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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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2008年10月1日实施A类 严重过错行为一、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一)违反道路通行权1.法条第35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2.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3.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4.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内行驶的5.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6.省条第31条.第2款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转弯7.国条第51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有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的标志指示通行的8.法条第45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的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9.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的10.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1.国条第82条.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行驶的(二)违反道路先行权12.国条第52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13.国条第52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的路口,未停车瞭望,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14.国条第51条、第52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15.国条第51条、第52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16.国条第51条.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17.国条第44条第2款.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18.省条第31条第1款.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19.国条第49条第2款.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20.国条第7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21.国条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22.国条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的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23.法条第53条第1款.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24.法条第54条第1款.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25.省条第33条第2款.驾驶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未按规定让行的26.国条第70条第2款.驾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的27.法条第47条第1款.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28.法条第47条第2款.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29.省条第33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停车让行的30.国条第67条.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避让行人的31.省条第40条.道路维修、养护以及环卫部门的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时,车辆未减速避让(三)违反安全原则32.法条第43条.遇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或与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时超车的33.法条第43条.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34.法条第43条.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35.国条第47条.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36.国条第47条.从前车右侧超车的37.省条第31条第3款.驾驶车辆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的38.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的39.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加速、减速车道上超车的40.国条第50条.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41.国条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42.法条第43条.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43.法条第67条.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44.法条第68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的45.国条第82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的车道内停车的46.国条第82条第4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停车的47.法条第52条、国条第60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难以被及时发现的48.法条第56条第1款、国条第63条、省条第32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难以被及时发现的49.法条第42条、国条.第45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50.法条第47条第1款.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51.国条第62条.驾驶机动车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52.法条第21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或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致车辆操控性或安全性明显受影响的53.法条第48条第3款.运载超限或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明显,在事发前环境条件下难以被及时发现的54.法条第48条第1款、国条第54条.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55.法条第22条第1款、38条、国条第62条.因驾车疏忽大意、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或有接听或拨打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或没有及时发现,或虽已发现但采取避让措施明显过当或操作错误的二、非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56.法条第38条.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57.省条第38条.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58.法条第57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难以被及时发现的59.国条第72条.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60.国条第70条第1款,法条36条.驾驶非机动车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道路的或偏出行驶的61.国条第70条第1款.在有中央隔离设施的路段,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的62.国条第70条第1款.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63.国条第70条第1款.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非机动车横过划有四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的64.国条第68条.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65.国条第69条.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66.国条第69条.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67.国条第69条.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三、行人严重过错行为68.法条第38条、第62条.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69.法条第62条、国条第75条.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或路口,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70.法条第63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71.国条第75条.行人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72.法条第61条.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偏出机动车道行走的73.法条第61条.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难以被及时发现的74.省条第38条.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75.国条第74条.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76.国条第74条.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77.法条第63条.行人扒车、拦车或实施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78.省条第40条.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进行道路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直行通过,未注意来往车辆的四、乘车人严重过错行为79.国条第77条.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80.国条第77条.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81.国条第77条.行车途中干扰驾驶的82.国条第77条.行驶途中跳车,或将身体探出车外的83.法条第66条.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五、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严重过错行为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实施下列行为,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事发前的环境条件下,难以被及时发现的84.法条第28条第2款.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影响通行的85.法条第30条第1款.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86.法条第31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87.法条第32条第1款.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88.法条第32条第1款.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89.法条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90.法条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91.国条第35条第1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92.国条第35条第2款.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B类 一般过错行为一、机动车一般过错行为93.法条第42条、国条第45条.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94.国条第67条.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95.国条第84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96.国条第78条第1款.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97.法条第48条第1款.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98.法条49条.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99.法条第52条、国条第60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100.法条第56条、国条第63条、省条第32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101.法条第21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没有明显影响操控性或安全性的102.国条第44条第1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3.法条第37条.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104.法条第48条第3款.运载超限、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105.法条第48条第2款、第3款.运载超限或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明显,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106.国条第28条.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或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7.国条第28条.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108.国条第22条第3款.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109.法条51条,省条第36条第2款.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110.法条第51条.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11.国条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112.国条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113.法条第22条第1款、第38条、国条第62条.因驾车疏忽大意、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或具有接听或拨打手提电话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措施不恰当的二、非机动车一般过错行为114.国条第70条第1款.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非机动车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骑行横过机动车道的115.国条第70条第1款.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没有下车推行的116.国条第70条第1款.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非机动车横过划有四条(不含)以下机动车道的路段的117.国条第70条第2款.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118.法条第36条、省条38条.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没有在道路两侧通行119.法条第57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120.国条第72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121.国条第72条、第73条.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122.国条第72条.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123.国条第72条.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124.国条第71条.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125.国条第72条.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三、行人一般过错行为126.法条第61条.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可以被及时发现的127.法条第61条、省条38条.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128.法条第62条、国条第75条.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的129.省条第40条.道路维修、养护以及环卫部门的作业人员在道路上(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除外)作业,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直行通过,未注意来往车辆的130.法条第64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未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四、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一般过错行为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实施下列行为,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但在事发前的环境条件下,应能被及时发现的131.法条第28条第2款.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影响通行的132.法条第30条第1款.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133.法条第31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134.法条第32条第1款.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135.法条第32条第1款.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136.法条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137.法条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138.国条第35条第1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139.国条第35条第2款.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备注:本表中“法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条”是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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