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净月区JY-GD1-KD4[银路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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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净月区JY-GD1-KD4银路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2-09-26 15:15 一、文本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的城市建设发展意图,合理控制用地建设,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控规单元规划范围是绕城高速公路以东、金河街以西、南湖大路以南、净月大街以北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454.00公顷, 总建筑面积约为363万平方米,以下简称为“本控规单元”。第三条 本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是:以工业、教育科研、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工业区。第四条 本控规单元是以保留区为主的控规单元。第五条 本控规单元南湖大路与金河街交汇处规划地块位于石碑岭煤矿采空区附近,具体可建设范围应经相关勘察部门进行地质勘探后确定。第六条 本控规单元各类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控制详见附表一。第七条 本控规单元的“绿线”包括:净月大街东侧的公园绿地;南湖大路南侧的公园绿地;金鑫街北侧的公园绿地;银阜路与丙一路之间明渠两岸的公园绿地。第八条 本控规单元内“黄线”包括:南湖南路与金屏街交汇处的供热锅炉房;丙一路与金宝街交汇处的消防站和市政环卫基地;丙一路与金城街交汇处的供水用地和供电用地。第九条 本控规单元内“蓝线”包括:银阜路与丙一路之间公园绿地内的水域范围;南湖大路与金鑫街之间公园绿地内的水域范围。第十条 本控规单元内南湖大路的准确走向应依据石碑岭煤矿采空区范围和蒲左高速公路线位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一条 在本单元内,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的快速轨道交通3号线线路及其车站进行空间控制。在已经建设完成的3号线二期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环评、安全等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第十二条 本控规单元的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详见附表二。第十三条 本规划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长春市规划局。附表一 银路单元控制指标一览表用地代码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米)绿地率()R2二类居住用地1.5302430R22服务设施用地1.5302425A21图书展览用地1.5302435A3教育科研用地1.5302435B1商业用地3.0506025B41加油加气站用地1.5302425M2二类工业用地0.5302420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0.7302420U11供水用地0.8302425U12供电用地1.5303525U14供热用地0.8302425U22环卫用地1.5302425U31消防用地1.5303525注:1、表中各项控制指标是指单元内各类用地的极限指标,不是单元内各类用地的平均指标,也不代表单元内各个单独地块的控制指标。2、表中的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为上限控制,在实际建设中不得高于该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下限控制);绿地率为下限控制,在实际建设中不得低于该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为上限控制)。附表二 银路单元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一览表设施名称所在地块编号用地规模(公顷)控制类型备注净月派出所JY-GD1-KD4-D01-030.50定位、定量现状保留小河台社区服务中心JY-GD1-KD4-D11-040.31定位、定量现状保留东北师范大学自然博物馆JY-GD1-KD4-D10-024.38定位、定量现状保留小河台供热锅炉房JY-GD1-KD4-D20-023.72定位、定量现状保留供水泵站JY-GD1-KD4-D07-020.46定位、定量现状保留净月1号变电站JY-GD1-KD4-D07-030.24定位、定量规划新建消防站JY-GD1-KD4-D16-060.46定位、定量规划新建市政环卫基地JY-GD1-KD4-D16-070.92定位、定量现状保留注: 1、本表中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2、本表中的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二、图件三、说明1. 概述1.1规划范围和规模绕城高速公路以东、金河街以西、南湖大路以南、净月大街以北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454.00公顷, 总建筑面积约为363万平方米,以下简称为“本控规单元”。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7)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试行)(8)国家相关规范及吉林省、长春市相关地方法规(9)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1.3 本规划适用于本控规单元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1.4 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1.5 本规划对各地块用地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城市“四线”的规定为强制性内容。1.6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图则。“文本、图件、说明”为本控规单元控制的主要文件,上述文件表达不清的内容和更详细的控制内容,参见“图则”。2. 功能定位2.1本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是: 以工业、教育科研、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工业区。2.2本控规单元是以保留区为主的控规单元。3. 土地利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3.1 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用地类别代号依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如总图中所示(各类用地总指标详见表3-1)。表3-1 规划用地汇总表项目序号用地代码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公顷)百分比(%)城市建设用地01R居住用地43.199.87其中R2二类居住用地43.199.87R22服务设施用地0.810.1802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6.083.67其中A21图书展览用地4.381.00A3教育科研用地11.702.6703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50.9511.64其中B1商业用地50.3611.50B41加油加气站用地0.590.1404M工业用地184.9442.25其中M2二类工业用地184.9442.2505W物流仓储用地5.401.23其中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5.401.2306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56.7112.95其中S1城市道路用地56.7112.9507U公用设施用地5.801.34其中U11 供水用地0.460.11U12供电用地0.240.06U14供热用地3.720.85U22环卫用地0.920.21U31消防用地0.460.1108G绿地与广场用地74.6717.06其中G1公园绿地41.189.41G2防护绿地33.497.65小计437.75100城乡建设用地09H建设用地16.25-其中H41军事用地16.25-合计454.00-3.2 本规划中规定用地性质为地块主要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其使用性质须同所在地块的主要土地使用性质相符。