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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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编制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了加强九大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杜绝事故发生,实现安全作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电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大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及作业许可证的填写、审批、执行等工作。2.引用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3.术语及定义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受限空间: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4.票证管理及审批程序4.1票证的填写和要求4.1.1票证的填写一律采用仿宋体,字迹端正、整齐、清晰、无涂抹现象。4.1.2票面需要填写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时间按24h计算,年度填4位数字,月、日、时、分填2位数字。4.1.3 “申请人”一栏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如果作业申请单位为外来单位,作业许可证由本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办理。4.1.4 “监护人”一栏由作业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填写并完成现场监护工作。4.1.5“作业人员”一栏应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填写在“作业人员”栏,超过10人的只填写10人姓名,并写明作业人员总数(如* * *等共 人)。4.1.6作业申请人在办理票证时,应详细阅读作业许可证右面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对存在该项风险并采取对应安全措施的打“”确认,没有此风险时不打“”; “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表中未提到但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需要在“补充措施”一栏填写相应的措施,无补充措施时,应在“补充措施”一栏填写“无”。4.1.7对于吊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申请人在办理作业许可证时,要根据吊装重物的质量、动火区域和位置、作业高度等要求明确作业等级,然后在作业等级前的方框中打“”。4.1.8作业申请人在办理作业许可证时,应填写作业申请单位名称、作业地点、作业内容、申请人、作业起止时间等内容。4.1.9作业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应按照4.1.6的要求完成“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辨识和确认工作,同时在“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一栏详细写明本次作业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4.1.10安全措施由谁执行就由谁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一栏填写相关内容和本人姓名。4.1.11作业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作业所在单位名称,同时指定监护人。4.1.12作业单位如果是作业申请单位时,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单位两栏填写的名称要一致;如果作业单位不是申请单位,要写明作业单位的全称;4.1.13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完要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严禁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就开始作业。4.1.14作业完成后,需要作业申请单位、作业所在单位双方作业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交接手续,一经双方签字后本次作业活动正式结束。4.1.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许可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2票证的审批权限4.2.1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4.2.1.1十吨以上四十吨以下的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4.2.1.2四十吨以上一百吨以下的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施。4.2.1.3一百吨以上的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复核,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4.2.2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4.2. 2.1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核,安全环保部复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4.2. 2.2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核,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组织实施。4.2. 2.3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4.2.3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动土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后勤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会签后批准实施。4.2.4断路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断路作业许可证由断路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勤管理部批准后组织实施。4.2.5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4.2.5.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4.2.5.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在易燃易爆危害性大的区域、大型设备内部进行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组织实施。4.2.5.3特级高处作业及有6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高、低温异温环境、室外采用人工照明、作业过程接近带电体、无立足点进行悬空作业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环保部复核后,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4.2.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审核,检修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如果检修作业由外来单位完成,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许可证由该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施;检修过程涉及到其它危险作业时,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外;在危险区域(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级的罐区或装置区)进行检修时,还需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4.2.7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所在地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核,生产技术部批准后组织实施。4.2.8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施。4.2.9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4.2.9.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4.2.9.2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指定专人申请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供电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4.2.9.3外来施工单位用电时,由负责该项目的部门指定专人办理,供电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施。4.2.10外来作业单位相关票证的办理要求:4.2.10.1外来单位在本公司作业过程涉及九大危险作业时,必需办理相关票证。4.2.10.2作业许可证由负责该项目的部门指定专人办理,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必要时要组织会签。4.3作业票证的保存与保管4.3.1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审批后的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作业申请单位保存,第二联由作业所在单位保存。4.3.2作业申请单位、作业所在单位每月将作业许可证整理后于当月25日前交安全环保部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一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票证保管期。5.管理要求5.1吊装作业管理要求5.1.1吊装作业的分级:5.1.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5.1.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而小于等于100t;5.1.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5.1.2吊装作业注意事项:5.1.2.1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5.1.2.2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5.1.2.3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5.1.2.4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5.1.2.5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5.1.2.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5.1.2.7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5.1.2.8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5.1.2.9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5.1.2.10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5.1.2.11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5.1.2.12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5.1.2.1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5.1.2.1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1.2.15涉及断路作业、高处作业等,需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同时落实相关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及安全措施。5.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5.2.1动火作业分级:5.2.1.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5.2.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2.1.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5.2.2动火分析合格的判定标准: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5.2.3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规定: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5.2.4动火作业注意事项:5.2.4.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2.4.2进入塔、槽、罐等密闭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需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5.2.4.3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氧含量不得超过21%。5.2.4.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4.5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5.2.4.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2.4.7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4.8涉及受限作业、高处作业等,需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同时落实相关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及安全措施。5.2.5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5.2.5.1 动火作业负责人 5.2.5.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2.5.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5.2.5.1.3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2.5.1.4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5.2 动火人 5.2.5.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2.5.