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中小学教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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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中小学教师“五条禁令”一、严禁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二、严禁在职教师强制或组织学生参加他人进行的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三、严禁在职教师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替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从中获利。四、严禁在职教师向学生推荐、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五、严禁在职教师索取、变相索取或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财物。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教育局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责令退回违规收取的财物,调出原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乡或镇),到缺编学校工作五年(临近退休的,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并严格追究其所在学校校长的责任。一年内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一起的,对校长进行警示谈话,扣除校长绩效工资2000元;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两起的,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扣除校长绩效工资5000元;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三起的,免去校长职务,所在学校校长是县委、县政府任命的,报县委、县政府,建议免去其职务。违反上述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禁令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在编在职教师。石门县中小学教师“五条禁令”解读一、严禁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湖南省教育厅印发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第十六条:1.教师不得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2.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家养。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在家有偿补课、辅导、做作业和在家搭餐、寄宿。二、严禁在职教师强制或组织学生参加他人进行的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教师不得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三、严禁在职教师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替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从中获利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湖南省教育厅印发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第十六条:1.教师不得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2.在职教师不得到校外兼职兼课和替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四、严禁在职教师向学生推荐、变相推荐教辅资料湖南省教育厅印发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第八条: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五、严禁在职教师索取、变相索取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财物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湖南省教育厅印发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第十六条:1.教师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及其家长任何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有价礼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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