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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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经济法: 政府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2、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3、法人: 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4、经济权利: 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5、行为: 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涉及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6、事件: 是指不依经济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现象。7、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8、债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9、诉讼时效制度: 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10、公司: 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11、公司章程: 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4、股份: 事实股份有限公司不知船分成的等份。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6、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7、公司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18、公司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19、合伙: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标,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合同关系。20、合伙企业: 是两个人以上为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2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22、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3、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24、退伙: 是指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25、合伙财产: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 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2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产品,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28、外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29、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30、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由债务人或债权人诉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31、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2、别除权: 破产程序中,设定担保的人可以担保物上优先清偿的权利叫别除权。33、债权人会议: 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并满足各债权人独立利益要求的组织形式。34、破产宣告: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35、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6、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7、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8、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9、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0、格式条款: 可是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双方协商的条款。4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2、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面乃至第三人 的强制力。43、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条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 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44、抗辩权: 用于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45、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财产,商业信誉或者与履行能力 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享有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46、同时履行抗辩权: 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履行的权利。47、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48、合同解除: 合同成立后,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效力或溯及既往的消灭合同的行为。49、债务抵消: 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 灭的行为。50、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耳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51、合同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出于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52、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53、提存: 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54、合同解除: 当事人通过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55、合同的转让: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因此分为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承担:看我的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56、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合同约定的,在发生违约事实时,违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57、撤销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58、担保: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的法律措施。59、保证: 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60、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61、抵押权: 对于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62、质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过经登记而供 做担保的动产或权利的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63、留置权: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已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64、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65、商标: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特定标志。66、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67、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识。68、销售商标: 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69、集体商标: 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示使用者在该组织中 的成员资格的标志。70、证明商标: 又称保证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71、防御商标: 是指同一民事权利主体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72、联合商标: 是指同一民事权利主体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73、工业产权: 是指人们对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商标权和 专利权的统称。74、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75、商标注册: 依法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受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的商标。76、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人们对其拥有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77、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经专利人同意而允许他人实施其发明专利或实用 新型专利的行政强制措施。78、专利侵权行为: 是指在专利有效期间内,行为人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79、商标专用权: 即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80、商标使用许可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实行使得权利。81、商标转让权: 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82、商标标记权: 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上。83、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80、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保护公平的、有效的自由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有效运作。81、反垄断法: 法律对妨碍竞争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82、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指竞争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83、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 给付财务或其他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8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 用方法等做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85、低价销售: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86、搭售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配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87、不正当奖售行为: 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 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88、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89、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90、垄断: 是指通过不合理的企业规模和减少竞争者数量以及对竞争企业实行控制等方式,排除竞争,造成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竞争机制作用失效,从而破坏市场竞争,损坏公物利益的行为。91、垄断协议: 也通常也称为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协议联合行为,是指多个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的行为。92、横向垄断协议: 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93、纵向垄断协议: 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9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95、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96、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股权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控制人事等方式增强自身市场力量,有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97、经营者合并: 也称为“兼并”、“结合”或“集中”,指两个以上经营者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成为一个经营者的行为。98、财产控制: 是指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从而取得对该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99、经营控制: 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 性影响的行为。100、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0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是指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由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 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对某一产品提出认证申请,经过认证机构确 认并通过颁布质量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102、瑕疵: 指微小的缺点,是指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使用性能存在问题。103、缺陷: 专指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不符合标准。104、产品责任: 是指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时),生产或出售 这一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及有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05、产品质量合同责任: 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卖方)违反产品质量担保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06、广告: 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和所 提供的服务的广告。107、商业广告: 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 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一般包括商品、广告、企业广告、劳务广告等。108、预算: 经过法定程序指定的国家机关对会计年度收入和指出的预计方案。109、税收: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无偿、固定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 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110、决算: 是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是年度国家预算收支的最终反应。111、税法: 是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2、增值税: 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 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收抵扣的一种流转税。113、消费税: 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税法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 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114、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政府的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 内的或者采购限购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15、预算收入: 国家为建立预算资金而筹集的收入。116、预算支出: 国家对预算资金的运用。117、中央银行: 指代表国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并从事有关金融业务活动的特殊金融机构。118、货币政策: 指国家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而制定的控制、调节和稳定货币的经济政策。119、商业银行: 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120、外汇管理: 是一国政府为了稳定本国货币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本国的经济实力,通过法令对外汇买卖、收 支、结算、外汇汇率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和利用进行干预和控制,也称外汇管制。121、票据: 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122、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票据。123、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24、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25、追索取: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 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126、证券: 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127、证券法: 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8、证券发行: 是指具备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投资者 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直接融资行为。129、证券交易: 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130、证券上市: 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131、上市公司的收购: 是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控股权和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 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132、证券交易所: 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133、证券公司: 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公司 或者股份公司。13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13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级、资产评估,为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 的机构。136、证券业协会: 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137、审计: 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138、统计法: 是调整因国家统计机关行使统计职能而产生的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9、会计法: 是调整因国家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会计关系的法律 规范总称。140、仲裁: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打成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做 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141、仲裁协议: 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共同意思表示。142、经济审判: 是经济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判决的活动。143、消费者: 指为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144、人身安全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生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145、自主选择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自主选择的权利。146、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147、知情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真实情况的权利。148、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149、知识获取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的权利,并且它也是一种义务。150、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151、财产安全权:指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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