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商经知150图配套背诵版之保险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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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波商经知讲义150图背诵版汇总3:保险法部分第三版(20132015)(配套华旭名师课堂段波商经知讲义150图使用)配套录音(上)下载:http:/pan.baidu.com/s/1dD4HAX7配套录音(下)下载:http:/pan.baidu.com/s/1jGBZjoi(微信公众号:民法段波)(新浪微博:司考民商法段波)1.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亲属关系、劳动关系、信任关系),否则合同无效(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物权、合同、侵权),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最大诚信原则(1)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故意制造、谎报保险事故的后果是“解除+不赔+不退”,例外的情形是,在投保人重大过失时,其后果为“解除+不赔+退费”。该解除权受到两个限制,其一为时间限制30天除斥期间,两年最长保护期。其二为恶意限制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人身保险中谎报年龄:违约解约,时间有限;多退少补,或者少给3.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性质:诺成、不要式、射幸、双务、有偿合同(F13、14)(2)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3)投保人交纳保费和保险人接受保单并收保费的行为均视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4. 关于死亡险死险合同要生效,死险保单想转让;被保险人是关键,书面同意认金额。无人不能死亡险,年幼子女是例外;必须父母来投保,无需征得被同意。5.关于受益人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基于保险法的规定取得保险金的继承权;被保险人先死,受益人后死的,受益人的继承人基于继承法的规定取得保险金的继承权;6.关于保险金的除外责任(1)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合法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残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7.人身保险的中止与复效(1)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记忆口诀保费支付的要点】催告一月,约定两月;未交中止,两年解除;达成协议,补交恢复。8.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人身险没有保险价值,财产险没有受益人。人身险不能代位求偿,财产险可以代位求偿的人身险可以累加赔,财产险只能比例赔人身险保险金归受益人,财产险保险金归被保险人。9.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第一个财产保险中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无效;第二个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第三个投保死亡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无效;第四个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10. 财产保险(1)超额退费,不足比例,就算重复,也不多得(2)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可以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获得保险赔偿11.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以赔偿的金额为限向第三人求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自动取得,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代位求偿权须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12.代位求偿权的放弃:之前放弃免责,之后放弃无效,过错可以相抵13.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附录: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除权1.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货物运输险和运输工具航程险除外)。(第15条)2.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善意保险人解除权。(第16条)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27条)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27条)5.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第32条)6.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37条)7.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49条)8.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51条)9.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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