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协议书(2013正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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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投 资 协 议 书项目名称: 年产6000吨PVC高分子卡基片材与240万米液晶显示器用增亮光学膜投资项目。投资单位: 杭州友浦新材料有限公司 协议编号:桐开管投(2013 ) 号 投 资 协 议 书甲方:浙江省桐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杭州友浦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合作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就乙方在浙江省桐庐经济开发区投资年产6000吨PVC高分子卡基片材与240万米液晶显示器用增亮光学膜投资项目。生产项目的有关事项,本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协议:一、投资双方1、甲方名称:浙江省桐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峰民注册地址: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梅林路699号联系电话:0571- 64211666 传真:0571- 64211818邮政编码:3115002、乙方名称: 杭州友浦新材料有限公司(筹) 法定代表人: 张金林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桐庐经济开发区凤川区块 联系电话:13587522322 传真: 二、投资项目1、项目名称:年产6000吨PVC高分子卡基片材与240万米液晶显示器用增亮光学膜投资项目。经营范围:高分子卡基片材、液晶显示器用增亮光学膜等塑料片材生产加工,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投资额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6507 万元:设备投资 1968 万元,基建投资(包括土地款)4539 万元。 3、该项目的企业法人注册地址必须在桐庐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注册资本为 1000万元,2013年 7月 1 日前全部到位,注册时限为 2013 年8 月 1 日前。新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中市外内资占比为100 %。三、选址及面积乙方建设项目需用地约 30亩,甲方拟将该项目建设用地安排在开发区 凤川凤翔路新材料产业园 区块(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出让红线为准),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手续按县国土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四、用地性质及土地价格出让土地的用地性质:工业; 出让年限:50年;土地价格:项目用地出让价格按土地公开出让的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支付方式与期限按出让地块公告与须知约定的条款执行。五、项目保证金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项目保证金,保证金按2万元/亩的标准计算,共计 60万元,项目保证金担保的内容为:保证项目按照本协议约定顺利完成,并达到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该保证金在乙方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建成后予以退还,但不计利息,若乙方项目逾期或达不到相关约定的,则乙方自愿放弃该保证金。六、规划设计要求项目土地的开发利用总体按以下要求执行: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附属建筑物性质:工业;建筑容积率:1.5%;绿地比例: 15%;(以把关文件为准);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与总用地面积所占比例不超过7%;建筑密度、建筑高度需符合交通、消防等建筑规划要求。七、乙方责任1、乙方承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和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环保配套设施同步到位,水、气、渣全部实现达标排放。2、乙方承诺不擅自更改投资项目,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项目发生变更,乙方将及时报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审核且确保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及环保要求。3、乙方承诺该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217 万元/亩;项目的全部厂房建设在12个月内建设完成,建设时间为 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10 月。4、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 2015年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20000 万元,上缴税收2200万元。5、乙方承诺自行支付投资项目所涉土地契税、建房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水电、勘察、设计等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法定费用。6、乙方承诺如该项目超过协议约定开工期限2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以第一方混凝土浇筑视为开工),则乙方同意甲方以土地挂牌成交价格原价收回土地,且不享受任何扶持政策,回购的土地价款不支付利息。7、乙方项目在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投资建设的,则空余土地由甲方按原土地出让价格分割收回。8、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必须经招拍挂的土地公开出让程序。乙方在项目工业用地受让后十年内,确因企业经营等原因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乙方同意开发区管委会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第一收购人,按签订投资协议书时的工业用地实际价格收购(不含利息及物价指数),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十年后转让的,乙方同意开发区管委会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第一收购人,按签订投资协议书时的工业用地实际价格(含利息及物价指数)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若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的,则土地转让的受让方新进项目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必须满足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对新进项目的相关要求。八、甲方责任1、甲方承诺安排专人全程代理服务,配合乙方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政府部门的报批工作,报批所需相关资料由乙方及时提供。2、 甲方承诺项目出让地块按土地现状供地,甲方按开发区规划设计统一要求在乙方进场施工前完成施工道路、施工用水通达(至厂区围墙外),负责协调施工用电就近接入,不影响乙方项目开工建设;通讯、有线电视、排污纳管在项目投产前到位(至厂区围墙外)。 3、甲方承诺该项目城建配套费给予全额减免,所涉及县级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性规费按上级给予甲方的优惠政策的最高额度给予减免。4、甲方对乙方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及时给予帮助协调,以使乙方顺利施工。九、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使乙方受让的项目用地达到本协议第八款第2条规定标准的,属于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2、甲方未能协调、处理项目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及周边农村间出现的问题,影响到项目正常运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处理。乙方违约责任:1、若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开工和投产的,或投资额、强度等中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则乙方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需承担违反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优用、严用、快用工业用地相关规定的其它法律责任。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乙方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但甲方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乙方按照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视为土地闲置,乙方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无偿退还土地使用权。3、乙方项目在协议规定期内达不到上述的总投资额、投资强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协议约定标准的,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桐政发200848号)有关规定执行。十、附则1、本协议需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经生效即作为今后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之一,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相等效力。2、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基本依据,协议书的执行对双方具有约束性。双方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3、若某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证明和协议不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书面报告,由此可不负或减轻法律责任。但事故发生方应尽力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某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有条件采取措施而未采取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4、若乙方实施该项目的企业主体在土地公开出让中未能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则本协议即自动终止,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项目保证金,但不计利息。5、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6、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时 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浙江桐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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