3.3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有些建设用地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可以与其他用地兼容使用,但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相同、关联功能建筑的宜集中布置;(2)功能相互干扰的设施不宜集中布置,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宜与居住、商业等人流集中的用地相邻布置;(3)确保公益性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不被侵占;(4)对于规划用地的兼容性,分为允许兼容、禁止兼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兼容三种情况(详见表3-2)。表3-2 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兼容主体兼 容客体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R1R2A1A2A3A4A5A6A7A9B1B2B3B4B9M1M2M3W1W2W3S2S3S4S9U1U2U3U9G1G2G3居住用地R1R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1A2A3A4A5A6A7A9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B2B3B4B9工业用地M1M2M3物流仓储用地W1W2W3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2S3S4S9公用设施用地U1U2U3U9绿地与广场用地G1G2G3注:为允许兼容;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兼容;为不允许兼容。4.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4.1 规划范围内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本控规文本的规定,严格按照地块控制指标进行开发建设。4.2 规划细分后的地块一般为基本地块,应作为基本出让单位;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地块合并或拆分开发时,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其内部用地边界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文本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和以下原则要求:(1)用地构成比例与原规划基本相同;(2)绿地、广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必须得到充分保证;(3)建设开发总容量不大于原各地块开发量之和。4.3容积率控制本控规单元内二类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小于1.5,服务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小于1.5,图书展览用地的容积率小于1.5,教育科研用地的容积率小于1.5,商业用地的容积率小于3.0,加油加气站用地的容积率小于1.5,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大于0.5,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大于0.7,供水用地的容积率小于0.8,供电用地的容积率小于1.5,供热用地的容积率小于0.8,环卫用地的容积率小于1.5,消防用地的容积率小于1.5,其他各类用地容积率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4.4建筑密度控制本控规单元内二类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下,服务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下,图书展览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下,教育科研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下,商业用地的建筑密度为50%以下,加油加气站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下,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上,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上,供水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下,供电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下,供热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下,环卫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下,消防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以下,其他各类用地容积率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4.5 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考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二类 居住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服务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图书展览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教育科研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商业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60米以下,加油加气站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工业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物流仓储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供水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供电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35米以下,供热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环卫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消防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35米以下,其他各类用地容积率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4.6 绿地率控制本控规单元内各项建设应按不同用地性质分别控制附属绿地比例。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0%,服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图书展览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5%,教育科研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5%,商业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加油加气站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不高于20%,物流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高于20%,供水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供电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供热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环卫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消防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他各类用地容积率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4.7 建筑退界控制(1)沿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须满足建筑物及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详见表4-1。