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5.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5.2.5.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2.5.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5.2.5.3 监火人 5.2.5.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2.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2.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2.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5.4 动火部位负责人 5.2.5.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5.2.5.4.2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2.5.4.3 检查、确认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2.5.5分析人员的职责 分析人员应对自己的分析方法、采集样品、分析数据负责。5.3动土作业管理要求5.3.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公司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相关部门会签,后勤管理部审批以后组织实施。5.3.2动土作业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其他如动火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票证,落实相应的管理规定及安全措施5.3.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3.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3.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3.6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3.7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3.8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3.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3.8.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3.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8.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3.8.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5.3.8.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3.8.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3.9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3.10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3.11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清理现场,并恢复地面设施。 5.4断路作业管理要求5.4.1 作业组织 5.4.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许可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断路作业。 5.4.1.2 断路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4.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 5.4.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4.1.5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4.2 作业交通警示 5.4.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4.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4.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h,夜间不超过 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4.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4.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5.4.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5.4.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 GA 182 的规定,离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5.4.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 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4.3 应急救援 5.4.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5.4.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5.4.4 动土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恢复正常交通5.4.5涉及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需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同时落实相关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及安全措施。5.5高处作业管理要求5.5.1高处作业分级:5.5.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5.5.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5.5.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5.5.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5.5.2高处作业时距离带电体水平距离范围规定: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5.5.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5.5.3.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5.3.1.1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5.5.3.1.2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5.5.3.1.3作业人员要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5.5.3.1.4高处作业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5.5.3.1.5高处作业所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完好,符合有关要求。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5.5.3.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5.5.3.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5.5.3.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5.5.3.2.1 高处作业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5.5.3.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而搭设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5.5.3.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5.5.3.2.4 雨天或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5.5.3.2.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5.5.3.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GJ 46的有关要求。5.5.3.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现场应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5.5.3.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5.3.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5.5.3.2.10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5.5.3.2.11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5.5.3.2.12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5.5.3.2.13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5.5.3.2.14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5.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5.5.3.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5.5.3.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5.5.3.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5.5.3.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5.5.3.4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5.6检修作业管理要求5.6.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5.6.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5.6.1.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5.6.1.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生产技术部审批。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5.6.1.4 检修前,负责该检修项目的管理部门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5.6.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5.6.1.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5.6.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5.6.1.4.4 相关事故案例、经验和教训。5.6.1.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5.6.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5.6.1.7 检修前检修单位要做到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5.6.1.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办理相关票证并按要求组织落实。5.6.1.9 如果需要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5.6.1.10 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5.6.1.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5.6.1.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5.6.1.13检修设备时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5.6.1.14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5.6.1.15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要确保完好、安全。5.6.1.16 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5.6.1.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5.6.1.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5.6.1.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5.6.1.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5.6.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5.6.2.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5.6.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6.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5.6.2.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6.2.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5.6.2.6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所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5.6.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5.6.3.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5.6.3.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5.6.3.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5.7盲板抽堵作业管理要求5.7.1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要求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后方可使用。 5.7.1.