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危险作业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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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风险辨识、控制措施作业许可证(票)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二一二年九月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等级( ) 编号: 第 联 申请动火时间申请人施工作业单位动火装置、设施部位作业内容动火人特种作业类别证件号动火人特种作业类别证件号动火人特种作业类别证件号动火监护人工种相关单位动火监护人工种动火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动火分析结果采样检测时间采样点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气体含量分析工签名%序号动火主要安全措施选项确认人1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2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要求的盲板( )块。3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4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5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应注意清理距用火点30米内的可燃粉尘、硫磺粉、铝粉、镁粉、锌粉等能导致粉尘爆炸的粉尘,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6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7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8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接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9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0现场配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个,铁锹( )把,石棉布( )块。1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12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措施:动火车间意见:签名:相关单位意见:签名:生产部门意见:签名:设备部门意见:签名: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名:厂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完工验收验收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作业单位签名:动火单位签名: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序号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确认人1易燃易爆有害物质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2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3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4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5火星飞溅 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6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7电、气焊工具有缺陷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8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9通风不良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采用局部强制通风;10未定时监测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11监护不当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监火人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12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预启动状态。13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若涉及下釜、高处、抽堵盲板、管道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14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 级动火作业证。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术语和定义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经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的“固定动火区”以外区域)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非常规作业。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如液氨、硫酸罐区。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3 二级动火作业: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分管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技术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 职责要求6.1动火作业负责人6.1.1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2动火人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6.3监护人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环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6.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动火证的管理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环部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5日(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24小时)内上交安环部,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环部负责。8考核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9禁火区分类特殊禁火区: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2、加油站内及距站5米内的场所。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4、纸库、纸箱仓库、塑料编织袋库、劳保库、乙炔气库、硝酸钠库、成品库、氧气库、液化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1、距各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2、距加油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3、距纸库、纸箱仓库、劳保库、硝酸钠库、氧气库、成品库、塑料编织袋库、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二级禁火区:特殊禁火区、一级禁火区以外的区域。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编号: 装置/单元名称设备名称原有介质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单位监护人作业内容作业人员作业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采样分析数据采样时间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气体含量分析工签名%序号主要安全措施选项确认人1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2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3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氧。4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5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6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在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应进行交叉作业,如必要时,必须采取避免相互影响、伤害安全措施。7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8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9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并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10金属容器和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受限空间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严禁将接线箱(板)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11原盛装过可燃液体、气体等介质,有挥发可能性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自备直流电源的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12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气防设备( )、安全三角架( )。13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行设备抢救,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好联络、监护工作。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施工作业单位意见:签名:车间(工段)意见:签名: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名:公司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完工验收验收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作业单位签名:生产单位签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序号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确认人1隔绝不可靠与该设备连接的物料、蒸汽、氮气管线使用盲板隔断,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拆除相关管线2机械伤害办理设备停电手续,切断设备动力电源,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专人监护。3置换不合格置换完毕后,取样分析至合格。4氧气不足设备内氧含量达1822。5通风不良打开设备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采用强制通风。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采用管道空气送风,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通入氧气补氧。设备内温度需适宜人员作业。6未定时监测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采样点应有代表性。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7触电危害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风作业应小于等于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8防护措施不当在有缺氧、有毒环境中,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穿戴好防腐蚀护具:扒渣服、耐酸靴、耐酸手套、护目镜等。9通道不畅设备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10监护不当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监护人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不得脱离岗位;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作业。11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设备外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12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若涉及动火、高处、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13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14设备内遗留异物设备内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设备内外,不得遗留工具及其它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2职责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3定义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4.2安全隔绝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4.3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4.3.1氧含量一般为18%22%,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4.4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5监测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4.6 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4.8监护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4.9其它安全要求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5职责要求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5.2监护人员的职责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5.3作业人员的职责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6作业票的管理6.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环部办理。6.2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6.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票交回安环部,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考核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高 处 作 业 票编号: 工程名称填写人施工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类别作业高度施工单位监护人现场人员姓名施工区域监护人派工单位监护人作业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相关作业票编号序号主要安全措施选项确认人1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2作业人员着装符合要求。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4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所有工具系有安全绳。5作业人员佩戴过滤式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6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7垂直分层作业时中间有隔离措施。8梯子和绳梯符合安全规程。9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时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10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或防爆灯。1130米以上进行高处作业应配备有通讯联络工具。12其他补充安全措施:危害识别施工单位意见:签名:车间(工段)意见:签名: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名:厂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完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验收人签名:验收人签名: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序号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确认人1作业人员不熟悉作业环境或不具备相关安全技能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按高处作业证内容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2作业人员未佩戴防坠落防滑用品或使用方法不当或用品不符合相应安全标准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拴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前要检查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作业中应正确使用。3未派监护人或未能履行监护职责作业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4跳板不固定,脚手架、防护围栏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应符合相关安全规程。5登石棉瓦、瓦檩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在石棉瓦、瓦檩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作业。6登高过程中人员坠落或工具、材料、零件高处坠落伤人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空中抛接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7高处作业下方站位不当或未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处作业正下方严禁站人,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8与电气设备(线路)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未采取有效的绝缘措施在电气设备(线路)旁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9作业现场照度不良。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10无通讯、联络工具或联络不畅30米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并将联络相关事宜填入高处作业证安全防范措施补充栏内。11作业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职业禁忌症或健康状况不良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酒后人员及其他健康状况不良者,不准高处作业。12大风大雨等恶劣气象条件下从事高处作业如遇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应停止高处作业。13涉及动火、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若涉及动火、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14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2职责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3定义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4 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5.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5.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5.1.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5.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5.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5.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5.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5.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5.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5.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5.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5.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5.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5.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5.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5.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5.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5.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5.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5.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5.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5.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5.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5.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5.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5.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5.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6 高处作业票的管理6.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环部负责审批。6.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生产副总审批。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环部,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6.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7考核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吊重作业安全许可证( 级)编号: 施工单位作业地点和内容起重指挥操作证编号起重作业司机操作证编号现场指挥人起重机械名称作业票填写人吊物质量(t)起重作业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危害识别序号主要安全措施选项确认人1有起重作业方案(措施),按规定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2起重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司索人员持有有效的资质证书;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3作业现场应设定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4用定型起重机械(履带吊车、汽车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起重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5起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6未经确认、许可,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起重作业锚点。7起重机械(履带吊车、汽车吊车、桥式吊车等)应保证完好状态。8检查起重设备、钢丝绳、缆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9起重作业现场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10吊装绳索、缆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应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11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12其他安全措施: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审核意见:签名:业主单位领导会签意见:签名: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名: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完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验收人签名:验收人签名: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序号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确认人1无证操作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2指挥混乱非紧急意外情况下,现场专人统一指挥,信号明确。3无警戒线或警示标志有完善的吊装方案,划定警戒线,设置安全标志,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4作业条件不良夜间作业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遇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须停止作业。5未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超负荷或物件重量不明不吊;斜拉重物不吊;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重物下站人不吊;重物埋在地下不吊;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棱刃物件没有放垫措施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重物超过人头不吊。6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吊装过程中如需阻断道路交通,应办理断路作业证。吊装现场,作业人员登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证。涉及其他危险作业须办理相关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2职责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3定义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环部审查,报分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环部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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