我方可立即退还信用证,合同不成立。3.我贸易公司以CFR术语与新加坡某公司成交一批服装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5月17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5月10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5月十日晚因发生了火灾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货物损失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4,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商人购买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0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17日,我方于8月14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5美元一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15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复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0日的发盘的各项条件,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案: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按照公约规定,发盘被收盘人还盘,可使原发盘失效,本案例中,8月14日,我方的复电更改了价格,对原发盘做了实际性变更,是一项新的发盘,原发盘失效。对于我方新的发盘,外商未作答复,而8月15日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因此接受已经不具有效力。5.我外贸公司向中东某公司出口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价格为含水分12%,含油量16%,含杂质1%,外商收到货物不久,给我方发来电称:我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5%,含油量11%,含杂质3%,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50%的损害赔偿,问,对本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答案:对方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应为合同金额的5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动的方法,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困难。6.某轮船在航行中船舱着火,经灭火后,统计被火烧毁货物价值4000美元,因化学剂救活造成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宣布该轮为共同海损,试分析。1.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理?2.船方是否应负责被烧毁的货物损失4000美元,为什么?3.因化学试剂损失的5000美元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负责?答案:1.船舶失火,为船货共同安全起见,船长采取化学试剂救火,符合共同海损条件,故该轮共同海损成立。2.被火直接烧毁的货物损失4000美元,按普通法规定,船方可不予负责赔偿。3,化学试剂造成的5000美元损失,是为了全船,货,人,安全而至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货各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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