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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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会协2012124号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1: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为做好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以下简称检查制度)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二、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注协要深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确保系统风险检查落实到位,不断完善中小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切实体现系统风险检查理念,做到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同时,要将治理不正当低价竞争作为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会协201258号)的要求,不断优化行业竞争环境,进一步提升行业诚信水平。三、检查工作的重点对象2012年,中注协统一部署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直接组织实施对证券资格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注协应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非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2012年,在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的基础上,中注协将下列事务所作为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对象:一是可能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事务所;二是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较多的事务所;三是在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审计期间被中注协约谈的事务所;四是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五是内部管理混乱、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多的事务所;六是频繁合并或者分所较多的事务所;七是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八是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的事务所;九是过去3年未接受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2012年,各省级注协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掌握的信息,重点检查业务收费违反收费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事务所、新批准设立或新近合并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签署报告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较多需进行复查的事务所。其中,要将有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事务所作为突出检查重点。四、检查工作的关键领域2012年,各级注协应积极贯彻风险导向的检查理念,切实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重心由业务项目检查转移到系统风险检查上来,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各级注协应严格系统风险检查程序,在检查方案的设计、检查人员的选拔和分派以及检查时间的安排等方面,重点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通过对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十要素的检查,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检查组要全面了解事务所层面和业务项目层面的质量控制,评价事务所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设计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对质量控制体系各要素的检查,客观评判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并通过询问和抽查测试等程序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检查组应重点关注事务所领导层对业务质量的重视程度,关注事务所质量控制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关注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经理参与审计项目的具体程度,关注事务所处理自身与客户之间、项目组成员之间以及项目组成员与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意见分歧的实际情况。此外,检查组还应特别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尤其要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存在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以及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或有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检查组应重点关注其总所与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情况,尤其是总所与分所是否实施了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总所对分所的业务质量监控是否有效,是否建立了适当的监控机制,以确保业务质量监控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底稿中全面记录质量控制体系检查过程。(二)业务项目检查1.业务项目的选取检查组要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检查的样本和关注事项,重点检查收费水平较低的业务项目和高风险的业务项目。业务项目的选取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应优先考虑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业务报告。对于证券所,应特别关注收费水平偏低的审计项目质量,重点选取其为上市公司、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尤其要关注证券所为审计费用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低水平的上市公司、被媒体曝光可能涉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处在盈亏边缘的上市公司、频繁变更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业绩大幅波动的上市公司、创业板公司、拟IPO公司、发生重大重组的公司、常年审计客户以及H股企业出具的业务报告,还要关注证券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此外,如事务所是通过合并取得证券业务资格的,还要特别关注其新执行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对于非证券所,应特别关注收费水平偏低的审计项目质量,重点选取其为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高龄、频繁转所、受到投诉举报和受到媒体关注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2.业务项目的检查对于业务项目,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注册会计师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尤其是最新变化情况),有效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风险评估是否流于形式。(2)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3)注册会计师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充分考虑了控制测试结果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是否针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了恰当的实质性程序,函证、存货监盘、固定资产检查、截止测试等常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4)业务质量控制复核是否流于形式。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尤其是项目合伙人是否深度参与审计业务,审计过程中是否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否具备复核工作所要求的经验与权限,是否按照准则要求的复核内容切实履行复核职责。(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恰当。对于上市公司业务,检查组还应重点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11112号)要求,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期后事项、重大或有事项、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等重大风险领域,以及创业板公司审计、持续经营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利用专家的工作等疑难特殊事项给予了充分关注和审慎应对。五、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一)证券所1.检查准备阶段(截至6月上旬)。5月中旬前,中注协发布证券所检查通知和检查方案,选聘证券所检查人员;6月上旬,举办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培训班暨证券所检查工作布置会。2.检查实施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中旬)。中注协组织开展证券所总所及其分所的现场检查,地方注协积极配合。3.论证和处理阶段(7月下旬至10月底)。10月底前,中注协根据证券所总所及其分所的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交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予以处理。(二)非证券所各地方注协对本地区事务所的检查及处理工作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并报中注协备案。六、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1.深化认识,狠抓落实。各级注协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深化对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认识,认真梳理和总结系统风险检查中形成的好思路、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研究改进系统风险检查工作,促进行业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中注协要加强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领导,要科学筹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地方注协要全面修订和完善执业质量检查相关制度办法,并确保相关制度办法得以严格执行。2.优选检查人员,强化检查培训。各级注协要立足系统风险检查工作实际,优化检查人员选聘机制和程序,稳定、调整和充实检查队伍;要组织检查人员加强对执业质量检查理论和方法的系统学习,切实增强检查队伍的专业力量;要准确把握执业质量检查手册的最新变化,结合以前年度系统风险检查的有益经验,有针对性地设计检查培训方案,提前组织和实施检查培训,着力解决系统风险检查中遇到的理念问题和操作问题。3.创新检查工作组织管理,确保检查工作的高质量。各级注协要切实贯彻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全国一盘棋”的精神,积极探索检查工作组织和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要进一步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设立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或督导组,为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的论证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持,提升检查工作的质量;要根据被检查事务所的规模、业务量、业务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的迹象,恰当配备检查人员,合理安排检查时间,以保证检查工作质量;要如实记录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切实重视检查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强化检查工作底稿的归整,确保检查工作底稿准确和完整,为合理确定检查结论以及做好检查结果论证和处理工作奠定基础。4.强化检查信息的分析,建立检查信息公告制度。各级注协要强化对检查信息的整理和分析,认真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成因,为行业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要建立和完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每年要及时公告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提高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注意发掘亮点,切实加大对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行业诚信建设成果以及优秀检查人员先进事迹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了解、支持和认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有利的氛围和宽松的环境。5.着力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各级注协要充分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的有利成果,建立和完善执业质量检查档案信息库,及时记录、存储有关检查工作的各种信息,实现各级注协监管信息的共享,切实提高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各省级注协要严格按照中注协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中注协报备检查方案、检查处理情况、典型检查案例和检查总结等重要信息。6.做到指导与惩戒并重。各级注协要严格检查、严格惩戒,不护短、敢碰硬。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整改跟踪机制和专业帮扶制度,切实指导和帮助事务所查找问题、整改提高,努力实现帮助、教育、督促和提高的检查目的,促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稳步提升。7.加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要专门制定廉政办法,明确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就餐、娱乐招待,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馈赠,不得向被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并明确违规处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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