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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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嘉兴市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确保基础桩工程质量,规范基础桩检测市场的质量行为,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基基础桩(以下简称“基桩”)检测活动及其机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受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地基基础桩检测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地基基桩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所涉及的地基基桩施工和检测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场人员、设备、原材料、预制桩等构配件进行核查及验收。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基基桩检测工作的工程基桩检测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法定有效期内的基桩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基桩检测业务。第五条 市外基桩检测机构应经市建筑业管理局通过资质备案审核,取得进嘉备案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承接基桩检测业务。办理资质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检测资质;(三)计量认证附表;(四)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且包含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及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料;(五)检测设备;(六)其他有关材料(具体参见本文附件一)。经备案的市外基桩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由市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印发备案上岗证。第六条 市外基桩检测机构资质备案实行年度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合格者换发新的备案证。定期检查不合格的,二年内不午在嘉承接检测业务。经备案的市外基桩检测机构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检测人员或检测设备的,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提出,并由建设单位予以书面认可。、第八条 基桩检测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检测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并同时报送检测合同、选桩表及检测方案(包括人员、设备、检测方法及程序)。在正式检测前24小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桩基检测的现场监督。第九条 基桩检测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检测项目或减少基桩检测数量。其单位工程检测最少数量应依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3.3条款按单位工程进行,不得将多个单位工程的基桩数量总合后计算基桩检测数量。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结构的构筑物,可根据需要增加基桩检测的项目和数量。第十条 进行基桩质量及承载力检测的试验桩的选定,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负责,填写选桩表(具体参见本文附件二)后交由检测机构实施。第十一条 基桩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一)基桩检测对检测数量、检测位置、检测程序、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等的具体要求,应严格遵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规定执行。现场检测工作应按选桩表和检测方案实施,否则,该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二)应配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设备使用在法宝有效期内。(三)实施检测前应编制能反映检测时间、部位、人员、设备及方式的检测方案,该方案应在工程现场便于获取。(四)检测现场应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会同业主或监理单位对检测桩位进行核实。(五)所有基桩检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该妥善存储并按规定的期限建立档案,便于审查或查阅。(六)基桩检测报告上应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名;应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计量认证章、注册岩土地工程师专用章和地基基础桩检测专项资质章。(七)基桩检测应建立不合格上报制度,检测中发现的基桩质量问题应在五个工作人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条十二条 基桩的原材料和预制桩应严格控制质量。基桩检测机构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检测:(一)灌注桩应严格控使用预拌混凝土浇捣,如确有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自拌混凝土的,现场应具备有效的计量工具、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检测报告,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试块应按规定制作养护并及时送检。(二)预制桩(预制方桩和管桩)必须具有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企业的产品。预制桩进行时按规定进行抗弯性能的复检,合格后方可实施基桩施工;在有必要时(监督抽查、质量怀疑等),可对预制桩的钢筋配置、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检。(三)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5.2.3条做10%的探伤检测。探伤检测不合格的应该是返工整改,复测合格后方继续施工。第十三条 基桩的静载试验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判定基桩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测方法应采用静载试验。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高应变等其它方法时,应由委托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后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方可实施。专项方案论证的费用由基桩检测的委托方支付。(二)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有压重反力、锚桩反力、压重锚桩联合反力三类。静载试验仪器和试验反力的安装除必须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第4.2.1-4.2.5款的规定且应由监理单位现场验收,保存验收记录(具体参见本文附件三)。(三)反力装置应设有足够能力的安全支墩,预防偏心、失稳;压重反力应采用固体、规则形状荷载物(反力容量500KN时可使用袋装砂、土),全部压重反力应于检测前一次整齐码放到位;反力容量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大吨位(10000KN)的静载试验,应增加变形基准的辅助测量。(四)严禁采用静力压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架、地锚(土钉)作为竖向抗压试验的施力或反力装置。(五)静载试验应采用自动控载、自动记录方式。桩基静载试验数据(试验人员、设备定位、加载时间和加载应力应变曲线等)现场实时传输至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服务器,便于对基桩现场检测质量的监督。(六)基桩试验作业环境应安全、防风、遮寸,满足计量器具的使用条件。检测人员必需在压重反力装置下操作时,应增加安全防护和监控措施。第十四条 各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基桩检测机构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基桩检测信用档案。第十五条 市建筑业管理局对基桩检测机构和执力行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对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检测行为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基桩检测机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一)检测机构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内从业的;(二)市外检测机构未经备案从业或备案过期后未续备从业的;(三)与所检测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四)未签订基桩检测合同或未经项止备案的;(五)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非法转包检测业务的;(六)检测机构专职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从事检测的人员与备案登记人员不符的;现场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机构岩土注册人员持证脱岗的;聘用已受聘于其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的;(七)检测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八)不按经设计审核确认的桩号进行检测;不按现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导致检测结论错误,情节严重;(九)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的;原始记录未按要求建立档案,导致数据无法追溯的;(十)基桩静载检测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的;静载现场实验数据未能实时上传的;静载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十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十二)其它违反规定的不良行为。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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