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7.1.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5.7.1.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5.7.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7.2.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 5.7.2.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作业。 5.7.2.3 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照要求制作盲板并按盲板位置图和编号进行抽堵作业。 5.7.2.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7.2.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7.2.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2.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2.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7.2.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7.2.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5.7.2.12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所在单位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7.2.13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5.7.2.14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作业所在单位共同确认。5.7.2.15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需办理相关票证并落实相应安全措施。5.7.3职责要求 :5.7.3.1 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 5.7.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7.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7.3.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7.3.2 监护人 5.7.3.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7.3.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7.3.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7.3.3 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 5.7.3.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7.3.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 作业人 5.7.3.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7.3.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4 作业完成后,会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7.3.5 审批人5.7.3.5. 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 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5.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5.8.1受限空间分析合格的判定标准:5.8.1.1空间内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5.8.1.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5.8.1.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5.8.2安全隔绝 5.8.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8.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8.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严密封堵。 5.8.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5.8.3通风、清洗或置换5.8.3.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5.8.3.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5.8.3.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8.3.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5.8.3.5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确保分析合格。5.8.4监测 5.8.4.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8.4.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5.8.4.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8.4.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8.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8.4.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规定的防护措施。 5.8.5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具体措施如下:5.8.5.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救生绳。 5.8.5.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8.5.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8.5.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8.6照明及用电安全 5.8.6.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8.6.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8.6.3 如果涉及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5.8.7监护 5.8.7.1 受限空间作业应设有专人监护。 5.8.7.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5.8.7.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8.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8.8 其它安全要求 5.8.8.1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8.8.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8.8.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8.8.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8.8.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8.8.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除防毒面具。 5.8.8.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8.8.8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8.8.9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申请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5.8.8.10涉及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其他作业,需办理相关票证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5.8.9 职责要求 5.8.9.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8.9.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5.8.9.1.2 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进入受限空间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8.9.1.3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8.9.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8.9.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8.9.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8.9.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8.9.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情况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8.9.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并紧急救援。 5.8.9.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8.9.3 分析人员的职责 分析人员对自己的分析方法、采集样品、分析数据负责。5.8.9.4 作业人员的职责 5.8.9.4.1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8.9.4.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5.8.9.4.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8.9.4.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8.9.4.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8.9.4.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8.9.5 审批人员的职责 5.8.9.5.1 审查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5.8.9.5.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8.9.5.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5.9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5.9.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5.9.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5.9.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如果临时用电在易燃、易爆区域,同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5.9.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5.9.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5.9.5.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5.9.5.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5.9.5.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5.9.5.4在地下暗管里埋设或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7米,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5.9.5.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5.9.5.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5.9.5.9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5.9.6作业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5.9.7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5.9.8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送电单位停电,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5.9.9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负责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供电单位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签字。6.考核6.1安全环保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检查与考核,同时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检查与考核。6.2分厂对班组作业票证的考核要遵照本标准,在不违反本标准的前提下可制定内部考核细则。6.3每发现一张不合格作业票证扣罚相应部门或分厂50-100元,绩效工资1-2%。6.6各相关部门按月统计的作业票证的合格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者,扣罚相应分厂50-100元,绩效工资1-2%。6.5不按时向安全环保部(每月25日前)报送作业票证合格率者,扣罚相应部门50-100元,绩效工资1-3%。6.6违反作业票证使用、上交(每月25日前)、执行程序者,扣罚相应部门50200元,绩效工资1-2%。6.7不按本标准要求,无票开工者,扣罚相应部门100500元,绩效工资2-3%。6.8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扣罚相应部门50100元,绩效工资1-2%。7.附则7.1安全环保部负责各类化工票证的监督管理和分类保管工作;负责各类化工票证的最终解释。7.2本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作业许可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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