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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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须注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3、无效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李某今年51岁,自1995年起就一直在某企业做临时工,担任厂区门卫。现企业首次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提出自己愿意长久在本单位工作,也应与单位签订合同,但被拒绝并责令其结算工资走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 )。A应当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应当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D可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因其是临时工答案:B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时间限制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经用人单位通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B、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劳动合同的生效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联合投标是实现不同投标人优势互补,跨越地区和国家市场屏蔽的有效方式。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投标担保(1)投标担保的概念投标担保。是指招标人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因为招标人不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供履约保证和签署合同。(2)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投标程序(1)组织投标机构(2)编制投标文件经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后,投标人可以着手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和步骤:结合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招标文件;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类型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价格构成进行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形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3)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投标文件;要求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2)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投标人的法律责任(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l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l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中标通知书1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2)缔约过失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0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而后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外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这里不应适用担保法有关双倍定金返还的规定。因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定金罚则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投标保证金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前,其法律性质与定金有本质区别,因此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的规定,而只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返还规定。3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漏应当保密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按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关于无效投标的规定比招标投标法更具体、更严格,也更有利于约束招标人的行为和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当事人应综合运用上述法律、规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目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评标程序1)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章对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作出了详细规定。编制表格,研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排序和汇率风险的承担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种情况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效投标不足的法律后果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详细评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3)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l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铁道、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中标人法律责任(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准则。1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2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3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为应当公正。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公正的原则与公平的原则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其共同之处在于创造一个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的投标机会。其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公平原则更侧重于从投标者的角度出发。考察是不是所有的投标人都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而公正原则更侧重于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角度出发考察是不是对每一个投标人都给予了公正的待遇。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例如。在投标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假借别的企业的资质弄虚作假来投标即违反了这一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由于招标投标的活动是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责任方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有关工程建设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三控制”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两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此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管理也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国家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第l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同时,该条还规定:“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1年8月29日颁布了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分包工程有关规定(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诉讼时效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在我国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消灭时效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的效力(1)胜诉权消灭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2)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是说,权利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1)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法律性质和特征既不同于作为普通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也和作为知产权的另一部分的工业产权有区别。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与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客体就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侵犯著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2)专利法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专利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社会组织;合法受让人I夕h国人与外国组织。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包括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专利侵权行为的确定。专利纠纷的解决包括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和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权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也可以为商标权主体。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包括: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物权(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的种类传统民法规定的物权有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经营权也属于物权。物权可按如下划分: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留置权等。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3)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之分,这里仅介绍民法的保护方法。请求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请求排除妨碍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请求恢复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请求返还原物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损失赔偿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债权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债与物权的区别: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3)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问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4)债的消灭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销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因免除而?肖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代理人与代理权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4)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权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执业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造师执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建造师执业前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无犯罪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执业专业划分一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lO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代理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的种类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件。这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之一。事件产生大致有三种情况。自然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等。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触礁等。(2)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的活动。如国家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它包括各级检察机构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构的审判、调解活动等。如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的行为。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2)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可以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表现为主体改变。在民事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3)内容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将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不变,内容也可以变更,它表现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少。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1)自然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2)协议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3)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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