表4-1 建筑物及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一览表 单位: 米退线项目公共建筑(含市政项目)后退道路红线(米)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米)高层多层高层多层主干路(净月大街)-39(含30米绿化带)-主干路(南湖大路)65(含50米绿化带)59(含50米绿化带)-次干道(丙一路、金鑫街、银锦路、金宝街、金河街)35(含20米绿化带)29(含20米绿化带)29(含20米绿化带)26(含20米绿化带)支路9996注:特殊后退:对人流集散数量较大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在基本后退的基础上必须特别后退,具体(2)沿建设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要求外,同时要符合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道路通行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并体现用地的公平性原则,其离界距离最小不得少于5米。(3)大量人流集散的建筑在基本后退的基础上必须特别后退,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须经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研究后由规划部门确定。(4)沿水系、公共绿地等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后退须满足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道路通行等要求。5. 城市“四线”控制5.1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等城市“四线”内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本控规单元内城市“四线”详见本规划图件。5.2 绿线 本次规划绿线重点划定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中确定的公共绿地,包括各类城市公园、滨水绿地和特殊规定的街头绿地。本控规单元的“绿线”包括:净月大街东侧的公园绿地、南湖大路南侧的公园绿地、金鑫街北侧的公园绿地、银阜路与丙一路之间明渠两岸的公园绿地。5.3黄线本控规单元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位置和规模,经过对单元内的建设规模测算后,划定城市黄线并规定其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本控规单元内“黄线”包括:南湖南路与金屏街交汇处的供热锅炉房、丙一路与金宝街交汇处的消防站和市政环卫基地、丙一路与金城街交汇处的供水用地和供电用地。5.4 蓝线本控规单元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和水系专项规划确定的水系蓝线,水系的蓝线需经水利部门确定河道设计方案后,方可确定准确位置。本控规单元内“蓝线”包括:银阜路与丙一路之间公园绿地内的水域范围、南湖大路与金鑫街之间公园绿地内的水域范围。6. 道路交通规划6.1城市道路规划本单元内规划城市道路共分三个等级。主干路:在本单元内规划主干路两条,为净月大街、南湖大路,道路红线宽度为54米。南湖大路的准确走向应依据石碑岭煤矿采空区范围和蒲左高速公路线位等因素综合确定。次干路:在本单元内规划次干路五条,为丙一路、金鑫街、银锦路、金宝街、金河街,道路红线宽度为28至36米。支路:在本单元内规划次干路九条,道路红线宽度为28至40米。表6-1 规划道路横断面表序号道路名称道路等级道路起止点规划道路长度(米)规划红线宽度(米)规划横断面(米)中央分隔带机动车道两侧分隔带非机动车道(辅道)人行道1净月大街主干路规划界限-金宝街124654163272922南湖大路主干路丙一路-金河街162554 8152823丙一路次干路南湖大路-金河街28112816624金鑫街次干路净月大街-金河街35532816625银锦路次干路金鑫街-金宝街9932816626金宝街次干路净月大街-南湖大路3219364102627金河街次干路南湖大路-丙一路168232482628银安路支路金城街-金宝街6922095.529银丰路支路金鑫街-金碧街7732095.5210银阜路支路金鑫街-金宝街9932095.5211银阜北路支路金鑫街-金城街3932095.5212金城街支路净月大街-银锦路67140412262银锦路-南湖南路132128166213金碧街支路净月大街-银阜路112728166214南湖南路支路丙一路-金河街18493641026215金屏街支路金鑫街-丙一路135228166216丙五十六路支路金宝街-金河街7002076.526.2在本单元内,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的快速轨道交通3号线线路及其车站进行空间控制。在已经建设完成的3号线二期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环评、安全等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6.3本单元配建停车场指标按照长春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执行(详见表6-2)。表6-2 长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序号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配建标准性质分类机动车非机动车1住宅(含单身公寓等)别墅车位/户1-21未划分户面积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1-1.5100m2车位/户0.61.4100m2车位/户0.41-1.6经济适用房车位/户0.31.52饭店宾馆、培训中心、酒店式公寓等未划分功能面积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1.5饭店、宾馆客车车位/客房0.31饭店、宾馆配套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243商业场所中心地区内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5其他地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54博览建筑博物院、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5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55医院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4独立门诊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46 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3中心地区其他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3其他地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37学校中小学校车位/100名师生0.4中学70小学20高等院校车位/100名师生28其他建筑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或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规划确定配建的停车泊位数。注:1、配建停车指标必须保证不少于15%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含住宅)。2、中心地区是指青冈路、台北大街、铁北四路、东荣大路、远达大街、东盛大街、仙台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宽平大路、普阳街、青年路围合的区域。7.