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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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简明手册 一、 为规范和指导监理人员见证取样工作,提高监理人员见证取样工作水平,特编制本手册。纳入本手册的是必须进行见证取样的常用建筑材料,其他未包括的应按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二、手册列出的是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批次,监理人员应根据取样批次数量,按以下比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比例不得低于规定取样数量的30;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检全部实行见证取样送检。三、主要内容:第一册为见证取样基本知识;其余各册为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方法及依据,按监理工程类别,分册编制,陆续出版。四、本手册内容与相关规定有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有调整时,应及时执行新的规定。使用过程中,将根据现场工作需要以及新的法规规定陆续补充完善。第一章 见证取样基本知识一、取样和送检的概念取样: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或检测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的过程;送检:取样后,将样品从现场移交到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概念见证:监理人员在取样现场直接目睹、监督,对整个取样过程可以作证的行为。见证取样和送检: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设备,在监理人员监督下由施工单位人员在现场按规定当面取样,共同送至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涉及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三方行为。施工单位取样员和监理单位见证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检测单位须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具有CMA章。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作要点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自检并向监理申报材料报验资料。监理人员应核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查报告、中文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出厂日期、批号、数量等报验资料,对材料进行外观检验,符合要求后,对按规定需要复试的,按规定比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复试报告应报监理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好见证记录,原始记录应归入监理资料,见证记录内容应如实填报在见证取样台帐中。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必须加盖检测专用章。四、常用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常用水泥品种强度等级抗 压 强 度 (MP)抗 折 强 度 (MP)3d28d3d28d硅酸盐水泥(PI、P)42.542.5R17.022.042.53.54.06.552.552.5R23.027.052.54.05.07.062.562.5R28.032.062.55.05.58.0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42.5R17.022.042.53.54.06.552.552.5R23.027.052.54.05.07.0矿渣硅酸盐水泥(PS A.B)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PP)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PF)复合硅酸盐水泥(PC)32.532.5R10.015.032.52.53.55.542.542.5R15.019.042.53.54.06.552.552.5R21.023.052.54.04.57.0说 明1、R 早强型2、矿渣硅酸盐水泥根据矿渣掺入量不同分为A型和B型3、水泥强度龄期均设置为 3d、28d五、常用钢材品种及执行标准常用钢材品种牌 号执 行 标 准表示方法常 用 范 围注意事项热轧光园钢筋HPB235HPB300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工程普通热轧带肋钢筋HRB335HRB400HRB500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GB1499.2-2007/XG1-2009345细晶粒热轧带肋钢筋 HRBF335 HRBF400 HRBF500C3C4C5碳素结构钢Q195Q215Q235Q275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后缀字母:ABCD:表示质量等级F: 表示沸腾钢B: 表示半镇静钢不标注:表示镇静钢建筑钢结构工程冷轧带肋钢筋CRB550CRB650CRB800CRB970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8CRB550: 钢筋混凝土工程其余: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冷拔低碳钢丝CDW甲级CDW乙级混凝土制品用冷拔低碳钢丝JC/T540-2006名称公称直径抗拉强度CDW JC/T540甲级:预应力砼构件乙级:焊接网和骨架箍筋和构造筋已逐渐淘汰冷轧扭钢筋CTB550CTB650冷轧扭钢筋JG190-2006CTB强度级别标志代号直径类型代号(。 型)楼板及中小型梁使用中存在较多问题,部分地区已禁用。六、见证取样范围及比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取样数量的30。 建筑节能工程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A所列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检,应全部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第二章 相关法规关于见证取样的规定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节选)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2000年09月26日实施日期:2000年09月26日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3.2 材料与设备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3.2.2 材料和设备进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3 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表A.0.1的规定。表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章号分 项 工 程复 验 项 目4墙体节能工程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5幕墙节能工程1.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2.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3. 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6门窗节能工程1. 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2. 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3. 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7屋面节能工程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8地面节能工程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9采暖节能工程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10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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