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7.1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正、公平,在确定控制引导内容和标准时,首先应坚持保障公益的原则,强调城市整体格局的优化和功能完善。本次规划着重强调保证城市功能的公共、公用和公益设施的空间落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对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社会福利等设施应加强土地使用性质的控制力度。7.2本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因居住用地较少,主要以单元内的博物馆、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为主。居住区及居住以上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按“公共设施一览表”执行(详见表7-1),并应符合相关规定。居住区以下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相关规定在地块中合理设置。7.3本规划经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本单元内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应满足“公共设施一览表”(详见表7-1)中的规定。表7-1 公共设施一览表设施名称所在地块编号用地规模(公顷)控制类型备注净月派出所JY-GD1-KD4-D01-030.50定位、定量现状保留小河台社区服务中心JY-GD1-KD4-D11-040.31定位、定量现状保留东北师范大学自然博物馆JY-GD1-KD4-D10-024.38定位、定量现状保留注:1、本表中公共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2、本表中的公共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8. 其它规定8.1 消防工程规划消防工程规划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相关消防规范,预留消防车通道,保障供水、通讯通畅,设置相应消防设施。本控规单元内规划消防站1座,占地0.46公顷。8.2防洪工程规划根据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及有关本控规单元河道的资料,确定本控规单元内青李溪、鲶鱼沟河道治理采用二十年一遇防洪标准。防洪标准根据水利部门审核确定的水利规划进行调整。8.3抗震规划长春市地震烈度属于七度区,规划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执行,一般建筑按七度设防。现状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和工程设施,应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城市抗震主要应急措施:规划将净月大街、南湖大路等街路确定为震时市民疏散和救灾货物运输的主通道,对通向南湖大路南侧的公园绿地等避震场所的城市道路设置明显路标,同时保证道路两侧建筑倒塌后有7-10米通道。规划广场、小型公园、中小学操场等做为震时备用集中避震场地。规划人均避震场地面积按1.5平方米设置。8.4 环境保护规划(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做好相关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执行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全面消除单元内劣类水体以及河流水系黑臭的现象,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全面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全部收集后汇入东南污水处理厂,达标后排放或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提高雨水收集和排放能力,积极推进低影响开发策略,降低雨水径流量和面源污染。(3)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减排,空气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例,优化能源使用结构,提高除尘脱硫设施标准,减少烟尘、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禁止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推广使用绿色交通系统。(4)优先开展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集并运至金桔垃圾转运站,经过初步压缩后再运至长春市蘑菇沟环保综合处理园进行最终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在储存、处置、综合利用、转移等环节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置。(5)实施噪声环境综合整治,噪声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依法限制建筑工地产生噪声工段的施工时间及周期,防止建筑噪声扰民。对厂界噪声进行防治,彻底解决工业企业噪声扰民的危害;加强车辆管理,改善路况,设置降噪墙或绿化隔离带,减少交通噪声。(6)防治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治光污染,科学合理使用灯光,将光污染对公众健康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附 录名词解释与技术规定1、长春市规划用地空间定位编码系统特指为使长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便于规划管理和查询而建立的全覆盖的数字编码定位系统。2、本规划JYGD1KD4D0101定位编码对应的中文含义为净月分区(JY)规划1单元(GD1)控规4单元(KD4)01地块(D01)01分地块(01)。3、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4、控规单元控规单元是为了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兼顾规划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方便规划管理查阅而划分的结构单元。5、用地面积是规划地块划定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6、用地边界是规划道路与规划用地之间或规划用地之间的分界线。7、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8、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9、绿地率是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占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10、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11、城市道路面积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12、建筑限高根据建筑物所处不同区位及其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筑建造高度提出的一个最大许可限制。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散水外缘处的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13、建筑后退建筑后退是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物相对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14、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15、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6、城市绿线城市各类功能绿地的控制界线。17、城市紫线指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市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18、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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